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男子当丈夫的面猥亵其妻子,丈夫打伤猥亵者被刑拘赔偿 20万?

回答
这事儿可真是太让人憋屈了!一码归一码,咱们一件件捋捋。

首先,这事儿最让人不能接受的就是那个猥亵者,也就是后来被打伤的那位。当着人家的丈夫的面去猥亵人家老婆,这得多没素质,多缺德啊?简直是把人家的家庭尊严踩在脚下揉搓,这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极大的侮辱和犯罪。不管发生什么,他的行为都是错的,而且是错得离谱的那种。这种人,社会上就该给他点颜色看看,让他长长记性,也给其他潜在的想干坏事的人提个醒。

然后说到丈夫,他打伤了猥亵者。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这简直是解气!谁遇到这种事,能忍得住?看着自己老婆被欺负,自己却束手无策,那得是什么心情?那种愤怒,那种保护欲,简直要炸了!所以他出手打人,我完全理解,甚至觉得他做得对,至少心里上是这样。这是男人的本能,是保护家人的责任感在作祟。

但是呢,法律是法律,感情是感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打了人,并且把人打伤了,这肯定是要负责任的。打伤人就是一种伤害行为,无论对方做了什么错事,打人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限了。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而且是有严格界定的。你不能因为对方猥亵了你老婆,你就把对方打成重伤或者被打死,那就不对了。法律需要的是制止犯罪,而不是以暴制暴。

所以,他被刑拘,我觉得这倒是有法律依据的。毕竟他确实把人打伤了,不能说因为对方是坏人,他就可以随意殴打。刑拘是为了进一步调查事实,确定责任。

至于赔偿20万这事儿,这就有意思了。一方面,他打了人,并且把人打伤了,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这些是应该的。另一方面,这20万的赔偿金额,怎么算的?是不是意味着他打人的“过错”价值就是20万?这里面就有很多可以讨论的地方了。

你想啊,这20万,到底是赔给那个猥亵者的“伤”?还是包含了对他猥亵行为的“惩罚”?如果仅仅是赔偿伤情,那我觉得可能有点少了,毕竟这事儿对当事人一家心理的创伤肯定比肉体上的伤更严重。如果说这20万里包含了某种程度的“法律上的警告”或者“对他伤害行为的量刑体现”,那也说得过去。但关键是,这个“赔偿”是不是也间接的说明,那个猥亵者虽然被打了,但他在法律程序上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比如他也会因为猥亵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只是付了医疗费就没事了,那对那个丈夫来说也太不公平了。

我觉得,这事儿最让人纠结的地方就在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在哪里。从朴素的道德观念来看,丈夫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妻子的尊严,是情有可原的“英雄行为”。但从法律条文来看,他确实打了人,而且造成了伤害。

这事儿也反映出一些社会现实问题:
1. 社会治安和个人安全: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光天化日之下当街猥亵的事情?这说明有些人胆子太大了,也说明社会对这类行为的震慑力还不够强。
2. 法律的适用和公众的认知: 很多人可能觉得丈夫打人是“正义之举”,不应该被追究。但法律不是这样运行的。这之间的矛盾,会让公众对法律产生困惑。也许,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也应该更灵活地考虑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受害方的“情绪和反应”,而不是一味地按章办事。
3. 如何平衡正当防卫和过度防卫: 这类事件最难界定的就是这个。如何界定丈夫的行为是“制止犯罪”还是“报复伤人”,是需要仔细权衡的。

总的来说,这事儿是个悲剧,而且还是几重悲剧:
妻子遭受了猥亵的羞辱。
丈夫在愤怒之下采取了可能违法的方式。
即使丈夫是为了保护家人,最终也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
那个猥亵者,虽然被打了,但如果他因此就能免于猥亵罪的惩罚,那就不合理了。

我个人觉得,这事儿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猥亵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包括对猥亵行为的追究。
丈夫在赔偿了对方的合理损失(医疗费等)之后,可以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考虑到他是事出有因,是为了保护妻子。但这个“酌情”的度很难把握。

这20万的赔偿,让很多人觉得不平衡,可能觉得“打了我老婆,还让我赔他钱”,心里肯定是有疙瘩的。但这或许就是法律程序,它要求的是对伤害行为的补偿。

说实话,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很难不冲动。但冲动过后,也要面对现实。只是希望,在法律的天平上,能更多地看到那些被猥亵者的委屈和丈夫的无奈,而不是仅仅计算一个伤残等级和赔偿金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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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从侧面暗示了一个事实:犯罪率不是很低。

也解释了统计意义上的“犯罪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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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我也没有想到这个答案才上一天就那么多流量。看到大家对我说我们老百姓胆子小有很大的争议。

