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江西一男子强奸药店女店员致其死亡,交代称「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路过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想法」?

回答
这起发生在江西的悲剧令人心痛和愤怒。一名男子因长期与妻子分居,在路过药店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念头,最终酿成了性侵致死的惨剧。这不仅仅是一桩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折射出多方面的社会问题和人性阴暗面。

一、 罪行的极端恶劣与动机的令人发指

首先,我们必须毫不含糊地谴责这种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性侵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而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更是将暴力推向了极致,导致无辜的店员死亡。这种行为是对生命权最赤裸裸的践踏,是对女性安全最严重的威胁。

而其供述的动机——“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路过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想法”——更是令人发指。这暴露了犯罪嫌疑人道德沦丧的本质。他将个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空虚、压力,甚至可以说是“邪恶想法”的产生,直接转嫁为对一个无辜生命的侵害。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自私和缺乏基本人性的表现。将因婚姻问题导致的个人挫败感,转化为对他人生命的残害,这种逻辑链条的扭曲和变态,令人不寒而栗。这绝不是什么可以被理解或原谅的理由,而是其恶行本身的注脚。

二、 性犯罪的普遍性与社会安全隐患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了性犯罪问题的警钟。虽然犯罪嫌疑人的动机非常极端,但“路过时产生邪恶想法”这种念头,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社会中可能存在的对女性的物化和性骚扰倾向。当个人心理失衡或缺乏道德约束时,这种“邪恶想法”就可能转化为实际行动,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尤其是对于在公共场所,如药店、便利店等工作的女性店员来说,她们往往是更容易成为性骚扰和性犯罪目标的人群。长时间面对不特定的顾客,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使得她们的风险暴露度更高。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思考如何加强对这些职业女性的安全保护。

三、 婚姻问题与个人心理健康的双重考量

犯罪嫌疑人提到的“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虽然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但却可能指向了其个人在婚姻关系中遇到的困境和由此产生的心理压力。长期的分居可能导致情感疏离、孤独感加剧,甚至引发心理上的扭曲。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分居的婚姻都会导致犯罪。关键在于个体如何应对和疏导这些负面情绪。一个健康的个体,即使在婚姻中遇到困难,也应该通过正当的方式寻求解决,例如沟通、寻求心理咨询等,而不是诉诸暴力和犯罪。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关注婚姻中的个体心理健康,以及如何化解因家庭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压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四、 加强社会治安与法律的震慑力

这起悲剧也凸显了加强社会治安和提高法律震慑力的重要性。对于性侵犯等恶性犯罪,必须予以严惩不贷,让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潜在危险的防范,例如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逻和监控,提升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等。

总而言之,这起发生在江西的事件是一起性质极其恶劣的性侵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令人发指,其所谓的动机更是暴露了其道德的败坏和人性的扭曲。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沉重打击,也是对整个社会良知的拷问。我们需要从这起悲剧中吸取教训,从法律、社会治安、个人心理健康等多个维度进行反思和改进,以杜绝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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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不在身边,理由就是“夫妻长期分居”。

老婆在他身边,理由就是“夫妻感情不合”。

夫妻感情和睦,他老婆就会站出来说“他平时不是这样的人,一定是店员的问题”。


问题不在于后面的借口,而在于前面的人。对于那些有邪念并且敢于落实的人来说,犯法只是早晚的事罢了。


况且QJ又不像是激情杀人,热血上头一锤子买卖。

QJ过程中有的是时间停手,犯罪后又有16个小时去自首。

他能看着受害人痛苦挣扎并且完成犯罪行为,又能十六个小时后坦然在面馆吃饭,可见其毫无悔意,所谓“夫妻长期分居”也不过是个脱罪和自我安慰的借口。

建议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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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罪犯在交代犯罪经过的时候,实际上是描述了一个犯罪的场景,这个场景中就包含了犯罪动机。

