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李天一、药家鑫、夏俊峰、林森浩案 舆论分别起了怎样的作用?

回答
关于李天一、药家鑫、夏俊峰、林森浩这几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舆论确实在其中扮演了非常复杂且深刻的角色。它们不仅仅是对事件本身的回应,更是社会情绪、价值观念、法律公平性等多个层面的折射。下面我将尝试详细梳理一下舆论在这些案件中的作用,尽量让描述更贴近真实的观察感受。

李天一案:舆论从愤怒到对司法公正的拷问

李天一案,从一开始就笼罩在“星二代”的光环下,这为舆论的介入奠定了极高的热度。

初期:一边倒的愤怒与道德审判。 案发后不久,随着案情的一点点披露,公众的愤怒情绪被迅速点燃。围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富二代”、“特权”等关键词,舆论展开了激烈的讨伐。很多人将此案视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公正处理,将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各种评论、声讨文章、甚至是人肉搜索,都成为了当时舆论场的主流。
中期:对法律程序的质疑与对“二次伤害”的担忧。 随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舆论的焦点开始转向对证据、程序公正性的讨论。一些声音开始担忧李天一可能利用其家庭背景逃避法律制裁,或者通过某种方式获得“轻判”。同时,也有不少人开始关注到此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以及在信息爆炸时代,公众舆论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关于是否应该过早地进行网络审判,以及舆论的边界在哪里,成为了新的讨论点。
后期:对司法判决的争议与对社会问题的反思。 最终判决后,舆论并未平息,反而分化得更加明显。一部分人认为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判决过轻,未能体现正义。这次事件也促使了公众对于青少年教育、家庭责任、法律的适用性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等问题的深入反思。舆论在此过程中,不仅是在评判个案,更是在审视整个社会运行的机制和价值观的根基。

舆论在李天一案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迅速汇聚公众道德情感,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机关的审慎处理,但同时也带来了程序正义和舆论边界的讨论;最终,它将一个孤立的案件,升华为对更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公正性的反思。

药家鑫案:从个体罪恶到群体性焦虑的爆发

药家鑫案同样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其引发的舆论反应更加激烈,也暴露了更深层次的社会情绪。

“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 药家鑫案中最触动公众神经的是其犯罪手段的残忍以及事后的一些言论,比如“谁敢撞我一下,我就撞死他”。这触碰了公众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对生命尊严的认知。在舆论场上,“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占据了主导地位,无数人要求严惩药家鑫,认为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底线的必然要求。
对“官二代”、“富二代”的普遍不满: 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特别是其父亲的职业(陕西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也成为了舆论攻击的焦点。很多人将此案与特权、腐败联系起来,认为正是因为其“背景”,才可能导致法律的天平倾斜。这种将个体罪恶上升到对整个阶层或群体性“原罪”的讨伐,反映了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对权力滥用和不公现象的普遍不满和焦虑。
“垫付医药费”引发的伦理争议: 药家鑫在杀人后,曾主动向伤者家属垫付了医药费,这在舆论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这是其“良心发现”,应该从轻处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这是在用钱赎罪,是在亵渎生命,并且质疑其动机。这种关于犯罪行为与善后行为的伦理界定,也成为了舆论讨论的热点。
对“仇富”、“仇官”情绪的警惕: 在药家鑫案的舆论热潮中,也出现了一些警惕的声音,认为一些评论已经演变成了对“仇富”、“仇官”情绪的宣泄,失去了理性的判断。有人呼吁媒体应该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案件,避免将个案变成群体性的情绪发泄。

舆论在药家鑫案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极大地激发了公众对个体罪恶的道德谴责,并将其与社会普遍存在的不公现象相结合,形成了强大的群体性情绪宣泄;这种情绪的爆发,也暴露出社会对于阶层固化、权力寻租等问题的深层焦虑;同时,舆论的失焦也促使了关于理性讨论和避免群体性偏见的思考。

