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江西一男子有偿代抢大量火车票,并因此被判刑?

回答
这件事挺值得聊聊的,江西有个男的,因为有偿代抢火车票,结果被判刑了。这事儿一出来,很多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有人觉得这是“技术无罪”,有人觉得这是“扰乱市场”,还有人觉得这是“钻空子”。咱们来掰开了揉碎了聊聊。

事件本身,是怎么回事?

简单说,就是这个人利用技术手段,或者说“外挂”、“抢票软件”,同时抢购大量的火车票,然后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卖给那些自己抢不到票的人。他不是简单地帮人买个票,而是作为一个“票贩子”的角色,只不过他的工具是电脑和网络。

为啥会被判刑?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虽然大家买票的时候可能也会用抢票软件,但这个男的行为性质不同,他“有偿代抢大量火车票”,并且从中牟利,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相关规定。

扰乱市场秩序: 火车票是一种具有时效性和稀缺性的资源,尤其是在节假日、春运期间,需求量远远大于供给量。当有人利用技术手段,以非正常方式(例如同时操控大量账号、绕过验证码等)大批量囤积这些票,就已经干扰了正常的购票秩序。原本应该是公平的,凭运气或耐心去抢,现在却变成了“谁技术好”、“谁有钱”的竞争。
非法经营: 他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非法经营。他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却从事了“转售”票务并从中牟利的行为。这和传统的倒票行为有相似之处,只是工具升级了。 ticket selling without a license is illegal.
牟取暴利: 法律通常对“牟取暴利”的行为有更严厉的处罚。他不是随便赚点辛苦费,而是通过批量抢票,再加价出售,从中获取了可观的利润,这很容易被认为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垄断来发不义之财。

大家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看法?

这事儿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也正是因为它触及了许多人的痛点和一些模糊的地带。

“我买票也用抢票软件啊,为什么我就没事?” 这是一个很多人会有的疑问。确实,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第三方抢票软件,它们也利用了一些技术手段来提高抢票成功率。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区别:规模和目的。

规模: 个人用户使用抢票软件,通常是为了自己或少数几个亲友买票,涉及的票量非常有限,对整个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这个男子是“大量”、“批量”地抢购,这就可能占据了其他真正有出行需求的人的购票机会。
目的: 个人使用抢票软件,主要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出行问题,并不以转卖牟利为主要目的。而这位男子是明确以“有偿代抢”为商业模式,主要目的是通过倒卖火车票来赚钱。

“他只是提供了服务,满足了市场需求。” 这种观点认为,在票务紧张的时候,很多人愿意花钱请人帮忙抢票,这本身就是一种需求。他只是利用自己的技术能力去满足这种需求,而且比普通人效率高。 从这个角度看,他好像是“帮人办事”的。

反驳: 然而,这种“需求”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原有的购票渠道本身就存在的“抢票难”问题。如果购票系统本身能更公平、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也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代抢”市场了。而且,这种“服务”是通过破坏原有规则来实现的,因为它挤占了其他人的机会。

“技术无罪,是人利用技术做了坏事。” 这种说法也很常见。很多人认为,抢票软件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工具本身是中立的,是使用工具的人的意图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反驳: 法律在很多时候,也会对“工具”的使用进行规制。比如,我们不能用菜刀杀人,但你也不能公开制造和销售专用于行凶的特殊刀具。在票务领域,那些未经授权、专门用于批量抢票、绕过正常流程的技术,本身就可能被视为“非法工具”。而且,即使工具本身不算“非法”,但利用它进行的“大量”、“批量”操作,并且是以“非法经营”为目的,那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为什么不严惩黄牛,反而抓代抢者?” 有人会觉得,那些公开叫卖高价票的“黄牛”更可恨,为什么不先去抓他们,反而抓了用技术手段的?

解释: 法律的处理,通常会根据行为的证据和可操作性来。公开的黄牛党,证据相对更容易固定。而利用技术手段的,需要取证其“批量”、“有偿”、“非法经营”等关键要素。而且,虽然大家对黄牛深恶痛绝,但“代抢”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用技术手段变相的“黄牛”行为。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两者都在打击之列,只是打击的侧重点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1. 遵守规则是底线: 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总有一些基本的规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在市场经济下,合法的经营方式和渠道才是被鼓励的。
2.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技术本身是发展的动力,可以为我们提供便利,但也可能被滥用,造成新的问题。如何规范技术的使用,防止其被用于不正当竞争或非法活动,是社会发展中需要持续思考的问题。
3. 市场机制的完善: 这件事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票务系统可能存在的不足。如何通过技术手段优化购票流程,增加公平性,减少“黄牛”和“代抢”的空间,是值得相关部门深入研究的。
4. 法律的边界: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于新兴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违法行为,法律需要有清晰的界定和有力的执行。

