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合理?为什么?

回答
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古老且充满争议的哲学和伦理难题。历史上,从政治哲学到个人道德选择,这个问题从未停止过被探讨。它的合理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取决于我们站在哪个角度,以及我们如何定义“合理”。

首先,让我们尝试理解“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这两个概念。多数人利益,通常指的是对构成社会大部分人口都有好处的事情,例如公共卫生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等。而少数人利益,则可能指代那些在特定群体中才能体现的利益,例如少数民族的文化权益、特定职业群体的安全标准、或者在财产分配中受到不利影响的群体。

支持“为了多数人利益而牺牲少数人利益”的论点通常基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思想。 功利主义的核心在于“最大化整体的幸福感”或“最小化整体的痛苦”。在这种视角下,如果一项政策或行动能够为绝大多数人带来显著的益处,即使它对少数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这种损害相对于整体的益处来说是可接受的,那么它就是合理且道德的。

举个例子:修建一条大型水利工程,可能需要征收少数居民的土地,但这会为成千上万的农民提供灌溉水源,提高农业产量,保障粮食安全,最终造福整个地区的人民。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牺牲少数人的土地所有权,换来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是值得的。

另外一种支持的理由可能来自社会契约论(Social Contract Theory)的某些解读。 虽然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个体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如果少数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多数人的安全或福祉,那么为了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被允许的。

然而,这种“牺牲”的合理性并非没有边界,且存在着许多严重的质疑和反对的声音。

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基于权利(Rights)和正义(Justice)的原则。 很多哲学流派,如康德主义(Kantianism)和自然权利学说,强调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因为多数人的意愿而被随意剥夺或牺牲。每个人都应该是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他人利益的工具。因此,即使是为了多数人的幸福,也不能非法或不公正地剥夺少数人的生命权、自由权或财产权。

从这个角度看,即便牺牲少数人的土地是为了多数人的福祉,如果这种牺牲是以非法征收、缺乏公正补偿或严重侵犯其基本尊严为代价,那么它就失去了合理性。

另一个重要的考量是“牺牲”的程度和性质。 什么是“可以牺牲”的利益?如果是轻微的不便,那么为了更大的公益可能尚能被接受。但如果是生命、自由、尊严等根本性权利,那么即使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其合理性也会受到极大的挑战。例如,为了解决某个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而大规模拆除少数人的住宅,这种牺牲的代价就显得过于沉重,与多数人的利益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权衡问题。

此外,我们还需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可能性。 在民主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固然重要,但如果多数人滥用其权力,忽视或压制少数群体的合理诉求和基本权利,那么这种决策将是对社会公正的严重破坏。历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少数民族、宗教群体或政治异见者因为不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而遭受迫害。

因此,判断“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合理,需要一个审慎和多角度的评估过程。

1. 利益评估的公平性: 我们需要确保对“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的评估是公正且客观的,不能简单地通过人数来衡量,而要考虑利益的性质、重要性和紧迫性。
2. 牺牲的必要性与比例性: 牺牲是否是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唯一途径?牺牲的程度是否与所要追求的利益相匹配?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减少或避免对少数人的损害?
3. 补偿机制的公正性: 如果确实需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公正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是物质上的,也应包括对他们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4. 权利的底线: 是否存在某些基本人权是绝对不能被牺牲的,即使是为了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例如生命权、免受酷刑的权利等。
5. 过程的公正性: 做出牺牲决定的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并给予了少数人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总而言之,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特定的情境下,并且在严格的限制和公正的程序下,可能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例如,在极端危机时期,为了整体生存而进行的资源再分配。但这种“合理性”绝非绝对,它始终受到对个体权利、正义和基本人性尊重的约束。我们必须警惕将这种原则极端化,从而导致对少数群体不公正的待遇。一个真正公正和有韧性的社会,往往是那些能够平衡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利的社会。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请问,打土豪分田地,做的对不对?

user avatar

对这个问题,我们人类主要有四种半不同的思考方式: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义务论(Deontological)的、目的论(Teleology)的和契约论(Contractarianism and Contractualism)的。再加上半个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的。

每种不同的思考方式都会对这个问题得出不同的论证和结论,下面一一进行讨论。

题目描述里以帕累托效率去定义道德及“善”的思考方式落入后果论的范畴,具体来说是效用主义(Utilitarianism),这种思考道德问题的思路是:规定一种测量人的福祉(well-being)的单位,命名为效用(utility),此时效用的量可以作为福祉的近似值,因此最大化效用也就近似于最大化社会福祉。

效用主义主要有三种对效用的规定方式,分别是享乐主义(大脑能感受到的愉悦或者分泌的多巴胺)、客观清单主义(一张列明了能增进人的效用的清单)和偏好主义(人做出的选择所揭示的偏好)。

回答题目的问题时(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合理?),这三种对效用的不同规定会导出非常不同的结论,例如享乐主义会追问(牺牲少数人所减少的+一些人因良心折磨而减少的)愉悦是否不大于(被保留下来的+一些人因施虐感而获得的)愉悦;

而客观清单主义就需要论证牺牲少数人是否在可以增进社会效用的物品清单上面,如果不在那么作出这个选择当然不符合最大化效用的效率定义。因此,帕累托效率的标准并不能保证得出题目中的结论,这有赖于不同的效用规定。[1]

