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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释放了哪些信号?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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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接触过这方面的案件和制度设计工作,简单谈谈,尽量多谈谈实务中的困惑。

企业合规的目的很好理解,促使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达到保市场主体的目的,避免企业因为个案垮掉。但是就目前的试点来说,存在几点困惑:

1、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企业合规究竟能不能适用于企业家。举个例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我现在搞企业合规,究竟针对的只是企业还是说企业和企业家都可以适用。国内部分学者借鉴美国的经验强调企业合规是“放过企业、惩罚个人”,不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有什么意义?但是目前国内已有的试点来看,对于企业合规还是尽量把面放的比较宽,企业家也拉入企业合规的对象了,这个也被部分学者diss了,但是国情就是国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并不完善,很多企业就是看创始人的能力,创始人进去了,企业就死了。如何在理论上予以妥善解答,希望能够看到。

2、企业合规是不是“纸面合规”:就目前来看,各地在试点企业合规的时候,如果考察企业合规是合格的,更多的还是通过文字审查。比如说涉案企业涉及走私,我怎么保证你企业以后能够不走私哪?有些企业就靠出文件、搞培训的形式来做企业合规,一问企业合规怎么搞得,答“开了会,下发了文件,让集团从上到下都认识到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当然不是说这种形式不正确,这也是企业合规的一种方式,但是如何进一步进行实质性的企业合规,比如外部制度的介入、内部举报制度的建立,这些在现有的案例中确实还没有发现,当然也可能是我个人资料收集的不足。如果说企业合规只是停留在纸面合规,这种合规能否保证企业以后不再犯?这个问题进一步延伸出来,企业合规究竟有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去衡量企业合规过不过关。

3、与现有制度的冲突:按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延长十五天,退侦一个月,两退两延加起来,时间也并不多,可是企业合规如果想搞得很细,这些时间是否够用,如果不够用,怎么办?又会不会和之前强调的案件比有冲突。还要就是目前最大的问题,违反了企业合规怎么处理?一个案子,到了我检察院,我也搞了企业合规了,企业看起来搞得不错,结果我这边刚给了不起诉决定书,他两个月过去又犯事了,我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吗?可是没有理由啊。所以现在有观点说要把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适用。

4、企业合规的成本承担:如果我记得没错,美国当年对于西门子的企业合规光是会计咨询律师费就花费了8.5亿美元,国内在搞企业合规的时候,这部分成本究竟该谁出?包括合规管委会成员的的费用问题,如何解决?放在国内,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再包括上市企业,其在企业合规的标准判定上要不要采纳一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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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对于「合规不起诉」这事,既有忧虑,也有期待。

合规不起诉的本质,就是给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提供一个整改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痛改前非」,就可以获取不起诉决定。

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是有先例的,例如美国刑事诉讼中就有「延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的操作,嫌疑人承认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和检方达成协议,承诺在一段时间内不再犯,并完成检方所设置的一系列条件。此类协议一般会设置一个考察期限,在这段时间内,嫌疑人的确遵守协议规范了自身行为,就可以换取检方彻底放弃起诉的决定。

延迟起诉协议 /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为企业涉案而打乱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经济损失和员工失业,这是有利的方面;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承认,这是在创造一种特例,是不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朴素正义观相抵触?

在之前的一条回答中,我写过这样一段话:「我可以忍受形式上的不平等,前提是这一政策有助于推进实质上的公正;我可以理解区别对待的不可避免,但需要一个合法合理的目的。」

要推进实质上的公正,有很多配套工作要开展,作为身处江湖之远的键盘政治玩家,拍脑袋想到哪说到哪:

  •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要和其希望实现的目的相匹配,最高检的回答也提到了,合规不起诉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规范发展」,避免「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那么是不是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因为合规方面投入有限、实属用心良好但力有未逮的小微企业,而不是有能力却钻法律空子、知法犯法的企业?
  • 合规不起诉的执行过程要得到第三方监督,避免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为了避免有的企业「假意改信,下次还敢」,也为了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而纵容企业继续进行违法行为,需要权威、中立、专业的管委会入驻,确实改好了再做出不起诉决定。
  • 对于「给了机会不中用」,享受到合规不起诉优待但辜负信任的企业,也需要提供对应的惩罚措施,免得让企业经营者认为就可以从此多了一条「命」可以白嫖。

