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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哪些已经普遍被人所知(或已不觉得新鲜)但官方却一直将此定位绝密的事情、物品或文件?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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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哈布斯堡王家折叠餐巾的方法。

众所周知,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朝曾经称霸欧洲,通过外交、战争和政治婚姻让哈布斯堡的子孙登上过许多国家的王位。贵族吃饱了没事儿干,就要装逼。哈布斯堡的贵族当然也是想方设法地开发新的装逼方法。其中一种就是把餐巾叠出这样的花式: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吃饭的时候,都要先叫人把他面前的餐巾叠成这种,呃,其实答主也不知道怎么形容的形状。因为是皇帝才能享受的装逼方法,所以这种餐巾的叠法被称为Kaiserfaltung,字面的意思是皇帝叠。

其实看起来有点儿像亚特兰蒂斯号航天飞机的尾部:

为了保持哈布斯堡家的逼格,Kaiserfaltung只在极少数深受信任的侍臣之间流传,通常是去世前才教给继任的年轻人。没有任何文字、图画的记录,全凭一对一、手把手的教学。在哈布斯堡王朝崩溃之后,奥地利政府继续将Kaiserfaltung视为机密,不向外界公开。在招待高级别外宾的国宴上,为了表示礼遇,才会把餐巾叠出这样的花式。

但是YouTube上就有教学视频。老实说,能熟练地把一张餐巾叠成这样也是要一番工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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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一堆回答克制,螳臂当车啥的,答主只想说,共青团北京市委出版过一本书叫《70天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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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曾经是省委办公厅机要处的干部,1976年9月,她负责从北京押送10万多份绝密级文件回省城,然后按照编号逐份分发给各市县和省直机关各部委,10万份绝密文件整整装了一节火车皮。通常秘密级文件的传达范围是县(团)处级单位和干部,而是这次的绝密级文件却是传达到最低一级机构:村生产大队。
















文件内容是: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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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空气不知道算不算。。


杜少中今日早报

杜少中说,对于PM2.5,我们有能力也有设备监测,我们也有监测数据,但是我们不能随意公布。因为空气质量和环境质量监测是非常严肃的事,对社会公布的、要公众去参考的重要信息,就要负责,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而为什么北京的空气质量让大家不满意,感觉空气不好?杜少中表示主要原因就是PM10还未达标,年均值超过国家标准的20%。如果将颗粒物浓度年均值降到10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就会大为改观。现在PM10还没有达标,应该当PM10达标后,再去监测PM2.5。 

吴晓青: 中国希望个别使馆停发PM2.5数据 - 新华能源 - 新华网

“按照新标准,我国监测数据更加精准,也更加规范,完全能够满足公众以及各国驻华机构和人员对环境质量信息的需求。所以我们希望个别驻华使领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昨日表示。
吴晓青说,从技术层面而言,空气质量的监测,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这涉及到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人员的资质、分析方法的选择以及监测设备选型等多种因素,并采取严格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才能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和准确,“用一个点位的监测数据对一个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是不科学的,所监测的数据不代表那个城市整体空气质量水平。这一点,我们跟使领馆进行了沟通,他们也是承认的”。
他强调说,用日均值评价该监测点一小时的状况,“不符合国际通行监测技术规范,更不能反映整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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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很多党政机关文件就一直处于这种既公开又保密的状态。

最有名的就是“中央一号文件定密案”。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三农问题,陕西的一位朋友一心跟党走,关心国家建设,就向有关机关申请一份文件,没想到文件上印着“秘密”两字,在该文件结尾处的括号内,还有“此件发至县、团级”字样。就这样,一份在新闻联播播出过的、要向社会宣传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文件,居然是“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好担心哪天因为自己泄露国家秘密就进去了……

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同样的事更是多见。著名的有感动中国人物、打假医生陈晓兰诉上海市卫生局案。 2004年7月,当时陈晓兰尚不出名,其将上海医院普遍使用某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一事写成文章,发到网上。上海市主要领导在内参上看到该文,批示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予以查核。为答复领导批示,上海市卫生局发了一个129号文,向上海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这份文件指出,陈晓兰的文章内容不实,并直称陈晓兰“扭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训戒”。该文件共印发15份,其中一份曾向陈晓兰出示。 此后,陈晓兰在多家医院暗访时,也看到过贴在墙上的129号文及附件。

由于这份文件的存在给打假工作造成困难,陈晓兰正式申请政府向自己公开此份文件,以便拿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进行维权,后被告知此文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后陈不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庭审中举证此项文件被公开过,但法院对此未做回应,认定此文件为国家秘密,驳回了陈晓兰的诉讼请求。

有学者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进行过类型化研究,发现实务中此类将本公开的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案件并不罕见。这因为我国国家秘密定密制度中不强调“非公知性”,即定密时不考虑信息已广为流传的事实,对于公开信息仍进行定密,以至于存在很多“公开的秘密”,公民被告知这些文件信息并受其约束,但发现依据这些文件做出的行政行为侵害自身权利,从而要维权时,文件却变成保密的了。而我国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弱势,又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诚惶诚恐的分割线···············································

小透明第一次受到关注,诚惶诚恐,谢谢大家。

大家评论自己认真看过,恕不一一回复了。

答案有些跑题,先向题主及大家道歉了。

看到大家在讨论定密程序,自己稍总结了下关于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不足之处还请指正。以下部分又臭又长,可以直接跳过。

我国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定密权限、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都有差异。对于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保密期满后,若未延长则自动解密。根据《国家秘密定密暂行条例》,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但这条似乎没啥用)。

关于知悉范围,原则应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但在实务中,多采用了知悉范围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法,不能有效进行保密。

定密程序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评论中知友也有提及,恕不再总结。特别提一点的是,在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政府信息定密可以区分为三个时点:一是在信息形成之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并定密;二是在公开前或接到公开申请之时,由信息公开机关、主管机关或同级保密机关进行审查; 三是在信息公开诉讼之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争议信息进行了定密或补足了定密的程序。后两个时点定密都有可能造成将已公开信息定密的问题。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国的保密制度影响较大。2010年《保密法》进行了修改,2014年《定密暂行条例》、《保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有关定密的部门规章的实施,都促进着我国的保密制度趋于完善。(这由此提醒大家较早的资料可能存在错误。)2017年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中有提及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希望能带来更多有利的改变。

补充一点参考资料, 陈晓兰案裁判文书网上未找到,案件详情可见最高法李广宇庭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年版 第 379-381 页。

另,《定密暂行条例》为部门规章,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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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老公还不够,还要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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