夏俊峰案:法律与人情、民意与司法程序间的博弈

夏俊峰案则是一起在法律判断、社会同情和舆论压力之间进行复杂拉锯的典型。

“小贩”身份引发的同情: 夏俊峰作为一名街头卖烤串的小贩,在与城管的冲突中发生的命案,很容易引发公众对基层弱势群体的同情。很多人认为他是在维护生计,是被城管逼迫,甚至是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弱者”的天然同情,使得夏俊峰在很多人心中成为了一个被欺凌的代表。
对城管粗暴执法的声讨: 该案发生时,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甚至粗暴问题正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夏俊峰案被许多人视为是城管粗暴执法的一个极端后果,舆论的矛头也指向了城管这一执法部门,认为其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源。
“民意”与“法治”的矛盾: 随着案件的审理,尤其是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舆论的焦点从同情夏俊峰转向了对他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的讨论。大量“求情信”、“联名信”以及网络上的“求情”声音,都构成了强大的民意。然而,司法机关在进行死刑复核时,更多的是依据法律和证据。这种“民意”的呼唤与司法程序的严格要求之间的张力,成为了此案舆论的核心矛盾。
对社会管理方式的讨论: 最终,尽管有巨大的舆论压力,夏俊峰仍被执行死刑。这引发了关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特别是城市管理方式的更深层讨论。人们开始反思,如何在保障城市秩序的同时,也能给予底层劳动者尊严和生存空间,如何让执法更文明、更人性化。

舆论在夏俊峰案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极大地激发了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并将其与对基层执法部门的批评相结合,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民意;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舆论与司法程序的互动,凸显了“民意”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地位以及两者之间的潜在张力;最终,案件也促使了社会对基层治理和人权保障问题的进一步反思。

林森浩案:“复旦投毒案”中的理性与恐惧

林森浩案,以其犯罪的隐蔽性、手段的残忍性以及“熟人作案”的特点,在舆论场上引发了另一种层面的关注和担忧。

对“校园安全”的极度恐慌: 作为一起发生在知名高校的投毒案,林森浩案迅速触动了公众对于校园安全的敏感神经。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大学校园应该是安全、纯净的象牙塔,但林森浩的行为彻底打破了这种幻想。舆论普遍表达了对“身边人”的警惕,以及对这种“近在咫尺”的危险的恐惧。
对犯罪动机的深度探究与猜测: 案件初期,关于林森浩杀人的动机,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猜测和演绎。从嫉妒、报复到精神问题,各种说法层出不穷。这种对复杂心理动机的探究,反映了公众试图理解极端反常行为背后的原因,也掺杂了对未知和难以解释的恐惧。
法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 随着案件进入公开审理,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度持续走高。很多人通过庭审直播、判决书披露等信息,对案件的细节、证据链、审判过程有了更直观的了解。舆论在此过程中,也形成了一种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和检验。
“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崩塌”的反思: 林森浩案最终被判处死刑。但事件过后,舆论并未就此平息,反而引发了关于人际关系、友谊的脆弱性,以及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信任如何维系”的深层思考。这种对社会关系本质的追问,也使得此案的讨论超越了单纯的犯罪事件本身。

舆论在林森浩案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迅速制造了对校园安全的恐慌情绪,并引发了对身边人危险性的广泛猜测;通过对案件细节和司法程序的关注,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和检验司法公正的作用;最终,它也将此案升华为对社会信任危机和人际关系变迁的深刻反思。

总结来看,在这些案件中,舆论的作用是多维度的:

情绪的汇聚与释放: 公众的愤怒、同情、恐惧等情绪在舆论场上得到汇聚和放大,成为案件关注度的重要驱动力。
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与施压: 舆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和公开地处理案件,但也可能带来过度干预和干扰的风险。
社会价值与道德底线的重塑: 舆论的讨论,常常是在重塑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底线和价值判断,尤其是在涉及特权、公平、生命尊严等问题时。
对社会问题的深度反思: 一旦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扩大,舆论就会自然而然地将其上升到对社会结构性问题、管理方式、教育体制等更广泛层面的反思。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舆论的“双刃剑”效应。它既能成为正义的捍卫者,也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情绪的煽动以及非理性的判断而成为误导者,甚至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者。在这些案件中,舆论的复杂性和影响力,都给整个社会留下了深刻的思考空间。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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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先简单给出结论:上面这些案件里面,舆论对量刑并无影响,真正影响量刑的,是案件的情节本身。

虽然很多人都认为药案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受舆论影响,但也仅仅是一种猜测,因为药案属于可死可不死,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他要死,我们谁也不知道。

