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女子不堪丈夫家暴跳楼摔重伤,派出所认定自杀行为,事发一年没能离成婚?女子该怎么办?

回答
您好!这是一个非常令人痛心且复杂的情况,涉及到家庭暴力、法律认定、婚姻关系和个人权益保障等多个层面。对于这位女士面临的困境,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和提出建议。

一、 问题分析:

1. 家庭暴力是核心问题: 这是导致女子不堪重负而采取极端行为的根本原因。家暴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精神上的摧残,长期遭受家暴会严重影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人身安全和生活尊严。
2. 派出所认定“自杀行为”的争议: 在家暴背景下,女子因不堪忍受而采取的极端行为(如跳楼),如果其动机是被迫的、是在被暴力逼迫下的逃避或绝望,那么将此简单认定为“自杀行为”可能未能全面反映事发过程中的因果关系。这其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证据收集的充分性: 派出所在调查时是否充分收集了家暴的证据?(如伤情鉴定、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家暴前后的通讯记录等)。
对“自杀”定义的理解: 法律上的“自杀”通常指自主意愿的结束生命,但家暴下的行为可能更接近于“被迫性死亡”或“间接死亡”。
可能存在的疏忽或偏见: 在一些基层执法中,可能存在对家暴问题的认识不足,或者倾向于认为夫妻内部矛盾是“家务事”,处理不够积极。
3. 一年未离成婚的阻碍: 法律程序上的拖延,尤其是涉及离婚诉讼,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对方阻挠等原因而周期漫长。这使得女子在身体和精神双重创伤下,仍然被婚姻关系所束缚。
4. 重伤后的身体和心理恢复: 跳楼导致重伤,意味着女子需要长期的医疗康复,这无疑增加了她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家暴和重伤带来的心理创伤也需要专业的治疗。
5. 缺乏有力支持: 如果女子缺乏家人、朋友或社会组织的有效支持,她将更加孤立无援,难以应对接下来的挑战。

二、 女子该怎么办?(详细建议)

这位女士需要采取一系列积极且策略性的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公正,并为自己的未来开创新的道路。

第一步:收集和固定证据(至关重要!)

这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础。即使派出所的认定不利,她也必须尽最大努力收集一切能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

1. 医疗证据:
伤情鉴定报告: 确保所有因家暴造成的伤势都有明确的医疗鉴定记录。跳楼的重伤更需要详细的医疗记录,其中要说明伤势的原因可能与跌落有关,但也要尽可能反映出事发前或事发时的身心状态(如果可能)。
精神鉴定: 考虑进行精神鉴定,证明家暴对她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其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
治疗记录: 收集所有就医、住院、康复的记录,以及医生的诊断和建议。
2. 家暴证据:
照片和视频: 自己或家人朋友拍摄的家暴造成的伤痕、物品损毁等。
录音录像: 偷录或在安全情况下录下丈夫施暴、辱骂、威胁的音频或视频。
证人证言: 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等目击过家暴,或听到过丈夫的威胁、辱骂的人,请他们写下书面证言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通讯记录: 丈夫发送的威胁、辱骂短信、微信记录等。
报警记录: 如果之前曾报警处理家暴,要拿到报警回执和警方出警记录。
前科或警告: 如果丈夫曾因家暴被警告或拘留,也是重要证据。
3. 派出所认定争议的证据:
事发时的现场情况: 如果有目击者或现场照片,能反映当时的情况(例如,是否有抵抗、逃跑痕迹等)。
事发前后沟通记录: 争取找到能证明其当时受到丈夫精神逼迫或绝望情绪的沟通记录。

第二步:寻求法律援助和专业支持

她不能独自面对这一切。

1. 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 寻找专门处理家暴案件和离婚诉讼的律师。律师能够指导她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进行诉讼,以及如何应对不利的认定。
重点关注: 律师能否在离婚诉讼中通过其专业知识,将派出所的“自杀行为”认定与家暴事实联系起来,论证其行为是在家暴胁迫下的极端反应,而非纯粹的自主选择。
2. 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3. 联系妇女权益保护组织/NGO: 各地都有一些关注妇女权益的社会组织,他们可以提供心理支持、法律咨询,甚至协调社会资源帮助她。例如在中国,妇联、一些NGO组织都可以提供帮助。
4. 心理咨询/治疗: 必须寻求专业的心理帮助,以应对家暴、重伤带来的巨大心理创伤。可以联系医院的精神科、心理科,或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

