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已有的回答,深感中国的法学教义化之路还任重道远,我们至少得先弄清楚“教义”意味着什么吧 。
首先大家必须走出一个概念误区,“教义”不等于“教条”,教义学的目标也不是孟德斯鸠说的:“让法官成为立法者的喉舌。”从而起到所谓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这是完完全全的错误理解!
教义这个词是德语“Dogma”的汉译,意思是“以未经检验即视为真实的条件为前提”(Kant),(在德国)指的是通过立法以及最高法判例,来进行法律解释和体系建构。(Roxin)
所以注意了,教义学至少有两个部分:
第一,充分挖掘现有权威文本,进行法律解释,比如张明楷老师认为教义学就是解释学(我个人持保留意见),所以:能解释就不要立法。因此有的答案说限制法官完全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教义学是鼓励法官能解释就尽量解释,不要动辄呼吁立法,重要的是把握解释与法官造法的边界!!!
第二,进行法律体系的建构 。以刑法为例,体现为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构造,这套构造不是空中楼阁,是要把有关刑法的知识汇聚成科学的体系 。比如李斯特认为,知识不体系化根本就谈不上科学 。所以,教义学远不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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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到为什么要教义化这个问题。
基本思路很清晰,就是科学化,你也可以说这是西方自理性主义出现发展以来一贯坚持的路线。
我们思考一下,相对于社会科学,为什么人们更加认同自然科学?具像化来说至少表现为自然科学步骤的可控性,以及(很重要的)研究结果的可复现性。
法学教义化是一个道理,我们坚信理性主义,坚信知识的条理与体系化,这表现为:讲逻辑。
以阶层犯罪论为例,为什么要三阶层?在知识结构层面是体系化刑法的所有知识,在体系之内尽可能压低矛盾冲突(逻辑性);在体系适用上,提供给司法人员一个可控的步骤;在论证结果上,尽量提高结果的复现性 。
说到这里,是不是发现与自然科学有点类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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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简短的篇幅很难讲清边边角角,但教义化的确给理论家与实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有限制性的一面,也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一面。总的来说,还是把法教义学当作传统意义上的科学来发展。这是一种理性主义的路线抉择。
——————————————分割线,修改于2021.09.01———————————————
感谢大家参与的讨论,支持与反对意见都是非常欢迎的。
这里简单补充几个问题,也是回应这个问题下的部分回答以及评论区的评论:
1、价值问题。
法教义学的另一层隐含意思,在于其是“规范”的学科,它与道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谓规范,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价值评价问题,具象化来说就是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及相应的后果。这问题自然科学根本不会面对。你可以说某个克隆技术不符合伦理进而不去展开,但是克隆技术本身的研发与技术无涉价值判断。因此,自然科学提供了一个追求结果可复现性与过程可操控性的样板,但是不代表法学就是自然科学的附庸。
大家可以思考一个例子,为什么犯罪学往往被归为社会学的范畴,而非法学的范畴呢?
2、学科交叉问题
我当然支持大家广泛阅读,但我绝对不建议做研究“千里布防”。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与批判法学为什么没有占据主流地位,因为他们更擅长驳论,但又弱在立论。你可以解构法学,但解构之后如何再造一门学科?另外,法教义学没有想像那得那么浅薄,教义学者精通哲学社会学的大有人在。刑法的构成要件史、法益史同时也是一部哲学史。广而不精在学术圈绝对不是主流。你必须要先确定一个圆心,再慢慢发散。
比如,你们可以看看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与批判法学的发源地,美国,看看美国法学会编纂的《模范刑法典》在当下裁判判罚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3、书目推荐问题
看到一些朋友谈到荐书,这里有一个我推荐给刑法学的入门帖子,推荐的逻辑就是以某个学科为轴心的有序展开:
法大刑法硕士书单1.0(初阶) - 我爱托雷斯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39504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