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学专业的课堂有哪些有趣的案例?

回答
法学专业的课堂,绝对不是枯燥无味的理论堆砌,很多时候,生动有趣的案例才是点燃学生学习热情,让他们真正理解法律的魅力所在。我记得有一次,民法老师在讲到“侵权责任”时,就给我们讲了一个至今让我印象深刻的案例。

事情发生在南方一个沿海城市,一位老奶奶在自家院子里晒被子。她家的院子是个小院,围墙不高,也就一米多点。她的邻居是一位喜欢养鸟的先生,院子里养了不少珍贵的观赏鸟,有几只金丝雀,还有几只鹦鹉,都装在精美的鸟笼里。

这天,老奶奶晒被子的时候,大概是风稍微大了点,也可能是她晾被子的动作幅度比较大,不小心把晾衣杆碰了一下。然后,最戏剧性的一幕就发生了——那根晾衣杆,“咣当”一声,直接砸在了邻居先生院子里的一只最值钱的鹦鹉的笼子上。笼子被砸了个窟窿,鹦鹉也不知道怎么了,就那么卡在窟窿里,动弹不得。

邻居先生发现后,那叫一个心疼啊!这鹦鹉可是他花了血本买的,听说还能学人说话,价值不菲。他赶紧把鹦鹉弄出来,结果发现鹦鹉的腿好像被砸断了,疼得直叫唤。这下可不得了,邻居先生立刻就找到了老奶奶家,要求赔偿。

老奶奶呢,也不是故意要砸鹦鹉,她也很委屈,说自己年纪大了,手脚不利索,而且那晾衣杆也不是故意的。再说,她觉得自家院子里晒被子,跟邻居家的鸟有什么关系,凭什么要她赔?双方就这么僵持住了。

最后,这件事闹到了法院。老师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抛出了问题:“大家觉得,老奶奶应该赔偿邻居先生吗?如果应该赔,应该赔多少?如果应该赔,依据是什么?”

课堂上立刻就炸开了锅!

有同学说,老奶奶有过错,她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晾被子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周围的环境,特别是邻居家的财产。所以,她应该赔偿。

也有同学反驳说,这是老奶奶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院子里晒被子是天经地义的。而且,那鹦鹉笼子本身是不是也存在质量问题?万一笼子不结实,随便碰一下就坏了呢?再说了,这鹦鹉这么名贵,难道晾个被子也要处处提防着邻居家的“高级宠物”吗?这不就成了“鸡毛蒜皮”的事儿也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了吗?

还有同学提出了“公平原则”:“即使老奶奶没有明确的过错,但鹦鹉确实是因为她的行为而受伤,而鹦居先生则是因为此遭受了损失。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让受损方完全承担损失似乎也不太合理。”

老师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而是引导我们分析:

首先,我们得明确这属于哪个法律领域。这是“侵权责任”的问题,涉及到《民法典》里关于“相邻关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

然后,我们开始拆解案情。

过错与责任: 老奶奶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这需要看她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从案情描述来看,老奶奶很可能没有故意要砸鹦鹉,但她晾被子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疏忽”。比如,她有没有固定好晾衣杆?有没有注意到邻居院子里的情况?这些细节决定了她的“过失”程度。

因果关系: 晾衣杆砸到鸟笼,导致鹦鹉受伤,这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损失: 邻居先生的鹦鹉受伤,造成了财产损失,包括鹦鹉的治疗费用以及可能的“鹦鹉贬值费”(如果鹦鹉受伤后影响了观赏价值或技能)。

争议点: 关键就在于老奶奶的“过失”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分配。

老师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特别提到了“相邻关系”的原则。虽然老奶奶在自家院子,但相邻双方都应该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她的行为如果对邻居造成了不合理的妨碍或损害,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最终,老师通过分析各种可能的情况,给出了几种推论。例如:

