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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法援强行占坑,并透露二审不开庭审理,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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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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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审改变结果几乎不抱希望,因为所有官方媒体和官方背景的媒体,已经把他们的态度说的很明白了。周阳春妻子反映的问题,都是为达成指定结果的过程。现在大众也都是揪着过程看,而对为何指定结果,谁来指定的结果则有意无意的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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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11月19日,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

此前报道:

10月27日,长沙货拉拉司机周某春的妻子在网络平台发文称,被判一缓一的丈夫在一审开庭后提出上诉,目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的二审。

今年2月6日晚,长沙23岁女子车某某乘坐货拉拉搬家,跟车途中从副驾驶坠车,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发后,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于2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3月3日被检察机关批捕。

9月10日,此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某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某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曾通报称,事发当晚,周某春驾车与车某某前往目的地中途,为节省时间更改了路线。当晚21时29分,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随后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车某某随后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并于21时30分34秒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9分拨打110报警。

10月27日上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与周某春妻子李女士进行了对话,她表示,长沙中院10月13日通知已受理该案的二审。这几天丈夫正配合重新聘请的律师,回到案发现场做模拟。

有犯罪记录找不到工作

货拉拉的押金也没退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一审结束到现在这段时间,您丈夫做了什么?

李女士:9月10日开庭,9月9日就有人告诉我开完庭我老公就能出来,让我不要接受记者的采访。那天庭审结束,我和我老公的爸爸,还有两个亲戚,我们四个人开车到看守所接我老公。我告诉他,不要回头,要往前看。先带他去理了发,然后去了宾馆,去洗澡。我提前给他准备了一身新衣服,他身上的衣服,从里到外,全部都扔掉了。家里的亲戚都来了,一家人一起吃了个饭,晚上11点多才回到家。我让他把在里面的所有经过都给我讲一遍,还有他的想法,还有法援律师的事情,我还给他看了这些天我在网上发的东西。他在里面,不知道外面发生了这么多事。

不久就是八月十五了,我的小孩子在益阳老家,我就跟老公和大女儿一起回了益阳老家,崽终于见到了爸爸。十一假期我们又回去了一次,去农村老家的亲戚那走走看看,告诉他们我老公已经回来了。回去之前我们都报备过。

我老公现在有这个犯罪记录,审核过不了,找不到工作。送外卖也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家都不要他。货拉拉已经把他的账号注销了,里面的押金都没退。他的车是贷款买的,还不起了,我已经给他退回去了。他之前当过厨师,现在有的朋友就喊他过去帮一下厨。还有开店的,会偶尔让他过去帮帮忙。这两天律师来长沙了,我老公就配合着去现场做模拟了。

女孩坠车前说了一句话

开窗有风,司机没听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事发当晚发生了什么?您丈夫是怎么说的?

李女士:那天晚上他一直没有回家,我给他打视频,被挂掉了,转成了语音通话。是民警接的,他说你老公有点事,要调查,就挂了。我一晚上都没睡觉,当时以为是骗人的,第二天早上我去派出所找人,看到车子摆在那里。他们跟我说,有个女孩子从你老公车上跳下来。我说严不严重,他说到医院去了。后来我没敢去医院。我老公8号晚上才出来。

那个女孩为什么会跳车,我老公也想不通。出事的地方前面两三百米右拐,再走五分钟就到目的地了。这个地方并不是偏离了正常路线,这条路跟公安分局只有五六百米的距离,跟我家还要近一点。女孩说了四次偏航,是在一分钟之内说的。我老公没有恶语相向或者跟她发生争吵,可能就是等的时间长了,语气急了一点。我老公跟女孩解释,说货拉拉是一次性收费的,不是按照路程来计费的,不存在绕路。女孩第二次说偏航的时候,我老公给她解释,女孩还说了一个“不好意思”,我老公回答了一个“莫名其妙”。女孩第三次和第四次说偏航是紧接着讲的,我老公还没反应过来,人就跳了。当时车窗是开着的,有风,女孩跳之前还说了句什么,我老公没有听清。

监控只能拍到我老公这边,女孩是怎么跳下去的没有拍到。我老公在车上懵了十秒钟才下车,然后打了120,又打了110。120把女孩拉走了,我老公没有跟着去,后来就去派出所做笔录了。2月6号晚上进去的,8号晚上出来的。22号中午派出所打电话来传唤,我老公只吃了一口饭就走了,就跟我说了声“派出所叫我”,别的什么也没交代。我以为他去调查一下就会回来,没想到会被关这么久。

怀疑案卷隐匿有利证据

希望二审有个好结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提起上诉的诉求是什么?

