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网络水军洗地是不道德的,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是?

回答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触及到了“目的”、“手段”、“公共利益”等几个核心概念。简单来说,网络水军洗地之所以被认为是“不道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的“目的”和“手段”都带有欺骗性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嫌疑;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即使是为被认为有罪的人辩护,也并不等同于不道德,因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公平性,而其“手段”是被法律所允许和规范的。

咱们一点点来捋清楚:

为什么网络水军洗地不道德?

1. 目的不纯,制造虚假信息: 网络水军最核心的任务往往是扭曲事实、掩盖真相、引导舆论朝某个特定方向发展。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求真,而是为了服务于某些不公开的利益方(企业、个人、组织等),通过大量发布带有倾向性的评论、文章、视频等,来“洗白”负面事件、捧红产品、打击竞争对手,甚至是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2. 手段欺骗,操纵公众认知: 他们通过“人海战术”和看似自然的评论、点赞、转发等形式,营造出一种“大众普遍认同”的假象,从而误导和操纵普通网民的认知和判断。这种方式剥夺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让他们在虚假的舆论氛围中做出不理性的判断。想象一下,当一个负面事件发生,如果铺天盖地的评论都在说“没事,这是小事,都是竞争对手造谣”,大多数人可能真的会被带偏。

3. 损害公共利益,破坏信任: 当真相被掩盖,当劣质产品被吹捧成优质,当不法行为被淡化处理,受损的往往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例如,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购买了劣质产品,社会信任被侵蚀,当人们不再相信网络上的信息时,整个社会的沟通成本和治理成本都会大大提高。网络水军的行为,就是在用欺骗的手段,为少数人的利益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

4. 缺乏责任感和透明度: 大多数网络水军以匿名或虚假身份活动,他们不为自己的言论负应有的社会责任。这种匿名性也使得追溯和惩罚变得困难,进一步助长了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为什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是不道德?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律师辩护的核心是“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而不是证明被告无罪。

1. 目的在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公正:
确保程序正义: 法律体系之所以能够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每一个程序环节的严谨。律师的辩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的职责是确保控方(通常是公诉人)的证据链条完整、程序合法,并且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例如,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即使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上仍然是“无罪推定”的,直到证据确凿且经过法定程序判定有罪。律师的辩护就是为了防止“错判”和“冤案”。
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无论其罪行多么严重,都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律师的出现,是为了确保被告人不会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或社会地位低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是法律赋予的“防火墙”,防止国家权力过度侵蚀个人权利。
追求真相的最优化呈现: 律师的辩护并非全然是“狡辩”。他们通过审查证据、质疑证人证词、提出反证等方式,将对事实的理解以最有利于其委托人的方式呈现给法庭。这并不是为了制造假象,而是为了确保法官或陪审团能够看到事实的全貌,并且充分理解法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2. 手段是被法律所允许和规范的:
职业操守和法律框架: 律师的辩护是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和职业道德规范下的行为。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规定,不得伪造证据、诱导证人作假证等。如果律师违背了这些规范,他们自己也会受到法律和行业协会的惩罚。
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服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本质上是一种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就像医生会为病人治疗,无论病人是否做了“好事”。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委托人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
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国家拥有强大的侦查、指控和惩罚的权力。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在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建立一个制衡机制。没有律师的有力辩护,国家权力很容易变得压倒性,导致个人权利的失衡。

核心区别:

目的: 网络水军的目的是“欺骗”和“操纵”,以服务于少数私利,牺牲公共利益。律师的目的是“维护程序正义”和“保障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虽然结果可能对某些人有利,但其根本目标是实现法律体系的正常运作。
手段: 网络水军的手段是“虚假信息”和“舆论操纵”,这些手段通常是隐蔽的、非法的或不道德的。律师的手段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进行辩护,并且行为受到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
公共性: 网络水军的行为损害了公共信任和信息环境,是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律师的辩护,即使有时看起来是在对抗“公义”,但实际上是在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康运行,这恰恰是更大的公共利益。一个公正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所有人。

打个比方:
网络水军洗地就像是在集市上有人故意散布谣言,说某个坏掉的食物是最新鲜的,并且用人海战术去附和,目的是让更多人买走这个坏掉的食物,好让他们自己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是彻头彻尾的欺骗。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像是一个医生,即使知道病人可能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而生病,他仍然会尽力去治疗病人,确保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并且不让病人因为医生的疏忽或偏见而受到二次伤害。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而不是评价病人的道德品质。在司法领域,律师的职责是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且审判过程是公正的。

因此,两者在道德上的评判基础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是在“欺骗”和“操纵”以损害公共利益,一个是在“合法框架”内“维护公正”和“保障权利”。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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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律师会旗帜鲜明告诉大家,他这么说是因为受人委托;而水军则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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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我认为你这个问题很漂亮。很多人认为没有可比性,我恰恰认为有。很多同行认为,律师辩护靠证据,但网络洗地也要罗列证据;很多同行认为,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认为有罪,但网络洗地的对象,大多也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很多同行认为,律师辩护不会无视基本事实,但辩护很多时候恰恰相反,必需否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就是要动摇法官的心证,让法官对事实产生怀疑,网络洗地也一样会搅浑水,否定一个证据充分的事实,并提出证据与此无关的理由,让大众对事实产生怀疑…的确,正因为如此,很多人认为律师道德败坏。的确,从一般社会道德看,也真是如此。很多同行搬出职业道德,但我认为与题主所问无关,题主并不关心职业道德,职业道德也不是一般所讲的道德。但既然是和一般道德相冲突,为什么还需要律师存在?因为,国家太强大,也太危险,比起作恶的罪犯,无所不能地国家机器才是更应该防范地对象。而且,一个人做了坏事没有受追究,受害人可能只有一个,但如果追究错了,就会多一个受害人。甚至,会破坏对法律的信任,动摇稳定的根基。鉴于此,必须有人来专业地挑刺。就如同,特工为国家出力,但天天出卖自己的朋友,你觉得他是道德的吗?但他不应该存在吗?这其实是制衡的需要和利益的博弈,显然,网络洗地并没有这样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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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想到我几句酒后的感言还能得到数百个朋友的赞同。非常感谢!

