判断抢劫罪是否成立有四个步骤,按顺序来看。
1.行为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2.被害人基于暴力或暴力威胁不得不主动或者被动的处分财产
3.被害人失去财产
4.行为人获得财产
当然了,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也可以认定抢劫既遂,这里就不讨论了。
题干中,甲持刀走向乙,这可以被认定为暴力威胁。
乙基于暴力威胁而处分财产(扔掉包里现金)。
甲拾得现金。
乙失去现金。
这符合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且甲也是具备抢劫故意的。主客观相统一,甲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讨论到了这里,再多说几个情况吧。
甲想强奸乙,持刀走向乙,乙以为甲要抢劫,扔下现金跑了。甲强奸不成,于是捡起钱走了。
甲主观上想强奸,但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强奸故意不能包容评价抢劫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强奸未遂,捡现金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侵占罪(不考虑数额)。两个行为(强奸行为,取财行为),两个法益(性自主权,财产所有权),数罪并罚。
甲想抢劫乙,持刀走向乙,乙撒腿就跑,结果不小心钱包掉在地上,乙不知继续跑,甲拾得钱包。
甲主观上想抢劫,但客观上他的取财不是基于被害人的不得不交付财物,而是被害人的遗失物。甲构成抢劫未遂和侵占既遂。还是数罪并罚。(两个行为,抢劫行为与捡钱行为,一个法益,财产权。但需要分别评价,因为只定一个罪的话会遗漏评价)
甲想强奸乙,持刀走向乙,乙以为甲要抢劫,撒腿就跑,结果不小心钱包掉在地上,乙不知继续跑,甲拾得钱包。
同一。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