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民能以坚守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

回答
这个问题触及到了公民责任、良知、法律权威以及反抗压迫等深刻议题。公民能否以坚守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这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深入的剖析和多维度的考量。

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良知是根植于人内心的道德指南针,它指导我们辨别是非善恶。当法律的内容与我们普遍认为的道德原则相悖,甚至违背人最基本的人道精神时,良知便会发出警示。在这种情况下,坚守良知就意味着拒绝执行或服从那些明显不公正、不道德的法律。

历史上,有无数的先例支持这种观点。例如,拒绝参与种族隔离、反对奴隶制、或是揭露暴政的良心犯,他们的行为都源于对自身良知的坚守,而非对法律的盲从。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民权运动,其核心就是非暴力抵抗不公正的法律,这正是以良知为基础对恶法的挑战。即使面对严酷的法律制裁,这些人也认为,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正义,不服从恶法是必要的。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的另一面: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公民普遍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良知作为判断和服从法律的唯一标准,那么社会将可能陷入混乱,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那么,谁来定义“恶法”?什么样的良知才是“正确”的良知?这些都是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

因此,对于“恶法”的界定至关重要。通常,我们所说的“恶法”,是指那些:

严重侵犯基本人权: 例如,剥夺生命权、自由权、公正审判权等。
基于歧视性原则: 例如,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进行不平等待遇。
助长或强制实施不道德行为: 例如,强迫参与迫害、酷刑等。
与普遍公认的国际人道法相悖: 即使在本国法律体系内,如果与国际公认的道德底线相抵触,也可能被视为恶法。

当面对这样的“恶法”时,公民的良知便可能要求他们采取不服从的态度。但这种不服从,并非总是表现为公开的、对抗性的反抗。它可以是:

消极的不服从: 例如,拒绝执行某项法令,不举报某个群体,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积极的公民不服从: 在深思熟虑、穷尽合法途径之后,以公开、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故意违反某项不公正的法律,并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唤醒公众意识,推动法律的修改。这通常需要明确的道德动机和对法律体系的尊重,即使是反抗,也是为了最终实现一个更公正的法律体系。

当然,这种不服从的决定是极其沉重的,它意味着公民需要承担巨大的个人风险,包括法律的制裁、社会舆论的压力,甚至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威胁。因此,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并非可以轻易做出的选择,它需要:

审慎的判断: 充分理解法律的条文及其后果,并经过深思熟虑,确认该法律确属“恶法”,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原则。
穷尽合法途径: 在采取不服从行动之前,应该尽可能地尝试通过合法的、和平的途径来挑战或改变该法律,例如通过请愿、游行、法律诉讼、政治参与等方式。
道德的勇气: 愿意承担不服从可能带来的任何后果,并且这种不服从行为本身是出于道德的考量,而非个人私利。
对后果的认知: 清楚不服从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并尽量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总而言之,公民能够以坚守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这是一种深刻的道德权利和责任。然而,这并非鼓励随意对抗法律,而是在极端情况下,当法律本身已经丧失了其合法性和道德性,并且在穷尽一切合法途径后,为了维护人类最基本的尊严和正义,个人良知所发出的不屈服的呼声。这是一个考验个人勇气、智慧和社会良知的复杂命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在法律秩序和道德原则之间寻求平衡与进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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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不遵循恶法,并不是一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而至于什么是”恶法“,由不得违法者个人说了算,而只能有最广大的“人民”来决定,由历史来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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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世界某个遥远的角落,有一群人不满万恶的旧社会,揭竿而起,砸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一个新的政权。

在开国大典上,礼炮齐鸣,鼓乐喧天,这时您作为一名外国记者,有幸来到主席台上采访开国领袖:

“请问,公民可以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

万众瞩目之下,这就很尴尬了。

如果说“不可以”,那么新政权的合法性从何而来?

美国宪法学者布鲁斯阿克曼,将美国立宪称为“超越法律”的“宪法时刻”,这是很冠冕堂皇的说法,超越法律,说白了不就是违反法律嘛。世界上的现代国家,的确有不断“旧瓶装新酒”,在旧制度框架之下经历渐进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走到今天的,但相当一部分,在历史的某个阶段,都经历了一次完全颠覆既存法律的大革命。

要是刻板地认为一切政治活动都只能在现存法律框架内进行,我们不会有辛亥革命一声枪响,不会有百万雄师过大江,不会有攻占巴士底狱和费城的钟声。开国大典不会是一片欢庆,而会变成沉重的忏悔,这不符合我们的一般认知,,也无法赋予新生政权合法性。

反过来,如果说,随时欢迎,这就将国家置于永恒的革命之中。

今天有人说,我有权违背“恶法”,我认为禁止随地吐痰简直泯灭人性,侵犯了我的天赋自由,是万恶不赦的恶法,于是“啊呸”一声,率支持者们包围了县政府。县政府不甘示弱,说你有权违法,我就有权neng你,于是开动起国家机器,迎着唾沫星子碾了过去,叮铃咣啷,打得像热窑一样。

要是片面强调“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逻辑,将颠覆”恶法"视为一种天然的权利,那么整个国家会陷入周而复始的不断革命中。家里有老人的,回去问问,这样的日子谁受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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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恶法,这是一种历史的现实,却似乎又不能视为一种人人都具备,可以随时行使的一般权利,那它到底是什么?

