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判的挺好嘛:
起因:
5月的一天,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车行驶,缪某的女儿突然从缪某身边窜出,跑到车道上,因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董某随后继续行驶,并将车停在小区路边。缪某拍了三张董某停车的照片,上传到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该群共427名成员。
当天,董某看到群里的照片,向缪某提出擅自发布不妥,希望消除影响。缪某不同意,还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引发其他成员的议论。
调查:
据了解,缪某当天曾报警,交警经现场查看,未发现小区内部道路不允许行车的依据,也无法证明董某存在其他违规行驶情况。
依据:
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其照片发在微信群显属不当。这些照片虽然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未对车牌、董某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清楚辨识照片中人物。上传后,引发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特定语境中与董某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法院认为缪某的行为侵犯董某的肖像权。
亲,这边建议您买下整个小区呢!
只要路一天不是她家开的,判的就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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