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不在身边,理由就是“夫妻长期分居”。
老婆在他身边,理由就是“夫妻感情不合”。
夫妻感情和睦,他老婆就会站出来说“他平时不是这样的人,一定是店员的问题”。
问题不在于后面的借口,而在于前面的人。对于那些有邪念并且敢于落实的人来说,犯法只是早晚的事罢了。
况且QJ又不像是激情杀人,热血上头一锤子买卖。
QJ过程中有的是时间停手,犯罪后又有16个小时去自首。
他能看着受害人痛苦挣扎并且完成犯罪行为,又能十六个小时后坦然在面馆吃饭,可见其毫无悔意,所谓“夫妻长期分居”也不过是个脱罪和自我安慰的借口。
建议从严
大部分罪犯在交代犯罪经过的时候,实际上是描述了一个犯罪的场景,这个场景中就包含了犯罪动机。
而这个题目让大家感到不舒服的后半句,其实就体现在犯罪动机里。
但是犯罪动机并非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犯罪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定罪。
举两个例子,
张三的儿子不学无术、嗜赌如命、无恶不作,还经常打骂老父亲,张三基于“大义灭亲”的动机将儿子杀死,认为是为民除害,张三杀人的动机并不会影响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四和邻居从小一起长大,长大后邻居混得更好,李四因为“妒忌邻居的财富”的动机而将其杀害,李四同样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犯罪动机,往往会成为影响量刑的一个依据,同样是故意杀人罪,张三相较于李四,可能会判的更轻。
同样的,在强奸罪犯里,不同的罪犯强奸的动机也不一样,至于本案中“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路过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想法”的动机,能否实现量刑从轻的效果,显然是不能的。
所以大家也不用担心,无非是媒体的标题党行径。
我就说两点吧
第一,今年,南医大女生遇害案的凶手被抓到了,靠的是从现场提取到的精斑中提取出的嫌疑犯DNA,那是直接比对到了本人的DNA吗?并不是,是法医中心发现有一位被盘查的人员与这起多年紧抓不放的悬案DNA数据高度吻合,判定是其近亲人员,然后顺藤摸瓜抓到了犯罪者。
第二,到2020年,全国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就是我们常说的天网,你觉得公安警察看不过来这么多小时的监控?不好意思,随着技术的进步,很快就可以实现通过在天网系统中输入嫌疑人相关特征,系统自动匹配,生成行进路线。
看到这儿了,我就想问一句:
他怎么还有胆去犯这罪呐?
就一个字:春虫虫!
看完这题以及下边各位答主的回答,我突然想到一个很可怕的事情。算是我自己不成熟的思考吧。
男子的犯罪动机很扯淡,「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路过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的想法」。这也成了各答主吐槽的点。
这个动机既不能成为减轻罪责的理由,也不具备同理性。
“中国那么多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男人,怎么就你犯罪了呢?”
多简单的道理,所以这个人并不值得同情。
可怕的是什么呢?可怕的是,这恐怕真的就是他犯罪的理由,没别的理由了。
事实上,很多强奸案,最终可能真的就是这么简单的理由,没别的特殊理由。
我们再惩治罪犯,也不可能消灭所有犯罪,所以一方面惩治,另一方面大家要有预警心态,对潜在的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士加以防范。
那请问,我们如何鉴别社会中的这些潜在可能的强奸犯呢?
难道所有“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男人”都应该被列为高风险人群吗?显然不可能。
可是我们社会中“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男人”很多很多啊,到处都是啊。而且我们也无法鉴别我们身边的男人是不是“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啊。
换句话说,这类强奸犯真正的「特殊性」我们其实并没有找到。那么,我们也就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他们。
对于这类人,除了谴责和惩罚已知的罪犯,对于未知的潜在罪犯,我们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并不能给潜在的被害人一个比较合理的预警,并且一旦罪犯想要犯罪,被害人大多都是无法有效反制的。
所以,我们只能反其道而行之:看谁容易被害,然后对潜在的被害者加强安全教育。
被害者倒是有其明显的特点:年轻的落单的女性。
于是,我们社会就形成一种默契:年轻女性不要落单。
甚至,因此形成了一些奇怪的想法,比如,“谁让你穿着暴露还落单的不注意保护自己你活该”。
其实,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不合理的现象,我们很多人却已经习以为常了。
事实上,从「加强易被害者教育」那步开始,就已经是非合理手段了。应该往前找,找到「犯罪者的特殊性」才是合理的。
遗憾的是,我们很难找到。其实其他的很多犯罪,也有类似的现象。但是其他犯罪方式往往有目的性和明确的被害目标,被害者就算不能完全预防也可以止损,而这种犯罪,似乎是一种无差别攻击,且后果完全不受被害者控制。
算是我自己不成熟的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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