李女士:一审结束后,我们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诉求一是希望能把事实调查清楚,究竟是“跳车”还是“坠车”。还有是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2月24号我就给老公请了律师,但每个阶段的律师都是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我们作为家属,作为当事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我之前还给我老公写信,为了法援律师的这个事,让检察院帮忙传达,我老公也给我写了信,但是我们彼此都没有收到。我老公出来后说,他被拘留和批捕时,里面的人告诉他,我被外面的律师诱导了,用外面的律师只会加重他的罪行判决。他根本不懂,不清楚这些事情。关于法援律师的事,我们需要一个说法。

再就是在案卷里,对我老公有力的证据都被隐匿了。我老公跟我说,他在2月6号到3月10号之间,做了四五十份笔录,但最后的案卷里只选了几份。尤其是2月6号到2月8号的笔录,我老公如实反映了真实的案发经过,但是这些都没有入卷。这个我们也需要一个说法。

还有一个诉求是希望能对司机做一个调查,就是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司机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怎么做才能把这个结果避免掉?这两天我们重新请的律师已经来长沙,正在跟我老公做这个模拟。

长沙中院是10月13号通知我们(周某春二审的辩护律师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证实),他们收到了移交过去的案件。我们也不知道二审会不会开庭,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查清真相,希望能有个好结果,之后我们能更好的去面对社会,面对以后的生活。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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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邀请。

据司机妻子称,法院决定不开庭,也就是说打算书面审理了,这是最值得关注的信息。这意味着:

1.检察院没有抗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依照法律规定二审肯定得开庭审理,因为现在早已经过了抗诉期,后续也不存在检察院再抗诉的可能了。

这某种程度上是个好消息,因为检察院不抗诉就意味着二审不会加刑,不会加重一审“判一缓一”的刑罚,司机周某将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不会被“收监”。

2.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以及个人办案经验,二审一般只在原判事实认定有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开庭进行审理(这里不讨论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例如法律上不构成犯罪、量刑畸重等情况基本都不会开庭审理。

法官不打算开庭审理,某种程度上能够表明其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异议。

但是正如很多知友在此前的回答里面已经分析的,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方面还是有很多没有能够消除公众疑虑的地方,例如:一审判决中提到司机“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这与公安机关警情通报中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的描述是有出入的。而这一个事实对于认定司机是否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至关重要。

再如:一审判决中提到“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据此,死者要求停车是在把头伸出窗外的情况下。但是警情通报中的表述是“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死者到底是在何种情境下提出的停车要求,似乎也不是很清楚,而这对于认定司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死者即将跳车也相当关键。

为什么警情通报与一审判决书事实经过的描述会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可能是司机在之后的供述中推翻了之前警情通报里的供述,并且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供述。当然,也有可能是一审法院认定错了。

如果上述一审事实无法作出改变,估计二审改判的难度很大。如果不是因为本人持续关注这个案件,听到了多方的说法,单看一审判决书,我可能也会认为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从本人经验来看,无罪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证据、事实认定层面出了问题,法律适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学理之争、观点之争,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有些问题本身就是可左可右,法官向左向右都不叫错判。

是否二审不开庭审理就意味着案件没有反转的希望了?

也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结果包括:维持原判、直接改判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承认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无罪理论上也有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也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的。但是从司机妻子的发声情况来看,律师在和法官沟通的过程中,估计法官应该已经表达出维持原判的倾向了,所以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九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有朋友可能会问,违规指派法援律师、诱供、诱导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违法情形难道还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吗?

