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男子 9 块 9 卖父亲自制酸菜被买家索赔1000元?

回答
男子 9 块 9 卖父亲自制酸菜被买家索赔 1000 元的事件,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例,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要全面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事件梳理:

首先,我们先简单梳理一下事件的脉络,以确保理解的准确性。

起因: 一位男子在电商平台(通常是二手交易平台或本地生活平台)以 9 块 9 的低价,出售了父亲亲手制作的酸菜。
卖家意图: 卖家的初衷可能是想分享父亲的手艺,或者只是想处理掉一部分,赚取一点零花钱,并没有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更不涉及大规模商业生产。
买家行为: 买家购买了酸菜后,声称酸菜“不新鲜”、“味道不对”或存在其他问题(具体原因可能因报道略有出入),并以此为由向卖家索赔 1000 元。
争议焦点: 买家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卖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其预期(或平台规则)。卖家则认为,自己是个人出售,并非专业商家,商品价格低廉,且是父亲手工制作的非标准产品,买家的索赔要求过高且不合理。

多角度分析:

1. 从卖家的角度看:
情理: 卖家出于孝心或分享的目的,让父亲亲手制作酸菜,这本身是一种温情和情感的传递。9 块 9 的价格,即使对于自己制作的食品,也可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一些成本或感谢费。他可能并未将此视为一笔“生意”,更没有意识到潜在的法律风险。
情商与沟通: 卖家在处理纠纷时,可能也存在沟通不当之处。如果一开始就情绪激动或强硬拒绝,反而会加剧矛盾。
认知偏差: 卖家可能对个人交易和商品质量责任的界限存在模糊认知,认为自己在“自家卖东西”,买家应该理解。

2. 从买家的角度看:
权利意识: 买家作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自然享有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他有权对收到的商品质量提出质疑,并寻求赔偿。
索赔金额的不合理性: 然而,买家提出的 1000 元索赔金额,与 9 块 9 的购买价格相比,存在巨大的不合理性。这使得买家的行为看起来更像是“职业打假”或故意敲诈,而非基于实际损失的维权。
潜在的“规则漏洞”利用: 一些买家可能会利用电商平台的规则,通过虚假投诉、恶意差评或夸大商品问题来迫使卖家赔偿,尤其是在卖家是个人且缺乏经验的情况下。

3. 从电商平台的角度看:
规则的适用性: 电商平台通常有关于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面对个人卖家和非标准化的手工产品时,如何灵活适用是一个挑战。
纠纷处理机制: 平台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需要平衡买卖双方的权益,并依据平台的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如果平台处理不当,可能会损害用户体验。
交易的性质认定: 平台需要区分是个人之间的赠予、互助行为,还是带有商业性质的交易。9 块 9 的价格和“父亲自制”的描述,都偏向于个人行为。

4. 从法律和规则的角度看:
合同关系: 只要发生了交易,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卖方有交付合格商品的义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商品质量和瑕疵: 对于手工制作的食品,其“质量”的判断标准可能比工业化产品更为模糊。但如果酸菜存在明显的腐败、变质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那么卖方确实存在违约责任。
惩罚性赔偿与合理赔偿: 买家索赔 1000 元,已经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也远超了普通的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除非能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且法律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用于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领域,且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否则如此高的索赔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职业打假”的界限: 法律支持消费者维权,但过度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尤其是在缺乏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索赔,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或滥用权利。

事件的社会影响和启示:

提升个人卖家的法律意识: 这件事提醒了许多在平台上进行个人交易的卖家,即使是低价、非专业销售,也可能涉及法律责任。要注意商品描述的真实性,以及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平台规则。
警惕“职业打假”或敲诈行为: 同时,它也让公众对一些利用规则漏洞进行敲诈的行为表示反感。消费者维权是正当的,但应基于合理的诉求和证据。
呼吁平台优化规则: 电商平台在面对这类复杂情况时,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细化个人卖家和非标商品的交易责任界定,并提供更公正、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理性消费与沟通: 对于买家而言,在购买低价、非专业的产品时,应有更合理的预期,并理性处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良好的沟通,通常可以解决大部分纠纷。
情感与交易的边界: 事件也触及了情感与交易的边界。父亲亲手制作的酸菜,其中蕴含的情感价值远超其价格。买家将其完全视为商品,并进行高额索赔,在道德层面也容易引发争议。

