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脱离争议焦点和缺乏内在逻辑的抗辩理由并不能被法院所接受,在聊商标抗辩之前实际上我们需要了解商标的功能到底是什么:不得不说,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这正是后续启动商标权诉讼的依据之所在。
那么什么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B站为例,消费者能够通过bilibili商标将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然而这是一般情况下,如果有竞争者通过混淆商品、服务来源,破坏B站商标的识别功能,导致商标与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的唯一对应关系遭到破坏,则此时损害的必然是B站的合法权益。故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目的在于针对竞争者。D站作为B站的竞品自不必多说,由此案件的推理逻辑可以迅速展开。
笔者按,由于案件本身的梳理需要提纲挈领高屋建瓴,由此的案件争议焦点非常重要。现在让我们把视线投向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原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实际争议焦点有两个:
争议焦点问题一笔带过,所谓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需要考虑构成要件。而在构成要件之前,诉讼两方主体应当适格,而延展开来的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则称为诉讼实施权。
原告宽娱公司经授权,系前述四个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结合原告使用、宣传、推广bilibili商标的情况以及B站、“哔哩哔哩”应用程序具有的影响力和所获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由此原告一侧诉讼实施权应该很容易可以理解。
接下来看三被告是否适格,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三被告成立后的股东及投资关系情况,以及三被告在D站、羁绊网与“嘀哩嘀哩”手机软件、新浪微博运营中的各自具体行为等,可认定三被告对上述平台有共同经营关系;同时根据公证材料及被告自认,可推定三被告对www.dilidili.name网站亦存在共同经营。由此三被告是诉讼主体也并无问题。
我为什么要提到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因为要知道商标权抗辩可是包含了诉讼程序抗辩(诉讼主体抗辩即属此类,其他的程序抗辩还有管辖抗辩),举例而言,本次诉讼中三被告之二的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其实就用了诉讼主体抗辩。
笔者按:就商标权抗辩而言,依据其抗辩的法律属性和内容可区分为诉讼程序抗辩和诉讼实体抗辩。诉讼程序抗辩主要包括诉讼主体抗辩、诉讼管辖抗辩等,诉讼实体抗辩主要包括权利无效抗辩、不侵权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以及免责抗辩等。
如前文所叙述的程序抗辩里面的管辖抗辩其实D站并未使用——原因无须解释,懂的人都懂。往下推,则需判定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下直接引用上海杨浦法院的一审判决(信源来自媒体澎湃新闻):
······具体分析原告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其一,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手机APP“嘀哩嘀哩”均提供动画在线播放服务,与第15362394号bilibili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其中,D站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故两者构成近似······
由此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由于B站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所以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内行看门道,叙接上文,D站所提到的“dilidili源于儿歌,且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其实是不侵权抗辩里面的使用在先抗辩。D站主张http://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这需要考虑一个问题:Mikufans建站的初衷是为用户提供一个稳定的弹幕视频分享网站,网站于2010年1月24日改为bilibili。由此使用在先抗辩并不成立,且D站被控侵权标识“dilidili”与涉案bilibili商标相比,在拼音部分仅存在“B”和“D”字母的区别,其余字母及组合方式均相同,在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且两者的读音为相似的叠音,亦容易导致产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故此“dilidili源于儿歌,且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涉案商标”就难以被法院所认可。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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