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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医学院常有附属医院,法学院却没有附属律所?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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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学的评价比法学更加客观,简而言之就是协和治不好的病,你回到地方的三甲医院就更加治不好。

但是律师所还真不一定,国内顶级的律所一般就是指红圈所。红圈所确实很厉害,但是即便红圈所这么厉害,对阵地方小律所是否就会必胜?这是不可能的。

有些案件是注定要输的,你找再厉害的律所也赢不了。所以法律行业并不会出现以学术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律师更不在乎能不能发核心,打赢官司就行了。

其实上没有附属律所,不等于大学对律所的影响力降低。以广州为例,顶级的本土律所几乎都是80-86级的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生创建。经过无数的分拆合并慢慢发展成今天的格局,比如国信信扬,广信君达,金桥百信,君厚连越,环球经纶,甚至很多北京律所的广州分所,也离不开80-86级中山大学毕业生。

西南政法之所以被称为法学届的黄埔军校,老三届居功至伟,老三届在全国公检法的影响力太大了,足足影响了一代人。

你以为《人民的名义》中的汉大帮就是高育良祁同伟?你觉得陈清泉倒下背后有多少汉大毕业的律师干着苟且之事?

对法学院来说,律所有害无益,要来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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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等答主认为法学院没有办律所的资格,其实说的是1996年《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颁布之后的情况,而律师制度在改革开放后的起步初期,往往是实践先行,法规随后的。

学校办律所也不符合当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如问题下其他回答提到的,只有律师或者国家才能开办律所,法学院没有这个资格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

第十条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除按县、市、市辖区设立的普通法律顾问处外,还有经司法部特别批准设立的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处按县、市、市辖区设立。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可以设立专业性的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例如,胜利油田就曾申请设立专业性法律顾问处,但因与本单位业务无关而被驳回。

按《律师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办理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处,其工作范围应是办理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经济争议、纠纷或诉讼事务。胜利油田准备设立的法律顾问处,据你厅反映,其业务主要是为油田广大职工及其家属就普通刑、民纠纷和诉讼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仍属普通法律顾问处性质,而不是专业性法律顾问处,故不能认为是适当的。如果根据油田职工众多、法律事务量大以及离县城路远等情况,县法律顾问处难于兼顾,确有必要另设一个法律顾问处,可由惠民地区司法局报请党政领导增加律师的编制、人员,在油田指挥部所在地设立,按地方法律顾问处建制办事

为了与国际接轨,深圳率先试水成立全国首家律师事务所,随后在未有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涌现了合作、合伙等不同类型的律师实务所。1984年8月,全国统一将“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

1983年7月15日,全国首家挂牌称为“律师事务所”的机构在蛇口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律师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并突破原有制度框架的试水。随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不断在深圳率先涌现。1995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奠定了基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十大法治事件》)

1996年,《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颁布,确立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但并不意味着律所走向规范化,这一时期还存在大量的挂靠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为了改变律师行业这一混乱局面,司法部于2000年8月14日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着手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完善律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这次脱钩改制的范围是:(一)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二)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三)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律所的这一演变,我们也可从某些律所的简介中看到历史的遗存,如下图所说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于1991年11月创办”、“后经整体改制”。

另外,还可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发现律所演变的历史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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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些法学院也有自己的附属的、用于给学生提供实践机会、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而且这种机构名字也像是医院,叫做法律诊所(law clinic)。法律诊所是个舶来品,一开始美国法学院搞得比较多,国内也在借鉴。

法律诊所的基本运作模式,无论中外,无非就是老师带着学生去「出诊」:在教师和合作律师的指导下,法学生可以接触真实案件,在有执业资格的律师指导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检索和材料撰写工作、协助律师进行会见等。这种机构,也有点法学院附属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意思。

做到这一步,其实已经够了,要是真的让学校开律所,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可能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滋生不法利益输送。

疾病对所有主治医生一视同仁,不会因为这个病人是某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生治的,就看在学校面子上放他一马。然而,法官是有主观意愿、有七情六欲的活人,今天的法官也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律师、后天的客座教授,不得不对潜在的腐败现象加以警惕。

再说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都明确禁止律师「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再大张旗鼓用学校名义搞一个附属律所,把「我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相亲相爱一家人」写在脸上,社会影响还要不要了?

再者,学校难以从这种附属关系中获利,缺乏开设附属律所的激励

各种医学院的附属医院,也在承担着教学和科研职能,至于法学院,则很难认为具有类似的需求。如前面所说,法律诊所或者其他跟律所合作的实践项目,同样能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法学研究也不像医学那样高度依赖第一手临床数据,要是真开了附属律所,学生可就乐坏了 -- 白给一个挂证的机会,薅学校羊毛薅得飞起,学校唯恐避之不及。

最后,学校办律所也不符合当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如问题下其他回答提到的,只有律师或者国家才能开办律所,法学院没有这个资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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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从评论区想到的,要是法学院可以开附属律所、附属法院,那国防科技大学能整啥活呢?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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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为律师行业并非法学院毕业生首选,而且大学法学教师无法单独成立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行业并非法学院毕业生首选。

因为法学院出来就业途径并不仅限于律师,法院、检察院、法务往往是法科生毕业后的首选。

真正能进红圈所的,在每年的法科生中可以说是万分之一都不到。

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

2020届本科生,共计2837人,其中六成选择就业。

1716毕业就业的人中,仅有181人(占比21.83)进入律所工作。

如果将升学等计算入内,则仅有6%的毕业生选择进入律所。


这还是五院四系,如果是在普通法学院,考虑到对比五院四系,其他法学院法考的通过率会对比减少的前提,普通法学院毕业生进入律所的比例会更低。

所以,医学院出来的首选是医院,但法学院出来的首选往往并不是律所。

所以,法学院还有必要设置附属律所么?

二、大学教师无法单独成立律师事务所。

法学院的教师除了是理论派之外,实际有很多实战派。对于实战派,是可以申请成为兼职律师的。

但是,法律规定了兼职律师无法单独设立律师事务所,所以必须要和外部的专职律师合作才能设立律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并且,兼职律师都会有集中的律所来挂靠:

所以,法学院真没必要设置所谓的附属律所。

不过,虽然没有名义上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在法学院没有泛滥之前,每个省份的法学院并不多,所以,会出现该地区整个司法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同一个学校。

这不就是事实上的附属律所、附属法院、附属检察院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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