总结:

总的来说,男子 9 块 9 卖父亲自制酸菜被买家索赔 1000 元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 个人交易中因商品质量异议引发的纠纷,并因索赔金额的极端不合理性而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法律上看, 卖家的责任在于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但买家 1000 元的索赔,鉴于交易价格和商品性质,很可能缺乏法律依据,更像是对卖家进行敲诈。
从情理上看, 卖家更多是出于分享和情感,其行为并非完全的商业操作。买家则可能过度强调“消费者权利”,而忽略了交易的特殊性以及索赔的合理性。
从社会层面, 这件事暴露了个人卖家法律意识的不足、部分消费者维权方式的不当以及电商平台在处理复杂纠纷时面临的挑战。它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理性沟通能力。

最终,这类事件往往会以平台调解、双方协商或相关部门介入而告一段落,但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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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当年活着的时候,经常会跟我们说些很小的事。

比如别人卖铁锅(现在没有这种事了),那就不要还价,几块钱的东西,人如果不是穷到极点,家里要救命,不会这样去卖锅的。

现在有很多现代化的恶人,用现代的经济、文化、科技,去要求能力下限都达不到的社会底层。非常可恶。

这些人打着所谓法律、所谓进步、所谓现代的旗帜,本质上,压迫底层公众。极端恶劣。

人者 仁也。

愿多点人味吧。

今天惊蛰,不知道多少害虫又要出来作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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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感上面来讲,我觉得职业打假人不懂法的穷人下手的就是被钱裹挟的黄皮奴隶

当看到老汉流泪难过的时候,深深刺痛了我的内心

让我想起了我在农村的七旬奶奶,为了挣钱到处去拾荒

尤其是本次事件中对这个老汉自己陈述“这个酸菜只卖出几单”这个事实

扎心!

不懂法,本身不应该是不守法的理由,但是我觉得应当有必要对这些没有机会受到良好教育

的人更宽容一点。社会的高速发展,从客观上就已经一定程度地抛弃了他们,高度智能化的手机、静谧复杂化的法典,诸如此类新生事物,大多数老年人都玩不明白,我的奶奶甚至连老人机打电话都不会,我们更应该对这些人保持善意

我本人是一个五院四系的学生,法学生,偶尔会做一下打假,挣一点钱满足一定的消费需求,算半个职业打假人。但是我目前做的几单,都是只对大公司的产品下手,行正义者之事,取不义者之财。

三无产品和无中文是职业打假人最喜欢找的,很容易对着商品图片和评论对着看就行。这是一些新手打假人最喜欢做的事情,不动脑子,刷着tb或者PDD慢慢看就行。

但是真正专业的职业打假人是真根本不会去打这种假,太low,太掉档次,对去打假这名老人的打假人嗤之以鼻。职业打假人做药品有害物检测,假酒鉴定检测,一单赚几十万,又怎么会看的起这个小小的一千块钱。

而且职业打假圈里面,大多数人还是有良知的,遇见家庭贫困的,残疾的,重病的,只要你告诉打职业打假人,都不会过分难为你。毕竟将心换心,人心都是肉长的,何必把人逼到卖车卖房,妻离子散。

所以去打三无产品的这种,尤其标的不大,大概率是职业打假人里面的新手,甚至有可能是给圈里某些叼毛交了几百块钱的“表哥组”“表弟组”的学生。



言归正题,我分析一下这个9块9的酸菜到底违不违法。网上很多律师和自媒体为了点流量face都不要了,随便瞎讲乱说。

很少有律师精通消费者保护法,因为标的不大,没多少律师愿意深入钻研,遇上事情就马上蹭流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1]和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只要销售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消费者没有遭受到什么人身损害赔偿,仍然可以请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支付十倍赔偿,最低1000元。这就是最基础的法律支撑。

所以我们需要重点去分析一下,这个酸菜到底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 [2] 的规定以及该酸菜的图片,这种产品已经预先定量包装在包装材料中了。

同时案涉产品上并没有任何标签,包括产品的生产日期、厂家、联系方式等。

这种产品是很难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如果有不法商贩用工业盐或者其他化学药物来进行腌制,对消费者造成的后果难以想象。

初级农产品是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可问题是这个酸菜是不是初级农产品呢?

