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情需要一个像流行病学调查一样的结论,展示一个传播链,看看敏感信息是如何「人传人」的。而且一定要有一个「0号泄露者」。
至少有两个环节的人要承担责任:一个是把内部的防疫工作信息转发到圈外的,一个是把微信上的未脱敏信息公开到微博的。
起码还差一环哦。
说句可能有点讽刺的话——这次事情能闹这么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害者只有一个人。
早在去年冬天,疫情刚刚得到重视的时候,我在老家贴吧里就发现了一个热贴,主贴内容就是一张图——一张「1月10日后某籍武汉到某地车票信息统计表」,上边包含了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家庭住址。
这张表就在贴吧和当地微信群里传来传去。
这不是个案,我当时闲着无聊看了看很多地方论坛,不少都有类似的信息在疯传。
有人负责么?没有。
这背后的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对个人隐私的长期不重视,我们出于各种各样原因把个人隐私交了出去,然后随便一个阿猫阿狗都能把这些信息拿出来随便用。
这就不对劲。
希望这次的热度能不要那么轻易就过去,希望它能给那些掌管着公民隐私的人一个教训吧。
1.王某的这张图片哪里来的?最初必然是特定单位内部人员泄露,只拿这个王某顶包令人难以信服。
2.警惕隐藏在各个战线的地域分裂主义者。
我国对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再犯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不作任何的数量规定。
这也就是说,该男子再不认识到错误,下次再犯就不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有可能直接构成犯罪。
之所以这次受到的是行政处罚,我想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他人信息的数量还没有达到入罪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的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简单解读一下,本案中男子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女孩个人信息的做法,属于法律上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再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满足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受到最严格保护的行踪轨迹等信息,也只有在被泄漏到50条以上、或者产生违法所得时才构成犯罪,否则的话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过,两高的解释特别规定了这样一种「情节严重」:
类似本案中男子的情况,虽然这次因为情节不算严重,只是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果两年内再犯,不管你发布了多少条,都有可能直接构成犯罪。
所以,您说他怎敢不「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我是 @脚轻头重 ,爱法律,爱电影,更爱美食~
至少还有一个人没有认识到这是错误的:我。
新冠是一种什么样的传染病?通过社交行为传染,是新冠的重要特征。所以,公布确证病人准确的社交信息,有助提醒接触者及时主动检测,对于全社会而言,应该是正确行为。
如果法律认定公布社交信息的行为是错误的,那么有问题的就是法律,而不是这种行为。
但“正确行为”并不代表“所有行为都是有必要的”,比如说公布身份证号。在城内,一般只有网吧上网和宾馆开房才需要,而从行程图上推测,该女性既没有去宾馆开房的时间,成都五芒星的端点也不像有网吧的样子,所以可以认定,公布身份证号,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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