总的来说,这位男子的行为,虽然可能看起来只是比别人“聪明”一点,或者“会”用点技术,但其核心问题在于“批量”、“有偿”、“非法经营”,这已经超出了个人正常购票的范畴,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干扰。因此,被法律制裁,也是有其道理的。大家对此的争议,也说明了我们在看待技术、市场和规则时,需要更深入的思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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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知乎上有句话: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新闻报道提到,被告人购买了实名注册账号 935 个用于抢票操作,向购票人收取 50-200 元佣金,倒卖了票面数额 123 万的车票,获利 31 万余元。

新闻标题用了「帮」这个表述,听起来好像是被告人乐于助人反而遭到牢狱之灾,比「掏鸟窝」被判刑的大学生还冤枉。但结合金额来看,一点都不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具体规定道: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火车票,看似只是普通的民事行为,但背后是对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破坏,特别是在中国的国情下,火车票的价格制定本身就带有经济调控的性质(岂不见,每年都有经济学家建议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如果完全交给市场,票价肯定不会是现在的水平。)

当然了,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主张,通过加价倒卖,可以让更有支付意愿的人更容易获得火车票,实现有效率的分配。但在火车票的分配上,是效率优先还是兼顾公平,仍然没有定论,且本案被告人购买近百个帐号进行抢票,人为制造稀缺然后加价卖出,在自由市场的拥护者来看,也会构成市场的失灵。

最后,还是那句话,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猴子判官 举过一个例子:河流湖泊中的水,是国家的资产。一个人渴了,弯腰去捧一把来喝,不会有警察来抓你,但如果一个人没有获得国家许可就投资办厂,用机器抽水装瓶来卖,那么国家也不会放过这个大自然的搬运工。

类似的道理,对于火车票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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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我一句话回答,就是现有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具体代抢手段并没有揭示出来。

这次老王 @王瑞恩 的回答,我只赞成一半,赞成的一半是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但是这个案子中的剂量不应该是票面数额或者获利数额,而应该是具体的抢购手段。这方面我原则上同意楚国公子海 @楚国公子海 的意见,并且进一步补充一下。

从法条来看,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其实进一步来说,可以理解为火车票是一种一定限度内的管制资源,他的分配必须相对公平。春运的时候大家都想回家,而动车又是最方面的方式,如果完全放开,造成的结果就是价高者得,而在管制之下,就是大家拼手速,拼准备,大部分人还是以日常价获得回家的车票。当然这种公平不可能是完全的公平,比如说有些人有钱可以雇人排队、有些人懂技术网络好手速快,还有些人就是运气比别人好人家抢不到他能抢到,但是无疑这些不公平都在我们接受的范围内。

那么实践中的代抢存在哪几种方式:1、利用带宽手速放票瞬间抢购。2、利用互联网脚本刷新不间断自动抢票。3、利用多个身份证购票后囤积起来,有人需要再退票转给购票人。其他的手段还有没有需要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来解答了。

实务中,对于第一种手段是不可能认为构成犯罪的,这就和我媳妇每年要去抢李宇春的WHY ME的演唱会门票一样,找一堆朋友一起拼手速。

对于第二种手段的争议则是最大的,12306网站刚开通运营的那段时间,因为网站实在太烂,被人纷纷吐糟。我记得当年猎豹浏览器因为12306抢票插件的问题还被铁道部约谈过。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南方周末》2013年对于网络工程师倪超的访谈。当时的说法就是这种所谓的购票助手或者说插件导致农民工抢不到票了,回不了家了。最终还引发了一场互联网人士和铁道部之间的论战,这其中就包括李开复、胡延平等人。最终的结果吗?大家也看到了,抢票软件大行其道,去哪儿、携程、飞猪、美团都来玩这个了。虽然没有官方人事站出来肯定他,但是最终也默许了。这种方式都是通过更大的带宽、更快的脚本来自动识别验证码提高查票频率。如果说去哪儿可以做、江西小伙自然也可以做,毕竟我相信江西小伙卖的票不可能比去哪儿多吧?

对于第三种方式,则是毫无争议的构成犯罪。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曾经论述过“倒卖车票、传票罪,本罪的倒卖应是先购入后出售的行为。”放在今天我相信这个购入出售的行为肯定也包括采取多个身份证大批量购买车票后,再采取退票抢票方式专卖给特定人员。如果江西小伙是这种方式,那就真心没啥好洗地的,必然构成倒卖车票罪。

回过头来说,对于江西小伙的犯罪方法是如何的,我确实有疑问。真要是采取方法二不需要卖身份证号这些信息,但是仅仅通过买了身份证信息也不能说他就必然采取了方法三。好奇公安机关如何来查实江西小伙买票的方式,因为买票的人肯定不关心也不知道,如果这小伙子定期删除购票数据,公安的同志们估计真的不好查实方法是怎样的。至于在这个过程中,这小伙子是否构成其他的犯罪,大家详见一丁 @一丁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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