首先我说的是我们老百姓,我们当然包括我,我非常能理解老百姓遇到案子以后的焦虑。包括我。但是我要说的是这个现象,很多人在这个焦虑面前会很快选择妥协。其中有很多原因,有不太懂法律,有不太懂司法流程的,虽然不排除有你们说的什么黑幕什么的,但我认为那个可能性极少的比如这个案子官方回应称那个人就是个普通职工,都没进编制,根本不可能有多大权利。况且他才讹20万,这20万从警察局开始铺关系铺到检察院,办案警察铺到刑警队长再铺到检察长,分完我就不说他还剩多少,我就问他铺的那些人一个人才拿多少?你混了几十年当上个警察局,检察院签字盖章的,前途刚刚似锦,你会为了几万块钱开一个这种可能断送你职业生涯的后门吗?所以有什么电视剧,或者远古案件里面那些黑幕的可能性并不大。

其实之所以会到这种局面是因为,很多时候很多人只是出于一个对流程的误解。然后被自己吓到,而我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就是想剖析一下这个流程让大家看见。原来被拘十天半个月并不是什么大事,只要你是无辜的,你是可以通过法律通过社会舆论去解决的。你有理的时候不要方。寻求正当途径,该走司法,该走媒体走媒体,不需要一被拘留就拿20万。谁的钱也不是天上掉的。

其次我真的不太希望和你们详谈谁懂中国谁不懂,大家都是在一个国家一个体制下吃了几十年饭的人,三四线城市我也不是没呆过,咋我沐浴的阳光就比你多那么多吗?我不信。您是黑洞本洞吗?

说实在的,官你都未必见过几个。你来和我谈官场黑暗有什么意思呢?且不说你的是道听途说来的。就算官场真的黑暗就不用硬气,不用善用规矩了吗?张玉环被囚了26年,省高法都能顶着检查院的压力,警察厅的压力,还有政府压力改判无罪。勾结能勾到哪里去?实在不行你也去省高法不就好了?他一个普通职工还能通了天了不成?鼓励人家20万平事对你有什么好处?合着钱不用你家出呗。

最后我不知道为什么,只要一谈到法律问题就有很多人跳出来,就拿着个十几二十年三十年前的个案硬问记得吗。朋友你手机都出道iphone 10了。乔布斯都去世了。你还能拿大哥大来评估今天的通讯条件吗?我还记得诺基亚噔噔噔噔 噔噔噔噔 噔噔噔噔 登。那又怎么样呢?我的iphone叉能砸核桃吗?

其实你们也不用和我争,我也不指望说服你们,我就提供一个分析和一个思路,你们完全可以不听不看我说的“阳光”,你们就在你们相信的黑洞里,下一次轮到你们老婆被猥亵的时候你们也不用参考我的回答,不用参考罗翔的视频,你就老老实实准备好老婆的胸和20万就可以了。然后回头和大家说,看,我多懂人情世故,这个世界就是这样的。完全殴鸡扒磕。我也不拦你们。




这充分的说明了我们的老百姓胆子还是太小。

最新消息,官方回应,这个邵某某并不是公职人员,只是个普通职工。。。

请大家看完整经过。两个报道有写事实上的以及女儿的描述,相互补充。

一个相似案件来自罗翔看法。他这个连正当防卫都够不上,但是罗翔依然乐观正面

加更补充一份材料。感谢来自 @一页书 告知提供。

根据这个不起诉书描述的证人证词,警察立案移交检察院是没有问题的。起诉书里证人证词为邵某说他当天天就到了医院检查。如果是去的正规医院有准确的检测报告检查得出他当场就粉碎性骨折,那这骨折粉碎报告证据链就是完整的。验伤鉴定无可疑。

(但是目前只有他口供声称,具体的验伤报告我们看不到,他当时看的西医还是老中医有没有具有资质诊断书,为啥有诊断书了第二天还会签和解,为什么签和解十天后又去医院,然后才提交验伤申请决定起诉。我们不知道。所以我保留存疑看法。)

而警察依据这个鉴定,和郑某,邵某的证词对案件定性故意伤害刑事拘留郑某,然后移交检察机关决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郑某声称邵某摸了胸,邵某不承认摸了胸说的是摸了肩膀。刘某证词是只是听到郑某和魏某说邵某摸了胸。最后郑某把邵某打成了骨折。这样互相推诿两边不认的又有验伤报告的状况下,警察交给检察院,让检察院和法院进行讨论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因为伤情达到了刑事案件,警方没有权利通过他们的各执一词给他们断案。警察只有搜集证据的权利。而起诉不起诉,有罪没有罪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情。

