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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18岁小伙入室抢劫被判10年?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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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牛 回答的很完善了,我来补充一个自己办过的案子,换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案发地点是一个佛堂,说是佛堂,其实就是一个老太在自己家摆的。一件屋子,前面礼佛,后面住人。这个老太平时就靠卖点香啊、算命啊之类的为生。

无奈生意一直不好,所以老太就从集市上淘了一个香炉,买的时候是50元,对外宣称十几万,是个古董,一时之间,香火旺了起来。也引起了程某叔侄二人的注意,他们决定干一票大的。某个月黑风高的夜晚,骗开房门,闯入佛堂,用红布绳绑住了老太。

得到香炉后,二人十分欢喜,这个香炉大概是这个样子

事成之后,程某二人还没有来的及出手,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经鉴定该香炉价值37元人民币

最后,二人均获刑十年。

当年这个案子办理的时候,我们对于是否构成入户还进行过讨论。因为入户抢劫之所以判的重,很大原因在于对“户”的安宁权存在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本案中的佛堂,前店后屋的性质是否能够认定户需要进行解释

不过最后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定义,“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谈到的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认定佛堂虽属于前店后屋,但是空间上并不隔绝,且案发时为深夜,并非营业时间,白天的店铺在晚上已经转换为住宅,故认定二被告行为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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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牛 的回答极度引起舒适: 如何看待18岁小伙入室抢劫被判10年?

原问题为「如何看待18岁小伙入室抢劫200元被判10年?」,就小牛回答中其中的一个观点展开一下:重点不在于 200 元,甚至不在于 「抢劫」,而在于「入室」,在于对他人住宅的侵犯。

又要拿大明律说事了 - 世界各国在这方面,对于何种「法益」受到了侵害,倒是都还拎得清:

假设一天晚上九点, Andy 揣了一把小折刀,在超市里拿刀割掉一个价值 30 美元的榴莲上的防盗标签(姑且这么编吧,榴莲在明尼苏达应该挺稀罕的),把榴莲塞进菊花里偷带了出去,结果走出没几步被警察当场抓获了;

同一天晚上九点, Barry 揣了一把同样的小折刀,用刀撬开别人家后院门,翻窗进入客厅,拿走了桌上一个价值 30 美元的榴莲。当时,屋主在楼上卧室里睡觉。为了实现剧情杀,我们的 Barry 也被逮捕了。

他们可能面临什么后果呢(假设不存在短期内有过类似犯罪的加重情形)?

按照大明律609.52 Subd. 3.(5),Andy 的行为可能构成涉案价值 500 美元以下的盗窃,属于轻罪,最高刑期为 90 天。

而 Barry 的行为,按照大明律 609.582 Subdivision 1,很有可能构成 Burglary in the second degree 罪名,最高可能面临十年监禁。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以从事犯罪行为为目的,未经同意进入建筑物并在其中进行犯罪行为,且满足一些其它的条件,包括「该建筑物是他人居所」或者其它特定经营场所,且有其他加重情节,例如「采用工具来获取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撬门拿榴莲)。

用同样的工具,在不同场所拿了价值相同的财物,为什么一个最高 90 天,一个最高十年? 问题还是出在了场所上。场所不同,所侵害的法益也有不同 - 超市盗窃,受侵害的仅仅是财产,而入户盗窃,侵害的不仅是财产,而且还是居住者的安宁,是将家作为自己的「城堡|,在其中获得绝对安全的期待。

更别提,题目中的事例是抢劫 而非盗窃,对法益的侵害更不仅仅限于金钱层面。判个十年,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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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个小伙伴把这个链接发到群里,说家属有委托意向,问我们怎么看。

这里我摘录一段新闻的内容

二审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1月14日,江西南昌,18岁小伙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捆绑。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中之后,其中一名同伴提出问范某拿点钱。随后,罗某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三人在下楼离开时遇到了范某堂哥并对其实施殴打,还摔坏了范某堂哥一部价值999元的手机。最后,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

这里面提到了三个行为,第一是非法拘禁行为/故意伤害行为(针对范某)、第二是入户抢劫行为(离开又返回针对范某)、第三是故意伤害行为(针对范某堂哥)

为什么我说的都是行为,而不是构成犯罪呢?因为实施了某个行为与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个行为结束之后,罗某及两名同伴已经离开了范某的家,但是一个同伴提出了“问范某拿点钱”(提出犯意),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并抢走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随后离开(实施行为)。

