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语人读书是新媒体,但本质上,它和梁悦之间,跟传统媒体出版与作者的关系是一样的性质。
这个问题不接受将新媒体特殊化来粉饰错误。这是前提。
传统的约稿一般分为图书和报刊两大类。
图书约稿需要和作者签订约稿合同。
合同里写清甲乙双方信息,写什么内容、有什么要求、交稿时间、修改期限、未达到出版标准需付给作者的补偿、已达到出版标准但不能出版时付给作者的稿酬、作者的违约行为和需付的违约金等等。
报刊约稿则不用签约稿合同,但合同仍然是事实成立的。
报纸杂志出版周期比较短(长则1个月、短则1天),稿件通常也不会很长,有来回折腾合同的工夫,没准稿子都能编好排版了,所以报纸杂志一般都不签合同。但是,不签那几页纸的合同,不代表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因为已经构成邀约和承诺了。
现在的新媒体,其实对应的是报刊的情况,它们不像图书一样签约稿合同是没有问题的。我给传统杂志写过稿,也给网站、App、公众号写过稿,都不签约稿合同,就是直接和编辑沟通。但是,我们之间的合同也是成立的。
注意:此时沟通记录就是合同,这并不是不规范。
所以语人读书和梁悦不签合同,这个属于正常操作,并不是槽点。但他们之间是存在合同的,只是没有那几页纸而已。
语人读书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是比稿。
这个才是让人惊呼“还有这种操作”的操作!
这就要说下“投稿”和“约稿”的问题了。
投稿,是作者自己写好了稿子投递给你,除了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他不需要你负什么责任。
编辑可能会接到多个作者的自由投稿,他当然可以在这些稿子里比一比,择优选用,甚至觉得都不够好,一个都不采用,完全可以。
约稿,是编辑有了自己的稿件需求之后,邀约作者来写他需要的稿件,。
首先,编辑应该对自己的需求很清楚,这是避免稿件跑偏的根本。不能说主编想做个“宫斗”的内容,你去约别人写“谍战”,写出来肯定不会通过。就算你约了“宫斗”稿,也要清楚你们做“宫斗”内容的主题是什么,如果定下的主题是“封建皇权对人性的戕害”,你让作者写“跟着魏璎珞学职场升级术”,那也肯定不对。
其次,编辑应该对作者的写作水平和风格有大概的了解,你不可能跑到街上拉一个看着不是文盲的人就要人家给你写稿吧,肯定是看过人家的文章判断可以才会发出邀约。这样的话,一般不太容易出现写出来不合格的问题,即使不是一次通过,也是能改好的。
当然凡事没有绝对,也可能编辑确实看走眼了,或者作者不擅长写这篇命题作文,改了还是达不到要求,遇到这种尴尬怎么办?我认为,合适的做法可能是,编辑自己把它改到符合要求。如果是作者能力的原因,以后可以不合作;如果是作者风格问题,以后可以约他写其他适合的内容。这一次,还是应该善始善终。
那么,为什么语人读书的编辑就不能把梁悦的稿子改到符合要求呢?是因为梁悦写得实在太差根本改不出来吗?
我猜,真正的原因可能并不是改不出来,而是因为,他们弄了个“征文大赛”!
反正都要退掉好几个,那编辑为什么还要改稿呢?一稿多约、几家比稿,我还真是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的操作啊!
前面说了,约稿和投稿不同的是,约稿是编辑主动邀约作者来写的,人家也是按照你的要求写的。不管什么原因最后实在是不能用了,恐怕也不是作者一个人的责任,除非他故意写烂,或者弄出其他幺蛾子,否则,编辑一方也是有责任的,对作者给出适当的补偿也是合理的。
其实,这类事情完全是可以协商的,毕竟,双方就算这次合作不成功,以后也可能有机会合作,根本没必要做一锤子买卖,从此交恶。而且,现在信息传播这么发达,不管是约稿方还是写稿方,还是有必要爱惜一下自己的声誉吧。
当然了,新媒体和传统报刊有一点不同的是,一份报纸、一本杂志可能会办上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名声还是很重要的,而一个公众号、App说不定哪天就不干了,连人都找不到了,反正它们又不用申请“连续出版物号”。
所以语人读书才敢偷偷摸摸约好几个作者来比稿?换句话说,如果编辑约每个作者写稿时,都告诉他们“同时有另外几个人和你比赛,我们最后只用1篇,不采用没有稿费”,相信他自己也知道,那就根本不会有作者给他写了。
应该说,这个操作绝对不是编辑个人的锅,而是语人科技这家公司的。小编辑拍不了板,还是要听领导的。从他们的声明里也能看出,他们没准还觉得这个想法好机智,过去100来年的编辑都没他们这么聪明呢。
我觉得吧,虽然都说传统媒体落没了,新媒体时尚时尚好时尚。但是,新媒体也不是“法外之地”啊!
从业者有时间也去学习学习《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好不好啊!
