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租」个男/女朋友回家可行吗?签个合同是否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回答
“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过年,这在当下社会是一个比较常见的话题,尤其是在一些传统观念较重的地区。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做法的可行性、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的风险和考量。

一、“租”男/女朋友回家的可行性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并且确实有人在实践。

目的多样: 很多人选择这样做是为了应对长辈的催婚压力,避免家庭聚会时的尴尬,或者仅仅是希望有一个人陪同回家,缓解孤独感。
市场存在: 市场上确实存在提供“租人”服务的平台或个人,他们会将自己“出租”给有需要的人,扮演临时的伴侣角色。
“演技”与沟通: 这种服务往往需要双方在见面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排练”,包括人物设定、家庭背景、相处模式等,以求达到“逼真”的效果。

然而,从道德和情感层面来看,这种做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欺骗性质: 核心是将真实关系进行欺骗,这本身就可能违背诚实原则。
情感风险: 即使双方有协议,但长期扮演“角色”可能会对双方产生情感上的影响,例如产生不必要的依赖、误解甚至真正的感情。
社会观感: 虽然是为了应对压力,但这种行为在一些人看来可能是不被理解或接受的。

二、签个合同是否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答案是: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原因如下:

1. 合同标的物的非法性或违背公序良俗:
非法性: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内容涉及金钱交易、性行为承诺,或者涉及欺骗政府部门(例如为了某些福利政策),那么合同本身就可能因其内容非法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即使不涉及明显的违法行为,但“租借”人身关系,以欺骗为目的,通常会被认为违背了中国《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目的是建立一种真实的情感关系,而“租借”人身关系显然不是社会所倡导的正常人际交往模式,也可能影响家庭的正常构成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院很可能认定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

2. 合同的无偿性与欺骗性难以界定:
虽然有些服务可能声称是“陪同”、“帮助”,但实际上往往伴随着金钱报酬或物质补偿。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金钱支付,且支付的理由是“扮演伴侣”,那么这笔钱的性质就值得商榷。是“劳务费”?还是“租金”?一旦涉及到“租赁人身”的性质,就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边界。
即使没有明确的金钱交易,但如果合同存在欺骗的意图,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欺骗行为。

3. 人身关系的特殊性:
婚姻、恋爱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真挚情感的人身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法律通常不干预人身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除了婚姻关系中的特定规定),但也不会通过合同来“租借”或“强制”这种人身关系。
合同的效力通常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之上。一个旨在欺骗他人的合同,其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方面):

经济纠纷: 如果支付了费用后对方不履行“扮演”义务,或者中途退出,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你试图通过合同来追讨费用或要求赔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因为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人身安全与隐私泄露: 对方可能利用你提供的个人信息或家庭住址,进行人身伤害、敲诈勒索或隐私泄露。合同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对方的个人行为。
情感纠葛与意外情况: 在相处过程中,如果双方产生了真实的情感,或者对方在“扮演”过程中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例如发生纠纷、事故),那么合同很可能无法提供任何法律保障。
对方的欺诈: 对方也可能利用你的需求进行欺诈,例如收取费用后消失,或者利用你的信息做违法的事情。

合同可能“保护”的极有限方面:

保密协议: 如果合同中包含明确的保密条款,约定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等,理论上,如果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你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同样,合同的有效性是前提。
行为准则约定: 可以约定一些行为准则,例如不得向你的家人透露虚假信息,不得私自联系你的家人等。如果对方违反,你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违约。但这种“违约”更多是一种道义上的谴责,法律上追究的难度很大。

三、更详细的分析和建议

“租”男/女朋友的行为本质上是基于一种“表演”的约定,而非法律认可的婚姻或恋爱关系。

1. 合同的无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借”人身关系,以欺骗为目的,可能触犯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人身自由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章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强调的是合同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意的原则,根据其性质或者目的,可能对他人产生不利益影响的,应当尽量避免。” “租借”男/女朋友的行为很可能对你的家人产生不利益影响,并且违反了社会的一般交往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效力的重要判断依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种行为的欺骗性,以及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风俗造成的潜在冲击,使得合同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 金钱支付的法律性质: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金钱支付,那么这笔钱的性质非常模糊。如果仅仅是作为“陪同”的报酬,类似于提供一种服务,那么可能可以构成服务合同。但是,服务的内容是“扮演伴侣”并进行欺骗,这种“服务”的合法性会受到质疑。
如果这笔钱被解释为“租金”或者直接与人身关系挂钩,那么合同极有可能因标的物不合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3. 法律保护的界限:
法律主要保护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它不应被用来“租赁”或“强制”人身关系,即使是为了应对社会压力。
如果发生纠纷,例如对方敲诈勒索,你报警的话,警察可能会认为你自身也参与了欺骗行为,或者难以界定其违法性,处理起来会比较复杂。

建议:

审慎考虑风险: 在考虑“租”男/女朋友之前,务必权衡其中的风险,包括被骗、隐私泄露、人身安全以及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寻找合法途径: 面对催婚压力,可以考虑更诚实、更健康的解决方案,例如与家人坦诚沟通你的真实想法和状况;寻求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学习如何与长辈沟通;或者通过正常的社交渠道寻找合适的伴侣。
明确协议内容(如果仍要尝试): 如果实在选择尝试,协议内容应尽量避免涉及人身关系的“租赁”字眼,更多地从“陪同”、“协助”的角度出发,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保密和安全保障方面。但请记住,即使如此,其法律效力仍然非常有限。
最重要是安全: 无论如何,务必保障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尽量选择有信誉的平台或经过朋友推荐的人。在见面和相处过程中,要保持警惕,不要透露过多的敏感信息。

