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例,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在其他朝代,马蓉和宋喆也得挨揍,挨揍的情形不一,但也差不了多少,譬如在元代是八十七杖。
如奸夫携妇人外逃,则罪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需去衣受刑,但如果女方是个小娼妇,反而不必脱衣。至于原因,《福惠全书》给出的解释是:
奸妇去衣受刑,以其不知耻而耻之也,娼妇留衣受刑,以其无耻而不屑耻之也。
以往不去衣受杖者,屁股蹲儿和衣服之间是真的可以夹毡子的,但即便如此,挨完揍以后也得几十天才能下床。(《万历野获编》:成化以前,诸臣被杖者,皆带衣裹毡,不损肤膜,然犹内伤困卧,需数旬而后起)若是去衣受刑,直接没有防护,下场是很惨的,屁股都要打烂了。通常打到六七十下,血肉就开始模糊,有肉糜随着板子乱飞。因此家属要买通行刑人,让他不要“着实打”,你要是给得多,我甚至可以轻轻的。
但这件事真的就这么简单么?
不是的,古代和奸虽然入法,但也不算什么重罪,“系轻罪”。可宋喆不一样啊,宋喆是干什么的?他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啊。这不用放在古代,就算是放到现在,也是典型的主雇关系。
那么,这个案子就不能再以普通的和奸罪论处了,应是奴、雇与主妻和奸之罪。要知道这在古代是非常非常重的罪名,是要杀头的:
(和奸条)奴及雇工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按照目前的说法,他们还不仅仅是“奴与家长妻和奸”这么简单,如他们有谋杀本夫、通谋骗尽本夫产业的行为,就要再从重。谋杀本夫是斩监侯(但这条无实证),通谋骗尽本夫产业则有据可查,后者和雇工奸家长妻,两罪都是很严重的,因此可以直接跳过斩立决。
判凌迟。
马宋二人还是庆幸生活在现代社会吧。真放古代,就不是能不能分到钱的问题了,是具体怎么死的问题。
补:真得多说两句了。不要觉得这样很爽很解气你就呼唤古律回归,你看多了就知道很多条文都是啥破玩意儿。以下犯上罪责加重的反面,一定是以上干下罪责减轻。虽然现在的法律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相较于古律真是高到不知道哪里去了,不要开倒车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