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丈夫将 3 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案,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改判无效,是否合理?

回答
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的案件,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改判遗嘱无效,在法律实践和道德观念上,这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判决,其合理性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案件的核心事实:

遗嘱人(丈夫):拥有3套房产。
受益人(保姆):与遗嘱人长期同居,身份是保姆。
法定继承人(通常是配偶、子女、父母等):可能因遗嘱人的遗赠而失去继承权。
法院判决理由: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改判遗嘱无效。

这里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序良俗”的界定以及其在遗嘱继承中的适用性。

支持法院判决合理的论据:

1. 违背公序良俗的传统理解:
婚姻家庭关系的神圣性与稳定性: 传统社会和法律观念往往将婚姻家庭关系视为社会基石,强调忠诚、扶助的义务。遗嘱人与保姆同居,虽然可能与原配偶离婚或丧偶有关(这一点在描述中未明确,但会影响对“公序良俗”的判断),但遗赠巨额财产(3套房)给非家庭成员的同居伴侣,在一些人看来,可能被视为对婚姻制度的漠视或对家庭伦理的挑战。
家庭成员的优先性: 在分配财产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家庭成员的权益。遗嘱人将如此重要的财产赠与一个在法律上与家庭无关的人,可能会被认为是不顾及法定继承人的生活保障和情感。
道德谴责的可能性: 如果遗嘱人在有合法配偶或子女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遗赠,且同居行为被视为不道德或损害了家庭关系,那么法院以公序良俗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评价。

2. 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和秩序:
“公序良俗”的法律功能: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道德准则。当某一法律行为,即便形式上合法,但其内容和动机严重背离了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时,就可以认定其无效。
防止“道德败坏”的法律后果: 如果允许这种遗嘱完全有效,可能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良导向,即个人可以随意处置财产,而无需顾及家庭伦理和对他人造成的道德伤害。法院的判决可以被视为一种对社会道德底线的维护。

3. 对特定情况的考量(推测):
遗嘱人是否处于弱势地位? 例如,如果遗嘱人在晚年生活需要保姆的照顾,保姆的同居关系是否是一种情感慰藉,或者存在利用遗嘱人年迈、病弱等情况谋取不当利益的嫌疑?虽然案例没有明确,但如果存在这些因素,法院会更倾向于认定遗嘱无效。
遗嘱的动机是否纯粹? 除了照顾老人,是否还有其他不当的动机?

质疑法院判决合理的论据(或说存在争议之处):

1. “公序良俗”界定的模糊性与主观性:
现代社会观念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对于“同居”、“伴侣关系”的接受程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遗嘱人已丧偶或离婚的情况下,其与他人建立的非婚同居关系,在很多现代人看来,并不必然触犯公序良俗。将所有这类关系一概而论为违背公序良俗,可能过于武断。
证据不足或标准过高: 法院在认定“违背公序良俗”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判断,而公序良俗本身就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概念,如何量化和证明其“违背”程度,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果只是因为“同居”就被认定,而没有其他更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那么判决可能存在过度干涉个人生活的嫌疑。

2. 尊重个人处分财产的自由:
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继承是个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重要方式,体现了个人意愿的最高体现。只要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行为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法定继承人保护的边界: 虽然法律会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已经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遗嘱人有其他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应过度干涉。

3. 保姆的贡献与付出:
长期照顾的价值: 保姆在遗嘱人的生活中,可能提供了长期的、专业的照顾和情感支持,其贡献不应被完全否定。遗嘱人将其部分财产赠与保姆,也可能是一种对其付出表示感谢和补偿的方式。
“同居”与“保姆”身份的混淆: 案件描述中“同居保姆”可能意味着既是生活上的伴侣,也是工作上的照顾者。如果保姆的贡献显著,且遗赠数额并非完全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那么法院的判决可能过于严苛。

4. 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界定问题:
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承认程度: 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是复杂的。虽然不鼓励非婚同居,但对于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补偿等)也会有所考量。将“同居”直接等同于“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遗嘱无效,可能与法律的实际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结论:

