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又称“《武汉纪要》”)(法〔2015〕129号)明确了以医用目的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的行为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质上已经提出了“管制类精神药品在医用状态下不属于毒品”这一要旨。
如果说《武汉纪要》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高贵君、马岩、方文军、李静然法官撰写的《<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3期)中更是明确了,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只要被患者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武汉纪要》系根据贩卖对象作出区别规定,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可予以非难的行为,而本案中这位母亲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概念。如前所述,被患者使用发挥疗效的管制类精神药品不属于毒品,故李芳的行为根本不符合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李芳购药系为了儿子治病,本质上维护了价值位阶更高的生命法益,既没有对外泄露药品,也不存在滥用药品的情形,故行为并无社会危害性;而且最为关键的是,我们不能期许一位母亲为了遵守国家的药品管理秩序而放弃自己亲生儿子的生命,生命高于一切,这位母亲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予以非难。
综上,本案中这位母亲跨境购入管制精神药品系医用,不应以毒品犯罪论处。检方定罪不诉的结论有待商榷。
这个检察院的业务不熟练,没有与时俱进。
我国刑法里涉及毒品的有11条条款,但是不是所有涉及毒品的都是按照涉毒11条款来处理。
现在把常见的情况列出来一下。
郭美美是二进宫的人,黄赌毒都有涉及。
一进宫是因为赌,即开设赌场罪进去的。之间有卖淫的违法事实,但是卖淫判不了重罪。
二进宫是因为卖伪劣的减肥药,减肥药里的违禁成份属于毒品。但是最后定罪的是按照有毒食品来定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罂粟壳是典型的毒品范畴,有很多火锅老板就加罂粟壳。
这种抓住后,同郭美美的判罚一样。不是按照涉毒11条来判刑。
这直接举例子。
A、B两人为吸毒者。某天A没有毒品,就到B家里蹭毒品抽。然后从B家里抢(拿)了0.2克冰毒到外面抽,在马路上吸食的时候被抓。对整个事实的过程供认不讳。
最后A判了10年,是以入室抢劫罪判的。
因为他抢了毒品。入室抢劫是重罪。
以医用目的贩卖管制类精神药品的行为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就是起诉也不是按照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来起诉……
考虑到金额可能超过3万块钱,检方可以非法运营等。
同时,这个女士是给自己小孩买的,根本就没有运营啥的。所以就不应该起诉。
因为这个女士本身的行为是买,而不是卖。
这一类的判罚,在聪明药上特别多的例子。
上面的评论区就有很多人诉苦,也有很多人发链接,搞得我时常去删。
这种药,没有证的人去卖是按贩毒的,因为他没有核实是否为医用目的。
买的人按吸毒处理,核实情况的免于处理。
同时要注意,检察院目前的做法是完全不对的,比如这个女士因为某些事情要来无犯罪证明,是开不了的,会带来不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