就酱。
所有的创业公司,哪怕一年出个一两万,请个刚出道的小律师,也一定要有个法律顾问,至少可以避免公司犯各种低级性、常识性的错误,比如这个 @语人科技,刷新了我的三观。
语人科技之所以有恃无恐,无非就是一点,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
这显示出该团队极度缺乏合同法相关的常识。
1、在法律上,所谓的合同,不是那几张纸,而是“一方邀约,一方承诺”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有多种形式,有口头合同,有书面合同,有格式合同,有非格式合同,有要式合同,有非要式合同。
你去小卖部买一瓶水,跟老板之间没有签署合同文本,但合同同样成立。
语人通过微信与作者达成一致,同样可以成立合同。
而且——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用微信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可以说是相当正式了。
双方仅仅有微信聊天,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合同成立的几个必要条件,双方已经满足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12条,有了这些条款,合同就算成立了。
由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合同上不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又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因此,合同上不作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总之,只要双方就“当事人”“标的”“数量”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
那么回到语人和梁悦的事情,我们一一进行比对。
当事人——甲方:语人读书;乙方:梁悦。
标 的——特定主题的的文字作品
数 量——篇数:1篇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的可以说是十分详细了,除了上面的内容,还有其他内容:
价 款:1元/字
履行方式:微信交稿
双方约定不明的,是“质量”。
语人认为,作品的“高度和延伸”未能符合要求,对此作者不能接受,这属于质量约定不明。
质量约定不明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公众号,我倒是想问问,梁悦稿子如何不能发公众号了?
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是最最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语人科技显然缺乏这样的常识。
如果说梁悦和语人的三篇稿子,有两篇语人认为合同不成立,那么另外一篇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是双方都认可的。
然而语人是什么态度?
我来翻译一下:如果你就另外两个合同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那么我公司连另一个合同都不会履行,而且还要起诉你!
说实话,在北上广深,我这么多年见的法盲也是很多的,但一家公司却这么法盲,我还是第一次见到。
如果这家公司还有一点点的求生欲的话,我建议这家公司把请公关的钱省下来请个法律顾问吧,不然光是打官司就够他喝一壶的了。
谢邀。
没错,我也是受害者之一,在豆瓣诉苦的时候被题主发现了。
我和罗辑思维的得到APP、中信的中信书院、喜马拉雅、知乎大学等平台都合作过,其中两家平台还和我签了长期合同,但是吧,这么多甲方里,就从没见过语人读书这样的……
之后因为自己的写作课要上线了,比较忙,就没和编辑纠缠。
也不怪别人了,怪我太贪心吧,老想着再多签一份合同,这不栽了吗。
ps:我刚看了其它答案,才知道《高难度谈话》这本书编辑不止给我一个人写,而是几个作者同时写,然后语人读书选出最好的用……这……怎么说呢……你们觉得用哪个形容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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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增答案:
很多看客好像不了解听书和讲书稿是怎么回事,这是一个近两年刚刚出现的行业,由罗辑思维发明,老罗在得到APP上推出的“每天听本书”栏目,就是最早接收讲书稿的平台,后来喜马拉雅推出了“每天听好书”、新世相推出了读书会、中信出版社推出中信书院……这些栏目把一本书浓缩成20分钟左右的音频,音频的文字版就是讲书稿,也有人叫它说书稿。
目前来看,好像只有罗辑思维和樊登把这个形式玩转了,赚了不少钱。据我所知,罗辑思维收讲书稿是不计成本的,一般的撰稿人也能给到一个字一块钱的标准,优质的撰稿人能翻倍。
有人可能会说,一个字一块钱的稿费,听上去也不高啊?
但是,讲书稿是一个长期、大量的任务,它的写作也有套路可寻,我之前一个月能写十篇稿子,等于税前六万块钱,收入还是很可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一看见语人读书的征稿就跃跃欲试的原因。
那么,既然语人读书也想从听书里分一杯羹,它是怎么做的呢?我猜测,它想先从B端入手,收集大量稿件和音频再上线,我昨天发现,它已经在喜马拉雅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发表了8段音频:
OK,介绍完基本情况,再来说说行业内其他平台是怎么收稿的。
有人提到,说比稿、修改后不给稿费这些是常见现象,但是这些人是站在外行说的,并不是站在讲书稿行业里面说的。
别的平台我不敢说,但得到APP和中信书院这俩平台我是深入合作过的,拿得到APP的合作来说,我们撰稿报书——编辑审核书目——写稿——修改——过审——下周付稿费,如果我们撰稿的稿子修改后无法过审,甲方支付一定补偿。一般来说,不会有无法过审的情况出现,因为编辑把问题提出来,我们按照意见严格修改,这没有过不了审的道理啊?(千万别提能力不足,约稿的时候可没这么说)
中信书院的合作方式也差不多,我和新世相读书会、喜马拉雅的撰稿人交流过,基本上也都是这种情况,所以,这其实才是讲书稿征稿的行业规则。
而语人读书,等于是打破了规则,又是比稿又是修改后不给过审,这也许是其他行业的弊病,但各位资深编辑们,这真不是讲书稿的行业规则。
对了,我们这些撰稿为了给语人读书写稿,不仅要花费大量脑力劳动,还得花钱买书买资料,语人读书别说拒付损稿费了,连购书费也没说给报销。我觉得,某些人就不要试图标新立异、给它洗白了。
我理解里,因为中国发展太快了。
这说起来你们可能觉得离谱,但是事实就是这样。大量引入外资和外来技术开始后经济发展太快,在这种高速发展下做技术导向企业就是不可能的,你做技术带来的增长率远远赶不上加了外资杠杆的竞争对手的增长率。
哪怕企业真的技术强壁垒高能活过竞争,企业里的员工也必然要被大量挖角,因为员工在这种环境下理性选择也是赚快钱。2000年赚了1000万的和2000-2020每年100万收入的在2021比资产时前者几乎无悬念完胜的背景下,没人会有心思在一家公司搞什么技术的,必然都是想着快,抄,上,做出影响力,跳槽,收入翻几倍,下一轮。
等中国也一年增长两三个点,利率接近0,普通搞技术的可以30混到60的时候,这种公司反而会更容易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