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题呀。
高女士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抚养义务,也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这是该判决的现实意义。
但是这个孩子与郭先生的亲子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郭先生必须承担对这个孩子的抚养义务、行使监护权。
如果郭先生先于高女士故世,那么这个孩子拥有郭先生与高女士婚姻共同财产的六分之一的继承权,如果高女士先于郭先生去世,那么这个孩子拥有的继承份额将提升至百分之三十七点五。
基于人道主义立场,希望高女士不要为郭先生抚养孩子成长设置障碍,该离婚离婚,不要发别的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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