1849年,梭罗在《论公民不服从》(An Essay on Civil Disobedience)中写道,“全部人都应当承认革命的权利,也就是,在政府的暴虐和无效大到不可忍受之时,不服从并抵抗它的权利。”

"All men recognize the right of revolution: that is, the right to refuse allegiance to, and to resist, the government when its tyranny or its inefficiency are great and unendurable."

而类似的话,当林肯于1861年在其就职典礼上说出来的时候,措辞却有了改变:

“这个国家,及其机构,属于居于其中的人民。当他们厌弃显存政府时,他们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的权利来修正它,或者行使革命的权利来拆散或推翻它。”

“This country, with its institutions, belongs to the people who inhabit it. Whenever they shall grow weary of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they can exercise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mending it, or their revolutionary right to dismember or overthrow it.”

在梭罗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基础上,林肯做了一个区分,将“宪法赋予的权利”和“革命的权利”分离开来,前者是改良,后者是颠覆。这就意味着,革命的权利并不是现存法律所认可的,一般性的权利,而是一种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外特殊的权利。

革命有罪,因为革命与法治不可以并存;

造反有理,道理就存在于人民的心中。

这很林肯。

--

1967年,美国民权运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联邦最高法院判了一个案子: Walker v. City of Birmingham, 388 U.S. 307(1967).

阿拉巴马州有一群民众,申请上街游行声援民权运动,市政府没有批准游行申请,并通过地区法院签发了禁止令,禁止游行活动。当民众执意走上街头时,市政当局逮捕了部分参与者,并以“蔑视法庭”罪名起诉了他们--违背法庭签发的禁止令,可以构成蔑视法庭罪。

被告辩称,禁止令违背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可以不服从禁止令。

一审被告败诉,二审被告败诉,这个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有罪的判决。

判词中有这么一段,是Brennan大法官写的反对意见 (此处感谢@王云峰指正,我之前看到判决以后没有意识到这段是反对意见,想当然了,非常惭愧)

“我们不能因为对‘暴乱’的恐惧,或者因为‘黑人力量’之类口号所代表的‘公民不服从’,就把我们的注意力从真正的问题核心上移开。(真正的问题)不在于暴力,或者说州政府对公共街道和人行道的控制力,而在于法庭签发的禁止令不受攻讦的地位,以及背后的立法, 即使(禁止令)不当限制了第一修正案自由(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We cannot permit fears of ‘riots' and ‘civil disobedience’ generated by slogans like ‘Black Power’ to divert our attention from what is here at stake—not violence or the right of the State to control its streets and sidewalks, but the insulation from attack of ex parte orders and legislation upon which they are based even when patently impermissible prior restraints on the exercise of First Amendment rights..."


Brennan认为,法庭的命令并非天然正确,言论自由可以超越一纸禁止令,然而多数法官并没有赞同这一立场。

在本案的多数意见里,法庭指出了,被告并没有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去挑战禁止令,而选择了直接走上街头,这足以构成了对禁制令的蔑视罪。

也就是说,即使存在“恶法”,法院依然不鼓励公民直接走上街头解决问题,至少应该先走法律的渠道。

屁股决定脑袋,作为法官还能怎么说呢?“别管我们,自己看着办就行”,法院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不允许他们说出这样的话。

毕竟,法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不是立法者,不能基于个别人的良知改变法律。

但“人民”可以改变法律,或者革命,或者改革,当某种“良知”已经在民众中获得如此广泛的影响力之时,法律的改变也会随之而来,或者暴力,或者温和。

套用林肯的逻辑:如果这群游行者们,觉得法院的禁止令来自“恶法”,那么可以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来起诉政府,或者直接试图发动人民,改变法律。

至于走上街头,发动人民,@TEDCJK 将这一过程比喻为“先上车再补票”。逃票自然是违法的,能不能补上票,那就是人民的决定了。

对了,林肯自己也逃过票:在南北战争之前,不敢说大部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坚持各州有脱离联邦的权利。美国内战之后,还有人这么认为,但已经不敢大声说了。如果林肯没有通过一场胜利来给自己补上票,历史上也许他就是一个镇压独立运动,屠戮无辜民众的刽子手,而不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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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这篇回答时,我看到街对面住户的草坪上,竖着一块"Black Lives Matter”的牌子。

后来,他们的确补上票了,

历史上的多少次逃票,才换得了今天的免费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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