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改判丈夫遗赠保姆的遗嘱无效,是否合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和法院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与适用。

如果遗嘱人的同居行为确实伴随着严重的道德瑕疵,例如遗嘱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家庭破裂,或者保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了遗嘱人的决定,或者遗嘱的数额直接导致法定继承人生活陷入困境,那么法院的判决在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和家庭伦理方面可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遗嘱人已离婚或丧偶,且其与保姆的同居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伴侣关系,保姆也付出了真实的照顾和情感支持,且遗赠并非完全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那么法院的判决可能会被认为是对个人处分财产自由的过度干涉,以及对现代社会多元生活方式理解的不足。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需要权衡个人财产处分自由、家庭伦理责任以及社会普遍道德评价的复杂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在法律原则和情理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公序良俗作为一项兜底性原则,其运用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因此容易引发争议。 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当时具体情况的判断和对“公序良俗”内涵的解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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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方面,让遗嘱体现死者的意志,这是最大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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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同居多年,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有什么可洗的?

一个人的财产,在中国社会的传统逻辑下本来分配就应该优先分配给自己的父母、子女,然后才是法定配偶,除了这三类继承人之外再按照次序轮近支亲属和远支亲属。分给非婚配偶绝不算公序良俗的一部分。

而且这遗嘱算不算有效遗嘱都是问题。就算是有效遗嘱,他也就只能处置手底下的150平房产,然后这150平房产再按比例分配给妻子、子女,然后依次分配给近支亲属和远支亲属。根本轮不到小三什么事情。

如果小三能继承财产,那可真是对公序良俗的重大打击

事实上维护公序良俗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律完全不保护任何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又不违法的行为,通过鼓励白嫖(比如只处罚卖淫的不处罚白嫖的)和冥币包养这样的事情提高获利方的获利难度,使其行为被迫转入地下和黑色地带,变成暴力犯罪的针对对象。

当所有人都意识到这类行为只会导致自己会成为砧板上的鱼肉时,公序良俗就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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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这是每个人都关心的。如果遗嘱不能体现个人意志,只能体现“公序良俗”,那以后是不是不要立遗嘱了?

2、男方如果没有权利处理双人财产,那么他个人的那部分通过“遗嘱”的形式给到别人,问题何在呢?你可以说他把他老婆的份额遗嘱给别人不对,那他自己的那部分份额遗嘱给别人也不对吗?

3、公序良俗是要遵守的,但是分居这么多年,且已经有了事实婚姻这么多年(当然现在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房子又是分居之后获得的,老人的子女及分居的妻子都曾获得了房子,那么这时候判定该保姆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是不是有点太道德高地了?三百平米的房子,2010年估计也就值300-500万,不至于陪了十几年“就为了有心机的套钱”吧?

4、个人更赞同一审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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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严重的问题。

公序良俗这个东西没有标准。

老头保姆同居违背

那么老婆1981年出轨违背不违背?分居违背不违背?

这个钱是不是应该入国库充公?

以没有标准的东西作为判决依据。剥夺个人意愿,法律效力的遗嘱。

这个问题相当严重。

以为着法官可以在法律之外,以没有标准的公序良俗,推翻法条。

这里面有太大的寻租空间。

虽然深圳是先行区,但是先行出这么个东西来,还是很可怕的。

大家读读金瓶梅,就知道西门庆是怎么利用司法,把一个合法的富裕医生给迫害的。

法律可以这样搞。比美国判例都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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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刷到这个案件,梳理一下时间线。原配在1981年就婚内出轨了,长期打麻将不顾家,两人分居。2001年老头因生活需要聘请保姆照顾,2010年旧房改造,拆迁得2000多平,大家私下协商后,老头得300平。这就是个人财产啦。2015年老头起诉离婚,法院为什么不判离?2017年老头再次起诉离婚,并在此期间病逝。遗嘱是个人意愿的表达,难道我对自己的财产还没有处分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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