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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 12 岁女孩怀孕 4 个月家长才发现一事,暴露了哪些问题?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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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骧 提到「法律家长主义」问题,想到美国法律中关于强奸未成年人的一类特殊法律规定:「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这一案件也体现了,中美法律在未成年人性行为方面有着类似的立法考量。

一般来说,对方的同意能够阻却强奸罪名的成立,通俗来说,就是「你情我愿」不算强奸。然而,在美国的多个州,对于特定年龄以下(不同州标准可能存在不同)的当事人来说,法律认定其没有做出同意的能力,即使双方认为行为出于“自愿”,同样可以构成强奸。
例如,根据威斯康星州刑法948.02条,和16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属于二级性侵犯罪,该罪名在威斯康星州法律中属于C级重罪,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中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刘京成 的回答提到,中国法律认为 14 周岁以下者不具有性承诺能力,和 14 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使得到对方同意,也属于强奸。

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强奸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权,如果做出了同意,则自主权未受侵害。而对于特定年龄之下者,立法者认为其心智成熟程度上不足以作出理性的自主选择,因此作出特殊处理。

有趣的是,在美国,有的州法律对相关法益问题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体现在对「法定强奸」这一例外情形又创造了一个新的例外:

明尼苏达州大明律中,就有一条所谓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例外」,又名「两小无猜例外」。根据大明律609.342 Subd.1 (b), 当性行为中被动一方年龄在13-16岁之间时,要构成「法定强奸」还有一个前提要件:主动一方的年龄比被动一方大48个月以上。例如,一名14岁女生和19岁男生发生性行为,且男方出于主动地位,则男方构成基于法条的强奸,且不能以对方自愿作为辩护理由;而14岁女生和15岁男生发生性行为,如果基于自愿,那么不会有任何一方构成强奸。

如何理解呢?个人的解读是,立法者担心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受到年长、有社会经验者引诱,遭到了哄骗而被利用。反过来,对于年龄相仿,社会阅历相近的双方,法律则网开一面,对「两小无猜」的自愿性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看来,立法者这位大家长,在不同社会思考问题的方式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耐人寻味的不同。


user avatar   liu-jing-cheng-19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关于本案,长沙警方给了比较详细的警情通报,“公交尾随怀孕”不过是个谣言,这个说法有利于保护女方的隐私与尊严,但和常识相悖,很容易拆穿。


作为刑辩律师,新闻中有三个点值得关注:


第一个是女方年龄,12岁,低于14周岁,不具有性承诺能力,插入方可怀孕,即便自愿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而且强奸幼女属于法定的加重情节。12周岁以下,是推定对方知道是幼女的,12—14周岁,则需要结合体貌特征等综合因素,由辩方律师综合证明确不知情。


第二个是男方年龄,19岁,虽然我二十来岁了还常常腆着脸说自己是少年,但法律规定18周岁就已经成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耶稣也救不了他。若男方14—16周岁,与姑娘两情相悦,即针对现实中早恋初尝禁果的情况,是有可能被检察官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移交公诉的。


第三个是双方确实存在一定的恋爱关系,在量刑时可以做酌定减轻的情节处理。现在物质条件改善了,孩子们发育的都比较早,有弑母的小恶魔,也有看着成熟的萝莉,啪啪啪之前一定要知己知彼,你情我愿都不一定周全。


最后,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家长们一定要关注孩子们的生活动态,普及相应的生理知识,加强他们的防卫意识,儿童的身心不成熟,极容易被网络上的怪蜀黍盯上,掉入不法分子的口中。


user avatar   sui-bing-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幼女同意了还算犯罪?法律家长主义告诉你为什么。

前几天的幼女“公交车被性侵怀孕”的新闻反转了。原来真相是她和一个19岁的“少年”(当事人自称的)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现在事情水落石出了,19岁的“少年”也被以强奸罪刑拘了,闹剧终于告于段落。

这个事情给大家普了次法:“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算她同意了也是强奸”。当然,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可能有些人在了解了规定后也会好奇,自己的身体自己不能做主?法律这样规定有道理吗?

法律家长主义会给你答案。

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说的就是封建家长制下,自己的身体自己说了都不算,要听父母的。这种观点,现在越来越不被认同。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更多的人认为自己的身体应由自己做主,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怎么“自残”、怎么“支配”都是合法的。但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不完全正确,即便是在当下的法制环境中,也有很多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家长主义”(Legal Paternalism)。

“法律家长主义”其实很好理解,一句话翻译“法律就是你霸霸”。作为子女,要听家长的话,做事情要请示家长,忤逆家长会被打屁股,预设的逻辑就是“你还小,家长都是为你好”。“法律家长主义”其实也是同样的设定,即法律为了公民个体的利益,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

类似的规定有很多。例如,一般意义上认为,吸食毒品的人只要不引诱他人吸毒或者贩毒,那么最多只会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于社会大众无害,但是法律却明文禁止这种“自害”行为。还有,每次新款手机上市的时候,总会出现“割肾换机”的段子。常人理解中,自己的身体部位,怎么处分都不损害他人利益,属于个人自由,但是这种行为同样被法律禁止。此外,其他一些涉及社会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法律家长主义也十分常见:骑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开车要系安全带、禁止在危险区域游泳、禁止私人决斗等等。还有就是此次新闻中的法律问题“幼女的性自主权”,说白了就是在性问题上幼女的同意不顶用。法律这种霸道而又温情的关怀,在现代社会中无处不在,以至于法学家给“法律家长主义”起了一个生动的昵称“法律父爱主义”。

现实中的父爱会因为子女的不解和逆反遭受质疑,法律的“父爱”同样如此。很多人会质疑法律霸道的父爱过度限制了个人权利,不明白法律的霸道背后的意义。但实际上,“法律家长主义”是有一定的正当性的。

首先,特定人群需要类似霸道的关爱。如果是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大多数人都可以轻易的判断哪些是对自己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模式。例如,正常人都知道吸毒有害健康,不会轻易染指。但是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有精神疾病的群体,则不具备这种能力。他们可能因为好奇而尝试毒品,因为对物质的渴求损害自己的身体,甚至没有任何原因的进行自害、自伤。此时,法律介入的角度就和家长一样,在社会个体心智不全、无法辨别是非时,需要外界的干预和约束。

其次,看似对个体自由的干预,实际上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一个人吸毒、自残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都默许、认可甚至加入这种行为。人都有从众心理,如果这些“自残”行为在社会上时有发生,甚至成为常态,那么越来越多的人会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并尝试性的进行模仿。长此以往,社会群体的体质、机能会在人口迭代中每况愈下,随意的自伤自残也会对完整人权造成毁灭的打击,社会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最后,“法律家长主义”也是在为社会个体“管理风险”。我们所处的世界从来就不是太平无事的避风港,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恐怖主义、传染病流行、刑事犯罪等都不断发生。由于知识结构和个人能力的差异的,很多人往往不知道如何面对风险。法律通过交通安全强的强制规定保护个体的出行安全、通过设置消防要求保障公共场所安全、通过强制保险制度让社会为个体分摊灾害成本,实际上就是在帮助社会个体预防风险、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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