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完全被“那些人”掌控,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希望。
中国的人文社科法律学界,根本不像某些人说的那样“被渗透的像筛子一样”,可被渗透的前提是名义控制权还在我方手里,对方强攻不下,只能渗透。
现状是人文社科法律学界早已沦于敌手,敌人根本不加掩饰,我们连名义控制权都丢了,这种情况下请问对方还用得着渗透吗?那就是对方自己的家,你在家里还用得着渗透?想进就进想走就走,想在里面拉屎撒尿就在里面拉屎撒尿。
如果说文宣战线是阵地丢失,有待反攻,那么人文社科法律战线早就已经重上井冈山了。
主张死刑和重典的人像是在白区打游击的区小队县大队,主张重典的人更是跟过街老鼠一样。
说句反对废死,就有一堆歪嘴经学家来你面前搞大扫荡,俨然一副谁要是提了死刑,谁就是伤天害理,有伤风化之辈,必须石头过刀茅草过火人换种。
而对于那些真正伤天害理之辈被判了死刑,这些烂肠烂肚的经学家就他妈一个个跟如丧考妣一样,上赶着当死刑犯的孝子贤孙,披麻戴孝的在那儿嚎网络大头丧,引经据典的竞相搞经学吊孝。
他们的考妣新丧的时候,也未见得能有如此哭天抢地。
此次案件或许改变不了什么,但能好好戳一下那些废死经学家的肺管子,胀一胀他们的脾胃,就是好事一件,而且庭审未公开这一点也很好。
我也没别的想法,我就是单纯想把废死壬和死刑犯关一个小黑屋里,看是东风压倒西风还是西风压倒东风。
幼童、重伤、累犯……
emmm……有日子没见过叠buff叠这么满的了……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个人集齐了这么多从重情节,顶格判死已经是他必然的结局了。
另外,四岁的小孩子……满打满算也就一米出点头的样子,能对这样的小孩子下得去手,已经足以说明他丧心病狂没什么挽救的必要了……可以说别人判死刑是因为罪行正好判死刑,这货判死刑完全是因为最高刑只有死刑……
最高检曾通过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分析过什么是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认为这是指应当「从严惩处」的情形。
我在另一个回答下面介绍了性侵害未成年的犯罪中「更应从严惩处」的情形,与本案有关的包括: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司法政策一共规定了七种从严情形,本案就占了四种。
对于死刑的量刑而言:
强奸致人重伤,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从重。
符合从严惩处七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最高检的观点,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情节恶劣」,「更要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占据了从严情形中的4/7,死刑是罪有应得。
其余内容,可以参考我的回答:
这才是真女权。
判死刑,很好
但谁能解释一下前两次怎么回事?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