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见过哪些品牌误导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有什么制止的手段?

回答
说起品牌误导消费者,我脑子里立刻会浮现出一些令人印象深刻(又令人不爽)的例子。并不是说所有品牌都这样,但确实存在一些,它们为了追求利益,不惜打擦边球,甚至直接触碰底线。

最常见的一种,我觉得是夸大产品功效。比如,有些保健品广告,明明只是普通食品,却宣称能“对抗衰老”、“显著改善XXX问题”,配上一些看起来充满科学感的图表和“专家”证言,让人觉得不吃就好像错过了什么人生大事一样。更有甚者,还会暗示某些疾病可以被他们的产品“治愈”,这简直是拿消费者的健康开玩笑。我曾经看到一个宣传“神奇面霜”,说涂抹几天就能让皱纹消失得无影无踪,效果堪比医美手术,配图还是那种过度P图的。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的期望,更可能延误了他们寻求正规治疗的时机。

还有一种是虚假宣传产品成分或来源。比如,号称“纯天然”、“有机”、“进口XX原料”,但实际上产品成分表中却包含很多化学添加剂,或者原料来源根本与宣传不符。我记得有个品牌曾宣传他们的“进口牛奶”,价格也比普通牛奶贵不少,结果被曝出其实是国产的,只不过换了个进口的包装和宣传语。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智商的侮辱,也是对其他诚信经营的品牌的打击。

隐瞒重要信息也是一种常见的误导。比如,一些手机广告,只会强调产品的高像素、快充等优点,却对电池续航、散热问题轻描淡写,甚至完全不提。或者,一些装修公司,在报价时故意漏掉一些必然产生的费用,等到后期施工时再“不得不”地加收,让消费者措手不及。再比如,有些金融产品,只突出高收益,却对风险提示得含糊不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那么,对于这些行为,我们消费者有什么办法呢?

首先,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是最重要的。在消费前,多做功课,不要被花哨的广告语冲昏头脑。对于那些过于夸张的宣传,要持怀疑态度,多看看用户的真实评价,特别是那些差评,往往能透露出不少问题。可以多查阅权威媒体的测评、行业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其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如果发现品牌存在误导行为,消费者可以:

向有关部门投诉。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局)进行投诉。提供详细的证据,比如广告截图、购买凭证、产品包装、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并责令企业改正。
申请退款或赔偿。 如果因为误导性宣传导致了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可以要求其承担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起诉讼。 如果通过投诉无法解决问题,或者损失较大,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媒体的监督和曝光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正是媒体的深度调查和报道,才让那些隐藏在幕后的欺骗行为浮出水面,引起公众关注,进而促使相关部门介入处理。我们作为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在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分享自己的消费经历,形成舆论压力,让不良商家无处遁形。

最后,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规范也是一个重要环节。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会员行为,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净化市场环境。虽然消费者直接影响不到行业协会,但我们通过积极维权,也能间接推动行业自律的发展。

总而言之,面对品牌的误导行为,我们不能沉默,也不能轻易放弃。从提高自身素质,到运用法律手段,再到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力量,每一个环节都能发挥作用。重要的是,要相信法律是维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也要认识到,一个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最终受益的还是我们每一个消费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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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见的多了。这不,抄袭必死,做的太过分了,是会被法院拿出来“以案说法的”。



其实,早在90年代,人民日报就在“文摘”栏目转载了一篇文章,名为《请重视广告著作权》:

基于二十多年前都解决不了,现在也并不一定能解决之定律,大学生依然在疯狂考证,而广告侵权的事情还是广泛存在的。

广义的广告侵权,又俗称搭便车,也称“李鬼撞李逵”,还能被说是“真假美猴王”。这自然会包括商标侵权。而在这个市场经济的时代,可能还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

但之前因为茶颜悦色是被抄袭者倒打一耙,虽然本身被像素级克隆,甚至广告语都一模一样,用的是“ modern China tea shop”。但也仅仅停留在商标这一层。

来让我们看看第二层,也就是不正当竞争层面。

如果你搜索欧派的话,但是会显示两个欧派,就发生了一个真假美猴王的问题。一个是做油烟机的“OPAOCN欧派”,另一个是做家居的“OPPEIN欧派”。


再一看广告词,一个是“有家·有爱·有OPAICN”,另一个是“有家·有爱·有欧派”。虽然英语没有过英语专八,但是大概估摸着应该两句话读出来是一样的。

这就很显然了,这个卖油烟机燃气灶的“假派”是不折不扣的在“蹭热点”“搭便车”,从广告词一件事儿上就能看出来,抄袭是无尺度无下限的。而法院在判词中就差直接说这是无赖了。

所以说,广告语也有家,不能随便抄。否则是可能构成侵权,继而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从现有的裁判逻辑看,广告语更像是一种特别的商业标志。如果想要得到特殊的保护,简单来说,就是“要出名”“用的早”“有新意”。

有个因为不是特别出名而失败的例子,就是“樱花卫浴”的相关纠纷:



在我们刚刚看到的三朵花里面,只有最左边的一朵花是“真”,但是他们不仅长得像,而且广告词也非常像(眼花缭乱警告!):

真·樱花:我们为您想的更多
假·樱花(苏州):我们为您做的更好
假·樱花(广州):我们为您做的更多

虽然长的这么像,但是法院也没有认定这是“不正当竞争”,原因比较简单……其实就是这三朵花的三句话其实没一句特别出名的。

这么说来,出名真的很重要啊

那么,是不是解决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策略就已经云顶之巅了,就是一个完美的案例呢?