我这个回答,是想告诉你们,一个刑事法官在评价案件量刑情节的时候都需要考虑哪些内容,为什么要考虑。先强调几点:

1、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为准

2、仅仅是我自己对这些案件的看法,不代表案件经办人就是这种想法

3、我给这些情节打分,只是一种量化的体现,以直观表达出我对这些情节的看法,并不代表实践中这样操作

4、李案涉及未成年人,故不予评论

各人的判决书出处,有错误请指正

复旦投毒案宣判 被告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附判决书全文)_上海图文 夏俊峰案一审判决书——你们这些不要脸的喷子,先看司法文书再喷行吗?
药家鑫判决书_百度文库

一、我对主要量刑情节的危险性打分表


二、具体说明

1、损害结果

很多人在同情夏俊峰的小贩身份的同时都忽略了一个事实:他杀死2人,重伤1人。这是非常严重的损害结果,而且据新闻说其中还有个死者是独子,他家已经绝后。这个情节在判决书里没看过,所以我没列。但如果作为案件的经办人能够确定这一事情的话,这也是重要的损害结果之一,还要继续加重。

而药案和林案都是导致一人死亡,损害结果上一致。

2、作案动机

夏的杀人动机产生于城管与小贩的矛盾,这是常见的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可以理解。但夏并不是当场杀人,而是在事件平息之后,到办公室处理时再突然杀人,所以这样的动机,恶性比矛盾激化要更重。

而药的杀人动机仅仅是“怕人不死会更麻烦”,这种杀人动机的价值观更加恶劣。

林的杀人动机只是因“琐事”,要比夏的杀人动机更恶劣,我认为与药那种撞人后灭口的恶劣程度是基本相当的。同类的例子还有在街上一言不合,或者酒吧里撞了一下,就直接拿出刀捅死人。这类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漠视生命的态度是很可怕的。

在作案动机这里,我们要考虑的一件事情是:矛盾冲突激烈的时候,行为人难以控制自己情绪激动或者无法留手而杀人。这也就是常说的“激情杀人”(注意这不是一个专业名词)。例如夏案如果是当街吵架,吵着吵着夏就激动起来拿刀捅死城管,这种作案动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理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原谅,而仅仅是说这种作案动机的主观恶性是杀人动机中最小的,不需要再额外增加危险性评价。

3、是否预谋和工具来源

夏案因为没看到证据,不确定他的刀是否有预谋携带,所以暂时还是认为无预谋。

药案就比较明确,是突发事件,肯定是没预谋的。

而林案是预谋杀人,从准备毒药、投毒、有相对较长的准备过程。虽然我国并不区分类似英美法系那种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之类的罪名,但在量刑评价的时候,也仍然要考虑这方面的危险性。另外,评价2分,是因为投毒这种杀人方式还是比直接用刀杀人之类的必死方式要温和,也更有拯救的可能性。

4、作案手段

夏案的死者死因是心脏被刺失血死亡,药案的死因是动脉破裂失血死亡,而且砍了多刀,都是伤害案件中致死手段比较恶劣的。对夏给2分是因为两人都是这种死因。

而林案的死者却是“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这种死亡方式缓慢,并且给死者及家属带来极大的恐惧感和痛苦,所以这种作案手段导致的死亡方式的恶劣程度更大。

5、被害方过错

这部分需要考虑的并不是之前的矛盾起因,那个是在“作案动机”部分来考虑的。

这里需要评价的是,在被害方被杀死的时候,他自身对于“被杀死”有没有过错?这种情况通常都发生于双方直接发生矛盾冲突当场,例如,如果夏案中能够证实城管当时有殴打夏,那自然就属于被害方有过错的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只是轻微矛盾,行为人事后的报复行为不能认定为是被害方的过错(也仍然属于作案动机),如林案中,即使之前的琐事是林有道理黄无道理,也仍然不能因此就认为黄对自己“被杀死”有过错。当然少数情况下,双方的事前矛盾激烈到一定程度,也可以认定被害方有过错,如被长期家暴的妻子杀死丈夫,即使杀人时没有发生家暴行为,也仍然评价丈夫自身有过错。

