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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结果? 第1页

  

user avatar   warmwin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屌丝何苦为难屌丝。

我觉得那个虐童的一年六个月是多是少不怎么重要。

“严惩态度到位,把这种坏人严惩”就行了。

问题在更大的地方。

我倒是想知道红黄蓝作为主要责任单位,赔多少钱?

不用赔到肉疼的话,谁来阻止下一起虐童案的发生?

你看在自我审查方面,游戏行业互联网社区都做得很好的嘛!


user avatar   qingshanguowaix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请~

法律方面的事情自由专业人士解答,我就不多说了....

但是我这里提供几个思路,一是除了直接的施暴者,其他像红黄蓝幼儿园这样的企业,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应该更加积极的提起民事赔偿?

当初急着“辟谣”,说绝无此事,讲去报案的家长拘留的民警是否也应该对当初错误的决定负责任?

我们除了惩罚施暴者,对于受害的儿童后续的心理治疗和康复是否跟上了?如何尽最大可能降低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正如最高票专业人士所说,其实相比过去,《刑法修正案》提出之前,已经算是好的多了,但是法律的滞后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

我的方案就是依靠抿住制度,建立有效的议会机制,让人能够不断的审视自己的过去,及时的递交新的议案,光靠人大一年一次的进京,光靠少数几人的大权独揽,终究不可能做到紧跟社会形势,及时反馈社会信息,再厉害的人,也只是人而已!

还有,我对未成年人的问题上一向十分谨慎,我从来不忌惮以最大的恶意揣测任何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未成年人面对成年人相对的弱势地位,不管是父母,还是老师,亦或是社会上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应该尽最大努力,建立法院与公益组织联动的保护机制,积极的立法执法,让所有人对孩子的教育都不能脱离法律与媒体的监督,对父母转赠自己监护权的行为一定要谨慎对待,不管对方是什么人(社会上的“师父”,体育队的教练,还是号称医生的电击狂魔),只要这里面涉及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就务必谨慎,绝不能只靠个人道德来揣测衡量一个人~

是否应该把禁止体罚,以及保护禁令的相关立法程序提上议案,进一步加大对人身伤害的处罚力度,降低立案标准等等,我觉得都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反对死刑,只是因为想要避免因冤假错案而出现的最坏结局,但这并不意味着我漠视法律对施暴者惩罚的积极作用.....

以上!


user avatar   doonnerd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1、没有公布具体案情,所以对于量刑不发表看法。


2、某个回答说这是虐待罪的修订。不对,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它的法条是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虽然插在第260条的虐待罪之下,但它是个独立的罪名,不是虐待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这不是第一次。

虐待被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而它实施之后的第一次就是用在红黄蓝幼儿园上。

王玉皎虐待被监管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宋瑞琪虐待被监管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这个是裁定不予减刑的)

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二审裁定书

这是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红一班、三班的四个老师,早在2016年10月就被判刑,刑期分别是二年六个月(王璐、孙艳华)和二年十个月(王玉皎、宋瑞琪)。

她们的犯罪事实主要是:

自2015年11月起,各被告人在教室、卫生间内以针状物等尖锐工具扎伤多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

请注意,这里面的“自2015年11月起”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天开始的虐待行为才是犯罪,而这之前的不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实际上的虐待行为并不是真的从2015年11月起。

所以,北京这个案件不是第一个被判刑的虐童事件了,但希望是最后一次。


PS:两个减刑裁定书里把罪名表述为“虐待被监管人罪”,这是明显的笔误。虐待被监管人罪是刑法248条,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人员,用于打击的是“躲猫猫”。当然,请大家宽容地对待这种笔误。

PS2:第260条之一是选择性罪名,完整的表述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四平的案件中使用的是“虐待被监护人罪”。但准确地说,幼儿园老师对儿童是看护,而不是监护,所以北京这个案件使用的“虐待被看护人罪”才是准确的。当然,请大家宽容地对待这种错误,毕竟四平那个案件是修正案九一出就抓人了,使用不准确也可以理解。


4、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些判决所确定的标准是:用针扎属于入罪门槛的“情节恶劣”。

应该说用这个罪去惩罚看护人员(主要是老师、护工、保姆等)是不成问题的。

在具体的使用中,更为难的仍然是家庭成员(监护人)的虐待行为。比如前几天的深圳虐童案,最终结果也只是妇联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方面仍然是标准不清,像深圳那种动不动就拳打脚踢但是又没有明显伤痕的,到底算不算“情节恶劣”呢?

另外一方面,家事还是难插手。因为被父母虐待而让父母坐牢,导致自己将来政审不过关, 这不一定是笑话啊。也难保将来某报不会写篇《十年前,她把父母送进监狱》之类的报道。


5、关于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本案的另外一个判项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内容,违反它的法律后果是触犯新的罪名:刑法第313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7条第二款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于前半句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据我所知,好像公安机关还没有处罚这种情况可以依的“法”。


user avatar   gui-dao-wk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印度及印占藏南、印占克什米尔的人类发展指数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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