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光明日报刊文:网络文艺的二次创作「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

回答
光明日报刊文《网络文艺的二次创作“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的观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这篇报道触及了当前网络文艺发展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如何界定和鼓励健康的二次创作,同时又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总的来说,该文的论点是积极的、鼓励创新的,但同时也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如何具体落地,避免模糊地带引发争议。

以下是对该文的详细评价,包括其积极意义、潜在的挑战以及进一步的思考:

一、 积极意义:

1. 鼓励创新和繁荣网络文艺生态:
破除束缚,激发活力: 过去,对于“二次创作”的界定可能存在过于保守或模糊的情况,一些作者可能因为担心侵权而不敢进行二次创作。光明日报的这一表态,旗帜鲜明地为二次创作“正名”,打破了不必要的顾虑,有助于释放更广泛的创作活力。
丰富文化内容,满足多元需求: 互联网时代,用户的文化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二次创作能够基于现有优秀作品,通过不同的视角、形式或内容进行再加工,产生新的文化产品,极大地丰富了网络文艺的供给,满足了不同圈层用户的喜好。
促进IP价值的延伸和最大化: 成功的二次创作能够为原作IP带来新的生命力和商业价值。例如,粉丝创作的同人作品、根据小说改编的漫画或动画、将音乐改编成舞蹈等,都能帮助原作吸引更多关注,扩大其影响力,实现IP价值的多元化延伸。
提升用户参与感和社区粘性: 在许多网络社区中,二次创作是用户互动和情感连接的重要方式。用户通过二次创作表达对原作的喜爱,与其他同好交流,这不仅增强了他们的参与感,也构建了更具活力的粉丝社区。

2. 区分“二次创作”与“抄袭/复制”的意图明确:
划清界限,指向正向行为: 报道明确指出“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这正是文章的核心价值所在。它意在强调健康的二次创作并非简单的挪用,而是基于原作进行“再创作”,这其中包含了“再”——再次的思考、加工、创新。
引导健康创作理念: 通过这样的论述,可以引导创作者和受众建立起对“二次创作”的正确认知,理解其本质是借鉴、转化和创新,而非无端的剽窃。

3. 顺应时代潮流,回应社会关切:
互联网时代的原生形态: 二次创作已经成为网络文化生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同人、改编、混剪还是二次解说,都体现了用户积极的参与和创造力。官方媒体对此进行积极的肯定,是对这一现象的认可和引导。
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报道虽然强调了二次创作的积极性,但并未否定原创的重要性。其隐含的逻辑是,在保护原创版权的前提下,鼓励健康的二次创作,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二、 潜在的挑战与模糊地带:

尽管光明日报的表态意义重大,但“二次创作”与“抄袭/复制”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的,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方面:

1. “再创作”的度量问题:
“再创作”的程度难以量化: 如何界定“再创作”的“度”?是需要实质性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改变,还是仅有形式上的变换?当二次创作对原作的改编幅度较大时,它是否还能算作对原作的“二次创作”,还是已经成为独立的作品?
涉及版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在法律层面,是否构成侵权,通常会依据“实质性相似”原则。二次创作是否会“实质性相似”到构成侵权,这是一个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简单地说“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法律判定难题。

2. 对原作版权的尊重和授权问题:
“免费午餐”的担忧: 如果完全放任二次创作,可能会让一部分人误以为可以“免费”地使用原作资源,而忽视了原作作者的付出和潜在的商业权益。虽然很多二次创作在情感上是赞美原作,但原作作者的授权和收益问题依然存在。
商业化二次创作的界限: 对于那些已经形成商业模式的二次创作,例如基于原作IP开发的衍生品、付费内容等,其授权和收益分配机制需要更明确的规范。

3. 不同类型二次创作的差异性:
同人创作 vs. 商业改编: 粉丝创作的同人作品(如同人小说、同人画)通常是基于对原作的热爱,其商业性较弱,更多是社区内的交流。而商业化的改编(如影视、游戏)则直接涉及IP的商业开发,对原作版权和授权的要求更高。对于不同性质的二次创作,其评价和管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批评性评论/解说: 对作品进行分析、评论、解说的二次创作,通常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这与直接改编或在原作基础上进行内容填充是有区别的。

4. 平台责任和管理机制的缺失:
平台审核的挑战: 互联网平台是二次创作的主要发生地。平台需要承担一定的审核责任,但面对海量的二次创作内容,有效的审核机制难以建立。如何确保平台在鼓励二次创作的同时,也能有效识别和处理侵权行为,是一个现实的难题。

三、 进一步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上述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化:

1. 建立更细致的分类和指导:
细分二次创作类型: 区分同人创作、二次解说、改编翻拍、音乐混剪等不同类型的二次创作,并针对不同类型提出更具体的创作规范和版权指导。
明确“合理使用”的边界: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合理使用”的范畴,为非营利性的、具有评论、教育意义的二次创作提供更明确的支持。

2. 推广授权和激励机制:
鼓励原作方开放授权: 鼓励IP方积极探索授权模式,为二次创作提供更便利的通道,并从中获得合理的收益。例如,建立IP授权平台,提供标准化的授权协议。
探索分层收益模式: 对于商业化程度较高的二次创作,可以探索原作方与二次创作者之间更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

