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方面,让遗嘱体现死者的意志,这是最大的公序良俗。
无论如何,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同居多年,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有什么可洗的?
一个人的财产,在中国社会的传统逻辑下本来分配就应该优先分配给自己的父母、子女,然后才是法定配偶,除了这三类继承人之外再按照次序轮近支亲属和远支亲属。分给非婚配偶绝不算公序良俗的一部分。
而且这遗嘱算不算有效遗嘱都是问题。就算是有效遗嘱,他也就只能处置手底下的150平房产,然后这150平房产再按比例分配给妻子、子女,然后依次分配给近支亲属和远支亲属。根本轮不到小三什么事情。
如果小三能继承财产,那可真是对公序良俗的重大打击
事实上维护公序良俗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律完全不保护任何违反公序良俗但是又不违法的行为,通过鼓励白嫖(比如只处罚卖淫的不处罚白嫖的)和冥币包养这样的事情提高获利方的获利难度,使其行为被迫转入地下和黑色地带,变成暴力犯罪的针对对象。
当所有人都意识到这类行为只会导致自己会成为砧板上的鱼肉时,公序良俗就稳定了。
1、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力,这是每个人都关心的。如果遗嘱不能体现个人意志,只能体现“公序良俗”,那以后是不是不要立遗嘱了?
2、男方如果没有权利处理双人财产,那么他个人的那部分通过“遗嘱”的形式给到别人,问题何在呢?你可以说他把他老婆的份额遗嘱给别人不对,那他自己的那部分份额遗嘱给别人也不对吗?
3、公序良俗是要遵守的,但是分居这么多年,且已经有了事实婚姻这么多年(当然现在法律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房子又是分居之后获得的,老人的子女及分居的妻子都曾获得了房子,那么这时候判定该保姆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是不是有点太道德高地了?三百平米的房子,2010年估计也就值300-500万,不至于陪了十几年“就为了有心机的套钱”吧?
4、个人更赞同一审法官的判决。
相当严重的问题。
公序良俗这个东西没有标准。
老头保姆同居违背
那么老婆1981年出轨违背不违背?分居违背不违背?
这个钱是不是应该入国库充公?
以没有标准的东西作为判决依据。剥夺个人意愿,法律效力的遗嘱。
这个问题相当严重。
以为着法官可以在法律之外,以没有标准的公序良俗,推翻法条。
这里面有太大的寻租空间。
虽然深圳是先行区,但是先行出这么个东西来,还是很可怕的。
大家读读金瓶梅,就知道西门庆是怎么利用司法,把一个合法的富裕医生给迫害的。
法律可以这样搞。比美国判例都狠啊。
看新闻刷到这个案件,梳理一下时间线。原配在1981年就婚内出轨了,长期打麻将不顾家,两人分居。2001年老头因生活需要聘请保姆照顾,2010年旧房改造,拆迁得2000多平,大家私下协商后,老头得300平。这就是个人财产啦。2015年老头起诉离婚,法院为什么不判离?2017年老头再次起诉离婚,并在此期间病逝。遗嘱是个人意愿的表达,难道我对自己的财产还没有处分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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