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妻子被醉酒男子调戏,丈夫反击致 1 死 3 伤,法院判无罪,该案中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回答
这起案件确实牵扯了许多值得深思的细节,也反映出法律在处理复杂情况时所面临的挑战。从公开的报道来看,围绕着丈夫的“正当防卫”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力求还原当时可能存在的细节和考量:

一、事件发生的原委与起因:

妻子被调戏的性质与程度: 这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需要关注的是,丈夫的妻子在被调戏时,是否受到了明显的言语侮辱、肢体侵犯,或者其人身安全是否因此受到了直接威胁?调戏的语言是否低俗恶劣,肢体接触是否带有攻击性?这些细节将直接影响到丈夫情绪的爆发点以及他采取行动的“触发条件”。例如,是单纯的言语骚扰,还是已经动手动脚,甚至有威胁到身体健康的程度?
醉酒男子的状态: 醉酒往往会降低一个人的理智和行为控制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免责。需要了解的是,醉酒程度如何?是否已经到了失去基本行为能力,还是仍然具备一定的攻击性和识别能力?他的醉酒状态是否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还是只是一个背景?

二、丈夫采取反击的具体过程与手段:

反击的即时性与持续性: 丈夫是在妻子被调戏的瞬间进行反击,还是事后才采取行动?反击是瞬间的冲突,还是持续的搏斗?如果反击是持续的,那么是否存在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形?
反击的工具与力量: 丈夫在反击过程中使用了什么工具?是徒手搏斗,还是使用了棍棒、利器等?如果使用了工具,这些工具的杀伤力如何?他使用的力量是否明显超出了阻止对方侵害所需的程度?例如,是否使用了足以致命的打击,即使对方已经丧失反抗能力?
反击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这是法律上判断正当防卫的关键。
必要性: 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其他更温和、更安全的方式来制止对方的侵害?例如,是否可以呼救、报警,或者只是口头制止?如果对方的侵害并不足以对生命构成严重威胁,而丈夫却采取了可能导致死亡的极端手段,那么“必要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适度性: 即使反击是必要的,手段是否必须与所面临的侵害相当?例如,对方只是言语调戏,而丈夫却致人死亡,这可能被认为“适度性”不足。但如果对方已经开始有肢体上的攻击,甚至有伤害妻子的可能,那么丈夫的反击力度就需要结合这些来考量。

三、其他在场人员的反应与证词:

目击证人的存在与证词: 现场是否有其他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是怎样的?他们是否看到了妻子被调戏的全过程,以及丈夫反击的具体情况?目击证人的证词对于还原事实真相至关重要。
现场的公共环境: 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空间?公共场所可能意味着有其他人在场,可以提供帮助或成为证人。

四、法院判决“无罪”的关键考量(从细节推测):

“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法院很可能认为,当时醉酒男子对妻子“正在进行的调戏”是一种不法侵害。关键在于,这种侵害是否已经到了“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或者是否持续到了丈夫采取行动时。
“防卫行为”的界定: 丈夫的反击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行为”,而非“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这表明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豁免: 尽管正当防卫通常要求“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当时丈夫的妻子确实面临着严重的人身危险,例如被施加了更严重的暴力,或者醉酒男子有攻击性行为,那么即便反击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也可能被认为是为了保护妻子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或“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从而不负刑事责任。
“谁先动手”与“攻击性质”: 法律会倾向于追究挑起事端者的责任。如果醉酒男子是挑起者,且其行为具有攻击性,而丈夫是在对方侵害过程中进行反击,那么他的行为更容易被理解为自我保护和保护家人。
“证据链”的完整性: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充分的证据。这意味着当时可能有视频记录、物证、证人证言等,能够支持丈夫的防卫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如果妻子身上有被侵犯的痕迹,或者现场有打斗的痕迹,都能作为佐证。
“事后态度”与“社会影响”: 虽然不是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事后的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即便不是出于赔偿而是人道主义)以及案件可能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可能在量刑或定性上有所影响(虽然本案判无罪,故此点可能性较小,但值得思考)。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的细节值得关注之处在于:

1. 妻子受到的侵害有多严重? 这是判断丈夫行为必要性的基础。
2. 丈夫的反击手段是否“立即”且“必要”?
3. 反击的力度和方式是否“合理”? 尤其是“1死3伤”的后果,意味着反击的力度可能比较大,需要有强有力的理由来证明其“不过度”。
4. 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是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情况”的界定,在面对醉酒和多人伤害时是如何理解的?