第三步: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 离婚诉讼:
诉求离婚: 以“家暴”为由(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求损害赔偿: 基于丈夫的家暴行为,以及因此造成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诉求财产分割: 合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情况允许):
目的: 如果丈夫仍有家暴的倾向或能力,且对她构成现实的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容: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处;或者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等。
重要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于离婚诉讼的程序,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她即使重伤,如果丈夫仍然存在威胁,申请保护令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步:应对派出所的认定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1. 复议或申诉: 如果对派出所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咨询律师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虽然成功率不一定高,但如果能推翻或部分推翻原认定,对后续的诉讼会有很大帮助。
2. 在离婚诉讼中解释: 在离婚诉讼中,她的律师需要详细解释其跳楼行为在家暴背景下的“原因”,强调这是在极端压力下的应激反应,而非单纯的自杀意图。要突出家暴是导致其身心俱疲以至于做出极端行为的直接原因。
3. 利用证据: 无论派出所如何认定,只要她能提供充分的家暴证据,足以证明丈夫存在家暴行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

第五步:康复与长远规划

1. 积极康复: 配合医生的治疗,积极进行身体康复。
2. 心理重建: 持续的心理治疗,帮助她走出创伤,重建自信和生活能力。
3. 经济来源: 考虑如何解决经济问题,例如是否能恢复工作,或者获得赔偿,确保基本生活。
4. 社会支持网络: 积极与家人、朋友联系,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

总结一下关键点:

证据是王道: 所有行动都必须建立在充分、有效的证据之上。
专业支持不可少: 不要试图独自战斗,律师、心理医生、社工组织都能提供关键帮助。
法律程序要积极: 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离婚和赔偿。
人身安全第一: 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进一步威胁。
心理康复是长远任务: 重伤和家暴带来的创伤需要时间来治愈。

这位女士的遭遇令人心痛,但她仍有力量通过积极的行动来改变现状,保护自己,并为未来争取更美好的生活。希望她能获得足够的支持和力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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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做过统计,以过去十年官方途径披露的离婚诉讼判例为统计对象,首诉(就是法院第一次开庭)判离的比例,还不到1/10。每年的离婚诉讼案件里,调解结案的占2/3,非首次起诉的(没离成契而不舍继续告的)超过80%,诉讼离婚的平均周期接近1.5年。

离婚太难了……

回到本案,时间有限,就不浪费在人渣身上了,主要说说大家比较质疑的诉讼进程。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法院不判离婚的理由有两点:

1、女子想离,丈夫不想离(调解),意见不统一;

2、男子现在因刑事案件羁押,离婚诉讼(民事)要等刑事案件有结果了一起判。

咱们逐个看,第一条是司法实务的常见思路,总结一下就是“但凡有一分可能,也不放弃十分努力”,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可是国内立法机关是充满智慧的,考虑到如果一律这么“劝和不劝分”,可能会导致人们离婚成本太高,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于是《婚姻法》预先给留了几个口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家暴行为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注意这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法律非常注意这两个词的区分,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司法实务中的自由裁量权,让判决结果更有可预测性。本案女子是否能走上这条法律预留的绿色通道呢?

再看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第30号)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注意家庭暴力的定义:“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着不轻信一方陈述、一切看证据的原则,从一般人的认知视角来看,这几分钟的视频里女子的丈夫对她所采取的行为,算不算家暴?相信自有公论。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判离呢?

翻回去再看一眼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意思是说,即使有家暴行为,那么也要先调解,调解确实不行了再判。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调解无效”?怎么认定“调解无效”?非要两个人站在法庭上异口同声的说:“我们拒绝调解,请给判决!”这才叫调解无效?

那俩人要能配合如此默契,他俩干嘛不协议离婚呢?

当一方离婚态度坚决,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就应该是宣告无效,这才是常识。

再说法院的第二个观点,总结一下就是“民刑交叉,要刑先民后”。

话不多说,直接亮最高法的文件:

《九民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还是说回视频的事,是不是家暴,有视频为证,人在医院住着,有医疗诊断结果为证。女子的丈夫罪名成不成立、到底判几年,改变不了他家暴的事实。

非要等刑事判决认定了他故意伤害罪才能确认他家暴么?常识虽然不是法律,但适用法律的人你得有点生活常识啊...