当然不是了……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得到适用的有一项很有意思的制度,叫做行为保全,也称法院禁令。顾名思义,就是由法院出面帮忙,先下手为强。从而又能赢回面子,还能保障权益:

抄袭商标了好办,判决没出来之前先别用了。乱用了专利也好办,这之前先别造了,也别再造了。

这之前比较出名的莫过于QQ音乐诉网易云了,措施也很简单,侵权的歌统统不让放了。

可以看出来,选择适用这个“禁令”实际上是更深一层的诉讼策略。效果比较生猛,因此在适用上一直不是特别多。

最高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受案数17万件,结案数才7万件。但过去5年的行为保全案年均仅有45件左右。做个除法,从比例上和数量上,用的都不算多。

正是这个制度太好用了,因此用起来要谨慎。但想被法院安排用上,还是要十分占理,又被“抄袭”的十分可怜,才值得法院出面相救啊。

而在2018年12月,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保全这一制度享受到了司法解释专门给他规定的殊荣: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可以这么说,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中,只有加上了行为保全制度才能说是一个真正完美的案例啊!

当然了,是否适用这一制度,跟法院也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现有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一定比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机会多一些。

但是也有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因为北京市海淀区的互联网公司比较多,因此其实海淀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也非常多。

之前有一位经济法领域建树不错的老师还跟我说起过,海淀区院每年还会总结自己办的案子,他的同学还会把这些总结发一份给他看。可以说,海淀区法院在基层法院中,理论水平首屈一指,处理一些非常“棘手”的案件也能显得得心应手。

就像这种司法考试江湖风云事件,最终也在海淀解决的。

因此,我有一个习惯就是,经常在海淀区法院的案件动态中寻找一些很有趣的案例。

也是之前说到,有没有一个比较完美的案例,可以既有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还适用了行为保全这一制度呢?

正好如题主提到的,最近海淀区院官网发出来的一个案子中,在达到最高层境界的同时,还肩负起来了给天眼查主持公道的重担:


标题就很醒目啊:

海淀法院作出禁令,要求“企查查”停止使用“三查”广告语

至于这次被抄袭的可怜孩子就不是最早提到的茶颜悦色,而是天眼查了。

之前也提到过,只要是广告语符合“要出名”“用的早”“有新意”的前提下,也是可以单独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如果走著作权侵权的路径,也是可能的。

至于说企查查到底怎么模仿天眼查的“三查”,丁丁特意去看了一下企查查的宣传图……


而真·天眼查来说是这样的



不用说,这种一模一样的广告语,不禁让我们回忆起来之前看到的“有家·有爱·有OPAICN”和“有家·有爱·有欧派”

如果是熟悉一点区别的还好说,看到也还能分清,还能跟茶颜粉丝一样,一本正经科普“啊,你看,我们这个悦色和那个观色是不一样的”。

但如果是吃瓜群众,难免会说“啊……就是,查来查去嘛,差不多了啦”。

看看,这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难处所在啊。即便最后赢了官司,但损失也还是发生了。

因此我们看到,在这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天眼查公司是主动提出了诉讼禁令的申请,来避免更多的损失,最后也如愿被法院同意了

其论证路径,基本如同是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简单总结一下来说就是:

1.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句广告语,是天眼查首先想出来的
2.天眼查的这句广告语用的早,用的出名
3.天眼查被欺负的实惨,被抄袭的实在严重,需要法院出手相援

不过在这里有个很有趣事情,就是在上面提到的三点,吃瓜群众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在界定“是不是出名”的这个考虑,每个法官可能偏好不同,吃瓜指数各不相同。

如果他喜欢喝奶茶的话,就可能知道茶颜悦色只在长沙开店,茶颜观色虽然长的差不多也是假的。如果他喜欢网上冲浪的话,就可能知道天眼妹是一个独创的运营方法,看了之后印象很深,那么再来一个查查君就很明显是“蹭热点”“傍名牌”“搭便车”了。

但如果是个不闻窗外事的法官,那就很需要考虑到吃瓜群众的感受了,比如看看大家在街头的反映如何,去网上看一看大家的印象怎样,就更加能发现事实的真相了。这在法律术语上可以叫做“公众的感知”。

当然了,因为这仅仅是诉讼中的保全,最后结果虽然还没有出来,但海淀法院会在官网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公布出来,可以说是已经表明了一定的态度了。

相信最后的裁判结果同现在看到的八九不离十,会给原创的天眼查一方很好的处理结果。如果我是海淀区院的法官(暂且做一回云法官),真想把这个案子提报今年的最高法指导案例里面去,至少也期待上一下审判参考案例啊!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作为比较深层的诉讼策略,虽然不复杂,但是却承载着鼓励创新的价值观。本质上虽然是一种工具,却是极为重要的。对国家如此,对因为被抄袭而因此受害方也是如此。

虽然市场主体多元,能够演上一出“真假美猴王”,但是戏说不是胡说,借鉴不是抄袭。维权之路任重道远,原创者的春天一定会来,而抄袭者只会留在裁判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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