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黑龙江一女子不忍被铁链拴等方式虐待 50 余年,将丈夫杀害,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她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回答
黑龙江一名女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达五十多年的虐待,最终将其杀害,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震惊且充满悲情的案件。当她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她将面临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一系列法律责任的追究。

首先,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女子杀害丈夫的行为,在普通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女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预谋或一时冲动,而是长期遭受虐待后的绝望反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并最终反抗致人死亡的案件,法律会审慎考量其背后的原因,并可能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具体来说,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个关键条件。如果女子在遭受攻击的当下,为了生命安全而采取极端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她的行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可能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再者,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形?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避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如果女子长期遭受的虐待已经到了危及生命的地步,且没有其他更合适的脱险方式,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从而获得减刑或免刑。

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些可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包括她长期遭受虐待的证据,例如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物证等。这些证据对于认定她行为的动机和性质至关重要。

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她长期的遭受虐待的情节,也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规定,或者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对其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甚至适用缓刑。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受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她可能需要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承担民事赔偿。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判决民事赔偿时,也会充分考虑她所遭受的长期虐待这一事实。

总而言之,这位女子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多维度的考量。她需要面对刑事追究,但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会结合具体情况,特别是她所遭受的长期非人道虐待这一极端背景,来审慎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这其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原则,以及量刑时对人道主义的考量,都将是影响最终判决的重要因素。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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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很简单,就是故意杀人罪。

一般人不知道,其实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可以很低的。法律规定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如果有从犯等情节,还可能判得更轻。

本案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就是“被害人过错”。50年的虐待,这几乎是一个人一生的时光,却因为嫁了一个糟糕的丈夫而陷入恐惧、被虐待、没有自由的境地,自己的丈夫还威胁要杀死自己的儿子、孙子,这种绝望,确实足够一个女人亲手杀人了。

我国在考虑收到家暴虐待的女人杀死自己的丈夫这种案件时,其实判刑相对都还比较合适。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被告人姚国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国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好逸恶劳,长期以赌博为业,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虐待长达十多年,对被告人的肉体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情形,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家有未 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英与被害人徐树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树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国英。2010年以来,徐树生殴打姚国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树生又寻机对姚国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时许,姚国英因长期遭受徐树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树生之念。姚国英趁徐树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树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树生当场死亡。当日8时30分许,姚国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国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国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为是手机答题,我找了两个网页都是判一缓五,就写上了,其实还觉得有点奇怪呢~~评论区有朋友指出应该是判三缓五,修改一下,不好意思误导大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国英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案件跟本案很相似,最终结果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我大胆猜测,本案未来也很有可能适用缓刑。

现在真的不是古代,那些实施家庭虐待的人,麻烦仔细看看,你们自己的命也没有那么值钱,欺人太甚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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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有人会第一时间震惊,五十年?

为什么不离婚?不逃走?

我看到很多人这么问了,我其实想说,唉,哪有你们想的这么简单。

你们看看这个男人的操作就知道了。

不让她和别的男人说话。

铁链栓脚限制自由。

这种忍无可忍导致弑夫的案件,我已经看过不知道多少次了,这些施虐狂都有一个统一的特征。

“你如果敢离婚,我就杀了你。”

八成还会变本加厉。

“你如果敢离婚,我不仅杀了你,还要杀了你父母,杀了你全家。”

并且这些人会让对方明白,他是个说得出做得到的人。

这些女人并不傻,被虐待谁不想跑?但是她们考虑到自身及家庭安危,只好选择忍气吞声。

我实在不想重复这句话了,可是我还是不得不说。

又是法律的缺失。

远的不说,就说美国,美国十分重视家暴和家庭虐待,仅国会针对性立法就有以下四条。

  • 《儿童虐待防治及收养改革法》
  • 《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法》
  • 《援助遗弃婴儿法》
  • 《针对妇女暴力法》

在一些其他国家,被家暴人一旦报案,警察上门查证属实,直接会把家暴男拷走,被家暴人改嘴求警察都没有用,直接就判刑了,而且警察会采取措施,确保这个受害者不会受到报复。

而在咱们国家,一个妇女被诸如此类控制欲极强,心狠手辣的虐待狂虐待,她是不可能有任何方式逃脱的。

家暴案?警察都不会太管。

妇联?形同虚设。

起诉离婚?能离还会被这种人渣虐待那么久?