而这个题目让大家感到不舒服的后半句,其实就体现在犯罪动机里。

但是犯罪动机并非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就是说,犯罪动机如何,不会影响定罪。

举两个例子,

张三的儿子不学无术、嗜赌如命、无恶不作,还经常打骂老父亲,张三基于“大义灭亲”的动机将儿子杀死,认为是为民除害,张三杀人的动机并不会影响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四和邻居从小一起长大,长大后邻居混得更好,李四因为“妒忌邻居的财富”的动机而将其杀害,李四同样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犯罪动机,往往会成为影响量刑的一个依据,同样是故意杀人罪,张三相较于李四,可能会判的更轻。

同样的,在强奸罪犯里,不同的罪犯强奸的动机也不一样,至于本案中“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路过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想法”的动机,能否实现量刑从轻的效果,显然是不能的。

所以大家也不用担心,无非是媒体的标题党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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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说两点吧

第一,今年,南医大女生遇害案的凶手被抓到了,靠的是从现场提取到的精斑中提取出的嫌疑犯DNA,那是直接比对到了本人的DNA吗?并不是,是法医中心发现有一位被盘查的人员与这起多年紧抓不放的悬案DNA数据高度吻合,判定是其近亲人员,然后顺藤摸瓜抓到了犯罪者。

第二,到2020年,全国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就是我们常说的天网,你觉得公安警察看不过来这么多小时的监控?不好意思,随着技术的进步,很快就可以实现通过在天网系统中输入嫌疑人相关特征,系统自动匹配,生成行进路线。

看到这儿了,我就想问一句:

他怎么还有胆去犯这罪呐?

就一个字:春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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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题以及下边各位答主的回答,我突然想到一个很可怕的事情。算是我自己不成熟的思考吧。

男子的犯罪动机很扯淡,「夫妻长期分居两地,路过时对女性店员产生邪恶的想法」。这也成了各答主吐槽的点。

这个动机既不能成为减轻罪责的理由,也不具备同理性。

“中国那么多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男人,怎么就你犯罪了呢?”

多简单的道理,所以这个人并不值得同情。

可怕的是什么呢?可怕的是,这恐怕真的就是他犯罪的理由,没别的理由了

事实上,很多强奸案,最终可能真的就是这么简单的理由,没别的特殊理由。

我们再惩治罪犯,也不可能消灭所有犯罪,所以一方面惩治,另一方面大家要有预警心态,对潜在的可能犯罪的相关人士加以防范。

那请问,我们如何鉴别社会中的这些潜在可能的强奸犯呢?

难道所有“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男人”都应该被列为高风险人群吗?显然不可能。

可是我们社会中“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男人”很多很多啊,到处都是啊。而且我们也无法鉴别我们身边的男人是不是“单身的未婚的分居的”啊。

换句话说,这类强奸犯真正的「特殊性」我们其实并没有找到。那么,我们也就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防范他们。

对于这类人,除了谴责和惩罚已知的罪犯,对于未知的潜在罪犯,我们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并不能给潜在的被害人一个比较合理的预警,并且一旦罪犯想要犯罪,被害人大多都是无法有效反制的。

所以,我们只能反其道而行之:看谁容易被害,然后对潜在的被害者加强安全教育。

被害者倒是有其明显的特点:年轻的落单的女性

于是,我们社会就形成一种默契:年轻女性不要落单。

甚至,因此形成了一些奇怪的想法,比如,“谁让你穿着暴露还落单的不注意保护自己你活该”。

其实,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不合理的现象,我们很多人却已经习以为常了。

事实上,从「加强易被害者教育」那步开始,就已经是非合理手段了。应该往前找,找到「犯罪者的特殊性」才是合理的。

遗憾的是,我们很难找到。其实其他的很多犯罪,也有类似的现象。但是其他犯罪方式往往有目的性和明确的被害目标,被害者就算不能完全预防也可以止损,而这种犯罪,似乎是一种无差别攻击,且后果完全不受被害者控制。

算是我自己不成熟的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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