下面是我的长篇大论了。

首先这份报道里写的很清楚了。

先看警方调查结果

其决定书中还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刘某某、妻子魏某某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博兴县**路渔人码头酒店吃饭,期间郑某某、邵某某、刘某某喝了酒。下午14时许,魏某某开车带上述三人离开,其中刘某某坐副驾驶座、邵某某坐驾驶座后面、郑某某坐在副驾驶座后面。当车行至博城五路与新城一路**路**路交接处时,邵某某在车内对魏某某实施猥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某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某右腿。魏某某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邵某某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划重点。确定了邵某某有猥亵行为,同时法医鉴定(注:此分鉴定延迟了两个月这个点很重要)为轻伤一级。以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交检察院。期间郑某某被刑事拘留(一说后又补了行政拘留与其重叠)拘留10日。

下面是流程分解。

第一部分 警方部分

警方已经查明了邵某某的猥亵行为,却依然以涉嫌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唯一的一份证据就是轻伤一级鉴定。被害人当时能走能跳,过了10天采取住院两个月回来还能检查出粉碎性骨折这伤情中间存在可疑性。但是依然移交,因为伤情是真实存在的,可疑是无法证明的。这就是一个警方常见的踢皮球操作,即两个事实都有,那么到底是判断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起诉还是不起诉请你们检察院和法院去做决定。这很正常,因为公安机关有侦查权,但判案权有限,他们能操作的范围只有《治安管理条例》,只要有涉刑事案件就超出了他们判诀的范围,自然是要移交检察院的。但是他们也把过错写的很清楚了,邵某某猥亵在先。郑某打踢在后。做到了调查清楚。

这种做法是正常的调查程序范围内,没有问题,刑事拘留十天也是正常的查案操作。但是从补上一个行政拘留补而不拘就是要把皮球踢个干净。

第二部分 检察院部分

检察院这时也是很自然的有两条路,一是自己根据证据链断定起诉把皮球丢给法院,或者觉得证据链不足,或者当事人有重大过错属于正当防卫不起诉,但这是检察院做了一个更加骚气的操作,打,电,话,通知郑某某!

事情很明显这个证据链有伤情事实,但是看也知道有疑问可能会被捅破。检察院要是真的起诉,到时肯定还要被舆论顶到风口浪尖,骂声一篇。不起诉吧,这么明显的伤害鉴定,中间可能还有疑似被害人公职人员托关系搞事情,也很尴尬。于是他们打了套太极,即一通表面为告知提醒,实则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变相引导嫌疑的提醒电话。

但事实是他就是个提醒,你可以理解成他在打太极,他在吓唬你,也可以理解成检察院在提醒你,要早一点找好律师找好记者应对诉讼。无论你这么理解他都是同一个事实,即提前提醒你,不和解你可能要面对诉讼。

小郑表示,这期间还曾接到当地检察院的电话,称不和解将会追究刑事责任。8月29日,小郑父亲被派出所拘留。

检查院这个操作不得不说非常的骚气,因为和解了,检察院的问题就全都解决了。这个检察院有问题嫌疑,有惰政嫌疑,但是也是在合理程序的范围内。

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你换个角度想,检察院也有可能是想帮郑某,检察院不想起诉,但是又没有足够的推力。所以他就多了条鱼审查的时候就告诉一下郑某,然后让郑某请律师或者通知媒体,对这个事件进行质疑和舆论扩大,从而让舆论定性,然后检察院顺水推舟顺应民意不起诉,但是没有想到郑某面对竟然选择了用20万进行低调和解!

当然这是我的猜测,但是检察院这一套太极打得真是左右逢源不管郑某选哪边他都不吃亏啊。

高!实在是高!见到这种操作我不由的感叹自己还是太年轻啊。

第三部分 丈夫和家属部分

家属找邵某某和解了。这个操作就充分体现了,我们老百姓的胆子是有多小了。本来觉得自己有理的,检察院这样的机关吓唬一下就立马拿出19.5万和解。为了女儿能入党得到一个进体制的机会。这是我们社会的一个缩影也是一个悲哀。小小的公务员用一个疑似有问题的伤情鉴定调动起正常的司法程序,就把咱老百姓吓死了。然后老百姓顶着一肚子气和20万的债务也要换一个进入体制的机会。不能细想。。。


最后

这个事情如果不和解会怎么样?按照最近的案例看很可能根本就不会起诉。

但我们按最坏的程序走,检查院厚着脸起诉了。

大概率会这么走。

找律师走司法程序。律师找辩论点。

首先邵某某事发后能走能叫,两个月后才发现胫骨末端粉碎性骨折。这种证据链很容就能打掉。谁知道你中间有没有自己打断自己的腿。法医只是鉴定出骨折,但是并不能证明这个骨折是郑某踢的。因为他没有当时就鉴定,疑点对郑某有利。

