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曾被举报「身家 200 亿元」的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被判刑 18 年?

回答
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被判刑18年,这无疑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司法腐败案件,其细节的披露以及公众的反应都值得深入探讨。

案件回溯与主要指控:

张家慧,曾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身兼多职,包括海南省法官协会副会长、海南省法官进修学院院长等,在海南司法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2019年,她和她的丈夫刘某(曾任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被举报,引发了轩然大波。举报内容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

经过调查,张家慧最终被指控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具体指控包括:

巨额受贿: 检方指控张家慧及其家人收受了巨额财物,其背后可能涉及多个层级的利益输送,包括在案件审理、工程项目等方面的便利。关于“身家200亿元”的说法虽然官方并未完全证实,但其家族财产的庞大程度是案件爆发的关键诱因之一,也反映了其权力的滥用可能达到了何种程度。
滥用职权: 在其任职期间,张家慧可能利用其职权为特定人员或单位谋取利益,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当干预,从而扰乱了司法公正。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罪名,调查过程中可能还揭露了其他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

判决结果:

最终,张家慧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这个判决在法律层面,是对其贪腐行为的严惩。

如何看待此案?

1. 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沦为腐败分子,是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损害。
信任危机: 作为法院副院长,张家慧本应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她的落马,直接戳破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望,加剧了人们对司法系统内部腐败的担忧。当执法者本身成为践踏法律的罪犯时,对整个社会的法治信心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打击。
权力监督的缺失: 此案也暴露了在高位权力监督方面的可能不足。作为副院长,其权力不小,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就容易滋生腐败。

2. “身家200亿”的说法反映了权力寻租和利益链条的复杂性。
财富的来源疑问: 即使最终判决认定的涉案金额可能与传言有出入,但一个普通公职人员(即使是高官)及其家人积累如此庞大的财富,其合法性必然受到质疑。这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长期的、系统性的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家族式腐败的警示: 张家慧的丈夫也曾是公安系统的领导,夫妻二人同时落马,更凸显了家族式腐败的危险。权力可能被其家庭成员所共享和利用,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利益圈。

3. 严惩腐败是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震慑作用: 18年的重刑,是对张家慧个人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网络的严厉打击。这种严惩有助于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警示其他潜在的腐败分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回应民意: 此案的爆发和审判,也回应了公众对于反腐败的强烈呼声。只有严惩腐败,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赢得民心。

4. 案件细节的披露对于公众认知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教育: 详细的审判信息和案件细节的公布,有助于公众了解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运作模式以及法律的制裁力度。这是一种重要的警示教育。
促进反思: 此案促使社会各界反思,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督,堵塞漏洞,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例如,如何加强对官员财产的申报和审查,如何完善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约束等。

5. 对司法改革的启示。
加强内部监督与制约: 此案再次强调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司法系统内部。
提升司法透明度: 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
完善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确保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总结:

张家慧案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其影响深远。18年的判刑,是对其罪行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再次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和严厉打击权力腐败,尤其是在司法系统中。案件的曝光和审判,虽然暴露了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但也表明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未来,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提升透明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和讨论,也正是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对法治建设的推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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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就是突然感觉自己的工作没什么意义。

认真、正派的律师做再多的工作都是白搭。我曾经为了取证,申请了律师调查令,两天之内跑了杭州南京和北京,现在想来幼稚得可笑,为了胜诉何必那么麻烦呢?

刻苦钻研,认真思索,敌不过别人的律师送了钱,想让法官怎么判法官就怎么判。

而且,这个行贿律师事后还不会受到多少追究,顶多停止执业一年,不痛不痒,马照跑舞照跳。毕竟最起码有“检举揭发有功”+“自首”,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且很多时候跟办案人员达成了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协议之后,行贿一方根本就不会被起诉。

彻底睡不着了。

哎,知乎上的法官们私信我,我档案袋已经在淘宝下单了,并且本人精通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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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圈内普遍好奇和八卦的是这宗案件牵涉出来的行贿人名单。根据媒体报道,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披露了37人行贿名单,而其中有18人为执业律师,这些人的行贿数额从10万元到615万元不等。

根据圈内八卦,发现名单中涉及的律师里,有不少是身居要职,如名单第三位律师是涂显亚,行贿245万。

而根据海南省律师协会官网信息,律协其中一位副会长,也叫涂显亚,律所信息也一致。

有趣的是根据律协官网信息,该律师还任职“海南省人民监督员“和”海南省人民检查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律协的官方简历还把察字打成了查)……


新闻中所列名单第四位是张杰律师,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行贿140万元。翻查海南省律协官网信息,发现海南省律师人才库第一批入库律师也有一同名律师(名单第32位律师)。名单参见: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确定海南省律师人才库第一批入库律师名单的通知

