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简述:异性恋;不反感同性恋;不反感变性;无所谓支持或反对同性恋或变性,因为主观认为这是个体自由,不关我的事儿;很无所谓自己后代的性取向;大概无所谓自己后代的性别认同。
普适的内容:
主观思想上喜欢或不喜欢某个事物,只要停留在脑壳中,就是任何人的绝对权利;
对自己的某个主观喜好进行“合理”表达,属言论自由,不应受任何强制力的干涉和制约;
以上的“合理”,取决于表达者所在的假想社会共同体的法律、安全、秩序、卫生和道德等因素,而没有绝对客观的“合理”标准;
诅咒和谩骂,基本上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
对以上的“合理”表达,他人有权利进行“合理”的反对表达;
通过诅咒和谩骂来进行反对表达,基本上在任何情况下,也是不“合理”的,除非对方首先进行了诅咒和谩骂 -- 依然并不鼓励这样做;
对于不“直接”影响他人权益的个体化行为,他人限制反对的表达,乃优选操作 -- 姑且可称为是“文明”操作;
以上的“直接”一词,定义并不明确,即,并不存在绝对的、没有任何外部性的“个体化行为”;
主观上喜欢或不喜欢某个事物,是否对主观喜好进行公开表达,和是否支持公共财政/政策/资源去支持/不鼓励/打压某个事物,是性质差异很大的三件事;
反对他人的个体化行为,和反对公共财政/政策/资源去支持他人的某个个体化行为,也是性质差异很大的两件事;
假想社会共同体中的全体完全行为能力人,都有权利参与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定义,特别是涉及公共财政/政策/资源分配的相关法律;
在保证不存在先天成体系的思想规范和压制,以及假想社会共同体中全体完全行为能力人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只有法律的制定结果,和道德的定义结果,而没有绝对正确或错误的法律,也没有绝对正确或错误的道德;
虽然程度有差异,但目前,并不存在任何一个假想的社会共同体,能免于先天成体系的思想规范和压制,能保证全体完全行为能力人充分的参与,且此状态在人类历史上,也从未出现过;
“成体系的思想规范和压制”,可能来自于宗教、意识形态、历史文化、政治正确、政党纲领,也可以来自现代化教育文化新闻传播 -- 资本复合体 -- 来自于此的程度和比例越来越高;
是否真的需要保证不存在先天成体系的思想规范和压制,是否真的需要假想社会共同体中全体完全行为能力人,都能充分且平等地参与法律制定和道德定义,在小范畴上,是就事论事的;在大范畴上,是很不一定的 -- 取决于“我们的终极目的到底是什么?”这个超级大问题的主观答案。
有关同性恋的额外补充:
感情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一个公共政策;
婚姻是一个典型的公共政策 -- 一个经济政策、人口政策、福利政策、文化政策;
感情只有很有限的外部性,而婚姻具有天然的外部性;
人们应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有关他人感情的个体喜好的表达;
人们有权利对有关婚姻的法律和道德进行表达;
涉及法律权利义务和公共财政/政策/资源分配的婚姻(不等同于长期亲密关系)的存在,天然具有歧视性 -- 对未婚的人的歧视;(“歧视”在此是一个绝对中性词,下同)
如果一个人认可婚姻的歧视性,以及该歧视存在的正当性,也应该认可法律有权允许或不允许同性恋结婚,不论这个人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同性恋婚姻;
在更大也更模糊的范畴上,道德调整法律调整之外的公共利益,是必要补充;
涉及人和人之间亲密关系的道德的存在,天然具有歧视性 -- 对不合当下道德的行为人的歧视;
如果一个人认可道德的歧视性,以及这些歧视存在的正当性,也该更进一步,认可道德有权鼓励或打压同性恋感情,就像是现行道德有权广泛打压婚外恋、多情感对象等不违法行为一样,不论这个人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同性恋感情;
同性恋有多大程度是天生的,又有多大程度是后天的,目前并没有绝对压倒性的定论;
假设同性恋有很大程度不是天生的(如小于50%的贡献值),或很大程度上是后天的(如大于50%的贡献值),那么,相比于绝对得多的先天属性(如性别、种族、身高等),人们确实有更大的天然权利,去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道德、文化、政治正确等,进行规范。
有关变性的再额外补充:
一个人的性取向,和一个人的性别自我认同,是性质差异很大的两件事;
一个人的变性自由,和一个人的性别自我认定自由,也是性质差异很大的两件事;
一个人的变性自由/性别自我定义自由,和要求他人全面配合/要求公共财政/政策/资源全面配合,也是性质差异很大的两件事;
如果一个人认同种族、年龄、身高、体征等先天生理属性的存在,且认同围绕这些先天属性而建立起来的诸多公共政策,即,歧视政策,并认同这些歧视的合理性,也应该认可法律有权认可或不认可一个人的自我性别认定,甚至认可或不认可一个人的变性操作结果;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诸多先天生理属性,如种族、年龄、身高、体征等,有着不同的自我认定(如,198cm的41岁黑人,自我认定为165cm的20岁白人),会被某假想社会共同体给予某社会评价A(如,“进步之先驱”,再如,“精神有问题”),且被认为评价正当,那么,该假想社会共同体,对这个人的性别自我认同,给予该社会评价A,也可以是正当的;或者说,如果某假想社会共同体,乐意去在性别上,配合一个人的自我认定,那么该假想社会共同体,并不存在一个逻辑自洽的理由,不去配合一个人的种族、年龄等先天生理属性的后天自我认定。
(如,应当允许这个198cm的41岁的黑人男性北卡校友,以女性身份加入WNBA;如,应当允许亚洲人自我认定为黑人,享受更低分的大学录取线;如,应当允许30岁的人自我认定为59岁半,并开始领取社会保险金;如,应当允许70岁的人自我认定为25岁,并要求按25岁的标准交医疗保险费)
本人的主观态度:
不反感同性恋;无所谓支持或反对同性恋,因为觉得这是个体自由;虽然反感,但不反对别人反对同性恋;虽然个人并不支持,但认为一个社会共同体,有权利去定义不鼓励同性恋的道德,有权利制定禁止同性恋结婚的法律。
不反感变性;无所谓支持或反对变性或性别自我认同,因为觉得这是个体自由;虽然我愿意配合,但支持人们不愿配合变性人变性结果/性别自我认同的自由;明确反对公共财政/政策/资源,仅是基于一个人声称的自我性别认同,就给予承认和配合(典型如,允许自称是女性的成年男性,自由出入女更衣室)。
最后,认为当今有相当大比例的同性恋、变性人、乐于参与同性恋和变性话题的人,其主观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既不是来自于“先天”,也不是来自于充分知晓后的思考,而是来自于先前提到的“现代化教育文化新闻传播 -- 资本复合体”。且认为,这种主观意识形态的植入,充分利用了人,特别是年轻人,一个典型的认知漏洞:
对少数、新奇、前卫、高尚、崇高、先进、正义等社会评价符号的虚妄认知和过高赋值。
元宇宙就是大型网游,那些什么元宇宙里的资产就像网游里的装备。
问题是现在还没确定以后谁的元宇宙是统一标准,现在投资根本就不知道你投的这个元宇宙能不能成为标准。
这就好像你现在你想给趁一个游戏火之前先充满氪金以后卖账号,但是你怎么知道哪个游戏会火哪个不会火。
一样的道理,我完全赞同以后元宇宙里的资产会很值钱,现在投资会很赚钱,但是你投哪里啊?你投了Facebook的元宇宙,过两年facebook倒闭了,苹果发布VR眼镜成为元宇宙主导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