想起来一个搞笑视频,夫妻俩要离婚,去民政局办手续。工作人员死活不给办,非要他俩再考虑考虑,就是不相信他俩感情已经破裂了,去了几次都不行。实在没招,俩人商量一下,再次来到民政局,当着工作人员的面互扇了俩嘴巴,然后跟工作人员说,您看,我们真破裂了,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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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们拿外国人民类比一下。

看到美国疫情了没有?面对新冠,美国人民各种我行我素,躺平任嘲,疯狂集会,拒绝口罩,甚至玩新冠派对、感染挑战,中国人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这是个世界第一强国,全球唯一超级大国吗?有对科学的基本尊重吗?美国平时对残疾人的保障,对家暴的惩处,对老人、妇女、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视,除了种族歧视以外总体上对人权的保护算是相当可以的了,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毫不在乎,视死人于无物?

反过来美国人看中国,打老婆随便打,虐童随便虐,只要别闹出人命,警方法庭社区民政部门永远和稀泥,抚养权不剥夺,离婚比清剿塔利班还难,虐待罪的法定最高刑竟然只有七年,任何暴力只要在家庭内发生自动获得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同样也无法理解。这真的是个现代国家吗?有对人权的基本尊重吗?

奇怪吗?一点都不奇怪。因为这两者的本源,都是扎根于各自文化传统,深入肌体骨髓的国民信仰。

美国的立国之本是自由,不自由,毋宁死。但抗疫却要求限制每个人的活动,让人民在集权下服从严格的限制,这和美国社会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直接矛盾。美国人未必不知道防疫需要服从,需要规制,但深入人心的自由理念,这时候发挥了不理性的破坏力,为自由而自由,为反抗而反抗,意识形态狂热压倒了科学精神,便出现了各种对新冠满不在乎甚至故意感染的丑态。

中国社会的基本伦理是家族崇拜和以家庭、祖先为核心的乡土崇拜,千万别说中国人没有信仰,中国人对家族是当作一个神圣的意识形态进行崇拜的,春运对中国的意义相当于麦加朝圣,没有任何夸张。你当警察、法官、行政人员不知道打老婆、虐童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吗?是个人都知道。但是家庭崇拜的狂热,让家庭在法律面前是具有相当豁免权的,法律在必要时是可以为家族崇拜让步的。这就是司法生态中往往无底线纵容家暴、虐童,离婚难如登天的根本原因。

意识形态狂热对理性的破坏,对科学、法律、人权的摧残,是不分国界的。

不久之前回答一个类似问题的时候我就说过,一个能拍出流浪地球并拿下几十亿票房的国家,一个能够以乡土情结形成种族凝聚力的国家,对家庭成员内部的虐待、伤害和杀戮的处理一定是严重缺位的。正如美国人可以享受自由的社会精神带来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和公民的自由人格,也一定会面临枪支泛滥、毒品横行、对新冠这类传染病难以社会防治的困境。

信仰这个东西,不是基于理性,而是基于狂热。所以它是双刃剑,你不可能只要它的好,而不接受它的坏。这样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它们会一直重复下去,直到社会观念的真正改变。千万别说什么法律是理性,因为制订法律的是人,执行法律的也是人,人就是江湖,你怎么超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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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在哪里看过大概:被家暴的女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牺牲品,因为家暴的男人的负面情绪只施压在她们身上,一定程度的减少伤害他人甚至报复社会的危害。所以,那些法官和警察是不会轻易让他们离婚的。唉,身为女人是真的挺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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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搜是这样的,一百多赞一个回复。大家估计是真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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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女性,我能感受到的只有愤怒和对婚姻的恐惧。

这件事可能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是“执法不严”,

这桩暴力事件发生在一家衣服专卖店,主要过程都被监控摄像拍下。刘女士的丈夫先是将她打倒在地,而后将其挟持到店铺里面,翻找刘女士手机防止她报警。刘女士趁男子不备冲向门口,但在逃出前再被男方控制。门外监控拍下了
丈夫在外宣扬自己有关系根本不怕,其父亲还威胁女子让他蹲监狱出来了就杀了她儿子。据悉,陈女士和丈夫是高中同学,陈女士回忆着丈夫曾经对他的百般体贴,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这个家暴男,在结婚一年后:

