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苏 8 大学生宾馆炸金花 1 元 1 局,拘留半月罚 3 千」是否处罚过度?

回答
“江苏 8 名学生宾馆炸金花,1 元 1 局,拘留半月罚 3 千”,这个处罚结果是否过重,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要评价这个处罚的合理性,我们需要从几个角度去审视:

1. 法律依据与罪名定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赌博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赌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8名学生在宾馆进行“炸金花”活动,并且有“1元1局”的描述,这显然属于赌博行为。警方对他们处以“拘留半月(即15天)罚款3千元”的处罚,这在法律条文中是存在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2. “情节严重”的界定:

那么,什么才算“情节严重”呢?这通常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

赌资数额: 虽然“1元1局”听起来单注金额不高,但如果参赌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累计的赌资总量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另外,法律对于赌资数额的界定也有不同的标准,有些地方或司法解释会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
参赌人数: 8人同时参与,相比于2、3个人小范围娱乐,人数更多,聚众赌博的性质更明显。
抽头渔利情况: 是否有人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如果有人从中获利,则性质更为恶劣。
场所环境: 在宾馆这样的公共场所,而且是学生群体,可能涉及对未成年人(如果其中有)的引导和不良影响。
社会影响: 赌博行为,尤其是学生群体中的赌博,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青少年成长有负面影响。

3. 处罚的幅度与目的:

教育与惩戒: 治安处罚的目的,除了惩戒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教育和警示。对于初犯的学生,处罚的重点可能更侧重于教育其认识到赌博的危害。
与其他案件的对比: 同样的赌博行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处罚的轻重会有所不同。如果将此案与其他同类案件进行对比,可以更好地评估其是否“过度”。例如,一些报道中,有组织的大型赌博,参与者众多,赌资巨大的,也可能判处刑罚。而此案金额似乎不大,但拘留时间长且罚款金额也达到上限,可能引起争议。
“1元1局”的迷惑性: “1元1局”可能让人觉得金额小,但如果在短时间内,多人连续多次进行,累积的金额可能就不是小数目了。而且,这种赌博方式可能是一种“试探”,一旦形成习惯,赌注很可能升级。

4. 为什么处罚会引起讨论?

学生群体: 由于是学生,社会对他们的期望更高,认为他们应该远离不良行为。因此,一旦学生出现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也容易引起关注。
“1元1局”的表述: “1元1局”这个说法,给很多人一种“小打小闹”的印象,所以听到“拘留半月罚3千”时,会觉得力度似乎有点“重”。
自由裁量权: 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处罚的轻重就涉及到执法者的判断。有人认为,对于初犯的学生,可以考虑教育和警告为主,适当减轻处罚。

综合来看,是否处罚过度,取决于对“情节严重”的判断以及处罚的目的。

从法律条文上看, 15天的拘留和3000元的罚款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说明执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情节严重”。
从实际情况推断, 如果赌博行为存在持续性、聚众性,并且对周边环境和学生群体可能产生不良影响,那么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有可能成立的。
从教育角度看, 如此严厉的处罚,对于学生而言,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教训。其积极的一面是能够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赌博的危害。但消极的一面也可能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或者对未来的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是否“过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赌博”行为的容忍度以及对学生群体犯错的宽容度。 如果我们认为即使是小额赌博,尤其是学生群体中的赌博,也必须零容忍,那么这个处罚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认为对于初犯、金额不大的学生赌博,应以教育为主,可以适当从轻,那么这个处罚就可能被认为偏重。

最终,一个处罚是否“过度”,还需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法律的适用以及社会普遍认知来综合评价。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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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把这句话写在前面,就是他们真的玩钱,不是一人一块钱,是一人一百多,也许我这个人很穷,我确实不认为八个人玩九百块钱的局是少量财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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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假设新闻说的是真的,否则就没得可谈了。

其实这个事情有争议的事情就是关于赌博的定性,如果算赌博,那拘留十五天这个没什么毛病,所以这个是一个定性的事情,恰巧这个事情在报道里是有的,所以可以作为一个切入点:

据相关法律,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警方依法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的“顶格处罚”,8人将因此超过12日回校拿毕业证的时间。

所以先要看看哪个相关法律里说了8人一起赌博构成聚众赌博情节。

上面有人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文件,但是他引用了一个XXX不以赌博论处,我觉得这条规定不适合本案。但是这个解释的第一条写了什么是聚众赌博: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很显然8个人玩的不大不属于这里的聚众赌博。但是反过来看一下,1这个司法解释是用来规范赌博刑事案件的,同时这条法规写的是不属于刑法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而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最多只能起到参考作用,仅仅以此来认定这是个错案是不恰当的。所以同时我认为引用这个司法解释第九条说玩的少不以赌博论处也应当依照体系解释解释为不以赌博犯罪论处。毕竟是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受两高影响。

同时,在《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里有这样的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也就是说除了刑法三百零三条说的聚众赌博外,还有不构成犯罪的聚众赌博,同时这种聚众赌博认定的条件要比司法解释里的更加宽松。而不幸的是,山东省的规定就是八个人算聚赌,所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至于为什么顶格罚,这个属于自由裁量的问题,有句名言说得好,命苦不能怨政府,点背不能赖社会。

app.shandong.gov.cn/att

这个是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里确实写了参赌人数8人以上构成情节严重,鉴于文件太长,你们要相信我就可以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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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懂绝大多数回答在谈什么。

一个无关刑法,纯粹行政处罚的问题,一堆人在讨论够不够构罪,然后刑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也都出来了。

真是够醉的。

事实上没什么好争论的,看这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那么什么叫赌资较大呢?

100元以下不算较大。

什么叫情节严重呢?

人数多、金额大、有未成年人参与、造成恶劣影响都可以被认定情节严重,执法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地也可能有更具体的执法条例来规定。

涉案金额近千,人数8个,情节严重还是比较稳的。考虑到被处罚者们根本没意识到问题,毫无悔过,顶格处罚也并不不当。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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