除了效用主义之外的其它后果主义也并非一定会导致我们做出牺牲少数人的决定。例如有一种后果主义叫做“规则后果主义”,它说:人们应该对理想规则怀以忠诚,如果人们都能接受理想的规则,最好的后果必将会产生。用Brad Hooker的话来说“一个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正确的行为是被道德规范所允许的行为,这种道德规范对主体所属的社会来说是最优的。一种最优的规范是被设计成最大化福利或善(因此,是功利)的。”[2]

由于我们可以很轻易地设想一种为了最大多数人的福利而禁止牺牲少数人的理想规则(例如为了预防规则被一步步篡改为暴政而禁止以任何形式牺牲任何人),因而我们可以说规则后果主义原则上不支持牺牲少数人,

义务论的思路是这样的,道德判断的客观依据是我们的“善意志”,行为动机(而不是后果因素)才是我们伦理的来源,我们认为应该无条件的出于义务而行善。举新康德主义为例,新康的代表人物文德尔班说:“尽管对个别价值和意志目的的认识和划分等级各有不同,但是在总体上承认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习俗,特别是承认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利他主义,在这一点上它们的意见是一致的。”[3]

从义务论的角度来说,所谓有价值的人类行为首先得指向先天的道德形式,包括利他主义和不伤害他人在内,这些先天道德形式有利于积极的道德心理建构,是人之为人的必然要求。眼前为了多数人牺牲了少数人看似有利,其实是在浊化人的道德心智,逐渐使人堕落为不知何为人之意义的动物。因而义务论应当很难支持牺牲少数人成全多数人。

至于目的论的思路,我没有能力给出一个比较确切的概括,因为目的论哲学牵涉到我几乎不涉猎的神学和经院哲学、宗教哲学的研究,这个角度可以请 @Johann Faust 来分享。

契约论的思路大概是这样的:道德应该仿效人们相互间所同意的互惠或地位平等的人之间的合作,或者预设于其中。一个行动是对是错必须取决于该行动是否符合或违反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平等的人们之间达成的或者可能达成的合乎需要的契约的对象。[4]

听起来和规则后果主义有点像,但实质不一样:规则后果主义里的规则建基于最大化福利之上,而契约论的道德原则不关心后果如何,只关心各方是否理解并接受。

契约论的道德哲学研究用到了不少博弈论的技术,很有意思。举个代表性的例子,罗尔斯在《正义论》的中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推导出全社会都将公认的正义二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思路就是典型的契约论论证。

如果你接受罗尔斯版契约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原则,那么牺牲少数人的决策也是很难做出来的。但契约论并非绝对排斥牺牲别人,毕竟罗尔斯自己也说过,如果遇到希特勒那样的人,他不会试图跟他说理,而是给他一枪。[5]关键之处在于作出决策的过程是否经得起(经过理性论证且被公认的)道德原则的审视。

一开头提到的德性伦理学,大概是这么个思路:哪些美德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应该具备的?一个具备美德(例如诚信、不滥杀)的人并非将美德作为达成其它目标的工具,而是全心全意地接受与美德相关的各项理由是考虑是否从事某个行为的重要因素。例如,仅因为相信「诚实是上策」 而说实话的人,并不算是诚实的人。

不难想见,冷酷决断(决定牺牲少数人)是不是我们的自然美德呢?这是可以争论的,不同的文化视不同的性格特点(charactertraits)为美德;美德之所以为美德,是相对于文化与社会的。例如,尚武、好战的A社会特别注重勇气等美德,那么他们就更可能视冷酷决断为一种近似的美德。一个平静富裕的B社会可能会将慷慨大方和体恤生命视为重要的美德,因而拒绝对他人作出决断。

这里就会存在道德运气的问题:一个人生在A社会还是B社会是纯粹运气相关的,因此我们怎么能凭借这种随机事件评价这个人的德性如何或者道德与否呢?对道德运气问题的简单讨论可以看我的相关回答:

如何评价《进击的巨人》最终季第八集 ? - 放学请找我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4422

这里提了那么多思路,可以这里来区分,以免混淆:我们把规范伦理学的关注视角划分为三个维度,分别是行为主体、行为本身(动机和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那么义务论、契约论就属于关注行为本身的规范视角,后果主义就属于关注行为后果的规范视角,而德性伦理学则是关注行为主体的规范视角。

为什么我说德性伦理学的思路只能算半个呢?[6]我不知道诸位有没有这种感觉,我上面提到的德性伦理学的规范视角(道德主体的美德并非工具,而是理想生活本身)其实有着浓烈的目的论色彩:美德并非工具、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因此我一直以来不大能接受把德性伦理学作为单独的一种规范视角,虽然也不认为德性伦理学可以被后果论和义务论所兼并,但是我个人认为德性应当是目的论范畴。这是个人看法,不足为凭,听听就好。

参考

  1. ^ 可参见Guy Fletcher, The Philosophy of Well-Being, 2016.
  2. ^ 布拉德·胡克(Brad Hooker)《理想代码,真实世界》,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8页。
  3. ^ 文德尔班,1993年:《哲学史教程》,商务印书馆,第919页。
  4. ^ 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自利的契约论和非自利的契约论,《世界哲学》2005年第4期,第10页。
  5. ^ 这个典故我最早是在周濂《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里看到的,周濂也是转述德雷本上课时的发言,所以可看作传闻,不可全然当真。
  6. ^ 这里还有个历史原因是德行伦理学虽然曾经盛极一时,但到了启蒙时期(十八世纪)受到义务论和各种后果论(主要是效用论)的冲击,声势渐衰;直到1950年代才逐渐复苏,但在学界一直以来都没有被完全认可。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