从判决“无罪”的结果来看,法院很可能综合考量了以上因素,认为丈夫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或者是在特定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合法行为,其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而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在那一刻的紧急状态下难以避免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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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标准越来越宽泛,只要自己的声明完全受到严重威胁,那么在此情况下所做的所有反击均可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就是说,那个“各打五十大板”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新闻里有这样一段话: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练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杰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陈某杰砸来。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本案里陈某杰的行为有两个特点:

1.折叠式小刀并不长,所以仅仅是对自己在面临严重危及自身的犯罪(对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

2.由“对方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对陈某杰砸来”这一点看,这符合正当防卫的特点——在不法侵害中断时并未对对方进一步还击,这也符合了“穷寇莫追”的特点。

所以符合特殊防卫,即使最后造成1死3伤,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法律责任。

事实上,“忍一忍就过去了”这种致命的错误,导致了受害者在零和博弈中往往处于下风,最后必然成为输家

我们可以引入零和博弈的概念

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零和博弈表示所有博弈方的利益之和为零或一个常数,即一方有收入,其他方必有所失。在零和博弈中,博弈各方是绝对不合作的

所以道理很简单,总利益是有限的,你不抢对方,对方就会抢你。这个时候绝对要勇敢防卫,而不是放任自己的利益被蚕食。

那么代入到霸凌的模型里,其实本质上是一样的。

霸凌者以霸凌受害者为乐,受害者所产生的恐惧、厌恶等负面情绪,往往会转化成霸凌者的正面情绪。同样的道理,如果受害者能够勇敢还击,那么霸凌者的正面情绪就会转化成负面情绪。在此之中,霸凌者与受害者几乎不存在合作关系,因此可以初步认定为零和博弈。所以霸凌者在霸凌时,常常会对受害者造成重大损伤,甚至导致受害者死亡。

换句话说,本案其实和校园霸凌的性质很相似,如果代入校园霸凌的情境里,能获得更多人的理解。

所以更要从法律等角度鼓励霸凌里的受害者勇敢还击。

9月3日最高法发布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在新规里,其实已经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总体上的定义:

与此同时,也发布了七个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这也是法律存在的重要意义之一——保护弱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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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法律共同体中,我的思维概念里对于法律素养,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认知以及对案件的理解如果排序的话,法官优于检察官,检察官优于律师。

从这个案件中,无论检察院的起诉还是抗诉,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案件的整体定性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以及不对等性均没有做到有效的合理的分析,仅仅因为丈夫保护妻子的行为导致他人伤亡就认定男子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就必须要进行法律的制裁。

如果是这样的行为,法院一旦顺着检察院的思路判决,那么以后谁还会在敢这样的保护自己的妻子?社会价值观如何体现?

另外我们看一下法院的二审,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

第一,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浪等人当时调戏了陈天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天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第二,容浪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天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浪、纪亚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XX、刘增荣、容X都曾阻拦,但孙XX阻拦周XX、刘增荣阻拦纪亚练时均被甩倒,容X阻拦周XX时被挣脱。

第三,纪亚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天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

第四,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亚练,但容浪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天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增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天杰对刘增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天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使陈天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天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浪死亡,周XX轻伤,纪亚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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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其他地方回答过,其实就是很早以前的一份判决书!

案号为(2016)琼02刑终28号的判决书。只是,“旧事重提”,居然热搜!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综合评析内容附后。这里,仅强调判决书的两句话——

陈某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只是没有想到,现在从被“旧事重提”。


看了一下,我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对“行凶”、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到位!

“行凶”——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案发当时容某等人调戏了陈某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某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容某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有安全帽的情况下就已经是轻微伤,没有安全帽呢?