我以前很喜欢讨论这类抽象的、上层次的问题,但执业以来,我变得更喜欢就事论事,祸从口出并非主要原因,关键是完全没用,“我晓得你对我不满,但你又能奈我何?”这样的感觉,能理解吧!

但题主的这个问题,还是触动了我。这个律师是否道德的问题,很多人估计都会做出否定的评价。记得我朋友的同学问我,为什么你们律师明知道某人有罪,还千方百计为其开脱?我只有反问,为什么你们明知一个人罪大恶极,还是会尽全力抢救他呢?虽然消减了他继续问下去的欲望,但我深知这种外交部式地耍嘴皮子并不能真正使人信服。毕竟,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往往会向我们陈述真实情况,即使撒谎,律师的经验也能识破,再不济,关于他们的事后赔偿,到底是真心悔过,还是出于舍财免灾,法庭上的泪水,到底是真情流露,还是恐惧加策略,律师往往知晓真实情况。医生救人不会否定对病人的道德评价,但律师辩护有可能将黑洗灰洗白,减轻对罪犯的处罚。

作为律师,我们并没有否定自己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不一样,我们会将两者分开。有一次律所业务学习,学的是最高法最新的毒品犯罪会议纪要,其中明确,对毒品犯罪共同犯罪,原则应区分主从,尽量最多只判一人死刑。我们一致认为该意见对辩护工作的开展大有好处,认为更能实现委托人保命的目标。而另一方面,我们则又同时认为毒品犯罪分子十恶不赦,虽百死而有余,但我们没有一个人认为,应该利用辩护的机会“替天行道”。

我提到以上这些,正是为了说明一般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的不同与冲突,这没有必要回避,更没必要用大道理予以掩盖。

但这只是律师辩护不道德的一个方面。万事万物都具有多面性,如同刑法对法益保护的评价,道德的高低也要综合地探讨。

由于题主只问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所以我只简单回应了刑事辩护,职业习惯要求我只能围绕中心问题进行探讨。

当然,对抗公权力,遏制权力脱缰,仅是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最大作用,也是最大的道德,这是从宏观制度层面而言。但并非唯一的有益之处。从个案的技术层面而言,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法看到案卷材料,法庭审理连只笔一般都不会给他们,检察官的起诉材料洋洋洒洒一大堆,全部在法庭上宣读,谁记得住?没有人帮他,怎么可能理得清其中真假是非?

有朋友提到民事代理,这超越了题主的问题范围。但既然问到了,我也简单解释一下。

你们以为民事代理就没有遏制公权力作恶的功用吗?我举个例子。我一个朋友,电话咨询我,她一个发小开美容店的(非医学美容),因为自己不能做整容业务,就推荐一个苦苦相求的客户去了某个具备资质的地方。结果客户也不知去没有去,几个月后,就宣称被毁容,要求朋友的发小赔偿。索赔无果后,竟然仅根据一个不知道哪里来之人的证词,就将朋友的发小告上了法庭。这种案件,一次庭审就该驳回,但我朋友发小没有请律师,主审法官就诱骗其此案为医疗纠纷,要其申请鉴定以证明因果关系和过错不存在,否则就要判她败诉,与此同时诱以调解,称调解大家都好。好在其没有中计,庭审后马上通过她朋友问了我,我表明这根本就不是医疗纠纷,证明责任也该对方承担,并指导她写了书面材料寄到法院,第二次开庭,法官就改了案由,并让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以举证。现实司法实践中,工商局拒不向当事人提供应该公开的工商资料,一般民事侵权伤害案件(未达到轻伤),派出所拒不向当事人出具报案材料已作为民事起诉证据,部分人品欠佳的法官片面追求结案,避免二审改判,频频诱惑当事人撤诉、调解,少部分民事执行,拖延查封,致使财产转移,等等。以上所述,并不少见。律师的存在,至少能让这些情况有所收敛。

另外,就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而言,律师熟知法律规则,懂得有效对抗方法,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赔偿明细都算不来,法官苦苦释明也不懂该如何为之,甚至认为法官偏袒,进而大闹法院,这让法官如何查明事实,维护其权利,等到法官不得不判决驳回,则为时已晚。

当然,某些时候,律师的存在可能让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距甚远。但法律的功用不仅仅在查明真相,匡扶正义,更在于维护秩序,保障公平。以一定规则套路在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攻击防御的律师,就好比赛场上的专业运动员,他们熟知并遵守比赛规则,故而比赛成绩也令人信服,即便利用规则漏洞,败者也无话可说。但假如让刘翔与诸位比跨栏,跑赢了宣称自己天下无敌,跑慢了则宣布对手犯规成绩无效,又如,足球赛场上的双方选手都不讲规则,踢球如天马行空,想如何便如何,这是否会引起骚乱呢?

以上是在旅途中编辑,只是本人的几点遐想,并无严密地论证,能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讨论的谈资,我已深感荣幸,请大家不要过于认真,也无需为此争吵。毕竟,其观点有用的人,一般都在求是上发文章呢,我们又何必多操中南海的心。当下环境,多研究些现实具体的,并能由我们解决的问题,也许更能起到积沙成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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