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测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期二年执行。(经提示不对,那就是有期三年缓期四年)
和案件无关哈。
我想问这种女杀人犯酿成大错之前,被家暴报警找妇联了没?
我觉得如果一个女性报警过找过妇联,被劝回家,还发生这种恶性事件,那么劝她回家的人也要担责。
目前本案并无司法机关的权威披露,就媒体报道的极其有限的信息来看,7月8日晚上被害人开始意图对继女实施性侵,7月9日凌晨4时被告人将“俯卧在床”的被害人砸死,大概率是构不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以前那么拘谨了,但无论如何应当承认的是,不管是普通防卫,还是无过当防卫,都要求防卫必须适时,都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本案中被害人是俯卧在床时被锤杀的,似乎俯卧在床的状态很难认定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
倒果推因地来看,要真能构成正当防卫的话,检察院就不公诉了,市一级检察院的水平不会那么低的。
可喜的是,如果媒体报道情况属实,即便故意杀人罪成立,仍有希望争取缓刑,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了一个参考案例,即是认为被告人长期遭受丈夫的打骂虐待和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持铁榔头杀死丈夫(连作案手段都这么相似啊!),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再结合自首,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最终宣告了缓刑。
被告人姚国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国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好逸恶劳,长期以赌博为业,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虐待长达十多年,对被告人的肉体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情形,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家有未 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英与被害人徐树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树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国英。2010年以来,徐树生殴打姚国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树生又寻机对姚国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时许,姚国英因长期遭受徐树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树生之念。姚国英趁徐树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树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树生当场死亡。当日8时30分许,姚国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国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国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五年。
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院一审。对这个“可能判处”如何理解,是个问题,是只要法定刑里有无、死,就该由中院一审?还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再决定管辖呢?一般认为是后者。上述的参考案例就是基层法院一审的,证明了这一点。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本案必不可能判无、死,但竟然是由中院一审的,这个锅,得由检察院背,因为高法解释里有一条,市检向中院移送起诉的一审案件,即便中院认为不可能判无、死,也不应当再移送给基层法院,应当自行审判。
高法解释这么规定,可能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如果同级的市检认为应当判无死而中院认为不该,那么可以通过一审后抗诉来交由省高院终审决定。但如果允许中院自行下放给基院一审,则最终就成了中院做终审决定,同级市检无法监督,要想改变结果,必须得发动烦琐的再审抗诉。这么规定固然是极好的,但也有些其他积极的但次要的价值被忽略掉了,譬如本案,中院一审,就离人民有点远了……
这也体现出当前司法机关办案的一种趋势,有点过于流程化、机械化,或者说,匠气。事实上,故意杀人案件确实绝大多数可能判无、死,应当由中院一审,但如果把这个模式僵化了,不考虑具体案情,虽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但确实对法律适用不够准确,这样是很不好的。
假设本案最终没能判缓刑,被告人服刑去了,13岁孤女就会衣食无着、流浪街头吗?必不会。一定会有亲属或者爱心人士将她妥善抚养。那我们不禁要问,为啥非得等案发后才能这样呢?如果一开始女孩儿就能脱离继父魔掌的话,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诚然有被告人“家丑不可外扬”等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治理啊,还是得进步。
这就是正当防卫,
对恶性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
打死了白打。
至于什么叫犯罪进行时,
已经有犯罪行为了,
而且明确说睡醒了要继续实施,
难道睡觉不是为了犯罪积蓄体力吗?
举个类似的例子:
当年在炮楼里睡觉的鬼子也没烧杀抢掠,
如果不在鬼子进村时打死鬼子难道就是屠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请记住人民两个字,
法条主义可是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东西。
保护自己女儿还要付出被法律被正义骚扰的代价…
公诉权是非常吓人的权力。别什么最终法律给予清白给予公正,从被公诉那瞬间起,刑事惩罚其实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遭罪了
为什么美国那么多辩诉交易?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诉骚扰,让被告即使最终无罪也要被扒层皮
于是被告没办法,选择轻罪认罪
所以公诉权必须谦抑
不可以用无罪审判来惩罚一个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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