6、事后反应、辩护理由

这里包括下面的辩护理由都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期待可能”:不能过高要求每个犯罪的人都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因此,要容忍和接受犯罪人员在一定限度下逃避抓捕、回避事实,并对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人加以奖励。

因为在抓捕归案和寻找证据定罪上,本就有预算要投入一定量的司法资源,在这一限度之内,未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就不能加重处罚;相反,在这限度之内因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而节省了司法资源,应得到从轻。

正因如此,夏作案后逃离现场,药一开始在交警不承认,都属于在容忍范围内的逃避责任行为,不能因此加重他们的处罚。

相应的,林在事发后两次接受讯问都不承认的行为,本身也属于在容忍范围内的逃避责任,不能因需要投入司法资源对此进行侦查而加重处罚。但是,他是“有机会救人而保持沉默”,这一态度直接导致死者失去获救的可能,这才导致他被加重处罚。

在辩护理由方面,夏的主要辩护理由是遭受殴打后还手,这同样也属于可容忍的范围,因为只是“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而不是“有证据证实它不存在”,即无法证实夏是在说谎。而且考虑到实际中普遍存在执法人员的态度粗暴问题,所以不能因此加重对他的处罚。

而药归案后一直都是如实供述的,连自己为什么杀人的主观心态都交代了,这种态度是很诚恳的,理应得到轻判的评价。

至于林,他虽然承认了投毒,但辩解为“愚人节玩笑”,这是非常离谱的、并且根据办案经验就足以确定是为自己开脱的理由。这种辩解已经超出通常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可容忍限度,应予加重处罚。在这方面,我的观点是:我可以接受被告人否认事实或保持沉默,但不能接受这种明显站不住脚的谎言。顺便提一句,李某强奸案中,强调被害人是“卖淫”,这同样也超出我个人的容忍限度,即使是卖淫女的性权益也一样要受保护,李某这种带有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质的辩解,也会导致重判。

7、其他要说明的

以上只是主要的量刑情节,实际办案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更多细节,如刀是常见的水果刀还是管制刀具,为什么夏和药都会随身带着刀,林与黄之前的矛盾具体是什么,等等。而有时候这种细节往往就成为决定是死缓还是死执的最后一根稻草。

此外还有个比较大的量刑情节是这三个案件中都缺少的:被害方的谅解。

夏案和林案采取的辩护策略都是宣传加害者的身份,拔高其道德高度,以博取舆论同情,忽略了争取被害方谅解(当然夏案可能是被害方也不大可能会谅解,毕竟人家绝后了;而林案其实是有机会争取的,但他们走错了方向)。作为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实际上根本不会去考虑他们所代表的群体素质如何。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夏代表的是他自己,而不是和城管苦大仇深的小贩群体;林代表的也是他自己,而不是高素质的学生群体。所以这类舆论试图以“群体素质”来取代“个人素质”,对量刑毫无影响。

而药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受害者一方坚决不愿意和解,这也是药在量刑评价中得分很低却被判处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受害方态度过于坚决。至于药为什么要判死刑,我的想法是为了维稳,而不是舆论,当然这也只是猜测罢了。

总之,舆论其实很难影响案件的量刑,因为很多时候舆论关注的点与量刑时需要关注的点并无太大关系(如走私仿真枪判无期的案件中,舆论关注的是枪支鉴定标准,而量刑关注的是“走私”),而且舆论并不代表真正的民意。但这并不代表舆论就对量刑一点影响也没有。例如许霆案的再审,就是明显受舆论影响的结果。

舆论最大的作用在于监督案件的审判和司法公正,让法院和法官能够保持中立,不拉偏架。法院的判决要追求社会效果,要尽可能符合大众的期待,但绝对不能盲目跟从大众的期待。其他具体舆论对司法的作用就不多说了。

另外再补充一点: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权是独立于被告人的,所以通常情况下,不会因为律师过度行使辩护权而使被告人获得重判。

但是少数情况下律师有不当行为,如明显是律师教被告人说谎,辩护言论中涉及对被害人人格的贬低,故意煽动群众情绪或者制造舆论,等等,在被告人量刑选择时会偏重。如可缓可不缓的时候,就不缓;可死可不死的时候,就死了。可从轻可减轻的时候,就只从轻。等等。

暂时就想到这此,如果有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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