核心在于缺少有说服力的证据。

违规指派法援律师这一问题大家都讨论很多了,很多朋友包括专业人士质疑其中存在暗箱操作,但申请法援辩护上面有司机的签字,办案人员完全可以说是司机自愿申请,在此过程没有任何强迫,司机家属自己也证实丈夫曾主动告知自己不需要再请律师。这种事情就很难说清楚。

目前来看,法援指派环节存在违法情况的较为有说服力的点是司机的经济状况根本不符合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压根就不应该给司机指派法援律师却仍给其指派。自不自愿申请的问题办案机关可以推脱,但这个问题某种意义上算是“硬伤”,《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法援条件是“经济困难”,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也就是1500元/月,周某家是不符合此条件的。这也是为什么司机家属打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长沙市法援中心指派法援行为违法的原因。但是,违规指派法援律师是否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进而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估计有难度。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诱供到底适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身就有争议,目前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只有三种情形: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供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此外,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初步线索,比如说被打了身上的伤痕。杜培武案中,被告人就是拿出了一件血衣证明有刑讯逼供才得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你说有诱供,证据呢?

诱导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是同样的问题,具结书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捺印,还有见证律师的签字,同样会面临证明难题。

二审司机家属请到了业界很有名的、有过多起无罪辩护成果的徐昕律师团队,也算是竭尽全力去争取了,无论案件最终是否会有反转,还是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就争议问题回应当事人及公众疑虑,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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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起到啥大的影响,尽过一点绵薄之力吧。


法律角度我没啥好分析的了,其他大佬给分析烂了都,看看司机妻子新的发文吧。

1. 市刑警支队长和大队长亲自提审,告诉周师傅,坐一年牢就可以省几十万赔偿,坐牢=给自己赚钱。

按照这个逻辑,我不去买汤臣一品的房子,等于给自己赚了几千万?

2.周师傅妻子给他请的律师都是骗子,为周师傅申请法援律师还要向领导打报告,还不一定有名额,然后出去打了个电话,表示有名额,会【安排】两个很有名的律师。

不知道两位队长的上级领导是谁?

3.“你妻子已经交了两万律师费,我们可以帮她要回来,律师不退就强迫律师退,但要你自己去和她打电话”

家属自己请律师,警察或者其他任何方面,有什么理由可以强迫律师退款的?

4.周师傅和他妻子的沟通中,"电话被强行抢走",他们之间的书信往来也都互相没有收到过。

5.开庭当天其中一位法援律师一开口就要周阳春认罪,给对方家属道歉,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辩护,根本就是走过程,连最起码的律师职业道德都没尽到。

其实 @可怜的橄榄树 的文章都说的很清楚了,看来看去,这字我都认得,就是看不太懂。


补充一下上次澎湃新闻通稿中的内容: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
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而这段话,就是判词中引用周师傅的话,并得出【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这一逻辑结果的根据——

判词引用周某春的话,“我看到这个妹子把头伸出了窗外,并且喊了一句‘停车咯’,我这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其他的,也没采取什么措施,车子快到曲苑路中间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经转过身,身体已经伸出车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觉得不安全,很危险,非常容易从车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后,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这段审讯时,在已经过了事发时间很久之后,假设的问周师傅"自己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

然后得到供词: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最后根据这个假设问出的供词,得到【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这一判词中的关键点。

我看过柏拉图,看过亚里士多德,看过黑格尔,但我看不懂这个逻辑。

我看过很多书,但我越来越不知道该怎么看这个案子。


这个世界上有些人,他们深谙心理学、熟悉法律、了解规则操作。

你们要是把这些专业技能知识,用到什么穷凶极恶的毒贩,罪大恶极的连环杀人犯身上,我没任何意见,但是把这些专业技能知识,应用到一个没什么大文化的被天降横祸的普通人身上……

记得看过有人说,新闻是历史的初稿,当这个事件变成一连串的新闻出现在我们眼前的时候,究竟书写下了怎样的历史呢?

我有一个观点,新闻也是对民众的教育。

我们关注法律案件,是希望看到惩恶扬善,看到公平正义,并从中学习到一些经验教训。

可是这个案子我看了这么久,人看麻了都。

你看你也麻。

到现在为止货拉拉案教给了我们什么?

