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用现在的法律,鲁智深算是见义勇为吗?打郑屠违法吗?

回答
好,咱们就掰扯掰扯鲁智深这档子事儿,用现在咱国家的法律来瞧瞧,他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打郑屠到底有没有违法。

首先,得说清楚,鲁智深那个年代(北宋),跟咱们现在可不是一个法律体系。那时候讲的是“大宋律”,跟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那可是风马牛不相及。所以,咱们得把鲁智深的事儿搁在今天的法律框架下“套用”一下,看看会是什么结果。这有点像让古人穿越过来参加现代考试一样,虽然时间不对,但咱们可以按现在的规矩来评判。

鲁智深打郑屠算不算见义勇为?

要评价见义勇为,咱们得看几个要素:

1. 起因: 鲁智深打郑屠,是因为郑屠虐待卖唱女金翠莲。金翠莲父女被郑屠欺压,卖唱维生,郑屠却不肯轻易放人,还强索“身体银”,甚至想把金翠莲霸占。这属于典型的欺凌弱小、仗势欺人。
2. 行为: 鲁智深看到金翠莲父女的惨状,义愤填膺,上前理论。郑屠态度嚣张,不听劝,反而出言不逊。鲁智深一怒之下,冲动之下,就动了手。他先是用脚踢了郑屠,然后又给了郑屠两拳,直接把郑屠打死了。
3. 目的: 鲁智深的行为,初衷是为了救助遭受不公的金翠莲父女,制止郑屠的恶行。他并没有图财、图名,而是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和同情心。

咱们对照一下现在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

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来了: 郑屠对金翠莲父女的行为,是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郑屠的行为确实非常恶劣,属于严重的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如果他有进一步行动的话)。但从法律程序上说,他还没有构成一个“暴力犯罪”的“侵害”,比如人身伤害。
“制止”的限度: 即便是正当防卫,也要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性,并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鲁智深上来就给了郑屠两拳,直接打死了人。这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侵害仅限于经济上的欺压或者口头上的侮辱,用暴力手段将其打死,那很可能就被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危险”的定义: 紧急避险需要“正在发生的危险”。郑屠的行为,虽然令人憎恶,但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和经济上的压榨,而不是一种当下就可能导致金翠莲生命危险的“危险”。所以,用紧急避险来解释鲁智深的行为,似乎也牵强一些。

所以,用今天的法律来衡量:

鲁智深的行为,很难被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尽管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是“见义勇为”的精神,但其行为的后果(打死人)可能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在法律上,这更接近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即使他有“见义勇为”的主观意图,但他采取的暴力手段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在现代法律下,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打郑屠违法吗?

按照咱们现在的法律来看,打郑屠是违法的。

1. 触犯了什么罪?
故意伤害罪: 如果郑屠没被打死,但受到轻伤或重伤,鲁智深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由于郑屠被鲁智深打死了,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义愤”和“见义勇为”能否免责?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 虽然“见义勇为”是受到鼓励的社会行为,但它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免责条款。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犯罪或不法行为,但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认可 vs. 法律裁量: 很多人可能在道德上会同情鲁智深的行为,认为他是个好汉,做了该做的事。但法律的裁量是基于明确的条文和证据,它区分“道德上的对错”和“法律上的违法性”。虽然他的行为体现了社会所推崇的侠义精神,但就法律程序而言,他剥夺了郑屠的生命权,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情有可原”或“酌定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即使构成犯罪,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鲁智深的行为是“因义愤而起”、“制止不法侵害”等情节,作为“量刑情节”来酌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他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很可能需要服刑。

总结一下:

用现在的法律来审视鲁智深打死郑屠的行为,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是一种故意的、超出必要限度的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违法行为。

尽管鲁智深的行为在很多人的观念里是“见义勇为”,充满了侠义精神,但在现代法律框架下,他的具体行为方式(直接将对方打死)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社会对“见义勇为”的推崇,是鼓励人们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伸张正义,而不是允许以暴力失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所以,虽然鲁智深是小说里的英雄人物,他身上的“义气”精神是值得称赞的,但如果他生活在当下,他的冲动行为,在法律上是要付出代价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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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不法行为正在发生时,比如郑屠正在侵害金翠莲。

鲁智深这是典型的寻衅滋事啊,换在今天,你要切肥的,瘦的,软骨,郑屠直接就可以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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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但不是见义勇为,他这还是典型的寻衅滋事:








而且他作为一名军官,私自到营外打架斗殴还居然假借自己的指挥官----经略相公(军区司令)的名义。仅冲这一条就可以报宪兵办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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