这个一个完全独立,且构成完整的入户抢劫犯罪行为。

一个完美符合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犯罪定义、完美符合263条中对于入户抢劫描述的犯罪行为。

与第一个行为、第三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发展、延续、因果的关系。

刑法第263条是这样写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没有任何跟数额有关的内容,抢劫罪是否构成,跟抢没抢到钱,抢了多少钱,根本就没有关联。

我觉得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没有数罪并罚可能是另外两个行为没有达到追诉标准,也有可能是司法机关手下留情了。但是不管怎么样,按照这个案情抢劫罪本身的判罚是没有问题的。


我不想说记者故意用这样的标题误导阅读者,我的理解是记者不懂法。

但是不懂法能不能在发稿件之间问一问懂法律的人?

不懂又不核实,是不是想玩一把“舆论影响司法”的招数?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的案件还记得吗?

怎么,面对公权力,担忧自己的住宅受侵犯的问题。面对只抢了200块的抢劫犯,突然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安全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就不重要了,就连入户抢劫这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节都不考虑了,觉得抢劫犯可怜了?

要是一分钱没抢到,是不是应该呼吁无罪?


PS:鉴于有人向我指出,报道的最后记者是请教过审判员的。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负责此案二审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潘建,据其介绍,抢劫罪的判定并不是根据抢劫金额大小,“这个案件是入室抢劫。只要是入室抢劫,量刑最低就是十年。”

所以,我收回我的话,我认为记者就是故意用这样的标题误导阅读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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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刑事案件被大肆曝光,还能上热榜,我觉得这有点反常。

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这个案件是入室抢劫。只要是入室抢劫,量刑最低就是十年。这已经是最轻的量刑,没有毛病。

二审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1月14日,江西南昌,18岁小伙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捆绑。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中之后,其中一名同伴提出问范某拿点钱。随后,罗某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三人在下楼离开时遇到了范某堂哥并对其实施殴打,还摔坏了范某堂哥一部价值999元的手机。最后,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

记者肯定想搞个大新闻?

既然定罪抢劫,案情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捆绑受害者,多次殴打,无疑是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权和生命权。

另外,犯罪分子抢了200元,拿了50元。法院认定犯罪数额200元没毛病,50元属于分赃。

这种标题【18岁小伙抢劫50元被判10年】,可以看出记者是个法盲:

未区分犯罪数额和分赃数额,在标题中隐去入室抢劫情节。

18岁小伙子,都成年人了,难道不知道抢劫属于暴力犯罪?面对抢劫,可以当场予以击杀,行使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伙子很幸运了,没有被反杀。


我以前也做过记者,接到一个爆料时,首先判断这个新闻有没有关注点,是不是“新闻”,即这个新闻是否是新奇的、而不是一个旧闻。如果属于旧闻,主编不会安排版面。

这个【18岁小伙抢劫50元被判10年】的新闻,实际上是一个【18岁小伙入室抢劫50元被判10年】的旧闻,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判决,在我看来根本不算一个“新闻”。每天类似的案件,应该不在少数。

如果仅仅拿标题说事,确实是一个新闻,才抢了50元居然被判决了10年有期徒刑。是不是不合常理?点进去一看,感觉被骗了。记者、主编取了这个标题,我觉得不是“事实描述”。如果真的要事实描述的话,就变成“入室抢劫200元,殴打受害者,被判10年”,如此一来,这个题材可能不会安排版面,也不会得以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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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是抢劫,抢劫罪与抢了多少钱是没有关系的。这是因为抢劫是严重的暴力行为,被抢劫者通常是有生命危险的。入室抢劫是加重情节,起刑十年没毛病。

抢劫和盗窃完全不同,盗窃才有金额限制,不达金额不入刑。这是因为盗窃罪的受害者通常只会遭受财物损失,而抢劫罪不同。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和量刑考虑中都与抢劫金额无关。



我觉得很多人对抢劫这个词存在很大的误解,竟然还有人提出如果不危害人身安全则量刑过重。合着你家的抢劫是友好协商和谈判?是拿个破碗兄弟行行好?抢劫指的就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胁迫受害者……抢劫罪和杀人强奸一样属于有无限自卫权的恶性犯罪行为你特么说不危害人身安全?!


抢劫是提出一个著名和经典的哲学问题:

要钱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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