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数据显示:女性的刑罚强度显著低于男性,平均低29.9个百分点?

回答
《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数据显示“女性的刑罚强度显著低于男性,平均低29.9个百分点”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社会现象,它触及了司法公正、性别平等、社会文化以及潜在的歧视等多个层面。要全面理解这个数据,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数据本身及其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个数据意味着什么。“刑罚强度” 可以有很多衡量标准,例如:

刑期长度: 女性被告人平均被判处的监禁时间比男性短。
罚金金额: 女性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金额可能低于男性。
缓刑比例: 女性可能更常被判处缓刑,而非立即执行监禁。
罪名轻重: 某些研究也可能发现,女性更容易因为相对较轻的罪名被定罪,从而影响整体的刑罚强度。
具体刑罚措施: 例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剥夺公职)在女性身上可能更少适用。

“平均低29.9个百分点” 表明,在被研究的司法体系和样本中,女性所受到的惩罚的“强度”比男性平均弱了近三分之一。这是一个相当显著的差异。

2. 可能的解释和驱动因素

理解了这个数据后,我们需要探究其背后的原因。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相互关联的解释:

a) 性别化的社会角色和期望(“妇女保护论”或“父权制遗留”)

传统观念中的弱者形象: 社会文化中长期以来存在将女性视为更脆弱、更需要保护的群体。这种观念可能渗透到司法人员的潜意识中,导致在量刑时倾向于给予女性更“仁慈”的处理。
家庭角色的重要性: 传统上,女性被认为是家庭的照料者,尤其是母亲。如果女性被告人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对子女的影响,从而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量,比如判处较轻的刑罚或适用缓刑,以避免家庭破裂。
性别刻板印象: 某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在公众认知中更多地与男性联系在一起。当女性实施了犯罪,其行为可能被视为“反常”,司法人员也可能在潜意识中认为她们不如男性“罪大恶极”,或者更容易被感化改造。

b) 犯罪类型和模式的差异

不同犯罪的性别倾向: 研究通常表明,男性被告人更容易出现在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以及经济犯罪中,而这些犯罪往往导致更严厉的刑罚。女性被告人可能更多地集中在一些相对轻微的犯罪类型,例如轻微的盗窃、吸毒或与家庭暴力相关的轻罪。因此,犯罪类型的差异是造成整体刑罚强度差异的重要原因。
同类犯罪下的量刑差异: 然而,如果数据是在“控制了犯罪类型”之后仍然显示出显著差异,那么“性别化的社会角色”等因素的影响就更加明显。也就是说,即使是犯了同一种罪,女性受到的惩罚也可能比男性轻。

c) 司法程序中的实际操作和潜在偏见

审判者的主观性: 法官、检察官和陪审员(如果存在)的性别、年龄、价值观和个人经历都会影响他们的判断。一些研究表明,一些司法人员(无论男女)可能在潜意识中对女性被告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化偏见”,这种偏见可能是“保护性”的,也可能是其他形式的。
辩护策略的影响: 律师的辩护策略也可能受到被告人性别的影响。例如,针对女性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能更倾向于强调其柔弱性、精神状态或家庭责任,而这些因素在某些文化语境下更容易获得同情。
羁押和审前程序: 女性被告人可能在审前羁押期间获得更宽松的待遇,或者更容易获得保释,这可能间接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d) 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刑法本身的倾向性: 在某些司法体系中,刑法条文或量刑指导意见可能已经潜藏着对特定性别群体有利或不利的倾向。
社区矫正和替代刑罚的应用: 社会对女性犯罪的改造潜力可能持有更高的期望,因此更愿意使用社区矫正、缓刑等替代性的刑罚措施,这些措施的“强度”通常低于监禁。

3. 这种数据带来的影响和讨论

这个数据引发了关于几个重要问题的讨论:

