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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法援强行占坑,并透露二审不开庭审理,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第2页

        

user avatar   nu-quan-bu-fen-zhen-w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性别问题我们不想再讨论了,事件发生半年多的时间了,要理论的,要对骂的,要对线的,都差不多了,该知道的大家都知道了,我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下这个案子,本来司机是有机会脱罪的,但是其家庭收入水平和教育水平所限,没能识破那些诱导套路,落得背负案底的结果,但是遇到这种事,也并非无解,多读书,学一些简单的法律,提高文化水平,关键时候可让他们年终奖不保,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此案之前,还发生过一个案子,2019年某天司机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汉(问题链接如下),以过失致人死亡为由被羁押457天后无罪释放,就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当时无法避免碾死醉汉这个结果,同时其作为国企员工,有一定受教育水平,清楚被定罪的后果,就是丢掉稳定的工作,无法再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所以其拒不认罪,不签认罪书(按457案来看,货拉拉案司机要是拒绝签认罪书,检察院也没足够底气起诉,怕被法院拒绝受理),检察院拿他没办法,后面嫌疑人母亲就提出放沙袋在醉汉被碾压的那个位置,结果几乎所有车辆都碾了过去,于是457天后,嫌疑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再过了将近一年,才正式撤诉(这期间法院和检察院肯定吵了很多架,检察院为了保住年终奖,想起诉嫌疑人定他的罪,法院看过证据,嫌疑人不认罪,不签认罪书,证据也不足,不想被拖下水,就一直僵持着,到最后检察院认输了才撤诉)。

457检察院的年终奖泡汤了,说明了货拉拉案并非无解,但是司机的立场受教育水平影响,不够坚定,结果被那群“文化人”合伙整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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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也给我上了一课,以为象征国家的人员都会替你考虑。

但是很明显,把司机和家属完全隔绝,不让两边沟通,连聘请律师这事都做司机的工作,这就是以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和国家威信来坑人了。

案子怎么判,其实也不一定法官判的是错的,但是你这个判案程序,家属人都见不着,以为这是什么连环杀人案的嫌疑犯呢,谁能想到这是对连误杀都不一定,主动报警的普通司机?


这事让我对有些部门伤心透顶,以后个人出了问题,打死我也得自己找辩护律师,不然就像这,开庭才知道,裁判,球证,球队全是他们的人,怎么斗?


user avatar   xiao-cao-77-65-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像货拉拉案这种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一审的时候绝对不可能是一审法官自己做出的判决,肯定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并且和上级有过沟通,所以二审结果早就可以预料到了……


user avatar   tian-ji-xiang-86 网友的相关建议: 
      

市刑警支队长和大队长亲自提审,告诉周师傅,坐一年牢就可以省几十万赔偿,坐牢=给自己赚钱。

周师傅妻子给他请的律师都是骗子,为周师傅申请法援律师还要向领导打报告,还不一定有名额,然后出去打了个电话,表示有名额,会【安排】两个很有名的律师。


是不是也太魔幻了点哦 哦


user avatar   meng-xing-shi-fen-68-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换人的话,这事无解。

公检法本身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像魏蜀吴那样互相制衡。

现在他们搞得像刘关张那样的亲兄弟。

异地审判才可能得到一个真正公正的结果。


user avatar   casper-83-6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我打个比方,孟晚舟被加拿大扣留后,被加方关押起来音讯全无,不让保释,切断所有外界联系,不许家人见面,华为请的律师也无法接触到她,半年后加拿大声称孟晚舟“自愿”炒掉华为请的律师,采用加拿大给她安排的法援律师,并已经在加方律师帮助下签了认罪书,承认美国对华为的所有指控。

你叫我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加拿大连程序正义的底裤都扯掉了,还分个什么析?


user avatar   an-shi-feng-ji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知道一件人命案跟自己有关,甚至“可能”是自己导致时,司机的心理压力得有多大?

反正要是换了我,估计都不用审,我就能脑补出自己完蛋了。

在这种情况下,有个人——还是警察这种身份的人,跟我说:我可以帮你减轻刑罚。我会直接把他当成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好不好。

以前有听说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倒在地,结果以为对方死了,吓得逃时深山了躲了好多年,最后因为太想家里人就跑下山自首。结果才发现哪人根本没有死,当时只是晕了过去,醒来后甚至都没有报案。我估计司机当时在拘留所里的心理就跟那个倒霉蛋一样,各种吓自己的念头层出不穷。

很明显存在某些人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等引导司机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而发生的很多不合理的事情估计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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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多个热点案件中均出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身影,如劳荣枝案、吴谢宇案、长沙货拉拉乘客坠亡案等。

在这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部分涉案当事人家属希望自行委托辩护律师未果,部分当事人家属质疑法律援助律师未能尽到法定的辩护职责,引起了对“占坑式辩护”的质疑和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讨论。

多位律师表示,针对法律援助程序的讨论,其焦点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占坑式辩护”引争议

9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2020年12月,劳荣枝家属曾发布致法律援助律师的一封信,称劳荣枝“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责法律援助律师不与家属沟通,没有为劳荣枝争取合法权益。

9月10日,长沙货拉拉乘客坠亡案一审宣判,涉事司机周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已保释回家。

据报道,该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周某春的家属要求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甚至投诉法律援助机构强制指派律师。该案开庭前夕,周某春的家属发微博称,“本人聘请的律师还是未能介入,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指出,“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劳荣枝案等热点案件就出现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违背法律、法理和常识,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质疑。”