总结来说,“租”个男/女朋友回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暂时缓解社会压力,但从法律层面来看,签订的合同很难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核心的欺骗性质和人身关系的特殊性,使得这类合同在法律上常常被视为无效。因此,在做出决定前,务必充分了解其中的风险,并优先考虑更加真实、合法的解决方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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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真是特别应景。

对于这类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我们可以搜一下相关的司法判例。答主以“租女友”为关键词在无讼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结果是一样的,没有民事案件,只有三个刑事案件。分别是焦作市中院2016年判处的郑腾飞故意杀人案,武汉市新洲区2014年判处的郭程抢劫、诈骗案以及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年判处的潘东亮强奸罪。

没有民事案件不代表没有纠纷,只能说明是人民法院对这样的案件根本就不予立案,换言之,法律不保护租赁女友的合同。

但我一直坚持的观点是,司法判例不应该成为我们思考的终点,不保护是事实,但应不应该保护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只要合同有效力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那我们来看一看这种合同是否有效力。

一、这种合同是否超出调整范围

合同的调整范围有限,人身关系不在合同调整范围之内。

打个比方,很多人认为只要签下字据,什么事情都有法律效力,最常见的是找律师咨询能不能写个字据断绝亲子关系的,这个臣妾真的做不到啊。

另外离婚协议也是一样,虽然协议里会明确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之后,协议才生效,婚姻关系并不是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解除的。

那么这种合同是不是人身关系合同呢?个人感觉并不是,这种合同虽然叫“租女友”合同,甚至抬头可能也是《租赁合同》,但这种合同本质上并非租赁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出租是物权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短期或者长期交付他人使用,以使用权交换财产的行为。但女性本人并非物,也不是财产,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使用权”,根本就不存在租赁的前提。

当然,如果合同中约定,付款之后女方要提供符合女友身份的服务,比如亲热、接吻、定期发信息慰问甚至不可描述等,这种就绝对不会受法律保护了。如果这种受法律保护那卖淫都要合法化了。

这里仅仅说女方跟着男方到家,谎称自己是男方女友,并配合出演角色,然后没有任何其他附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感觉女性在履约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时间是实实在在的,双方以合同形式对这种劳务行为的价值进行估价并约定支付相应对价并没有什么大问题。

男孩租一个女孩回家欺骗父母说是自己女朋友时,法律对这个合同予以否定,那么如果是男孩的奶奶病重,弥留之际就想看看唯一的宝贝孙子带个女孩回家,家人决定找一个女孩冒充男孩的女朋友回家,约定一天给多少钱,这个要不要保护?再或者,男女双方约定婚期,婚礼当天突发状况女方不愿意结婚,男方家下不来台,临时找了一个女孩假装新娘拜堂成亲,约定一天给五千块钱,这种协议法律又保不保护?

我觉得后边两种情形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情况与第一种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

二、这类合同是否无效或者可撤销

合同如果属于可以调整的范畴,就具有生效的可能,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后,就要看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单纯对照法律规定,我认为这种合同并非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的相对方是男女两方,双方之间并非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没有侵害国家或者公共利益,不是在掩盖非法目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任何一方存在重大误解,更不是显失公平。唯一可能沾边的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但仔细分析一下我觉得这种合同也不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首先恶意串通就不符合,民法上的“恶意”可以理解为明知存在某种情形,使得合同只要签订就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仍然签订合同。例如,债务人将自己名下财产低价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明知只要接受财产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决定接受财产。但租赁女友的合同并非为了侵害父母的利益。因为合同法保护的是经济利益,所以该条款中“损害第三人利益”所指的也应该是经济利益,租赁女友回家欺瞒父母,虽然父母知道真相后可能内心不快乐,但并不会给父母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所以我感觉这种合同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

三、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法总则中,反复强调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法,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依照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一个基本民法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必要限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能会被法院确认无效。同时公序良俗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在讲求准确性的司法实务中仅应起到消极防御的作用,即穷尽法条仍然无法对某个事物进行准确评价的情况下才可以诉诸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租赁女友的合同最有可能被否定效力的原因应该就是违背公序良俗。

但就我本人感觉来说,这种行为虽然标新立异,但并不违背公序良俗。背着妻子将遗产给小三是违背公序良俗,儿女故意拖延不送老人去合格医院治疗是违背公序良俗,但为了让父母开心撒一个善意的谎言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这里说的是租女友回家,而不是租老婆回家,男女朋友关系本就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只要两个人都说是,谁能评价他们俩是真的男女朋友还是假的男女朋友?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认定的事情。之前也听说过有的租女友回家过年,结果日久生情假戏真做,反倒是一桩美事。

其次,公序良俗指的是善良风俗,而不是所有的约定俗成的大众观念。比如家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是一种大家普遍认可的观念,但这个并不是善良风俗。

这种行为的出现本身就是父母对子女婚姻情感问题不当干涉导致的,如果不是父母逼婚逼到一定程度,我相信不会有任何一个人愿意花费这个金钱和精力租一个假女友回家糊弄事。

这种行为违背的是父母的意志,公众普遍认为父母对子女的婚恋具有干涉权,这就是一种约定俗称的观念习惯,但在我看来这并不是一种善良风俗,而是一种落后的封建糟粕。租女友回家反抗的是父母对子女情感问题的控制,违背的是一种错误的理念,而不是善良的风俗。

与其对租女友骗父母的行为予以否定,不如多多宣传,让父母不要干涉孩子的情感问题,这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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