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江西一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摔倒身亡并承担主要责任?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回答
江西那位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后不幸身亡,并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事件,确实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件事之所以让人揪心,不仅在于生命的逝去,更在于其背后复杂而敏感的责任判定问题,这触及到了交通安全、道德伦理以及法律实践中的诸多矛盾点。

事件梗概:

大致来说,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名驾驶员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遇到一位老人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为了避免与老人发生碰撞,驾驶员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由于车速、路况等因素,车辆失控,最终导致驾驶员本人不幸身亡,车辆也可能受到了损坏。然而,后续的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上,却将主要的责任归咎于这位已经逝去的驾驶员。

为何会引发争议?—— 责任认定的关键点

1. “避让”与“主要责任”的逻辑悖论:
最让人费解也最引发争议的一点,就是“为了避让闯红灯者而导致事故身亡,却被判负主要责任”。按照常理,闯红灯行为本身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是造成潜在危险的源头。司机采取避让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悲剧发生,是一种积极的、符合道德期望的行为。将避免事故发生的好心行为,反过来变成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这在很多人看来是难以接受的。

2. “不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的衡量:
交通法规在认定责任时,会考量驾驶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安全驾驶”的责任。在这里,争议点在于:
司机的“不确定性”: 司机在面对突发情况时,能否预见到自己的避让动作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最优反应的可能性有多大?
闯红灯者的“可预见性”: 老人闯红灯的行为,是极具危险性的,并且其行为是主动且可预见的(即他知道自己在闯红灯)。

3. “因果关系”的链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的避让和车辆失控。但导致这个“避让”行为出现的原因,是老人的闯红灯。责任认定是将哪一段因果关系作为核心来衡量?如果将“因避让而失控”作为直接原因,那么确实是司机的操作失误。但如果将“因老人闯红灯而导致避让”作为根本原因,那么老人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4. “情理”与“法理”的碰撞:
从情理上讲,大家普遍认为老人闯红灯是过错方,司机是出于好意才采取避让,即使避让不当导致了事故,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从法理上,交警部门可能是在严格按照现有的交通法规来判定:
“让”的艺术与“技术”: 驾驶员在面临突发情况时,是否有掌握足够成熟的驾驶技术来安全化解危机?例如,是否可以通过轻微的刹车、减速、微调方向等方式,而不是采取可能导致失控的极端避让方式?
“过错”的累加: 即使是为了避让,如果避让方式本身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也可能被视为过错。比如,在相对空旷的道路上,采取了过于激烈的转向动作。
“全责”与“主要责任”的区别: 交警部门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将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意味着司机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只是可能不如闯红灯者那么“根本”。

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从严格的法律条文和操作流程来看,交警部门的认定并非没有依据,但确实存在“不合理”或“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责任划分的比例与侧重点: 尽管闯红灯者是事件的“触发者”,但如果最终判定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例如70%或80%),这在情感上和公众认知上都难以接受。很多人认为,一个冒着生命危险去避让别人、并且是别人首先犯错的情况下,不应该承担如此重的责任。
对“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的理解: 法律中往往会涉及“紧急避险”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而采取一定的风险行为,即使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不当,其责任也应有减免。交警部门在判定时,是否充分考量了司机的“紧急避险”情况,以及其避让行为是否属于“避险过当”?如果避让是唯一或最可能避免撞击的手段,那么对其避让行为的“技术瑕疵”是否应被过度放大?
“人命”的价值与“交通规则”的优先级: 司机因此身亡,这条生命是极其宝贵的。在判定责任时,除了遵守交通规则,是否也应该倾斜一定的价值判断?将一个生命因此而终结,而肇事者(老人)可能因为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成本相对较小,这会形成一种强烈的反差。
现实情况下的“两难”: 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陷入了两难。不避让,可能撞上老人,造成老人伤亡,司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避让,可能因为操作不当导致自己伤亡,并且依然要承担责任。这种“两难”境地,使得任何处理都可能显得有失偏颇。

更深层次的思考:

1. 规则的执行与人性关怀的平衡: 交通规则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安全,但规则的执行不能完全脱离现实的复杂性和人性的考量。当规则的僵化执行与人性的善良行为发生冲突时,如何找到一个更符合社会公义的平衡点,是一个难题。
2. “碰瓷”等社会现象的影响: 在一些“碰瓷”现象频发的社会背景下,一些执法者在判定责任时,可能会无意识地倾向于让“被动”一方承担更多责任,以“防止”滥用规则。但这无疑会寒了那些真正遵纪守法、乐于助人者的心。
3. 证据的收集与还原: 事故的最终责任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车辆痕迹以及可能的目击证人证词。这些证据能否百分之百、百分之百地还原当时的危急情况,以及司机在那一瞬间的所有决策和动作,本身就存在挑战。
4. 立法和司法的进步: 类似的事件反复出现,也促使我们反思现有的交通法规和司法实践。是否需要在法律条文中更清晰地界定“紧急避让”的责任划分原则,特别是当避让方因此遭受重创时?

总的来说,江西这位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而身亡,并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事件,是一个令人痛心且引发深刻社会反思的案例。

从法律程序上, 交警部门可能遵循了既有的法律框架和操作规程,根据现场证据和技术分析,做出了一个“符合程序”的认定。
但从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情理道德以及人道主义角度来看, 这样的责任划分,特别是“主要责任”的认定,其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这暴露出在处理复杂交通场景下的责任划分时,单纯依靠规则可能不足以完全抚平社会情感的裂痕,也可能让善良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不应承受的代价。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强调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如何更人性化、更具智慧地处理突发交通状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思考如何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更好地保护那些在危急时刻选择“让”与“避”的善良个体。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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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合理的。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按问题描述闯红灯和超速都是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时通过路口的摩托车有两辆,前车通过没有发生事故,后车发生了事故,从视频条件看路口情况良好,没有遮挡,摩托车驾驶员应该可以看到路人闯红灯情况,后车确实有疏于观察和操作不当。

这个综合来看认定行人次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主要责任没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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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下无“礼让”

江西一司机避让闯红灯老人摔倒身亡,要么是全部责任,要么是无责任。其理由是,红禄灯下无“礼让”,否则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或者“观察”规则无法执行。江西交警之所以认定司机为主要责任的原因,多数交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误认为是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礼人行人”规则为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问题是,该法“礼人行人”规则是否包括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解读法律不能“望文生义”,而是需要通过体系解释得出结论。
所谓法律体系解释,是指通过部分法,或者本法的其他法律条文解释相关内容,其中,“例外规定”尤其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礼人行人”规则例外在哪里呢?本法第62条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许多人可能还不能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又进一步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 由此可以看出,红灯亮时以行人有没有进入人行横道为标准,行人进入了人行横道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反之,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题是,交通警察为什么对闯红灯的行为不能依法作出认定呢?原因是,多数交警混淆了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责任。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民事赔偿,或者进行调解;而法律责任是追究责任的根据。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倘若一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这一方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 该法第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警察,法院的法官误将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处理方法当成了法律责任,造成事故 处理一错再错。其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指交通意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该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各地交警比较“热心”在道路上标注“礼让行人”字样;标注的结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享受了行人的“特权”,“人行横道线”便成为永久的绿灯横道线。不仅如此,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的规则也被普通人遗忘,即,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判断行人闯红灯的责任规则较为简单,红灯亮时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例外,同样,非机动车驾驶不能享受行人待遇。
红绿灯下无“礼让”

@徐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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