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买不到口罩,交易全面黑市化,是打击“哄抬物价”的必然后果。
为什么买不到口罩?这些过度执法难辞其咎!
早在十几天前,群里一开药店的哥们就说不卖口罩了。
口罩进货价明显涨了,但官老爷们可不认这个账。
反正你利润不能超过20%,各种理由我不听。
既然如此敏感,那就干脆不卖了呗,一个口罩赚几毛钱,还要招罚款。
不信你们看看身边那些药店,谁卖口罩?
对,电脑城里不按行市卖货的档口很快就能被挤兑黄了,道理上相通的。
不接受桌下规则就用桌上规则搞死你。
很早的时候,我妈说要进点口罩便宜卖,也算是尽一份力。
我告诉她千万别,卖贵了没背景的会被罚,或者秋后算账。
卖便宜了会被囤货,或者被同行举报,如果有买了的人后面感染了,还会甩锅,说是口罩质量问题。
所以最后我们就囤了一百五十个自家人用。
现在看来,幸亏我妈听了我的。
百分之15,也就是口罩最贵可以卖6.9毛,我们算成7毛好了。也就是一个口罩利润为1毛。现在这个阶段药店基本也就只在卖口罩了。人家口罩厂无感染环境员工都5倍工资了。卖口罩每天接触这么多人,还放弃春节假期给个三倍工资不过分吧。店里就算不雇人,老板自己上。一天8小时。我们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各地不同以15块为均值。15✘8✘3=360元那么在不违规的情况下需要一天卖出3600个口罩。我们以一人买10个计算。需要接触至少300个人。这还是按照最少得进行计算。没有进行房租,纳税算入。实际一天至少要有500块钱成本。别的不谈,就当前的疫情情况,我让你每天接触至少300个人,一天给你发360块钱。你们干不干?干的请留言。
说实话,我觉得不应该罚,0.6元的口罩只卖一元,说实话已经是做的非常好了,而且卖0.7 ,0.8元,对于普通零售也不方便,(有网友提醒0.6*1.15=0.69,卖0.7也是违法,确实,这价钱让药店更加没得卖了) 15%.的加价率设定其实是有问题,没有考虑到低进价口罩运输的成本,店面租金等因素,另一方面也反应当地部门执法的死板。
药店在肺炎特殊时期还进货卖口罩,相比于一些怕进货进价高,不敢进货的药房好太多。我所在的城市是一个十八线城市,药店基本没有口罩,所有口罩基本都是被人囤积,甚至有些药店把口罩囤积只卖给亲戚熟人,我出门只有戴自己的布口罩,所以我不出门。。 这样特殊时期还卖口罩不过分涨价药店真的太少了。
今天一早起来看到,湖北省加大民用口罩供应量,进价一元要求卖两元,有补贴运费,税费。早这样不就好了,非要等舆论起来才知道行动。
我现在是真的理解了:
为什么出发点是东风要压倒西风,到下面就会变成三年超美。
为什么出发点是多快好省,下面就变成了亩产破万。
为什么出发点是纠正路线,下面就变成……
让你打击发国难财的你就抓一块钱的良心商家。
真的牛批,啥你他么都能玩扩大化。
在下服了。
???黑人问号???
1块钱的口罩实属良心。。
为什么卖10块钱 30块钱一个 不罚?
是不是1块钱扰乱高价市场 所以严惩
口罩不能卖低于5块 不然就是违规处罚!!
现在根本买不到口罩,别说1块钱 2块钱我也买 而且我也不举报。
做微商的有口罩再卖…
做房地产销售的有口罩卖…
做保险的也有口罩再卖…
唯独我问我几个朋友没有口罩货…
一个是开药店的朋友年前给了我100个口罩(那个时候还没有那么严重),现在我找他买口罩他都和我说木有货了,有货基本都是用在一线上。
微商哪里几万几万的起批 怎么不去严查?
先说结论意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程序违法,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更无合法依据。
先看看一份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假设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假设依据上述第(四)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依据第(四)项规定处罚的,仍应满足以下条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而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文件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2日,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启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响应;1日24日,将应急响应级别提升为I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新闻报道,洪湖市华康大药房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执法机关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适用该条处罚的前提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
在通报中,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华康大药房所售商品无参照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但湖北省这条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冲突:
市场监管总局对此类情形(即“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处罚的要求,必须有“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程序。
未满足上述程序,也不能随意认定哄抬价格行为。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形,应适用市场监管总局之规定,告诫经营者,要求其立即改正。
而新闻报道中: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履行“告诫”程序,此属于程序违法。
未履行上述程序,据此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因此,我初步判断洪湖市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主动撤销。
看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文件精神理解不够。
此外,洪湖市华康大药房的主观恶性有多大,
社会危害程度有多大,
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执法人员心里没数吗?