让我百分百无条件支持是做不到的,也只有报之以审慎的期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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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企业合规试点为时不短,方兴未艾,对于企业合规的观察和讨论本就是行业内部的新常态,譬如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适用对象、合规整改与验收的标准、合规监管人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衔接等问题都引发热烈反响,然而观察和讨论脱离不开实际案例,由此不妨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入手,谈谈一个旁观者对于企业合规的看法。

一是试点企业特点。从试点企业来看,我们跟国外的企业合规有所不同,欧美是对大型/跨国企业合规比较重视,我们试点则是先从中小微企业着手,从实践来看,试点自然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既是对此类企业现状的认识,也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合规从轻的需求。

二是制度化规范。我们所能看到的两批典型案例,发生在各地试点进度虽然存在差异,但绝大部分试点单位都制发了用于指导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方案,内容一般涵盖企业合规的工作原则、适用条件、工作流程、第三方监督机制、文书样本等。

三是适用犯罪特点。以第二批案例为例,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案例中,涉税类、走私类、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居多。

自然,企业合规不是简单的对轻罪的原谅,而是企业犯罪的一种新兴的治理方式。

不过,这里有个有趣的问题:对轻罪的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只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施当中的一种结果呈现,并不必然排除对重罪的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譬如试点的上海金山区检察院规定,对可能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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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向外释放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目前的重中之重。

目前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此前,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第一期试点。

可以说在这几年中,最高检在实践中看到了合规不起诉带来的积极一面:「稳企业就是稳就业,稳就业就是保民生」竭力避免一刀切的现象直接把企业给摁死。

随着疫情的发展,很多中小微企业都陷入了困境,民案中受制于企业不合规,小小的劳动争议也会给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打击,所以在这方面也有代表呼吁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修改劳动合同法,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避免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而忽视了中小微企业的生存权。

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简单理解是一种针对企业附条件的从宽处理制度。

具体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对作为保障其他法律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而言,其运用国家公权力更容易给中小微企业带来的毁灭性力量。如何在现有制度下抓实企业合规不起诉就显得格外重要。

而检察机关会针对具体案件,根据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依据的程序路径,做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在前一个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而在后一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暂缓起诉、合规考察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后者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定期提交合规进展报告,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企业合规的推进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举个例子:某化工企业违规排放,经检察院以及环保等多部门督办,涉案企业有针对性的加强合规建设,经过一系列的合规建设以及评估后,检察院对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本质是,涉案情节较轻,同时有意愿配合合规整改并做出承诺以及有效成果的企业的一种从宽处理制度。这对我国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以及保障就业保障民生是非常必要的。设想下,倘若一家化工厂因刑案而面临倒闭解散,不仅上下游的供应链会受到一定影响,其在岗职工也会面临失业、再就业以及安置问题。在对企业施加刑罚的时候,如何罚得其当追责到底确实值得更深入的探讨和实践上的具体探索。

另一方面,往往触犯法律法规的正是那些小作坊、小工厂以及个体户。这些企业主有一些普遍的特点:第一,他们本身所受的教育不高是导致他们自己谋生自己搞产业的原因之一;第二,他们所处的地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有限难以形成有效覆盖;第三,有些企业主有合规的意愿却没有合规的资金;第四,企业主发现合规的成本会极大的削弱自己的利润等。其中,后三项的原因较为普遍。这主要原因就是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以及企业运行成本的高企。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倘若一个企业主自己付出的劳动力所获得的报酬还不如给其他人打工,那么他就不会选择当老板。这种结果就会造成中小微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从整体上出现减少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稳企业就是稳就业,稳就业就是保民生」并非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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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的时候,我听说过一个叫“原罪”的名词。大概就是在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薄弱,而腐败风盛行的时期,每一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老板都可能是有罪的。