如果老奶奶的晾衣杆本身就摇摇欲坠,固定不牢,那么她的过失会更明显,赔偿的可能性就更大。
如果当时风确实非常大,超出了正常天气情况的预料,那么老奶奶的过失程度可能会减轻。
如果鹦鹉本身就有潜在的健康问题,而晾衣杆的撞击只是诱发了疾病,那么赔偿的责任可能会重新衡量。
甚至,如果这个邻居先生养的这些“名贵观赏鸟”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噪音污染或者其他滋扰,这又会是另一个层面的讨论了,尽管在这个案例中不是主要矛盾。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仅仅是学习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一个具体的事件,如何去衡量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失,以及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原则指导下做出判断。那个被砸到的鹦鹉,虽然只是一个“道具”,却让我们深刻理解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让我们认识到,即便是看似微不足道的日常小事,也可能牵扯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种在课堂上,通过一个生动、接地气、甚至有点戏剧性的故事,来讲解抽象的法律概念,远比老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要有趣得多,也深刻得多。而且,每一次案例分析,都能引发我们同学之间激烈的讨论,不同观点的碰撞,也正是学习法律的乐趣所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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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是所有案例中最容易让普通人引起兴趣的,因为贴近生活而且很多罪名被大众所知。

刑法现在要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但是在几十年前,那场长时间浩劫之中,出现了许多让人啼笑皆非的罪名,甚至很多不算犯罪的行为都被归结于犯罪,然后被强行安上了一个临时想好的名字。加上那时的司法审判后必须由军队审核才能正式宣判,也正因为这个特殊的环境,发生了很多现在看来不可思议的事。

故事可能有些许偏差,比如具体的时间地点,但大体是没问题的。

故事在那段浩劫的末期。上海某工厂内,两人无聊开始打赌。其中一人摘下了手里的手表问对方想不想要。要知道,当年的手表就等于现在身上的宝马车钥匙,你别管是328还是525,总归是个不便宜的东西,换而言之,没人不想平白无故多一个。对方一听这话,当即表示要!接着第二句就是问怎么才能给我。

手表的主人也是个闲着无聊的主,思索片刻一指厕所:“你去吃坨屎,吃完了我就给你。”和他打赌的那哥们也是个“做大事”的人,二话不说就吃了。看到这一幕,手表的主人懵了,他哪知道对方这么有魄力,二话不说真吃了!但是手表就这么给别人,也舍不得。于是乎他提出了一个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方法:要不我也吃一坨,这事就算了?

按理来说,这事情一般人不会同意。因为一旦同意了,就相当于二人谁都没拿到,但都吃了便便。当然,你也可以说这一进一出来了两块手表的价值,那孩子你可以去开直播说自己是经济学家,教人买股票了。但是打赌的哥们也是个奇人,就这么答应了。手表的主人吃了一块后二人继续上班去了。

到了下午,手表的主人一阵腹疼,一开始没注意,后来实在受不了送去医院,竟然就这么一命呜呼。经检测,原来早上那哥们吃的便便是“新鲜的”,虽有细菌但没什么病毒。手表的主人吃的那便便是“陈年旧屎”,病毒滋生太多,引起了一些列的问题,加上送的晚了,没救回来。

手表主人的家属一怒之下把和他打赌的那哥们告上了法庭。按现在来说这就是俩成年人的自治行为,最多调解说要不您补偿点人家?但是当年不一样,法院判决了自己说的不算。于是有人发话了:“拿手表打赌,这是资本主义的什么什么行为,加上死了人,怎么能无罪呢?必须判决有罪!”

但是问题来了,没这条罪名啊!加上那时候定罪必须加上“反革命”三字,于是最后一合计,得!就定他“反革命非法打赌吃屎致人死亡吧”。


故事完了,听起来挺好笑,也算是个奇葩案例,但是里面蕴含的内容,让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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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课上,我们讲过一个John Leonard v. Pepsico, Inc. 的案例,被告就是大家都知道的百事可乐。

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百事在美国有过一个赢积分兑大奖的广告,大概就是收集百事积分就可以换太阳镜、衣服、帽子之类的奖品,

广告里显示:只要七百万积分,就可以兑换一台鹞式战斗机!