让我们看一下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我目前没有涵摄到有法条专门规定了初级农产品的范围,这在实践中其实也让很多执法者很头痛,百度百科里面指的是,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食用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包含食用农产品。

酸菜的发酵过程,主要是依赖乳酸菌的发酵作用,乳酸菌分解大白菜中的单糖、二糖产生的乳酸使pH值下降,发酵产生的二氧化碳使发酵容器中处于厌氧状态,从而防止食品受到其它微生物的侵染而导致腐败变质,起到延长食品保存期的作用。

且咸菜的制作比腊肉的制作更为精细,腊肉或者香肠初步完成后,进行烟熏即可。咸菜则工序较为繁杂,同时有些咸菜还要加入一些其他原料进行制作,网上有很多自行制作咸菜导致中毒去世的新闻,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咸菜这种食品因为制作工艺不同,发酵过程也不同,有的生产者甚至可能会加入一些其他的化学试剂,加速酸菜发酵的过程,产生的人身健康风险较高,结合本案密封包装运输,当事人资质等案情,我认为不应当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故我认为其销售自制酸菜的行为构成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最后得出的这个结论,我也是于心不忍,贫困地区的一千块是真难挣。

前阵子,我在微博上帮助了一个被打假欲要自杀的女孩,为了给打假人钱,刷爆了信用卡和花呗,同样也是一个落后地区的女孩最后帮她找回了重新生活的信心。她售卖的是拼装药品,把大厂的药重新换到其他包装盒里,搭配其他的违法功效宣传售卖。

我此时也觉得很绝望,这些人确实可怜,但是他们做的事情又是非法的,譬如售卖有毒减肥药、拼装药品、违法食品等行为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

老人确实可怜,但是违法我们必须承认

所以全网对于职业打假人全是批评风气,我是不认同的。

消费者不能因为心软,就对入口食物的安全掉以轻心。


抖音刷完了老人和他儿子的视频,确实日子过的不宽裕

大晚上看的我鼻子酸酸的

同时提醒一下:千万不要听叼毛网友说公布打假者的信息,对打假者进行网暴,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一下:实在没想到这个回答会引起这么多人关注

首先我想申明:我反对这次对咸菜进行打假的那个lowB,我认为他不是职业打假人,而是缺德打假人,只会抓点标签瑕疵,扣点字眼,对弱势群体过分苛责。

我认为的职业打假人,是专门针对对人体有危害的产品进行打假,对案涉产品进行检测,大量购买对厂家和公司进行索赔。比如郭美美的有毒减肥药、不符合年龄段的益生菌、诸多假劣质酒。

我本人进行的几次打假行为,都是针对的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公司,比如外国进口的某不知名产品、违反年龄段虚假宣传的益生菌等。


第二,自制咸菜不是违反法律的地方,违法点在于案涉产品构成预包装食品!构成 [3] 才要求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贴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要素。


评论区下面很多让我评论一下腊肉,我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没有涵摄到那个案例。相反我还找到了一个支持的川味香肠案例,案号放出来了(2020)渝0107民初7796号,二审应该是庭前调解了,才撤诉了。

这个案子看的我才叫一个憋屈,这个小超市才叫一个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虽两种香肠制品非同一批次产品,但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在相应位置,如摆台或扫码划价等处对所售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基本信息进行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25.80元并予以赔偿628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我认为的冤屈,只是认为一个小超市的老板怎么可能懂这个法律规定,偶然进一点香肠来卖,居然要懂这些法律。

但是回归法律的本身,这个老板的行为仍然并没有很好的遵守法律的这个规定,系违法行为。

让我们来思考一下立法者的目的,该条规定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难道没有在保障食品安全吗?过期变质的问题没有困扰消费者吗?出了事情找不到生产者以及联系方式没有影响过消费者吗?