其次即便打不掉伤情鉴定,依然可以打正当防卫,案件开审时找媒体一曝光,这种轻伤一级,约等于没事的伤情,对于阻止正在猥亵他人犯罪人员,轻伤一级,根本构不成防卫过当。

最后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法令行为判定。做扭送行为论。有过失定过时算过失,没有过失定算意外,过失轻伤根本够不上犯罪。就像上面罗翔老师说的。

再根据女儿的描述,被害人是右腿骨折,而他的父亲是在车上踢的他的右腿,原因是他当时正在猥亵她的母亲,摸她母亲的胸!而她母亲是当时的司机!

这何止是正当防卫?这简直就是正当防卫加紧急避险。因为那男的除了猥亵以外还在妨碍公众安全干扰司机驾驶。这种情况下别说踢断他一条腿,就算两条腿都踢断了,那都是为了解除当时的危险。案件结束后还可以反诉他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行为可能造成死机恐慌然后车乱撞造成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所以这个案子很好打,基本可以摆脱刑事责任,最差最差最差的环境可能也就是追究一点民事赔偿,轻伤一级,就算赔医药费5000块绰绰有余就是些纱布绷带跌打药的事情。并且之前还有一份和解书,5000块可能都能省了。算上律师费总花费3万有找。省下17万之于还能让媒体公布全世界让对面身败名裂。前途尽毁。

说实在话,这个案子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当地啊检察院最好的台阶,要是交到法院那当地检察院会成为今年司法界最大的笑话,要是还能让这断腿的赢了,当地法院也会成为司法界最大的笑话,这简直就是直接告诉国家巡查组,来查我吧。

所以这个案子无论如何刚到底是没在怕的。危害公共安全多大个事儿你们百度一下。

但是我们的老百姓吓得拿出来19万平事儿,这个不知道是他们几年的积蓄。。。19万你请个好点的律师找个好点的记者,估计能反诉到这个邵某某被拘留,丢工作,十年内抬不起头。。像这种案件,在今天社会女性保护思维如此高涨的今天,硬刚那是稳稳的。舆论都就能把检察院和法院压死。辱母案杀人都能判正当防卫,何况这个才轻伤一级。所以事实上就算你想硬刚还得看检察院有没有这个胆量和你刚。

事实上新闻还提到了后续邵某还想搞事情搞行政复议,被检察院直接给否了,检察院给的回执是“邵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作为不起诉依据充分。”这就说明了检察院自己当时的底气就是不足的,打电话给郑某就是想踢一下皮球,没想到郑某竟然真的去宁愿花19万去和解。

有相关文件显示,邵某在今年三月份还曾向滨州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申诉人邵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该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邵某无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给其造成轻伤一级,情节严重,虽然与郑某签订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但滨州检察院驳回其行政复议要求,“邵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充分。”

可以看到这个检察院的驳回原文基本上就很直白的告诉邵某“你特么别闹了,你自己是个什么玩意儿你心里没点b数吗?”当然检察院不能直接这么写,因为他们不能说粗口。

说到底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你明明有理,但是自己胆小不敢过堂,宁愿花19万去和解,也不愿意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这就是法律管不到的你的自由了。你既然行使了你的自由,那就不能怪法律不帮老百姓了。那些就是些基础司法程序,三板斧打完就完了。

所以老百姓们注意了!划重点!

拘留不代表判你有罪,给你打电话通知你会起诉也不带表你有罪。只有法庭上法官说你有罪你才有罪。如果你真的有理,那就有底气一点!见到法官以前,谁都别怕!不然法律也帮不了你!

就自信一点,下次遇到这种事情,当面就刚回去。不要怕的!

另外加更一个,千万不要指望律师和你保证一定能赢,律师是不会做这个保证的。你就把律师当成是个没有感情的法律武器就可以了。(当然了工作之外你要和他们怎么培养感情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关键还要自己底气硬。大家都有法律的刀,别他用你不用,这多亏的慌


看人民日报最近发表的最高公检法的公布的指导意见,当初如果刚下去,今天开庭,这一套组合怎么输?你一个公务员还能直接对抗明着让法官和最高法的意见反着判?我看你是好大的官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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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应该好好思考的是

为什么这个父亲会心甘情愿(?)地去给这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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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懒政应该怎么搞?

:“谁让你猥亵人家媳妇。自己回家养着去。”

现在这种操作,还是老话——蠢或坏。

我个人认为,不生这点事搞不到华子,生了这点事又没本事主持正义。

有必要查查这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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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不敢了。见义勇为,也不敢了。这TM现在是WX老婆也不让反抗的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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