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男的要求离婚,这个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毕竟久病床前无孝子,我们没经历也很难保证自己能不能承受得住,所以我觉得大家没必要纠结这案例里面的性别问题,但这男的最应该谴责的在于,他把赔偿款都拿走了又不照顾他妻子。
这个新闻涉及到几个法律问题
一、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妻子车祸拿到的赔偿款,属于人身事故赔偿款,瘫痪的情况下这笔赔偿款不会少,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是婚姻期间取得的,这也是是妻子的个人财产,想离婚可以,请把钱吐出来!
但其实有个担心的是,这男的可能已经把赔偿款挥霍掉或者转移掉了。所以给大家提个醒,如果你对你另一半的人品并不是那么确信的情况下,钱掌握在自己手中会更有保障。
二、,结婚誓词不是说说而已,妻子瘫痪了丈夫负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爱他、忠诚于他,无论他贫困、患病或者残疾,直至死亡。”这是西方的结婚誓词,但我国法律其实也有类似规定,夫妻之间是负有扶养义务的,只要一天没有离婚,就都是夫妻关系,妻子车祸瘫痪,丈夫有扶养能力,依法应该承担扶养责任,妻子可以起诉要求他给付扶养费。
三、男子此次起诉离婚,离不离主要看女方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不是你想离就能离,必须具有上面法律规定的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假定男子这次是第一次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男子此番提起离婚的理由是认为婚姻名存实亡,不想照顾瘫痪的妻子,显然不属于上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这次离不离得成主要看女方觉得这样的婚姻是否还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必要,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这次是不会判离的。
但我对这样的人性是持悲观的态度的,即使暂时不离婚,也很难相信这个男的就会良心发现照顾女方,甚至他可能只会继续去挥霍财产。
当然,如果男子在法院判决不离婚的判决生效满六个月之后再第二次提起离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会判决离婚。
四、男子抛弃瘫痪妻子不照顾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上所说,夫妻之间是有扶养义务的,女子瘫痪了,男子拿走所有赔偿款,对女子不管不顾还要提出离婚,可能会构成遗弃罪。相关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类似案例了
想起昨天上热搜的民政局《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婚前指导、婚前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真希望在未来规划的实施里面,对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予更多的婚姻辅导,给予受害人一方更多法律上的帮助,而不是等类似情况上了热搜才会有人关注和解决。
夫妻本为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在现实面前和人性之间,丈夫的行为很好的诠释了这句话的意义。
从新闻的描述看,我们作为第三人的角度可以去谴责这个男人,但是谴责对他而言没有意义,因为他已经决定这么做,这个也许就是他的本性或者他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
其实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早离比晚离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自从女方受伤以来,男方基本上就就没有履行丈夫的扶养义务和丈夫的责任,从内心感情讲,这样的婚姻严重影响女方的康复治疗和心情的平复。
在离婚之前,女方要把男方已经占为己有的赔偿款全部归还,然后再进行离婚后续。
从全文来看,无论是依据老的婚姻法还是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第一、夫妻之间都是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这点看,男子已经违反了扶养义务,没尽到责任;第二、赔偿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使用和占有。
至于男方是否构成遗弃罪,这个和扶养之间具有紧密关系。但是从已知消息看,就目前而言,追责男方遗弃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几乎不可能。因为遗弃罪立案标准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行为,而这个行为必须是对于被扶养人产生严重影响生活、健康、生命的行为。
至于离婚这个事情,从目前的司法事件,也不是男方想离就那么容易离的。家事法官们也要从综合角度全面衡量确认,以及女方的态度进行评判。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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