对原罪怎么处理呢?有人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该办就办;有人主张既往不咎,让企业家能放下包袱。比如香港警察70年代人人贪腐,廉政公署成立以后处理了一大批,让警察人人自危,最后开始集会冲击廉署,政府为了维稳(总要有人做事),划了一个时间点,以前的就免责了,从结果上看,现在的香港政府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

那么内地是否也有类似的政策?明面上应该没有,但文件上能看出来,同样的事情,不同时间段发生,处理方式还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看新闻可以发现,对某贪官的评价往往有这么一句话“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见十八大是一个关键节点。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法与情”关系,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这是最高检工作报告产生的背景。

回到本题,「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进一步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翻译过来,就是小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可以不捕、不诉或者从缓,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背后的千万个员工和他们的家庭,最终是保护地方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为什么保护当事人就是保护企业?因为当事人一般都是企业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就是公司的老板。一个小案把老板抓了,会有无数人受累。比如其他股东会担心自己的投资,债权人会担心自己的债权,银行会担心自己的借款,员工会担心自己饭碗,客户会担心项目能否按期完工,供应商会担心货款能否收回。这是一个连锁反应,小疾动全身,影响太大,损失太大,不划算。

有人会说老板就一个人,进去了换个人干就是。但不是这么简单。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就是信用,信用没了,什么都干不了,投标不让你投,借款不给借,还要提前抽贷(银行常干这事),供应商不敢发货,客户不敢付款,总之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而民企的信用主要都在老板身上,老板出事,可以直接让一家公司陷入困境。(相比之下国企就没这么大影响,因为国企的信用源自国家,领导也是为国打工,出事换个人照干)

需要说明的是,从轻是有前提的,即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保证以后不犯,否则该抓还得抓。

理是这个理,但未来还有几个问题要解决,比如轻轻放过违法犯罪的企业,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公平吗?是否会导致守法的人想犯罪,犯了罪的还想再犯罪?法律政策的尺度如何把握,可办可不办会不会让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难以把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如何评判,会不会成为免罪的一个借口?

改革就是这样,步子越大问题越多,不能因为问题多就不改了。总的来说,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客观、务实,可以说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大胆尝试,值得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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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的网友们,大家好,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今天我来参与“最高检亲自答”,就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经济的细胞,企业有活力,经济才能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要求“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就是一个立足执法司法工作实际,有利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有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并且发力靠前的政策导向性举措。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求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要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举一反三、堵漏建制,促进合规守法经营,直接的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的目标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自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6个基层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年3月起,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院范围扩大至61个市级院381个基层院。一些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积极主动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改革相关工作。湖北一企业涉及经营犯罪,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并督促企业合规整改。6个月后,经第三方严格评估、确认合格,决定不予起诉。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步入正轨,营业收入、上缴纳税额均大幅增长,在当地新增投资上亿元、带动就业上百人。

对涉案企业做实合规整改并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是改革试点中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这项工作必须会同各相关部门和专业组织,汇集来自各行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协同开展,切实做到客观、中立、专业、公正,促进、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2021年9月,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共同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积极作用,形成改革合力。11月,九部门联合下发《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两个配套规定,为第三方机制规范有序运行提供有力制度保障。12月,九部门正式组建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发挥带头示范效应,探索解决各地区专业人员分布不均衡问题,为第三方机制规范有序运行提供有力人才保障。截至2021年12月,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0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27件,取得了良好成效。这项工作作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得到了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也十分关注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还创新开设涉案企业合规相关课程。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全面总结前两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项改革,并深入开展企业合规立法建议的研究论证工作,适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建议。


user avatar   li-pa-pa-46-4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日前,记者接到汕头市潮南区兴华学校在读初三学生及部分教师投诉称,该校为了获取生源以达到赚钱的目的,长期在考试时帮助学生作弊获取高分欺骗学生家长。

