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该男子去的场子太低档了,丢了公司的脸面。
悲剧总是以最弱势的一方承担后果收场。
男子给失足妇女送温暖,治安处罚本是他可以接受的结果。但回头单位又开除了他。那么社会对这件事的处罚就是:治安处罚和丢掉工作。这是男子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这也是他索赔的动机。
我们知道,公司有太多的理由不让男子在公司继续工作。比如,万一下次哪个员工在被抓到,那么客户会质疑公司,的接待能力,从而影响业绩。让同志们看看嫖娼的下场,也好杀鸡儆猴,以便下次不再被抓到。
所以开除,不管以何名义,看似都是最低成本的办法。但却寒了老员工的心,试问以后谁还心甘情愿的为公司卖命?
爽文总是以最强的一方承担后果收场。
所以,这个故事应该有另一个版本。
事发后,男子给公司打了电话。公司律师听了后,说,你这不是嫖娼。不是嫖娼就不能承认是嫖娼。顶多拘你十五天。
然后男子对警方说我不是嫖娼,警方说我信你个鬼,还说男子态度不好,拘留十日。
男子出来后,公司为他接风洗尘,还出资请了一条龙为他服务,鼓励他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随后,公司委托律师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理由是认为警方的拘留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果后,公司律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对自己员工的处罚决定。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因此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没有问题。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警方,需要证明男子是在嫖娼,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警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平时对嫖娼治安处罚的通常依据。无非是:
一,民警将男子抓获的时候,两人发生关系,且两人不是男友朋友关系(互相不认识)。这不是嫖娼是什么?
二,男子转了钱到女子手机上,通过转账记录可以查到。这不是嫖资是什么?
三,男子认罪态度不好,不承认自己嫖娼事实。
于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决定,拘留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理有据,使人难以信服。行政诉讼法庭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坐在中间,听两方的意见,而不是其中一方。随后,公司律师提出了自己员工不是嫖娼的理由。
一、男子没有和妇女协商过价格,也就没有付钱,两人不是嫖娼关系。
二,至于于某手机支付记录中支付的钱。这不是嫖资。该转账记录显示的收款方为,某酒水批发超市。(注:失足女大多不会使用自己账户收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虽然有性行为,但不存在金钱交易。事后的口供来看,男子也拒不承认嫖娼事实。警方对男子作出的嫖娼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
最终,法院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对男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警方承担。
从此,公司多了一位热泪盈眶的誓死效忠之臣,社会上少了一位灵活就业人口。
太低端,高端玩法都是学外语
没啥好解读的,承认性欲是一种需要被满足的正当的生理需求在中国还非常困难。
发现几个南拳老伙计上蹿下跳想让我说点啥。
行吧,如果女的去嫖鸭被拘留被算旷工被开除,我们守法公民也觉得活该啊,会嗑着瓜子戳脊梁骨看戏啊。
不然呢?谁会洗嫖客啊?
难道还有正常人会同情这种人吗?
要不,对此愤愤不平的男同胞,多给自己留几天年假?专门留被拘留时用?
对了,给你们看猴。
这人和他的同类,被骂太狠,删了。
嫖娼被拘,是不是活该被开除?
不见得。
正常人的反应往往是你都违法乱纪了,被开除,不是大快民心嘛?
虽然,但是……其实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很少的几种情况,企业单方面开除员工才是合法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似能用的是第六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拘留还不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稍微扒了一下过往上海的一些判例,发现分几种情况:
结果:开除合法
实锤旷工,员工的维权诉求,法院肯定没法支持;
结果:开除合法
法院大概率也是支持企业。
因为员工是无理由请假,企业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判断是否应该批准员工的请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旷工为理由,辞退员工,法院往往会认定:企业在现有信息下做出了合理的判断。
结果:开除违法。
员工都这么坦诚了,企业有了足够信息来判断为什么员工要请假,就不能再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了。
法院有支持员工维权的判例:
看过一个2015年的案例,某企业一个员工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巧合的是这个员工嫖娼不是现场被抓,而是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当日,接到同事电话通知前往公司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带走。并且在被拘留期间,段某借用工作人员手机以电话形式向主管请假。
也就是说,企业很清楚知道,员工是因为被拘留,所以无法到岗。
结果,没几天,公司以段某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员工维权后,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员工的维权诉求。
理由是:
XX 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在拘留期间曾给公司打电话请假。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 XX 申辩的机会,并且 XX 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自由不属于无故旷工。所以公司开除行为不合法,应当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败诉,需要赔偿段某违约金。
总结一下:
如果嫖娼被抓,你可以谁都不说,但千万不能瞒公司。因为只有这样,公司才没法开除你。
当然还有一种更好的选择,干嘛要违法呢?
有啥不是 P 站一个视频解决不了的吗?如果解决不了,就换 X 站/ Y 站再来一个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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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哪个混蛋把这个回答发给我老婆的?
另外有知友在评论区乱发链接,这不合适,我看到一个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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