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判少了
不合理
吃垃圾住猪圈强迫劳动属于虐待
多处骨折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范畴
该男子应当是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而不能仅以虐待罪一罪了之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有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的顶格是死刑。
两者在主客观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受害人和犯罪者系朝夕相处的家属关系反倒可以轻判,实在是有违老百姓朴素认知。
所以虐待罪第二款实在不应当出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直接归入故意/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范畴。
这有点像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之间量刑矛盾: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嫖宿幼女最高却是有期徒刑
在我国,只要和未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以强奸论。
这就导致同样是与多名幼女发生性关系,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嫖客身份量刑出现巨大差异。而嫖客身份明明应当得到更加负面的评价,此时反倒是加分项了……
后来这种矛盾被重视,才逐渐不再出现此类量刑矛盾。
同样的道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之间的量刑矛盾也应当得到类似重视
还没有砍几棵树判的重,可笑不?由此可见,中国人没有树金贵,少生孩子多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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