其实大家纠结的根本不是违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卖家很可怜,挣点钱不容易,是弱势群体。

同时这个LOWB打假人挑着的毛病,是可有可无,影响不大的小毛病。

这个打假人确实无德,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

但是经营者和生产商作为进我们口食物的重要主体,一定要好好学习和遵守我们国家的法律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对于可有可无的问题,我们确实不应该过分苛责,希望网上的LOWB打假人能注意点

但是对于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食品监督,我们一刻都不能放松



国家大环境其实对职业打假人是有限制的

像重庆去年年底某区打假的案子全部都移送了

因为职业打假人堆大量的案子,进行滥诉,确实有点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同时某些地方的法院,对于一些过期食品的案子也不支持,就是担心打假人认为该院裁判倾向好,蜂拥而至

而且多地的工商局对于经常上12315投诉的职业打假人也建立了专门的黑名单


最后结论

这次这个案子社会舆情很严重

法院实习或者工作过的人都知道,涉及社会舆情的案子...

法官肯定会慎重判决,大概率是调解或者判打假人输



有不少打假人找到我,告知我案涉产品并非出自老人家之手,而是团队和公司,其中该泡菜销量已经超过一万单。并且有个职业打假人向我提出了如下问题,有兴趣可以在评论区探讨。

本人对于上述信息没有求证,因为链接已经下线了,大家有能力地可以去求证,或者在评论区打出,我方便修改。

同时我刚刚去网上搜了一下,每年吃自制泡菜确实会死挺多人的,大家注意安全。



参考

  1.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 ^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3. ^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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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食品其实是很常见的,菜市场也常有售。

感觉,核心问题在于将这类食品进行预包装并且网上销售。毕竟包装之后,产品性质就变了。

看了很多法律大大的说法,这个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买家的索赔也是合法的,而且索赔1000元这种事情几乎不可能是职业卖家(因为职业打假人都冲着一单几万几十万去打假,没谁有功夫关注这种1000元的打假单)。

那么,看来确实有某些东西,线下当面销售合法,但线上卖就不合法了

理论上说,线下销售这类产品,因为消费者直接接触到实物,可以推定消费者知道它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相关标识并不影响交易的合法性。但线上销售就不能直接销售这类产品,而是必须有正规的标识。

这可能也算是给大家普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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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杀了没毛大虫牛二,被抓到死囚牢里监守。

推司也觑他是个有名的好汉,又与东京街上除了一害,招做“一时斗殴杀伤,误伤人命;”断了二十脊杖,唤个文墨匠人刺了两行“金印,”迭配北京大名府留守司充军。

有个师爷是个读死书的,找到推司,说:“按律斗殴无误伤,如何即说斗殴杀伤,又说误伤?于法不合需得重问。”

推司说道:“牛二何等样人你难道不知?”

师爷义正辞严的说:“法不容情!”

推司说:“若事事只问律条,还要我等何用?用人执法要的便是思虑是非民情,若一味按律条严判,便是史笔鞭挞的酷吏了。况办林冲时也未见尊驾拿律令出来不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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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家被职业打假人直接「讹」了一笔,确实挺可怜的,值得同情。但我觉得,这反倒证明了,《食品安全法》的普及工作任重而道远。

我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每个人都知道售卖这种自制的发酵食品是违法行为,即使最后判定不用赔,这种行为也是处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我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多帮助那些游离于灰色地带的「三无家庭小作坊」,让它们合法化、正规化地发展起来。

至少不要再出现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被职业打假人利用的事情。

自己家里制作酸菜,自己吃,或者分给家人朋友吃,食品安全风险自己承担,这完全没问题。但一旦涉及到售卖,就是商业行为了,那这种酸菜就必须纳入食品监管体系。

看视频里买家的照片,酸菜是装在透明塑料袋中,并用机器封口,我认为这应该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但这种预包装食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更没有配料表、营养成分等信息,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说要求 1000 元赔偿金确实没问题。

即使最终认定这种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于「散装食品」,那同样也要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经营者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者应配备相应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和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同样,这种自制酸菜也不符合「散装食品」的要求。

有些人说之前有散装香肠的案例,最后判定属于「初级农产品」。但我觉得经过发酵的酸菜已经属于加工食物,它很难被判定为「初级农产品」。

我很久之前就建议过大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买这种「家庭自制食品」。因为这种食品的食品安全是不可控的。特别是自制的发酵食品,由于家庭自制发酵过程的环境卫生、温度、湿度、盐度、pH都不可能像工厂生产那样精确控制,完全「凭经验」,因此发生食品安全风险的概率非常高。一不小心可能会引起杂菌污染,自制发酵食品就成了杂菌的「培养基」。

