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行为合规,法院的判决也于法有据。本案的继承人刘某也可以通过办理公证书的方式支取款项。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本案中因继承人唯一,所以显得简单。如果是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银行如果对其中一个继承人放款,容易引发纠纷以及其他法律问题。
在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在有公证书的情况下会为继承人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存在多位继承人,对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
银保监会(2021)18号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对于已故存款人在同意银行不超过1万元的,不在需要公证。本案中存款有6万元,已经超过了规定,故银行未放款也是依规办事。
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其妻子刘某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储蓄存款具有继承权利,因为没有其他继承人,所以该存单并不存在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妻子刘某作为存折持有人,银行应当将存款依法支付。
银行做法合法合规合理,妻子不知密码才是怪事……
这个问题里面的关键是无证明代取存款,银行拒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要不马云的钱早被大家取光了……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继承问题,只不过标题取得比较博眼球而已。
银行为什么会拒绝妻子取亡夫存款的要求?
先来看看整个案子的情况。
刘某和李某是夫妻,去年5月李某病故,李某生前在婚姻期间分五笔在当地的邮储银行存了6万块钱。办完丧事之后,刘某拿着5张存折到银行去取钱,结果被银行拒绝了。
没办法,刘某起诉到了法院,经法院查明,存款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又是李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于是法院于近日判决,邮储银行给付刘某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不明白这其中意义的网友都在吐槽银行,但其实银行的做法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你这么想一下,如果银行在没有见到有效的法律文书之前,光凭刘某说自己是李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把钱给她了,之后如果又蹦出几个人说同为继承人,要求继承这笔遗产,那该怎么办?
刘某起诉到法院,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其实是目前比较合适的一种补救措施。
之前国家出台过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支取一定数额以下的已故存款人账户存款,只要具有公证处出具的遗产公证就可以。但以上两种情况还都是比较麻烦的,最理想的方式是什么呢。
就是你知道账户密码,如果是银行卡的话。直接在ATM上支取就行了,如果是存折的话,在没有销户之前带上双方身份证,代办支取。
不过这两种方法的前提是。存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争议。所以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提前公证遗嘱或者让至亲的人知道存款密码是很有必要的!
如果大家在遗产继承方面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随时私信来问我 @易轶婚姻律师 。
去年,银保监会、人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差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万元以内上调免公证提取的账户限额。
而这这件事情,不巧的是存款金额是6万,正好超过了5万这个最大限额。按照监管要求,1万元以下的遗产是无需公证的,但是各家银行在风险自控的情况下可以把金额调高到5万元。
为什么最高只能是5万?因为按照人行的反洗钱规定,超过5万元即属于“大额”。可以看到,目前银行的业务基本上都是以5万元为界限,低于5万元的交易凭密码即可,超过5万元的取款、存款、转账都需要出示身份证进行核实,并且在将来还有有必要对资金来源进行登记。
所以,对于已故客户的遗产查询和支取,以5万元作为风险红线是相当合理的。说难听点,一旦日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低于5万的话柜员还赔的起;如果超过了5万,恐怕就要倒贴钱上班了。
在我看来,银行存在的意义就是帮助社会建立信用关系。有的人资金富裕,有的人资金短缺,但是你不认识我,我不认识你,我借钱给你,我不放心;而银行就发挥了资金中介的作用,以信用为媒介,搭起了陌生人之间的桥梁,打破社会孤岛之间的信任壁垒,从而互联互通、共同繁荣。
然而,构建信用社会的责任不能全由银行来承担,需要多方发力。银行仅仅需要一个凭证、一个依据,可是公证流程复杂、收费不合理等久积的弊病,真的应该推给银行解决吗?不过我相信,缩小信任鸿沟、消除信用赤字,未来一定可以给出智慧的方案。
暗合国人心态:能贪是一种能力,而清廉是一种迂腐。法治与规则则只是御下的工具——被其束缚之人自然比不上操弄规则的人。
至于说工作能力,一个格格不入的人能身居高位,能力上怎么可能反而不如行贿上去的贪官?但是舆论要这么去引导,只能说现在的社会,普遍认为贪污不可治,只能尽量“为我所用”,一厢情愿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