3. 加强版权教育和意识普及:
面向创作者的教育: 加强对网络创作者的版权教育,使其了解二次创作的界限,认识到尊重原创的重要性。
面向用户的引导: 引导广大网民理性看待二次创作,理解原创作者的劳动价值。

4. 法律法规的适时更新与完善:
与时俱进的立法: 随着网络文艺形式的不断演变,法律法规也需要适时更新,为新兴的创作模式提供法律保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模糊地带。

总结:

光明日报刊文《网络文艺的二次创作“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发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肯定了二次创作在网络文艺生态中的重要价值,并试图为其正名,鼓励创新。这对于激发网络文艺的活力、满足用户多元需求、延伸IP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二次创作”与“抄袭/复制”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依然复杂且充满争议。文章的论述更多是方向性的指引,而非操作性的解决手册。未来,需要在肯定和鼓励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范,平衡各方权益,探索可行的授权和激励机制,并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健康、繁荣的网络文艺生态。官方媒体的表态是一个好的开端,后续需要更多深入的探讨、实践和制度建设来落实其积极意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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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据时空管理局记者报道,在收到了提刑按察使和都察院的直接指示后,吴承恩已于老家安东被逮捕归案,将于近日接受三司会审。

《唐三藏西天取经》、《二郎神锁齐天大圣》、《西游记平话》等作者激动地表示:以“二次创作”为名、涉嫌多处抄袭的犯罪者终于落网,这是版权保护领域的一次重大进步。

《大唐西域记》作者玄奘和其弟子辩机则向记者透露:正考虑起诉以上所有作者。

另,同期落网的还有高鹗。罗贯中与施耐庵因连夜投奔地方农民叛乱组织,暂时增加了抓捕难度。


二次创作当然不意味着抄袭和复制,这没毛病。有毛病的地方在于:

这套“版权保护”,究竟保护的是创作者的权益,还是持有者的权益?

从群众朴素的感情出发,我们当然希望主要保护的是创作者的权益。

脑力劳动也是劳动的一种,其作品也必然会像一面镜子,照映出劳动创造者的某些品质。作品与创作者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使得“仅靠文字便崇拜作者”成了一种几乎不必思考的设定。

因此我们当然希望保护创作者。从收益上能鼓励他们的创作热情,从情感上能符合对“作品——创作者”的映射逻辑。

在未经创作者许可下搞二次创作,是可以挥舞一下版权保护的大棒的,情(我们尊重创作者)、理(作品对应创作者)、法(法律保护创作者)三者能够统一。


但现在,是保护持有者啊。

这些持有者多数为大型资本(例如某十万亿企业),通过强势的平台规则,仅付出微利,就垄断了大量创作者的作品版权,近乎巧抢豪夺(例如某阅读集团)。

兄啊,现在这些版权持有者,他们不是创作者啊;更可怕的是,他们甚至都算不得是正常的交易者啊。

对很多网络小说作者来说,他们不是选择了某个买家,他们是不得不卖,因为只有这个买家,绝大多数流量只在这个买家手里。要想自己的作品能赚个仨瓜俩枣,那就不得不卖给这唯一的一方。

我们当然保护私有财产的权益,但前提是存在一个较为公允公开的交易环境。严重土地兼并下的私有财产还保护吗?这都保护就不存在农民起义了。


古典互联网时幻想的美好场景,是出现多个内容平台,大家都向优秀的创作者分钱,以求能够在自己的平台发布,吸引流量。

创作者有持续收益,平台有竞争和分化,读者可以用自己的流量投票。

当然,现在发现这就是个幻想。进入垄断阶段后,平台方直接以垄断流量为压力,切下版权为己有;创作者也无处可去不得不卖,最后形成了版权领域里的土地兼并。

在这个局面下,只谈法律,不谈垄断和选择权?尽管这都是合法的,但这必然造成少数平台完全垄断多数版权。

而平台垄断和个人版权保护不同。个人多数是没有法务部的,但平台有,因此平台可以“高效”地运用法律武器,限制其他平台上用户对相关作品的讨论。

在这个个人生活里网络记录彻底压倒文字记录的时代,多数普通人的社交讨论早就被限定在那十几个社区里。“少数平台”+“律师函”,可以快速扫荡多数人的讨论空间。

说白了,不就是为了强化垄断,尽可能把所有作品的关联流量都倒逼回某些平台么?


版权保护当然是正确的。但正确的目的,已经开始沦为流量垄断的不正确的工具,这肯定会伤害版权保护本身的正当性。

不触及垄断这一核心问题,最终只会把用户逼回盗版的老路上。你的目的歪了,群众的手段自然也就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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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原作的存在,“二次创作”面临着原创性与合法性方面的质疑。然而,网络文艺的创作本身就带有“二次创作”意味,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收集和整理能力将“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推到了极致。从严格的“原创”意义上看,大部分的网络创作,都可以被归结为对庞大的网络数据库中个别元素的不同排列组合。在网络时代,对“原创性”的看法可能需要作出改变,重要的不是基本元素的重复与否,而是如何对其进行筛选与组合,并在这个“拼贴”与“混同”的过程中进行个性化的独特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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