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丈夫欲性侵 13 岁继女被妻子锤杀,妻子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遭多次家暴 ?

回答
这起事件极其复杂和令人痛心,涉及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正当防卫、刑事责任等多个层面。要全面理解,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 事件本身的严重性与复杂性

犯罪行为的性质: 丈夫试图性侵 13 岁继女,这是严重的性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公然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妻子的行为性质: 妻子用锤子杀害了丈夫,这在法律上属于故意杀人。
潜在的因果关系和动机: 妻子的行为是否是出于保护继女免受性侵犯的直接反应,还是有其他因素掺杂其中?她遭受多次家暴的经历是否对她的行为产生了关键影响?

二、 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这是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和社会争论点。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存在不法侵害: 丈夫对继女的性侵企图,无疑是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 性侵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或者是否即将发生,是判断的关键。如果丈夫已经开始实施性侵行为,或者有明显迹象表明性侵即将发生,那么妻子的反抗可能被视为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这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杀人作为一种极端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更轻微方式可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时才可能被认为是必要限度的。也就是说,如果妻子有其他途径可以保护继女(例如报警、呼救、将继女带离等),而她选择了直接剥夺丈夫生命,那么其行为可能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
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并未达到非常危急的程度,或者侵害正在进行但有其他更轻微的制止方式,那么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例如造成对方死亡)可能就不再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分析:
时间点: 丈夫是在性侵“欲”继女时被杀,还是在性侵“正在”进行时被杀,还是在性侵“已完成”后被杀?不同时间点对正当防卫的判断有很大影响。如果是在性侵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最危急时刻,并且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阻止,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会增加。
替代方案: 在丈夫试图性侵继女的当下,妻子是否有其他可以选择的方式?例如,立即大声呼救,将继女推开,报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制止等。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不至于危及生命的制止方式,那么直接杀人可能就不被视为正当防卫。
“多次家暴”的影响: 长期遭受家暴的经历,可能会影响妻子的心理状态,让她对潜在的危险更加敏感,或者产生一种“不反抗就会遭受更严重伤害”的恐惧感。这可能会影响她对当下危险程度的判断,甚至让她在极端恐惧和绝望下做出反应。在一些司法体系中,长期家暴的受害者在面对丈夫的攻击时,其反抗行为可能会被更宽容地看待,有时会考虑“恐慌性防卫”或“极端情绪下的行为”。

三、 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妻子的行为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她将被控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有意为之。在妻子用锤子击打丈夫致死的情况下,主观上的故意是比较明显的。
量刑考量: 即使被判故意杀人,法院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
犯罪动机: 保护幼女免受性侵,这种动机在道义上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同情。
是否系事出有因: 多次家暴的经历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这表明她并非无端施暴,而是长期受到压迫后的爆发。
行为的紧迫性: 妻子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这种紧迫性可能会影响她的判断和行为。
犯罪手段: 使用锤子,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暴力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手段。
事后态度: 她是否有自首、悔罪表现等。

四、 社会层面的反思与讨论

这起事件引发了对多个社会问题的深刻反思:

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与隐蔽性: 很多人遭受家暴而不被外界所知,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往往处于绝望和孤立无援的状态。我们需要关注家暴的早期识别、干预和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 当未成年人面临性侵威胁时,社会和法律体系能否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继女在事发时,除了母亲之外,是否有其他渠道可以获得安全和支持?
法律在复杂情况下的应用: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既保障社会秩序和生命权,又能体现对弱势群体(如家暴受害者、未成年人)的关怀和对特定情境下的特殊情况的理解?法律是否需要对长期家暴受害者在面对极端侵害时的反应有更细致的考量?
公众舆论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公众往往会对家暴受害者产生同情,但司法判决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如何平衡公众的情感诉求与法律的公正性是重要课题。

五、 可能的司法路径

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具体案件事实,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1. 无罪释放/宣告无罪: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妻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她将被宣告无罪。
2. 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能证明其行为是在特定压力或情绪下发生,且主观恶性或犯罪手段相比纯粹的故意杀人有所不同,可能会以较轻的罪名定罪。
3. 故意杀人,但获得大幅度减轻处罚: 在认定故意杀人的前提下,如果法院充分考虑了其遭受家暴、保护继女免受性侵的动机和情节,可能会在法定刑内适用最低刑罚或给予大幅度减轻处罚。

总结来说,这起事件是一场悲剧的连锁反应。 丈夫的性侵企图是直接的导火索,而妻子长期遭受家暴的经历则构成了她行为的深层背景。对于妻子的行为,法律将首先审视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她将无罪。如果构成故意杀人,法院将根据犯罪动机、是否系事出有因、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进行量刑。

这起事件也迫使我们思考,在面对极端暴力和不法侵害时,社会和法律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如何在法律的严谨性和人道的考量之间找到平衡点。它提醒我们,家庭暴力是一个需要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的严峻问题,而未成年人的安全更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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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测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期二年执行。(经提示不对,那就是有期三年缓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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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案件无关哈。

我想问这种女杀人犯酿成大错之前,被家暴报警找妇联了没?