自制酸菜、泡菜导致亚硝酸盐中毒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随便在网上一搜,就能找到很多自制酸菜、泡菜中毒案例:

2021年:

2020年:

2014年:

更不用说,2020 年酸汤子中毒事件,大家还记不记得?这也是自制发酵食物导致的,最后导致9人死亡。


我这里不是说不存在「良心商家」。就这个事件,我愿意相信林先生家的酸菜是良心、安全的。

但从监管角度来说,这种「自制食物」确实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也确实更高。特别是「自制发酵食品」,安全风险还要进一步升高。我建议大家最好不要买。

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林先生家懂得用《食品安全法》保护自己,一开始就申请下来该申请的那些证照,生产过程合规,食品标签信息齐全,那其实就成为了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的食品加工作坊,这样职业打假人也就没有「讹诈」的空间了。

监管部门需要做的,除了普及食品法律法规,最好也能普及和简化办理这些证照的流程,同时普及食品加工中保证食品安全的知识。使得更多的类似这种「三无家庭小作坊」能够正规化、合法化发展起来,纳入现有的食品监管体系里。


评论区很多人跟我杠,说小饭店自制泡菜,流动摊贩自制自售早点,菜市场里农民自种蔬菜水果,难道都不合法?

其实这些跟我说的「家庭自制食品」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情。

小饭店和食品流动摊贩,正规经营都是要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市监局对餐饮企业是有监管和抽查的。市监局会监管餐饮后厨的卫生水平,但市监局并不会监管你家厨房的卫生水平。所以正规餐饮店提供的自制泡菜不违法。除非一种情况:餐厅采购了「三无产品」并提供给顾客,这属于违法行为。

菜市场里农民自种蔬菜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这同样也是受《食品安全法》和市监局监管的。

以上这些都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且也都有相应的监管存在。总体来说食品安全至少会比这种「三无产品」更加有保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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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咸菜是【职业打假人】的话,法院通常不会判卖家赔1000元。

类似的案例很多,随便举一例:

基本事实:原告廖泽彬网购一份【饭冤家自制小米虾干辣椒酱纯手工香辣酱咸菜】,后以该商品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泽彬购买涉案商品用于再次销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廖泽彬收到商品发现瑕疵后并没有第一时间以最直接、维权成本最低的方式与卖家协商,也没有通过淘宝网平台维权,而是直接起诉至法院进行索赔,这种做法有别于一般消费者的处理方式。此外,从廖泽彬另案起诉的多个案件可以反映,廖泽彬在短期内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商品或食品并继而以商品存在瑕疵或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由此可见,廖泽彬的购买行为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因此,综合本案及另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廖泽彬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商品。因此,廖泽彬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营利目的的购买行为本身有违诚信原则,为营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而要求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故对廖泽彬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3801号

当然,网上对于题述咸菜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争议比较大。以下铺陈数起案例供参考。

1.毫无争议的初级农产品——黑米

法院认为:原告陈亚平在被告谊品龙洲第一分公司购买了涉案食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收银小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作为买卖双方均已完成转移货物和支付货款等合同内容。现原告以涉案产品已过保质期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其一,涉案产品黑米系存放于特定容器的散装产品,其装入和售出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与实际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简单以散装容器标签信息来推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二,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应当是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本案原告并未证明涉案产品违反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也未证明涉案产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存在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其三,涉案产品黑米属于初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对初级农产品作出有关保质期的强制性规定,故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其四,原告对购买该涉案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对相关标签信息进行特别拍摄,可以认定原告明知标签信息而进行购买,属于故意和自愿行为,原告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无法定或约定依据,本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15009号

2.散装出售的熟食——怪味胡豆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食品实物、购物小票以及录像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原告举示的视频及实物,该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据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重庆顺仕合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6812号