首先,坚决反对发国难财的行为,支持稳定物价。
其次,各地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应当充分理解上位法的立法目的,避免机械执行。
我们看看《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具体规定了哪些「哄抬价格」的情形:
1、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 在 1 月 22 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3、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 15%的。
三者满足其一即可。
那么,效力位阶更高的相关法律是这么说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所认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可以看到,在价格立法,以及紧急事件中的价格立法中,国家要打击的是囤货居奇、散布虚假信息以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最终目的在于稳定市场秩序。
进价 0.6 元的口罩,卖一块钱,真的会扰乱市场秩序吗? 我看未必。看似有 40% 的「利润」,但在这 0.4 元毛利润背后,是人力成本的上涨,是日常经营成本的上涨(虽然没有相关经验,但可以肯定,在当下的武汉营业,每天所付出的成本和疫情前根本不具备可比性)。到头来,这一块钱到底是赚了还是卖亏了都不好说,仅仅从进价和售价的对比来认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略显粗暴。
要我说,逼着企业亏本做生意,才是真正在破坏市场秩序。试想一下,如果一家药店之前进了一大批口罩,但面对成倍增长的用工成本和日常维持运营成本,只能用高于进价 15% 的价格卖出,理性的企业会怎么做? 恐怕会直接关店不卖了,反正买的越多亏得越多,这是简单的市场逻辑。因此导致市场上没人敢卖口罩,这难道就是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成?
诚然,按照《指导意见》进行价格执法,是得到了授权的,程序正当的行政行为。但如果再往上思考一层,想象《指导意见》所依据的法律真正目的是什么,能更好地意识到怎样的市场监督行为是法律所期待见到的。
(题外话:定一块钱,我看挺好,计算简单,避免大量顾客在找零钱时耽误时间,避免用移动支付的顾客在算钱以及打字上耽误时间,赶快买完赶快走,这不也有利于防疫嘛。)
既然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自称是依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华康大药房进行处罚。而这个《指导意见》唯一的合法性依据就是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然而,这个《指导意见》的合法性是存疑的。第一,《指导意见》没有依法主动公开。我在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的网站搜索,只发现了一些新闻报道说该局出台了《指导意见》,但是没有看到《指导意见》的全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这个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二,《指导意见》可能没有经湖北省政府批准。由于该文件没有依法主动公开,我无法找到文件的官方版本。但是我在一个新浪博客里搜到有一位博主发了这个《指导意见》的全文(真伪不明)。如果《指导意见》是真的,里面只是说「经省局研究」,并没有说「经省政府批准」。如果没有经省政府批准,将不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而且,即便《指导意见》在上述程序上是合法的。华康大药房的行为也并未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该款四种「哄抬价格」情形是:(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因为,随便一个正常人都可以判断,将一个进货价0.6元/支的口罩以1.0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不构成「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也不构成「大幅度提高价格」。甚至可以说,华康大药房的行为不仅没有「哄抬价格」,反倒是维护口罩价格稳定的良心商家。因为一块钱一片口罩,真的不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哄抬价格行为仍需构成「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才能处罚。即便洪湖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华康大药房的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哄抬价格」的定义,但如果没有达到「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也难以认定构成违法。
更多内容,欢迎前往我的专栏。阅读:《口罩与价格法:一个口罩该卖多少钱?》
这明显就是一个“抛开剂量谈毒性”的问题。
6毛钱的口罩卖1块,涨价幅度超过百分之60,但为什么就看不见只涨了4毛钱。
我听说过吃紧时刻捧一踩三,紧吃时刻捧三踩一,却独没看见过吃紧时刻,捧一踩一,踩的还是相对优秀的那个。
这样的关键时刻还挑软柿子捏,某些人打错了算盘吧。
这个药店比较傻。
我们这边所有,有营业执照的店全部不卖口罩,就说没货。
风险又大,又不赚钱。
都是小区微信群,朋友圈里面卖。
呔,这口罩不能都让你红十字会拿了去……
【大坏事没人管,小坏事找上你来了】【这就是……“中国式行政”!】
真的很厌烦。寒心。不喜欢中国这一点。不知道外国有没有,但中国人情社会就很普遍。各种电视剧里也是有的文章能做,有的不能。
大坏事没人管,小坏事找上你来了
特别看不起这种形式主义和这种计较方法。
这就是杠精啊!
这样罚下去,我们真的买不到口罩了。
不过这样罚下去,领导的位置至少能安稳一点。至少给大家看看,我做事情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