协议离婚?想都别想,还没等人渣张嘴,民政部的先得劝你三小时。

哦对,还有“离婚冷静期”。

她只有死路一条。

能被虐待55年都没有发作,说明这个人真的真的不想违法犯罪,之所以最后还是走到了这一步,背后发生了什么我真的难以想象。

这个事,犯罪分子的确要接受惩罚,但职能部门,乃至立法机关,要为如此多此类案件的发生引起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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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了另一起法制新闻,一个老太太拿锤子砸死了老头子。老头子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加上老太太一辈子没生过儿子,所以是想打就打,想骂就骂,终于最后一次忍不住了,一锤子砸了下去。老太太对法官说:他打了我一辈子,我就打了他一锤子。后来也没有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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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看过一个纪录片,叫《中国反家暴纪实》,其中第一集讲述了女子监狱中几个女囚的经历。

她们全都因为杀害自己的丈夫而判刑,跟很多人想象中杀人犯穷凶极恶的面目不同,镜头前的她们,无一例外,柔弱得近乎怯懦。

这个叫杨艳梅的山东女人,一脸的苦相,说起她的丈夫穿着大头皮鞋跺她的头,她依然心有余悸,哪怕那个男人已经死了。

这个叫刘一菊的,长年累月遭受性暴力,说起过往,眼泪长流。

最让人心疼的莫过于这个叫李翠翠的女人,她之所以戴着墨镜,是因为她订婚的男友亲手挖掉了她的眼珠子。

没错,徒手挖掉了她的眼珠子。

男友被判了死刑,后来她嫁给了另外一个男人,原以为黑暗已经过去,没想到跌入了更黑的黑暗,一结婚丈夫就告诉她,我在外面有人,她不能生育,找你就是为了生孩子。

等她生下孩子,就成了家里多余的人,那个男人动不动就对她拳打脚踢,直到有一天他把一把斧头和一捆绳子放在她的炕头,告诉她:你这样的人活着有什么意思,赶紧去死!

她坐在那里,想起多年挨的打,挨的骂,终于举起斧头对准了丈夫的头……

据统计,女子监狱中,绝大部分犯下杀人罪的女囚基本都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她们杀掉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她们的丈夫。

她们不仅长年累月地遭受着躯体暴力,绝大部分同时还遭受着性暴力,其中还有一个叫杜鹃的女老师,她的丈夫每天晚上让她模仿三级片中的情节跟他发生性关系。一旦她不愿意,就拳脚相向,这边嘴角还留着血,那边他就强行发生性关系。哪怕她后来得了非常严重的妇科病,她偷偷跑到北京做手术,手术第二天她丈夫就找来了,不顾医生一个月内禁止性生活的医嘱,当晚就强迫她发生了三次性行为。

身体上的伤疤还能给别人展示,性暴力,是她们永远无法言说的痛。

除此还有精神暴力,几乎所有的施暴者都会控制受害者的正常社交,为的就是切断她们的社交,让她们更加孤立无援。

在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的重压下,她们会在某一瞬间,突然暴起,杀死那个对她施加暴力的人。

那一刻,她们内心的野兽出笼,而诱出这头野兽的不是别人,正是那些长年累月施加暴力的施暴者。

他们终于为自己的暴力付出了代价,更极端的暴力。

没错,她们的确杀人了,罪无可恕,但情有可原。

因为很多时候,她们能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杀死施暴者以解脱自己,以暴制暴。

写下这些,我并不是宣扬同态复仇,只是希望整个社会都能关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是会相互转化的,今天你对她举起拳头,可能有一天她会对你举起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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