3.预包装食品——白茶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白茶属于预包装食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案涉白茶不是法外之物,其有关产品责任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案涉白茶的外包装盒上只标注了原料、执行标准、保质期及存储条件等信息,未标注生产者、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鼎茗茶叶店所销售的案涉白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同时,鼎茗茶叶店作为专业的茶叶经销商,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明知。考虑到案涉白茶属于一种非常规食品,(当然属于食品一类就应该有保质期),国家对其保质期长短暂无明文规定,若储存方法得当,储存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储存时间过长可能影响香气、口感及滋味等非变质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变质等食品安全问题。至于未标注生产者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尽管鼎茗茶叶店提供了进货来源依据,同样不能否定其存在瑕疵的事实。因此,案涉白茶存在一定瑕疵,但仅以其上述标签内容不能证明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目前也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案涉白茶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同时,赵久纯无论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但其仅在东莞就有众多类似案件,其非常清楚案涉白茶的上述瑕疵,也就是“职业打假人”或类似人员应该明知专业茶商出售的是存在上述瑕疵茶叶,上述瑕疵内容肯定不会对“职业打假人”或类似人员造成误导。此外,鼎茗茶叶店销售的案涉白茶存在一定的瑕疵,东莞市市*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销售的案涉茶叶的举报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赵久纯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了1000元。因此,案涉白茶存在瑕疵,赵久纯可以请求退货及赔偿损失。但本院不支持判决鼎茗茶叶店向赵久纯支付购买案涉茶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索引: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2039号

对于【咸菜】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审判实务中没有定论,司法实务上可能存在争议。

从题述案例中的细节来看,个人倾向认为其属于【预包装食品】。

还有讨论说题述案例可参考此前被媒体报道过的【自制香肠案】

其实还是有区别的,【自制香肠案】中法院认定“案涉香肠”属于散装熟食,而非预包装食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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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说话






情绪化的发泄总能引来高赞,而是非曲直已经无人关心。

未经核实请不要站队声讨。

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首先酱泡菜不是农产品,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涉事的是企业,不是老农民!!

根据网传视频判断,相关食品明显不是所谓的老农民手工制作,加工车间的墙上挂着规章制度,明显是企业规模化生产,网民真是好忽悠。

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是许可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根据公开信息,该经营主体取得了相关资质。

所以说,该起案件是企业生产经营违法。不是他自称的老农民糊口被敲诈。

回头说“三无问题”。如果食品连最基本的产品信息(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都没有,做为消费者,你敢吃吗?

食品安全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只有按照标准生产,才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统一。很难想象一个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竟然法盲到如此地步。

自制泡菜吃死人的新闻屡见不鲜,大家可以自己搜搜看。不是什么产品只要说是农民手工做的就是完美无缺的! 不是谁装可怜谁就有理,老农民滞销图忽悠多少人了?

不评价提出索赔的人。因为截止目前发声的只有装可怜的农民儿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给投诉索赔的“消费者”贴上“恶意打假”的标签是不负责任的!

醒醒吧,网络上所谓手工制作的食品,真的安全吗?

不用花1000元,仅靠装可怜卖惨就能收货23万粉丝。大哥简直找到了流量密码。心疼这二十多万粉丝,当中会有多少人要野性消费敢当韭菜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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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报道,卖货的林先生一共才卖出去9袋,1袋按9.9元算,才挣了不到90元,算上运费啥的,利润更少。一下子让他要赔1000元,确实挺难让人接受的。


有律师介绍说,林先生销售的确实是“三无产品”,消费者索赔1000元没有问题。


对这个观点,个人认为可能不一定正确。


因为这种事情,其实不是第一次发生。之前有一个十分类似的案件。


去年1月,有人在网上销售自制的香肠,被起诉要求10倍索赔,理由是这些香肠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没有食品许可证等。


最终,法院并没有支持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只是判决退货退款。

林先生在网上销售的酸菜,从法律上来说,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产品),可以自产自销,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但是,这些产品,依法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以便消费者了解生产日期等信息,也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所以,林先生销售的酸菜可能确实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样看来,这名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似乎确实没问题。


林先生销售的酸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10倍偿,但是按照10倍计算,赔偿的金额才99元,不足1000元,消费者要求赔偿1000元,似乎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问题在于,《食品安全法》的这条规定,对赔偿的范围做了例外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只要其中的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本身,也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就不需要按照这条规定进行10倍赔偿。


