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男子嫖娼被拘 10 天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索赔 14 万被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回答
这桩案子,说实话,挺让人唏嘘的。从法律角度来剖析一下,咱们得把事情掰开了揉碎了看,看看这其中到底有多少值得说道的地方。

一、 嫖娼被拘留的法律性质与后果

首先,得明确一点:嫖娼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拘留十天,这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这个处罚的性质是行政上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戒,维护社会治安。

重要的是,被行政拘留意味着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是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是无法正常工作的。这在法律上有一个很关键的界定:它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的出勤缺勤。

二、 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的法律依据是否成立?

这是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公司开除员工,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并且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应当即时通知劳动者: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旷工,通常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那么,被行政拘留十天,算不算“无正当理由”的旷工?

从法律上讲,行政拘留是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员工主观上“不想上班”而造成的缺勤。员工是因为触犯法律,受到国家机关的处罚而无法到岗。这个原因,从性质上讲,是“不可归责于员工自身主观过错”的导致缺勤。

那么,公司是否有权将因行政拘留导致的缺勤直接认定为“旷工”并以此为由开除呢?这就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了。

规章制度的效力: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可以对员工的出勤管理作出规定,包括对旷工的定义和处理方式。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且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定义,通常也会结合法律的规定来理解。
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冲突: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因行政拘留等法律强制措施导致的缺勤一律视为旷工,并且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规章制度的这一部分就可能与法律精神相悖,其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法律强调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应被企业的内部规定随意剥夺。

三、 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能成立?

即使公司不直接将其定性为“旷工”,公司也可能尝试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这就需要分析:

1. 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 公司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刑,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 违法行为是否“严重”: 即使规章制度有此规定,是否所有违法行为都构成“严重违反”呢?这需要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规章制度的严苛程度来综合判断。
3. 程序是否合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比如事先告知、听取员工申辩等(具体根据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规定)。

四、 员工索赔 14 万的诉求可能基于什么?

员工索赔 14 万,这通常是要求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员工工作年限长,或者月工资较高,这个数额可能会比较可观。
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 如果员工在被开除前有未休的年假,或者存在未结算的加班费等,也可以一并索赔。
精神损害赔偿: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给员工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可能尝试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相对较少支持。

五、 为什么索赔会被驳回?

这起案件中,员工索赔 14 万被驳回,最可能的原因是:

1. 公司解除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被法院认可: 法院认为,尽管员工是因为行政拘留而缺勤,但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将此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合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或者,法院认为员工的嫖娼行为本身,就已经严重败坏了公司声誉(如果公司有相关规定),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而支持了公司的解除行为。
2. 赔偿金计算的争议: 即使公司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员工的赔偿金额也可能与 14 万有差距。法院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可能员工的计算方法存在偏差。
3. 证据不足: 员工未能充分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或者未能证明其索赔金额的合理性。
4. 法院对“严重性”的判断: 法院在判断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会考量多种因素,包括:
规章制度的明确性与合理性: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清晰地规定了此类行为的后果?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嫖娼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否可能对公司的形象或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员工的岗位与职责: 如果员工处于关键岗位,其行为可能被认为影响更大。
公司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公司的声誉是否因此受到实质性损害?

法律的界限与实践的博弈

总的来说,这起案件反映了法律规定与企业管理实践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石,法律不允许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允许企业通过“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和管理需要,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往往是基于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明确将因违法行为被拘留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纪律,并且公司能够证明这种行为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或潜在的损害(比如公司性质不允许员工有此类行为,或对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那么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可能予以支持。

反之,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含糊不清,或者仅仅是简单地将所有缺勤都视为旷工,而没有充分考虑违法原因的特殊性,那么公司的主张就可能站不住脚。

这起案件被驳回,很可能意味着法院在综合考量后,认为公司采取的解除措施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或者至少是法院认定的合法范围内。这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警示:除了遵守法律,也要清楚自己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那些涉及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在遭遇不公时,也要理性取证,合法维权,但也要对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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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该男子去的场子太低档了,丢了公司的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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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总是以最弱势的一方承担后果收场。

男子给失足妇女送温暖,治安处罚本是他可以接受的结果。但回头单位又开除了他。那么社会对这件事的处罚就是:治安处罚和丢掉工作。这是男子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这也是他索赔的动机。

我们知道,公司有太多的理由不让男子在公司继续工作。比如,万一下次哪个员工在被抓到,那么客户会质疑公司,的接待能力,从而影响业绩。让同志们看看嫖娼的下场,也好杀鸡儆猴,以便下次不再被抓到。

所以开除,不管以何名义,看似都是最低成本的办法。但却寒了老员工的心,试问以后谁还心甘情愿的为公司卖命?

