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上海、吉林等地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工资的计算方式,隔离期按正常劳动算、治疗期按病假算,这将产生哪些影响?

回答
上海、吉林等地明确了疫情期间工资计算方式,将隔离期视为正常劳动,而治疗期则按病假处理。这一政策调整,无疑是在特殊时期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也势必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对劳动者而言:

隔离期的收入保障: 最直接的影响是,在隔离期间,即使劳动者无法正常到岗工作,只要符合隔离条件,其工资仍能按照正常劳动来计算。这意味着,无论是因为密接、次密接还是区域封控导致无法工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来源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大大减轻了因疫情隔离带来的经济压力。这对于原本收入就不高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治疗期的“隐形”降薪: 相反,一旦确诊感染,进入治疗阶段,政策将治疗期划归为病假。虽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病假待遇,但相较于正常劳动工资,病假工资通常会有一定的折扣。这意味着,感染新冠并需要接受治疗的劳动者,在康复期间的收入水平会比平时有所下降。这可能会让一些劳动者在面对是否主动报告病情时产生些许顾虑,虽然绝大多数人会以健康为重,但经济因素的考量也可能存在。
工作积极性的双重影响: 对于隔离期按正常劳动算,这无疑会增强劳动者遵守防疫规定的自觉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收入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对于治疗期按病假算,可能会让部分劳动者对持续的疫情产生更深的忧虑,甚至影响其长期工作积极性。一旦康复,他们可能需要面对“补班”或工作量的积累,而收入却有所缩减,这种落差感可能会带来负面情绪。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潜在影响: 对于没有固定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虽然这项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其精神内核——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时期的基本收入——也间接提醒了社会,在疫情面前,任何形式的劳动者都值得关注和支持。不过,具体的保障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对用人单位而言:

人力成本的初期上涨: 在隔离期按正常劳动计算工资,意味着单位在劳动者无法到岗的情况下,仍需要支付全额工资。对于一些生产性企业,如果停工时间较长,这部分人力成本的增加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本就不大的行业,这会增加经营的难度。
激励员工遵守防疫规定的“软实力”: 尽管成本有所增加,但这项政策也为用人单位带来了一定的“软实力”。通过明确隔离期工资待遇,单位能够更好地向员工传达“我们与你同在”的信号,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这有助于在疫情时期维持团队的稳定性和士气。
规避“被迫休息”导致工资争议: 明确的政策能够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因防疫政策导致的劳动争议。过去,很多单位在面对劳动者因隔离而无法工作时,在工资如何计算上存在模糊地带,容易引发纠纷。如今,有章可循,单位可以更有依据地处理相关事宜。
对复工复产的推动作用: 隔离期工资照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劳动者尽早结束隔离、安全返岗,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这对于那些依赖人力密集型生产的企业来说,意义尤为重大。
对治疗期“病假工资”的合规性审查: 尽管治疗期按病假算,但用人单位仍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计算病假工资,不能随意克扣。这要求单位熟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文,以免因操作不当而产生新的劳动纠纷。

对社会层面而言:

疫情防控的“润滑剂”: 这项政策为社会应对疫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润滑剂”。它在保障民生的同时,也鼓励了社会成员积极配合防疫措施。一旦隔离或生病,其收入不会因此断崖式下跌,这使得人们在面对疫情时,心理负担相对减轻,更愿意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构建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契机: 此次明确的工资计算方式,是国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次重要探索。这为未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针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劳动者收入损失,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促进经济复苏的积极因素: 通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能够维持一定的消费能力,这对在疫情中受到冲击的经济复苏是有益的。当人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他们才更有信心和能力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
可能存在的“搭便车”行为的警惕: 尽管政策旨在保障合法权益,但任何政策的执行都可能面临“搭便车”的挑战。例如,是否存在劳动者故意延长隔离期以获得工资保障的风险?这需要后续的细则和监管来加以防范。
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差异的考量: 上海和吉林的经济结构、行业特点有所不同,这项政策在不同地区的落地效果和影响也可能存在差异。未来,可能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调整相关措施,以适应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需求。