“‘占坑式辩护’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会造成案件程序不公与实体公信力下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占坑式辩护》一文中表示,这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选择权,也侵犯家属所聘请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

上述围绕法律援助程序的争议和质疑,其焦点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具体涉及应该在什么情形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能否排除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等问题。

什么情况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那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给当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会在两种情况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等情况,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此外,也有部分特殊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形,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

家属委托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

据财新网报道,《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分组审议中提到:“某一个省发生一起很奇特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希望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就钻法律援助制度的空子,动员当事人放弃自行委托,改由司法机关指定,当事人被迫接受这种法律援助。”

徐显明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诉讼法的要求。他当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不得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限制和替代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律师。”

这一建议最终体现在《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文是针对实践中办案机关利用法律援助律师变相限制、损害被告人委托律师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性权利,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是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2021年3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此外,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情况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梁三利表示,现行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有先后顺序,委托辩护具有优先性,委托辩护缺位时,指派辩护作为补充。“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为了被告人辩护权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障,也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

自愿性、双向选择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已有近30年的历史,不过此前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正式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不管是死刑还是缓刑,控辩两造,审居于中,这种程序是民众可感知到的公正,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独特价值。”梁三利表示,“程序公正有利于社会法治教育和法治信仰的培育。”

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徐昕认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关键是发展真正自愿性的法律援助,允许和支持民间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同时禁止违反当事人或亲属意愿强行指定法律援助。

“应当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双向选择制度,可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

徐昕在报告中表示,基本做法是,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公检法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相关界面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user avatar   hibiki-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法律问题上面都写完了,我写一下货拉拉体现湖南司法文明指数吧。

首先明确:湖南省司法文明指数倒数第一是《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的官方排名,并非作者的主观臆测

自货拉拉案一审判决作出以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吃瓜群众及2021年法考出题人,都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了极为强烈的反对意见,特别是一审判决书中带有难以确认且与公安通报不相符的“心生不满”、仅限于跳车者车某某能够知晓的“心生恐惧”、缺乏基本驾驶经验的“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再到不符合关键事实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到最后,该人民法院甚至以违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方式,认为货拉拉司机周某轻踩刹车慢停而非急刹车的行为与跳车者车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关于上述判决法理逻辑和基本事实是否合理、准确的问题相信各位和我一样已经在前几个月跟支持方进行了充分的讨chao论jia,这里就不再重复。本文叙述的关键,在于货拉拉案司机周某的妻子于2021年11月20日发布在知乎的文章内容。

其中我个人认为,与司法文明指数相关度最大的,就是司机周某实际签字摁印笔录与公安实际纳入案卷材料移送笔录数量严重不足,同时公安机关提供是三份同步录音录像都存在严重缺失这二项问题。以我个人参与翻阅、检索案卷材料内容的广东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该案我们律师实际调取到的笔录、财产清单、检察院提纲证据合计约为160G的电子文档,其中绝大多数为笔录PDF扫描件,经过查阅及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核对,确定我方当事人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过程、情况与笔录相符,当事人在纠结了很长时间后在两次不同的笔录内都承认有罪。通过承办律师描述,庭上主犯的律师是某蹭热点专门户,也不是法律援助律师,其亦未就笔录和诱供等问题进行炒作。该案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等部门确实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材料移送充分,被告人方律师基本只能通过法理及证据不充分等方式进行答辩。

相比之下,货拉拉案就显得过于小气。长沙市岳麓区的某部门不仅讯问了轻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达四、五十份笔录,同地的某部门还在移送的过程中削减了将近四分之三的数量未向法院移交。2021年2月4日,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已明确指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一是强化证据裁判要求,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同日,《解释》起草组表示,从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一些案件就是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影响了最终裁判。从上述新闻发布会起至今甚至不到一年的时间,该地就直接完美地违背了《新刑诉法解释》,在笔录严重缺失的前提下,严重违反因果关系认定要件,仅凭被告人供述通过不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有罪的判决文书。同时,还通过安排2位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导致被告人无法取得家属聘请律师的帮助,变相剥夺其辩护权,严重损害被告人周某的合法权利。

两案相比,一边是人数众多的涉黑涉暴案件,一边是纯粹部分舆论搅和的轻wu罪案件,但某些机关在案件恶性明显更低的情况下,却作出了如此之多匪夷所思的骚操作,不知到底有何理由。




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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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现在被告人对于第一审判决的反对意见恐怕并非是“适用法律错误”,而在于对第一审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

一般来说,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被告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并不是由刑法典的规定来确认的,而是由因果关系来确认的。

比如说,被告人使用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十余下,造成被害人胸腹部脏器损伤,这个“刀破坏脏器”的作用过程就是因果关系。

这属于事实认定,不是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过拿刀子捅是故意杀人,拿锤子砸就不是,拿冰冻的罗非鱼照样是杀人,只要符合因果关系。法院认定我拿着塑料充气锤子把人脑袋砸扁了,这就叫冤案。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被告人周阳春营造了一个使被害人车莎莎感到恐惧的环境,这个环境诱使被害人车莎莎跳车自杀,因而被告人周阳春成立作为的过失杀人罪。

这个事实认定是否符合因果关系,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学说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现在被告有异议。

我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定义务开庭审理,确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搞的这个发明是否符合因果关系。

这是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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