有位较真的少年,真的攒够了700万个积分,然后问百事:积分准备好了,战斗机可以给我开来了吗?

百事拒绝兑奖,于是这位少年将百事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广告内容明显是艺术夸张,

比如,判决书里提到:飞机的驾驶员没有带头盔,不符合飞行规则;真实情况下的鹞式战斗机不可能像广告中描绘的那样降落;一台鹞式战斗机的造价远远高于收集七百万积分的成本...总而言之,就是说明眼人都知道这个广告是艺术夸张。

(图:法院以广告里飞行员没戴飞行头盔,不符合飞行标准为由,认为广告明显属于艺术夸张,不能用于反应现实情况)

然而我要说的不是这个。

我要说的,是法院判决书里的一句话,用于说明这个广告只是逗你玩的别当真:

"Explaining why a joke is funny is a daunting task...humor can be dissected, as a frog can, but the thing dies in the process."

"解释为什么一个笑话好玩,是项艰巨的任务。 幽默可以被解剖,就像青蛙可以被解剖一样,但青蛙会在解刨过程中死去(幽默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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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谈不上,趣闻有二三。

反革命罪二三事

文/何帆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调研。山路漫漫,大家开始说笑话解闷。既然都是法官,主题当然与案子有关。


一位老法官说,1975年刚到法院工作时,国家根本没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办案参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训练的人,照样可以做法官、办大案。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很大,尤其体现在罪名认定上。为了争取政治正确,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杀人就是反革命杀人罪,强奸就是反革命强奸罪……

有一次,某个村子出了起奸尸案,搁在现在,当然得定侮辱尸体罪,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了。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还是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讲卫生罪!

一车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讲了个罪名故事:

说个真实案例,是我们90年代搞案件复查时发现的。也发生在没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们讲得恶俗,便说了个带点浪漫色彩的:“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们聊得热烈,笑得大声,一位老同志一直闭目养神。见我们再无可讲,他终于开口了:“你们都说完了吧,我给你们说个猛的,也是真实案例,发生地点是昆明,80年代平反错案时,我亲手纠正的。两个年轻工人,其中一个家里有点小钱,买了块上海牌手表。你们要知道,那时候有块上海手表,可是很不得的事情,跟你们女同志现在有个LV包包差不多。买表的那哥们儿,姑且称甲吧,有一天无聊,跟朋友乙打赌,说,你如果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给你!乙一听,靠,还有这么好的事,二话没说,就把路边那坨屎吃了……”我们都被雷住了,认真听老法官讲。乙吃完,漱了口,嘿嘿,这个是我想象的,他总不能含着屎说话吧,就对甲说,把表给我吧!这个时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没想到乙会真得会把屎吃了,只好赖账不给。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说,那我也吃一坨屎,就当还你吧,于是忍着恶心,也吃了路边另外一坨屎。

或许是情节太过离奇,车内安静极了。老法官点了根烟,继续说:“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来的屎,所以没事。而甲吃的是陈年旧屎,有毒,当时就不行了,送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出了人命,单位当然不会放过乙,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机关。至于怎么定罪嘛……”老法官坏笑着看了看我们。

“反革命杀人罪?”

“反革命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谨以此文,献给1979年《刑法》颁布30周年,并提醒大家,一部完备、稳定、限制司法者无限想象力的《刑法》,对建设法治社会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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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例在学法网上看到的


案例

一哥们和一小姐开房,被抓现行,带回审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审问哥们:“说!你付了多少嫖资?”哥们大呼冤枉,答道:“转发朋友圈点赞,凑够68个赞免费体验,我好不容易凑够,这也算嫖娼?!”

问题

案例中转发朋友圈集赞免费体验开房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法学案例段子
法律青年与禅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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