总而言之,上海、吉林等地关于疫情期间工资计算方式的明确规定,是一项兼顾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务实举措。它在保障劳动者隔离期间基本收入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清晰的指引。然而,政策的落地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尤其是在如何平衡单位成本、劳动者权益以及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之间,还需要持续的关注和探讨。这不仅仅是工资计算的调整,更是对社会责任和劳动者价值的一次深刻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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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企,工商户能不能落实还能问题

2.日结工资者怎么办

3.企业强迫休年假等怎么办

4.无基本工资,只有绩效者/计件工资者怎么办

5.企业/工商户发不出工资怎么办

我是吉林市人

按照我的观察,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贫苦百姓,大多是2/4类型的劳动者,而给他们发工资的则要面对1/5。

好像也就公务员/体制内以及高收入脑力劳动者倒是不用担心这个问题(说实话,我倒是不反对多给他们点。这次疫情,吉林确实强征公务员/事业编去做志愿者了,有一说一,这是他们应得的)

把责任推给企业,总之就是自己一毛不能拔,经典的发动人民斗人民

现在的河南街,多少商铺在甩货?大润发里的商铺一年换了几茬了?店铺一圈圈关门不是新鲜事了吧。今年过年,年货销量下滑了多少,身边有从业者的心里有底吧?

这个样子下,还指望着苦苦挣扎的人们之间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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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圈,不是和废话差不多?原本医疗期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ㄟ(▔,▔)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合着把1995年的老古董抄一遍就算救苦救难了?

隔离期的计算更是头疼。以上海为例,被带去方舱等场所隔离的仅仅是极小部分市民,但实际上全体市民几乎都被隔离了,这怎么算?体制内或许可以闭着眼睛算全勤,体制外呢?

至于剩下的A4雕花就免了。

捎带,现下重灾区如上海,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全都关门了,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通知中止审理了,就算企业违法,劳动者找哪位青天大老爷申诉去?就算仲裁开门,由于疫情导致案件积压,2020年前理论上立案后四十五天可以审结,现下大致没三个月走不下来程序,再捎带上法院一审、二审,全套走下来是什么概念?

土著大概还可以耗得起,多少外来劳动者在等米下锅?结果来了个这?什么叫远水不解近渴,《庄子》不可不读啊,老爷们!

庄周家贫,故往贷粟于监河侯。监河侯曰:“诺,我将得邑金,将贷子三百金,可乎?”
庄周忿然作色曰:“周昨来,有中道而呼者。周顾视,车辙中有鲋鱼焉。周问之曰:‘鲋鱼来!子何为者耶?’对曰:‘我,东海之波臣也。君岂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周曰‘诺!我且南游吴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可乎?’鲋鱼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与,我无所处。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于枯鱼之肆!’ ”

20年就在玩画饼充饥,好么,现下居然把饼描一描就算,来个描饼充饥?

更为关键的是,这些钱谁来负担?

婆罗门和刹帝利固不足论,众多民营企业呢?这都勒紧裤腰带过了多久了?原本疫情前经济就在下行,20年一波体弱多病的已经驾鹤西去了,21年好容易喘半口气,打教辅、打游戏、打互联网,战天斗地,把还能蹦跶的都整了一批,现下是第三年了。

现下是中小地主家里也没余财了!读读历史就知道,玩到最后的一大特征可不止是自耕农大量破产,中小地主也在大量破产。

企业都维持不下去了,光脚不怕穿鞋的,老板把公司一关,就咱们这个司法体系,执行力度,你奈我何?

在这波疫情前就遇到了多少这号问题,之后?呵呵。大伙儿拿着老板的白条,甚至连白条都没,找谁去?

我就不细究有多少员工连个劳动合同都没签,打官司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了。

说白了,要真正解中下层燃眉之急,就俩字:发钱!

至少给封城的重灾区发钱。

剩下的都是扯淡,都是摇晃身子假装前进,都是“南游吴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

都什么时候了,鹅城的前几百号超级家族是不是该割点肉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了?

当然,个人表示悲观,毕竟历史已经反复证明舍命不舍财才是主旋律。

咋办?

没办法,我去读《明史》解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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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两亿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然也有工资啦,每天几千欢乐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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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mother russia不会出钱,这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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