接到投诉后,记者迅速前往该校进行调查。

据了解,潮南区兴华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生源以招收在潮阳和潮南区务工的外省民工子女为主,招收小学和初中学生。今年的初三毕业班是该校的首届毕业班。

据一名知情者称,为了给家长和上级领导看“成绩”,学校在考试时鼓励甚至帮助学生作弊,致使家长和社会受骗,家长不明子女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实际能力低下,严重影响对学生因材施教,不利于学生成长。记者就此事调查该校学生时,该校学生对此反应不一。部分成绩较好的学生称,学校这样做,反映不出学生的真实成绩,一些差生反而比一些成绩好的学生考得还要好,成绩好的拿不到奖励,差的反而拿到了,学生会服气吗?

部分成绩较差的学生称,很多父母没有时间管孩子,有的根本就不懂,所以他们只看分数,分数高了学生回家不挨家长的打骂,家长也高兴,何乐而不为?

也有一些被该校开除的初三学生对记者称,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如果以前认真一点,反对该校学生作弊的作法,也许自己还能读书,而现在自己连初中毕业证都没有办法拿到了。

记者就上述情况电话采访了潮南区教育局和物价局。潮南区教育局人秘股陈股长称,关于帮学生作弊、频繁更换老师等属于学校内部问题,学生和学生家长完全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到该校就读。


————节选自搜狐新闻“汕头一学校为升学率长期帮学生作弊骗家长”


user avatar   sun-ruo-yu-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遵守劳动法的企业在竞争中死了,那剩下的企业当然都是996压榨员工的。

如果企业靠违法行为可以获得竞争优势,更容易存活,那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PS:不接地气的回答可以不写。


user avatar   huai-yi-zi-ji-zuo-liao-jia-lu-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广东有一种食品叫河粉,这玩意不适合长途运输,容易变质。所以基本上都是在一百公里范围之内销售,再远了运费和保鲜就是问题。所以一般一个城市就会有个几家竞争,不会很多。

然而河粉的销售非常固定的,同一区域的A厂多卖了,就意味着B厂肯定少卖了,所以同一个区域的厮杀非常激烈。

大概在十年前,河粉行业添加“硼砂”是公开的秘密,你要说违法吧,确实也是违法,但那是时代的问题,不能套用今天的眼光看待。

如果大家都不添加硼砂,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A不添加,B添加了,A的产品就会不好卖,因为硼砂能够延长保质期,从原来的十多个小时延长到两三天。而学校饭堂的采购,菜市场的商贩可不喜欢你的河粉容易变质,至于硼砂有没有毒?他们可不管。

然后A厂的老板因为是外地人,财力雄厚,凭借价格优势迅速攻陷了当地市场。另一B厂是本地老板,与公安关系非常好。B就报警说A厂在制毒,然后公安立即查封了A厂,A找到了偷偷存档的“硼砂”。

按理说即使硼砂是违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是肯定不是毒品吧。但是当地公安就是不做检验,把硼砂样品送往北京检验。

然后拘留了A厂35名中高管,A厂直接关闭停产,当地人人都知道了A厂“涉毒”。

A老板也算是有头有脸的老板,在那个时代也不得不低头,找到了一个“中间人”与公安谈,把他们放了,他们认一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安以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不批捕。但是中间人有一个条件,A他们关厂。A老板同意了,答应出来就搬走。

然后37天,把涉毒罪名变更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来释放了A厂全部员工。经此一查,A厂直接倒闭了。

以下是民间流传的另一个版本:A厂老板借开河粉厂掩人耳目,实际上是制毒工厂。后被举报了,A老板凭借强大的“中间人”找关系把制毒变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出来后担心夜长梦多生变故,连夜搬走了……

毫无疑问第一版才是正确的,因为A老板搬到东莞开厂了,生意蒸蒸日上,现在在珠三角多个城市都有分厂。

现在硼砂已经在该行业销声匿迹了,主要是监管到位了,每天都要留样,而且经常抽检。而工厂为了解决保质的问题,都开始用冷藏车送货,虽然成本高很多,但是食品安全得到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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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让违法的企业没有生存空间,而让合法的企业得到发展。