1.欠下50万赌债;

2.在店内家暴女性,被监控探头拍下,女生被拽上二楼,随后不堪家暴跳窗逃生

3.女生全身多处骨折,至今(一年后)不脱离拐杖无法站立

4.事发后,男方及家人对女方发出死亡威胁。

5.据新闻报道,男子在女方截瘫住院后,迅速找到了“小三”

6.男方被同意取保候审

而法院的判决是什么?是一年后的7月14日开庭,拒绝判罚离婚,而是进行调解。

这是女生的伤情:

这是验伤报告:

可以看到应该是只对家暴直接造成的伤情进行了验伤,而无法验证为家暴直接后果的,应该是没有考虑在内。

那么公安机关对施害者是否做了任何处罚?

派出所及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什么总在这类“家暴”案件中缺位?

而这背后还有另一个问题,可以为受害人发声的gm在哪里?为什么它们可以玩梗,可以说正确的废话,缺在离婚冷静期上保持如此一致的沉默?

其中比较有意思的一篇文章,来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创刊于1984年10月,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报头,由全国妇联主办,是一张具有思想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的全国惟一的一份全国性的女性大报。其宗旨是向社会宣传妇女,向妇女宣传社会,促进妇女进步、发展与解放,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热情为她们服务,鼓励广大妇女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


——-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女性社会地位调查已经展开,让我们静待这份调查的结果。

结婚誓词里说

“直至死亡将我们分开”

原来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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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学法律的,简单地谈一下个人看法。

建议废除家暴这一说法,一律按故意伤害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能让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掩盖了暴力施虐、违法犯罪的本质。

另外,不论男女双方,只要任一方有暴力施虐行为、吸毒行为或者其他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都可以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不需征得其伴侣同意。

关于财产处置与子女抚养权。财产处置这个不懂,但希望能偏向受害一方。如双方育有子女,违法犯罪一方不得申请子女抚养权,撤销其监护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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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都是女性网友回答这个话题,男乎也只会在彩礼那边蹦跶得欢。越这样越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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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

我爸爸是法官。差不多20年前,他判了一个离婚案。男的出轨赌博家暴,就是不离婚。死拖着他老婆。

那个男的格外凶悍,就为了离婚官司,法院闹了多次了。社会混混,贱命一条,好勇斗狠。几个老法官都不敢判离婚,怕被报复。

正好我爸刚毕业,分配到这个法庭。我爸开庭,直接判了离婚。那个男喝了酒,在法院门口蹲我爸,把啤酒瓶敲碎,直接捅我爸。想捅死他解恨。幸亏我爸用手挡了,把右手手掌都捅穿了。碎玻璃留在肉里。去医院一片一片挑出来。

现在我爸手上还留着疤。我爸说,不后悔判了离婚,等于救了那个女的一条命。

法律法规,没有保护弱者。

反而在纵容一群悍匪。

真的绝望。

没想到有人会看到这个回答,多说一句吧。

真正的悍匪,是真的完全没在怕法律的。

关于结婚。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我姥姥家是农村的。

有一个女的嫁的老公,就是一个混混。是个真正的垃圾人,刚结婚不久,那个男的就因为打架斗殴,被判入狱好几年。

那个男的进监狱的时候就和他老婆说,“你不要想着离婚,我不可能和你离婚。你也别在外面乱搞,也别想着跑。等我出狱,你要是做了什么不能见人的烂事,我找不到你,我就杀你全家。你爸你妈,你弟弟妹妹,有一个算一个。”

那个女的就真的不敢提离婚,也不敢跑。就安安分分的等她老公出狱。

等那个男的出狱以后,照样日复一日的吃喝嫖赌打老婆。一个接一个的生孩子,就生一个卖一个。靠生孩子赚钱去嫖去赌。

我姥姥说,那个女的不到五十就死了。

这也是一辈子,一条命。真的太绝望了。

更新下×

有网友发私信骂我,质疑为什么离婚案都能到杀法官??!!我真的解释不清。就直接拉黑了。

今天刚看到类似的案件,心里真凉。

真的,这个社会偏执狂不要命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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