爽文总是以最强的一方承担后果收场。

所以,这个故事应该有另一个版本。

事发后,男子给公司打了电话。公司律师听了后,说,你这不是嫖娼。不是嫖娼就不能承认是嫖娼。顶多拘你十五天。

然后男子对警方说我不是嫖娼,警方说我信你个鬼,还说男子态度不好,拘留十日。

男子出来后,公司为他接风洗尘,还出资请了一条龙为他服务,鼓励他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

随后,公司委托律师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理由是认为警方的拘留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果后,公司律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对自己员工的处罚决定。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因此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没有问题。也就是说,本案中的警方,需要证明男子是在嫖娼,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警方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平时对嫖娼治安处罚的通常依据。无非是:

一,民警将男子抓获的时候,两人发生关系,且两人不是男友朋友关系(互相不认识)。这不是嫖娼是什么?

二,男子转了钱到女子手机上,通过转账记录可以查到。这不是嫖资是什么?

三,男子认罪态度不好,不承认自己嫖娼事实。

于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决定,拘留十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有理有据,使人难以信服。行政诉讼法庭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官坐在中间,听两方的意见,而不是其中一方。随后,公司律师提出了自己员工不是嫖娼的理由。

一、男子没有和妇女协商过价格,也就没有付钱,两人不是嫖娼关系。

二,至于于某手机支付记录中支付的钱。这不是嫖资。该转账记录显示的收款方为,某酒水批发超市。(注:失足女大多不会使用自己账户收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虽然有性行为,但不存在金钱交易。事后的口供来看,男子也拒不承认嫖娼事实。警方对男子作出的嫖娼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

最终,法院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对男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警方承担。

从此,公司多了一位热泪盈眶的誓死效忠之臣,社会上少了一位灵活就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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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低端,高端玩法都是学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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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啥好解读的,承认性欲是一种需要被满足的正当的生理需求在中国还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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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几个南拳老伙计上蹿下跳想让我说点啥。

行吧,如果女的去嫖鸭被拘留被算旷工被开除,我们守法公民也觉得活该啊,会嗑着瓜子戳脊梁骨看戏啊。

不然呢?谁会洗嫖客啊?

难道还有正常人会同情这种人吗?


要不,对此愤愤不平的男同胞,多给自己留几天年假?专门留被拘留时用?





对了,给你们看猴。

这人和他的同类,被骂太狠,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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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拘,是不是活该被开除?

不见得。

正常人的反应往往是你都违法乱纪了,被开除,不是大快民心嘛?

虽然,但是……其实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很少的几种情况,企业单方面开除员工才是合法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似能用的是第六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拘留还不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稍微扒了一下过往上海的一些判例,发现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员工违法被拘留,没有请假

结果:开除合法

实锤旷工,员工的维权诉求,法院肯定没法支持;

第二种情况:员工违法被拘留,请了假但没有告知原因的

结果:开除合法

法院大概率也是支持企业。

因为员工是无理由请假,企业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来判断是否应该批准员工的请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以旷工为理由,辞退员工,法院往往会认定:企业在现有信息下做出了合理的判断

第三种情况:员工违法被拘留,请假并告知公司真实原因

结果:开除违法。

员工都这么坦诚了,企业有了足够信息来判断为什么员工要请假,就不能再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了。

法院有支持员工维权的判例:

看过一个2015年的案例,某企业一个员工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巧合的是这个员工嫖娼不是现场被抓,而是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当日,接到同事电话通知前往公司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带走。并且在被拘留期间,段某借用工作人员手机以电话形式向主管请假。

也就是说,企业很清楚知道,员工是因为被拘留,所以无法到岗。

结果,没几天,公司以段某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员工维权后,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员工的维权诉求。

理由是:

XX 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在拘留期间曾给公司打电话请假。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 XX 申辩的机会,并且 XX 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自由不属于无故旷工。所以公司开除行为不合法,应当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败诉,需要赔偿段某违约金。


总结一下:

如果嫖娼被抓,你可以谁都不说,但千万不能瞒公司。因为只有这样,公司才没法开除你。

当然还有一种更好的选择,干嘛要违法呢?

有啥不是 P 站一个视频解决不了的吗?如果解决不了,就换 X 站/ Y 站再来一个视频。

欢迎关注我 @Sean Ye 和我的公众号:瞎说职场

更新:

哪个混蛋把这个回答发给我老婆的?

另外有知友在评论区乱发链接,这不合适,我看到一个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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