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精神上看,人好像没办法对别人剥夺自身生命的行为作出任何有效的谅解……所以立了遗嘱也是白立……
就好比之前我看一个答主,兴高采烈地讲解他10岁就开始立遗嘱,一年一份,然并卵,18岁以前立的遗嘱压根无效。
之所以存在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问题,也只是“家属谅解”,谅解的也不是“你的行为剥夺了A女士的生命”,而是“你的行为使我们失去了一个名为A的亲属”。对任何亲属而言,不涉及自身生命权的被剥夺,都是谅解有效的前提条件。
好比说,你向一个人强烈要求对方杀死自己——你的自愿无效,他还是得判刑;
你只能仅仅要求他当众侮辱你之类的——这样你的自愿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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