还是河粉行业,生产需要用到蒸汽,08年之前的小作坊一般都是用柴火式蒸汽锅炉(成本15万)。更环保的是燃煤锅炉(60万),再先进一点的就是用天然气锅炉(120万)。然而某地(不是上面的地方)C企业率先把柴火式锅炉更换成燃煤锅炉,并且取得了15年的锅炉证。

两年后,当地的旧柴火锅炉证普遍到期了,其他几家DEF厂都仿照C厂一样更换燃煤锅炉。结果当地突然出台政策,燃煤锅炉证不批了,要批只能批天然气锅炉。

而DEF已经投入了60万安装燃煤锅炉了,现在突然不批,60万就打水漂了。而且用天然气锅炉,成本远比C的燃煤锅炉高,因此都纷纷倒闭或者被收购了。

后来C老板自豪地说,他搞定了人大代表,提了一个提高环保空气质量的议案,结果通过了,就提高了全市锅炉的标准。


user avatar   wang-jia-48-3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企业来说,最大的信号是一定要加强合规制度。

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一般会分为好几种。

  • 有些企业就是希望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润,这属于主观恶意行为,必须严惩。最典型的比如恶意逃税,这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是大力打击的对象。
  • 有些企业在不太清楚具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就把业务做了,这属于企业法务和业务不专业。比如因为不了解从事某类业务的资质,违规经营的。
  • 有些公司层面法务虽然要求严格,但是业务人员有些小心思,为了业绩或者为了提成私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比如贿赂商业交易对手,获得订单。

企业里经营的朋友都知道,真实的生意场情况非常复杂,也不是每个公司员工都了解、都愿意100%服从法律规定。

我们有消费行业客户,做进出口生意的,业务员贪小便宜低报价格进口商品,这就属于走私普通货物了。其实他们经营长期比较稳定,业务量大,但就是没管住某个具体员工,出现了违法犯罪的事实。

被批捕、被诉讼,并不简简单单是处理个案和个人的问题。

实操里会造成对业务的巨大影响,比如合作的上下游停止业务合作,比如投资者担心风险还是回收投资,比如失去了投标或者从事业务的资质。

企业是会面临生存危机的,影响的是大量工作者的饭碗。

其他岗位和部门的公司员工,一直都在合法合规工作,因为某个具体员工犯罪自己的工作保不住了,这是摆在政法体系面前的一道难题。

所以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在于,如何把一些企业零星的违法行为,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一方面,对检察系统的管理能力提出了很多要求,毕竟保就业和保民生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负向激励”。(其他法律作者已经提到了)

另一方面,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企业合规制度。

现代企业,防止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并不是事后惩罚,也不是因为被起诉才长记性。而是要做到通过教育进行事前预防,通过合规与内控流程实现风险控制。

我以前在金融机构工作,内控与合规一直走在市场前列,当年入职的时候先学习文件,哪些业务能做、哪些业务不能做。

对分析师来说,特别学习了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能说。

这种学习不是想起来就做一次,而是从监管部门到行业,再到公司,持续不断地学习。

在日常工作里,每次写报告最后必须要做的就是合规检查,如果自己拿不准,还要借给专门的合规专员审查。

然而大多数行业,内控制度还相当粗糙。

  • 员工缺乏合规教育,遇到业务难题想不起来要处理合规问题;
  • 工作流程缺乏合规审批与合规部门介入的机制;
  • 内部缺乏对发现合规问题的奖惩机制;

相当一部分传统企业,基本只能靠老板与法务的勤奋,或者干脆靠出了问题才吸取教训。

这次改革对企业经营升级,提供了一次很好的缓冲,很多企业零散偶发的问题,不会因此导致经营困难,于保民生、保就业意义重大。

对企业来说,也是很好的督促,我们提了很多年企业要现代化、精细化。

不仅仅意味着股权结构问题、信息化问题、现代薪酬设计问题——合规,也是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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