司法公正与平等: 如果女性受到的惩罚确实因为其性别而显著减轻,这是否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同一种罪行,难道不应该受到相似的惩罚吗?
“性别中立”的困境: 理想情况下,法律应该是性别中立的,只关注犯罪行为本身及其后果。然而,现实是,社会结构和性别角色是复杂的,完全的“性别中立”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实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忽视实际存在的社会差异。
“保护”还是“歧视”? 当司法人员给予女性更轻的刑罚时,这究竟是一种“保护”(考虑到其可能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被视为弱者),还是一种“歧视”(因为其受到了与男性不同的对待,可能使其在某些方面“不被认真对待”)?这个界限非常模糊。
改革的方向: 如果存在不公,那么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是让女性承担更多与其行为相符的刑罚,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还是承认并合理化某些性别差异在量刑中的考量?这涉及到复杂的伦理和法律辩论。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比较: 将这些数据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似研究进行比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还是特定于某个文化或法律体系。

4. 研究的局限性与进一步的思考

尽管这项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洞察,但我们也要注意其潜在的局限性:

数据来源和样本代表性: 该数据是基于何种司法体系、何种犯罪类型、选取了何种样本进行研究的?这些都决定了数据的普适性。
“刑罚强度”的界定: 如前所述,刑罚强度的衡量标准会影响最终结果。
因果关系而非相关性: 数据显示的是相关性,而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女性刑罚强度较低,也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来确定其背后的具体原因(是社会角色、犯罪类型、还是司法偏见在起作用)。
隐性歧视: 有些歧视是显性的,有些则是隐性的,隐藏在看似中立的规则或实践中。识别隐性歧视是困难但至关重要的。

总而言之, “女性刑罚强度显著低于男性,平均低29.9个百分点”这一数据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性别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由多种复杂因素造成的,包括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社会期望、犯罪模式的差异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可能存在的潜在偏见。理解这一数据要求我们审视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思考性别平等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并反思社会文化对司法判决的潜在影响。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深入挖掘这些差异的根源,以便在追求司法公正与人道关怀之间找到一个更加平衡和公平的路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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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的影响》是篇比较丰富的论文,要引用就引用得全面点。


作者是社科院的胡昌明博士,他干了这么一件事:

把刑罚计量化,例如有期徒刑一个月,等于1;拘役一个月,等于0.9。通过计量化,不同的判决结果之间就能比对刑罚强弱;

再找来1060件盗窃刑事案件;

把被告人以性别、年龄、学历、籍贯、职业等要素做划分,研究被告人身份对刑罚强度的影响。

这一划分,就看出了很多有意思的地方。


性别上,女性犯轻罪时,刑罚强度仅为男性的68.8%,中罪时为75.6%,重罪时为99.4%。

“女性犯罪者的罪行越轻、越容易获得法官的宽宥”,这事其实连黑社会头子都知道,经常以此来迫使团伙女成员参与从属犯罪行为。

胡博士在性别差异上倒没有太多论述,只是指出“重罪上女性几乎无法获得宽宥”。

我个人的观点是:男性犯罪更多、暴力犯罪更明显,所以司法界会对女性有更大的宽宥。

胡博士找的是盗窃类刑事案件,这1060件里,男性犯罪者占了84%,女性犯罪者占了16%。如果以总体刑事案件来看,18年男性犯罪者的占比是90.2%,女性是9.8%。