以后如果你也遇到什么无妄之灾,记住:

除了你的家人,不要相信任何人。


以上写于11.19号晚,鉴于本回答有很多赞,更新补充一下。

先转发一下 @可怜的橄榄树 新发的文章,希望大家去看一下:

这个回答之前最后写的那两句,当时没想太多,每次写货拉拉案的事情的时候心情也总有点愤懑。我并不是说让大家不相信Z F,但既然已经写了,也已经被很多人看过了,我不做修改。

基层的问题长期存在,世界总是在黑暗与光明的斗争中前进的,掀起巨大舆论的社会事件容易放大一些情绪,这很正常,只是我相信,正义与公道依然绝大多数时候存在于华夏大地之上。遇到不对的事情,也有很多人愿意在网络上为他人发声,意难平,只为抱不平。

我曾经在一条想法里回复一位关注者朋友,我不认为这些是体制问题,而是只要有人的联系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的。

其他国家不同体制肯定也存在,只不过堂堂一个大国省会,我实在不好意思拿那些法制不健全的二三流国家出来类比。

上面写过一句话,新闻是历史的初稿,这句话不是我说的,但我再补充一个自己的观点,新闻是历史的初稿,舆论则会影响历史的走向。

彭宇案发生的时候是新闻,当初的新闻已经变成历史,引发的舆论对社会风气的长久影响则持续至今,货拉拉案也已经数次成为新闻出现在大家眼前,过去之事业已成为既定历史,后续将会继续造成如何的影响,决定权不在我们。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 全靠民众的服从, 而遵守法律的习惯须经长期的培养 。
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

本案当中,众多程序不正义以及判决认定的问题已经被众多答主说过。

社会事件,尤其是和法律相关的社会事件新闻,是对民众的教育,普通人对法治的意识,会来源于对法律社会事件中的评价、观念、观点、认知进行交融整合而形成自己对法治的综合认识。

当执掌公义的团体带头不遵守规则甚至破坏规则的时候,不仅破坏的是公义的威信,也会破坏普通人心中对法治的认识。


另外:

我之前对本案中女方车家疑似从事"杀鸟盘"生意的调查——

之前那个什么轻甜APP跟车某莎完全没关系,不要再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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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看?铁了心想办成铁案呗。

不公开,操作空间就大了。


user avatar   yi-zhi-zhu-ding-lo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从法律角度有一个绝妙的分析,但是知乎的空白不够,写不下。

ps:被删了2次,正常情况下我就算了,我本质不是一个很纠结的人。这个只是为了给无辜受害者添个热度。


user avatar   yan-ke-peng-la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徐昕老师接手了货拉拉案的二审辩护,这是最好的消息。没有之一。

郑晓静老师刚处理完阿里王某文的案子,无罪释放(虽留了治安拘留处罚),现又接受货拉拉案二审辩护,希望能早日见到正义重回。

阿里女诬案和货拉拉案是2021中国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程序错误、事实错误、真相被掩盖,正义被弯曲的两件引发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

希望通过有良知的法律人的依法抗辩,实现普通公民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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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这么删答案也挺累的,要不干脆把问题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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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社会效果出乎意料!

长沙司法部门通过这个案子,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无数法学专家、律师,呼吁了这么多年程序正义,也没有让公众重视,反而很多人觉得刑辩律师是讼棍。这次大家空前的关注司法程序,并且社会整体开始通过这个案子认识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超长羁押、占位辩护,在实务界一直饱受诟病。但是基本上都是法学界和律师行业在怼,没有获得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这次非常难得,舆论一边倒支持委托律师,也算是律师行业的意义获得社会正面认可的开端吧。

这个案子能引起大家对超长羁押和占位辩护的关注和讨论,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但从社会发展来看,这又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一是现在互联网上受过法学正规教育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社会中一年有10多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对于案情能够发出更多专业上的看法。

二是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的范围更广,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关注。互联网也帮助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比如罗翔老师,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评价司法案件的技能和动力。经常能看见法律事件上知乎热搜,很多优质回答都是由非专业人士贡献的。

三是男女对立加剧的背景下,这个案子带有反女拳的色彩,能够使男性对被告人共情,从而开始以一个辩方律师的角色来思考整个案件,去理解程序正义和刑辩律师的作用。

这是一次大规模的、自发的在个案中讨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群众运动,并且产生了许多精彩、精辟的论述,是工业社会中国诞生的宝贵本土法治资源!社会总是在进步的,每个人都是推动进步的力量。社会主义法治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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