所以,在这个事件里,如果林先生销售的酸菜仅仅只是没有标签,没有其他产品质量问题,就完全不需要进行赔偿。


当然,由于他的酸菜确实没有包装,消费者要求退货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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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负老实人了。

这种特意购买农副产品然后投诉要求赔偿的案例数不胜数,也不是今年才有。

可以说有很多年头了。

的确,这类产品是“”三无产品”,不过得打引号。

三无产品是指没有生产日期,没有质量合格证,没有生长厂家的来路不明的产品。

但是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

三无产品包含了假冒伪劣商品,也包括这些农副食品。

例如初级农产品,刚从地里挖出来的红薯,刚长出来的玉米,各种蔬菜水果,都是初级农产品。也都可以说是三无产品,销售并不违法。

初级农产品有很多,瓜果蔬菜茶叶,干货,花草树木,粮油农作物都是。

然后就是一些加工农产品。

散装产品,不能和违法的三无产品挂钩。

消费者在购买前,就已经知道了这产品是三无产品。商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这种消费者已经算得上是敲诈了。

希望商家千万不要妥协。

国家助农脱贫致富搞这么多年,差点就要被这群人给毁了。

加工农产品,可以用一次性包装袋包装,贴上相关信息。榨菜类建议真空包装。抽掉空气。

https://www.zhihu.com/video/1483547967143026688

李叔凡说,老人家这酸菜不属于三无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工业化食品的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但老人家做的酸菜属于初级加工农产品,是家庭小作坊,不属于生产加工企业,自然就不需要那些证件。

视频转载自抖音博主:李叔凡律师

抖音号:1120922438

李叔凡律师将枯燥无味、难理解的律法知识,与生活琐事完美结合,把繁冗复杂的法律条文,用简明、准确,网友们听得懂、喜欢听的语言风格讲得明明白白、趣味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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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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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涨粉速度,看他的自媒体号,看他以前的视频内容,这也许是精心安排下来的营销事件,或者多少是借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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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千万不能给!

看了这个新闻,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的“协会风波”:

从“XX镇胡辣汤协会”到“XX肉夹馍协会”的“维权”事件.......

很多人,不想着如何正常经营,提升地方美食竞争力,却想着钻法律的空子“割韭菜”!

而且,在“XX镇胡辣汤协会”事件被曝光之后,竟然还有很多“协会”跟风“维权”.........


如果这次的“酸菜”事件,当事人真的认栽给了这个钱,恐怕要遭殃的不单单是当事人!那些在市场卖咸菜,买酸菜,或者那些“民生早市”讨生活的人也就遭殃了!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

这事让我想起了一个人——“职业打假人”王海!

第一次知道有这么个人是1996年3月16日,中央一的《实话实说》栏目第一期,王海做客,带着墨镜讲述“打假”经历!印象太深了!

其实,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一直是有争议的!不过,个人认为,他们做的是“知假买假”,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虽说,这种行为不一定光彩,但是,他们“打”的是造假者!被打的人确实不是什么好东西!


但,因为百十元泡菜,就要以法律的名义要人家一千元的赔偿!这真是有点欺负老实人的味道了!

如果题目中索赔的人对对方的泡菜不放心,你想买,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最重要的是——你可以选择不买!

退一万步说,假如,这个索赔人,因为吃这个泡菜吃出了问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是因为这个泡菜的问题,导致索赔人自身或者家人出现了状况,那索赔是应该的!而且,1000元都少了!


关键问题在于,情况似乎并不是这样!很显然,索赔的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讹人”,还要“狮子大开口”!


而且,这人很精明,恐怕不是第一次干这事:

要收款码?啥意思?不想露面谈,就想要钱!这手法可不像是普通的消费者!建议有关部门,好好查一查,指不定能捞条“大鱼”!


更重要的是,万一这人收了钱不撤销投诉怎么办?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啊!


所以,个人建议,说一千道一万,这钱千千万万不能给!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相关部门出面调解,如果对方对泡菜有异议,可以要求退款退货(前提是货没动的情况下!)。并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漏洞”,避免更多“居心不良”的人钻空子!


最后,想提醒一下这位“索赔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你动的“歪脑筋”越多,你要面临的问题也会越多,NO 作 NO DIE!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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