我觉得如果一个女性报警过找过妇联,被劝回家,还发生这种恶性事件,那么劝她回家的人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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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定罪及量刑问题

目前本案并无司法机关的权威披露,就媒体报道的极其有限的信息来看,7月8日晚上被害人开始意图对继女实施性侵,7月9日凌晨4时被告人将“俯卧在床”的被害人砸死,大概率是构不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以前那么拘谨了,但无论如何应当承认的是,不管是普通防卫,还是无过当防卫,都要求防卫必须适时,都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本案中被害人是俯卧在床时被锤杀的,似乎俯卧在床的状态很难认定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

倒果推因地来看,要真能构成正当防卫的话,检察院就不公诉了,市一级检察院的水平不会那么低的。

可喜的是,如果媒体报道情况属实,即便故意杀人罪成立,仍有希望争取缓刑,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了一个参考案例,即是认为被告人长期遭受丈夫的打骂虐待和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持铁榔头杀死丈夫(连作案手段都这么相似啊!),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再结合自首,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最终宣告了缓刑。

被告人姚国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国英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好逸恶劳,长期以赌博为业,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虐待长达十多年,对被告人的肉体和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情节较轻情形,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家有未 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国英与被害人徐树生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间徐树生经常无故打骂、虐待姚国英。2010年以来,徐树生殴打姚国英更为频繁和严重。2010年5月10日晚,徐树生又寻机对姚国英进行长时间打骂;次日凌晨5时许,姚国英因长期遭受徐树生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起杀死徐树生之念。姚国英趁徐树生熟睡之际,从家中楼梯处拿出一把铁榔头,朝徐树生头、面部等处猛击数下,后用衣服堵住其口、鼻部,致徐树生当场死亡。当日8时30分许,姚国英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上方派出所投案。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徐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姚国英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案发后,姚国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高度同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中又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国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五年。

二、本案的管辖问题

刑诉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院一审。对这个“可能判处”如何理解,是个问题,是只要法定刑里有无、死,就该由中院一审?还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再决定管辖呢?一般认为是后者。上述的参考案例就是基层法院一审的,证明了这一点。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本案必不可能判无、死,但竟然是由中院一审的,这个锅,得由检察院背,因为高法解释里有一条,市检向中院移送起诉的一审案件,即便中院认为不可能判无、死,也不应当再移送给基层法院,应当自行审判。

高法解释这么规定,可能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如果同级的市检认为应当判无死而中院认为不该,那么可以通过一审后抗诉来交由省高院终审决定。但如果允许中院自行下放给基院一审,则最终就成了中院做终审决定,同级市检无法监督,要想改变结果,必须得发动烦琐的再审抗诉。这么规定固然是极好的,但也有些其他积极的但次要的价值被忽略掉了,譬如本案,中院一审,就离人民有点远了……

这也体现出当前司法机关办案的一种趋势,有点过于流程化、机械化,或者说,匠气。事实上,故意杀人案件确实绝大多数可能判无、死,应当由中院一审,但如果把这个模式僵化了,不考虑具体案情,虽不至于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但确实对法律适用不够准确,这样是很不好的。

三、与其关注法律问题,更该关注社会问题

假设本案最终没能判缓刑,被告人服刑去了,13岁孤女就会衣食无着、流浪街头吗?必不会。一定会有亲属或者爱心人士将她妥善抚养。那我们不禁要问,为啥非得等案发后才能这样呢?如果一开始女孩儿就能脱离继父魔掌的话,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诚然有被告人“家丑不可外扬”等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治理啊,还是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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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正当防卫,

对恶性暴力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

打死了白打。

至于什么叫犯罪进行时,

已经有犯罪行为了,

而且明确说睡醒了要继续实施,

难道睡觉不是为了犯罪积蓄体力吗?

举个类似的例子:

当年在炮楼里睡觉的鬼子也没烧杀抢掠,

如果不在鬼子进村时打死鬼子难道就是屠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请记住人民两个字,

法条主义可是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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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女儿还要付出被法律被正义骚扰的代价…

公诉权是非常吓人的权力。别什么最终法律给予清白给予公正,从被公诉那瞬间起,刑事惩罚其实就已经开始了,就已经遭罪了

为什么美国那么多辩诉交易?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公诉骚扰,让被告即使最终无罪也要被扒层皮

于是被告没办法,选择轻罪认罪

所以公诉权必须谦抑

不可以用无罪审判来惩罚一个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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