正当防卫——

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

纪某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某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同时,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因此,我个人认可二审法院的说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查查询了一下,裁判文书网上这个案例(2016)琼02刑终28号[1]——

(这里摘录部分内容)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原审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行为的问题。

所谓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时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在主观上,互殴双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互殴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所以,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而非正当防卫。而在本案中,陈某杰在其妻子孙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要打其的周某某,陈某杰也欲还击,被孙某和刘某荣拦开。陈某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时,周某某、容某和纪某练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某杰。陈某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陈某杰是被羞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的尊严、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陈某杰的行为不属于互殴,不能认定陈某杰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关于被害人容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的问题。

“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诉机关认为,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陈某杰捅刺的对象看,容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认为,被害人容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凶”。第一,不管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案发当时容某等人当时调戏了陈某杰的妻子,先后拳脚、持械围殴陈某杰,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第二,容某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在陈某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轻微伤。首先法律并未规定特殊防卫的行为人必须身受重伤、已被抢劫、强奸既遂等才可以进行防卫。防卫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卫人根本没有受到实际伤害,也不应当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其次,陈某杰在当时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不可能知道容某等人是否有选择性的击打其戴安全帽的头部以及强度。容某、纪某练所持的是钢管,周世杰所持的是铁铲,均是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气势汹汹,孙某、刘某荣、容某都曾阻拦,但孙某阻拦周某某、刘某荣阻拦纪某练时均被甩倒,容某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第三,纪某练持钢管击打的是陈某杰的头部,属于人体的重要部位,虽戴着安全帽,仍致头部轻微伤,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可见打击力度之大。如陈某杰没有安全帽的保护,必然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第四,陈某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孙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第五,击打到陈某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练,但容某当时也围在陈某杰身边手持钢管殴打陈某杰,属于不法侵害人,陈某杰可对其实施防卫。误伤刘某荣,纯属意外,不能说陈某杰对刘某荣实施防卫,只能说明当时陈某杰被围打,疲于应对,场面混乱。故容某等人是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某杰,使陈某杰的重大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之下,应当认定为“行凶”。此时,陈某杰为保护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据第一款认定陈某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第三款认定陈某杰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原判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并无不当。

综上,正当防卫制度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调戏原审被告人陈某杰的妻子,辱骂陈某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造成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某杰。陈某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练轻微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陈某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准确,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参考

  1. ^(2016)琼02刑终28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60a6e90b85a4d4da6204a7d3474c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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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儿,省的以后遇到事儿了畏手畏脚,

照着这种防御程度来就行了,

这样才能真正的风清气正,正道的光。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上诉的理由如下:

1、从纪某、周某等人打击陈某的部位及强度来看,没有至陈某死亡的恶意。

2、期间周某被孙某拦住后,主动把铁铲扔掉,选择空手对打。

3、虽然他们手拿钢管,但还没有对陈某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陈某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其给出陈某无罪的理由如下:

1、正当防卫没有规定行为人要身受重伤才可以防卫,防卫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的行凶不能得逞。就算陈某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2、容某、纪某等人手拿钢管,周某拿着铁铲,他们的行为足以威胁到陈某的生命。

3、纪某直接拿钢管打到陈某头部,要不是陈某带着安 全帽,必然已经造成陈某严重的伤亡后果。

4、陈某蹲下护着妻子,这是一种防御的姿势,虽然他手上拿着一把6cm的小刀,但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通捅刺到。

容某那3人确实没有剥夺陈某杰生命的故意,但通过对比双方的力量悬殊性,陈某杰采取防卫为主的姿态,主观上更多是为了防止3人的迫害,而非报复、泄愤。

这种正能量的事多一点,那些违法犯罪社会阴暗就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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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一说检察院为何抗诉吧。

检察院认为,陈某在保护妻子 的时候, 使用武器进行反抗, 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也造成了一死三伤的结果, 因此检察院 认定, 陈某不是正当防卫,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此,检察院没有自行依法认定陈某构成正当防卫, 反而是理直气壮的向法院提了公诉。

没有想到是,在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正当 防卫, 判决陈某无罪后,检察院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竟然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抗诉,要求上 级法院改判决陈某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找到了二审法院的裁定书,我们 来看看二审法院是如何评价的。

二审法院说道,陈某当时是半蹲着,用左手护住老婆,右手持折叠刀进行防卫的,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 6cm 左右的小刀, 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 就不会被捅刺到。

陈某作为一个男人, 一个丈夫, 在自己的妻子被调戏, 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 用小刀刺、划 正在围殴的人, 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虽然导致一死三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遂作出终审裁定书, 维持一审无罪的判决结果。

大家有没有觉得,检察院是不是缺乏担当精神。


这么多人关注,我把一二审的图片贴上吧











最终这个案件入选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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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上昆山龙哥案在这个案子之后,这就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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