而根据官网信息可知,该律师曾任律协民商委副主任。

新闻名单第11位为吴镇律师,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行贿50万。

根据圈内八卦,海南律协官网信息中,其中一名副会长也叫吴镇。有趣的是,简介信息还载明其曾担任律协纪律委员会副主任。

海南律协副会长等信息,参见: 会长、副会长-协会介绍-海南省律师协会


那么,这些被披露出来的律师会被吊销执业证书吗?我猜,按惯例,恐怕不会全部吊照。好奇搜了一下新闻中提到的律师信息,有些已经无法查询到,有些则依然能查到执业信息。

在我国,如果你醉酒驾驶机动车,那么下场几乎是百分百吊销律师执业证,但如果你向法官行贿,恭喜你,未必会被吊照。为什么这么说呢,随便搜一搜全国律协或者司法部历年公布的惩戒典型案例,就知道了。

例如,全国律协2020年5月公布的惩戒典型案例中,一名律师行贿2万,后果是中止会员九个月

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因张阳律师向法官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处分。2019年10月12日,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接到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张阳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685811)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自我检讨书,反映其向法官行贿的违规行为。经黄冈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张阳律师为感谢法官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的帮助,确有向其贿送现金20000元的行为。鉴于张阳律师事发后如实交代其向法官行贿的经过,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反映情况,态度较为诚恳。2020年3月30日,黄冈市律师协会给予张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援引链接: 中国律师网

再比如福建省司法厅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例,一名律师向法官行贿共计17次,共7.95万元,后果是停止执业1年

经查,2013年至2018年期间,为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原法官谢XX搞好关系,以便日后为律师工作提供便利和帮助,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陈国伟律师以案件介绍费的名义,17次向其贿送钱款7.95万元……本机关认为:陈国伟律师多次向法官行贿,违反了……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停止执业一年。

援引链接: 福建省司法厅

还有司法部通报的深圳某律师向法官行贿12万元,后果是停止执业8个月

经查……2017年5月1日,申喜光在镇江火车站附近的全季酒店送给审理该合同纠纷案的法官魏某(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现金2万元;2017年7月,申喜光在深圳机场送给魏某现金2万元;2019年1月13日,申喜光在上海浦东机场航站楼送给魏某现金8万元……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申喜光停止执业8个月的行政处罚。

援引链接: 司法部通报

在司法部另一宗通报中,广东一名律师送某法官14.7万元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还向该法官行贿11.6万元,最终后果停止执业一年、罚款人民币25000元

经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当事人黄林勤先后4次送给市中院原法官吴某人民币共14.7万元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先后7次行贿中院原法官吴某人民币共11.6万元……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合并处罚停止当事人黄林勤执业一年,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援引链接: 司法部通报

颇为讽刺的是在上述通报中,受贿的法官均作了隐名处理……更为讽刺的是在全国律协2019年2月的典型案例通报中,一名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然后被吊销律师执业证,而后面一名律师向法官多次行贿、请吃喝、陪同旅游,最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醉驾吊照,行贿停牌一年,还拿来作典型通报,对于我们一个高调反贪倡廉的社会,是不是一种讽刺?

全国律协2019年2月的通报: 中国律师网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我们翻开《律师法》,涉及行贿的处分在第49条: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也就是说,向法官行贿并不是直接吊照除牌,只有严重情形才会。那为什么醉酒驾驶,就几乎会百分百吊照?因为醉酒驾驶,是刑事犯罪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即使大多数案件最终只判决拘役缓刑,按律师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也要一律吊照除牌。

知友 @Sean Esquire在回答中谈到了, 在我国行贿可以透过举报来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在大大小小的贪污行贿案件中,受贿者往往是要被上刑罚的,而牵涉出的行贿者,则有机会合法地躲过刑事处罚。这其中是社会现实,也有很多社会现实妥协的因素。

但这不禁让我想起了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反贪历史,在贪污横行的年代,廉署靠着“零容忍”的精神,对贪污受贿和行贿者一律严格打击,贪污一块钱也要打击的高标准,才得以彻底扭转社会的风气,廉署的这种理念一直延续至今。例如在2020年6月,廉署就曾起诉香港惩教署一名惩教助理,原因是被告在农历新年中,收受一名前来探访囚犯母亲的一盒烧鸭,并向其索取一只烧鹅,最终法官裁定其索取及接受利益两项罪名成立。

抛开这几年政治争议的风波,对比之下,公职人员收受烧鸭烧鹅就被定罪,而我们上面一大批的律师,知法犯法,向法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竟然有机会才停牌数月或一年,多少有些讽刺的意味。反贪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想真正遏制贪污,老虎要打,苍蝇也不能放过,只有零容忍的态度,才会彻底扭转社会根本风气。对于理应模范遵纪守法的律师及司法人员群体,我想更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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