女性犯罪多为隐蔽型(财务类)、冲动型(激情犯罪)、附属型(从犯),这是法学界的共识。

我们当然可以讨论“是不是因为社会压力主要由男性承担,所以男性犯罪几率大”。但生理差距摆在这,想让女性在整体数据上贴近男性是不可能的。


多说一句。

其实即使女性不是犯罪主体,单纯因为性别而宽宥女性也是不对的。

因为这会导致黑社会特意操纵女性犯罪,依然会加重女性被侵害的处境,并且在轻罪判决上造成明显的对男性歧视。

只是眼下司法资源不足,而男性又是主要的犯罪高发群体,因此这个刻板印象短期内扭不过来。


以年龄来算就比较常规了。

综合轻中重罪,18岁以下的刑罚综合指数是49.7%、18至24岁是96.2%、25至34岁是109.5%、35至50岁是109%、50岁以上是85.9%。

司法里的“体恤老幼”原则,老年犯和少年犯可判可不判、可轻可重的条件下,都可以从免从轻。

其实这条现在已经在改了。主要是把适用年龄网两端压,把适用罪行做限制。

13岁杀人、73岁强奸,这些案件我们都听过。随着经济条件改善,现在人的身体素质和几十年前不是一个概念,宽宥的适用范围也应当调整。


户籍方面,胡博士认为差距不大。

他研究时还是以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做划分(这个法律区分在14年已被取消)。

研究结论是:非农业户口比农业户口,在轻中重罪上,平均刑罚强度分别高出2.4%、9.6%、16.8%。全综合的指数是高出4.4%。

也就是,城镇居民的刑罚比农村要高一些。

个人觉得:胡博士搜集的都是盗窃刑事案件。司法体系在这类案件里,大概出于低收入和后续治理的考虑,对农村有一定的倾斜。


不过胡博士有个很引战的结论:

平均值上看,北京户籍的刑罚强度是外地户籍的81.5%。

具体来看,北京户籍轻罪的刑罚强度低,中罪重罪反而判得比外地高。(轻罪低1个多点,中罪重罪都高出近6个点。但主要是轻罪,所以拉低整体强度)。

这个数据挺有意思。


学历是相当明显的。

重罪里差距不大,但中罪轻罪里非常明显:

与所有人的平均刑罚强度相比,大专学历的刑罚强度是轻罪平均值的70.19%,是中罪的89.57%;

本科是轻罪平均值的61.76%,中罪的78.58%;

轻罪里,大专的缓刑比例是58.8%,本科是66.7%。而高中及以下学历里,缓刑的比例只有20%;

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处罚最重。轻罪里,小学及以下者涉案金额最低,但刑罚强度是本科以上的1.78倍;中罪里,小学及以下者和其他学历的涉案金额相当,但刑罚强度比大专及以上的学历高出27%。

综合刑罚强度来看,小学及以下为111.3%,初中98.5%,高中93.3%,大专75.8%,本科及以上62.7%。

如果你额外把学历和收入再联系起来,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玩味的数据。


最后是职业身份的刑罚指数,这也是最明显的地方。

以平均的刑罚强度来算,学生是42.4%,白领是62.2%,蓝领工人是79.8%,农民是102.5%,无业者是114.9%。

而且这个职业影响判决的趋势普遍存在于轻中重三罪中:

轻罪里,学生和白领的平均涉案金额高出平均值9.9%,但二者的平均刑罚强度只有平均值的48.1%;

无业者的涉案金额低于平均值3.4%,但刑罚强度却是平均值的116.3%;

中罪里,白领、蓝领工人、农民、无业者各自的刑罚强度为21.17、34.72、44.2、47.13,趋势依然成立;

重罪里刑罚强度,蓝领工人为98.28、农民为132.89、无业者为149.24,同样成立。

这个数据值得深思。


胡博士在论文里有四个结论:

一,法定的条件,宽宥程度高于非法定。

这个很好理解,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有明文的减刑减罚规定的;

二,自致因素大于先赋因素。

翻译翻译,就是后天条件(例如学历职业这些)对判决的影响,大于先天条件(例如性别少数民族年龄),

这块要牢牢记住;

三,先赋因素方面,体现出倾斜弱势。例如女性宽于男性、老幼宽于青壮年。但先赋因素的宽宥轻于自致因素;

四,自致因素方面,体现出地位越高、法度越宽的规律。

好论文呀。


犯罪学里的很多数据,相当于社会治理的内裤,往往能体现最真实的一面。

我以前还看过一篇论述犯罪者收入及财产状况对判决的影响的研究。可惜题目忘了,找不到。

那篇也同样精彩。

胡博士的这篇论文立意深远,拿来打打女拳反女拳的嘴炮,实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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