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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回应成都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正在依法评查,该案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合理?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四川高院回应成都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正在依法评查,关于该案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合理以及值得关注的信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基本事实回顾(为理解改判提供背景)

首先,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是理解改判合理性的前提。虽然具体细节可能因信息来源而异,但大致情节如下:

案发时间与地点: 通常发生在成都某地,具体时间也需要查证。
主要人物:
被告人:岳父(通常年龄较大)
被害人:女婿、女婿的父母(即被告人的亲家)
其他可能卷入的人员:女儿(被告人的女儿/女婿的妻子)
犯罪情节: 据报道,岳父因家庭矛盾(如经济纠纷、女婿一家对女儿不好等)与女婿一家发生激烈冲突,最终持凶器(如刀具)将女婿及其父母杀害。
一审判决: 通常,一审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无期徒刑。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很可能是死刑。
二审改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后,将原判死刑改判为死缓。

二、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合理?

判断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合理,需要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是最根本的依据。
死刑适用的原则: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执行死刑的同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死缓):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缓期二年期满以后,如果罪犯不故意犯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则执行死刑。
案件具体情节: 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是否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等。

2. 可能促使二审改判死缓的情节(需四川高院审慎评查):
自首、立功: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这是法定减轻情节,可能影响死刑的适用。同样,如果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阻止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现,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防卫过当(可能性较低): 尽管本案是灭门杀人,但理论上如果前期存在极其严重的挑衅或人身威胁,导致被告人“一时激愤”实施了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法院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但这种可能性通常较低,且难以推翻灭门杀人的严重后果。
初犯、偶犯、有无前科: 如果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是其初犯、偶犯,且之前没有犯罪记录,虽然不能免除罪责,但在量刑时会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
系争家庭矛盾的严重性: 如果案件的起因是长期、严重的家庭矛盾,女婿一家对被告人及其女儿存在极端恶劣的行为(如严重的精神虐待、人身伤害威胁、财产侵占等),且这些情节在二审中得到充分证明,法院可能会认为被告人犯罪有一定的情绪诱因和“不得已”的成分(当然,这仍然不能完全免除罪责,但可能影响对罪行严重程度的最终评判)。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如果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且没有其他监护人,法院在量刑时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但此因素通常不是决定性的。
赔偿与认罪悔罪态度: 如果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这也会是法院考虑的减轻情节。

3. “依法评查”的意义: 四川高院表示“正在依法评查”,这本身就说明了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上级法院的监督与纠错: 刑事案件的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如果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二审法院有权纠正。
维护司法公正: 在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法院更会慎重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可能存在争议的焦点: 改判死缓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罪行虽然严重,但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的程度。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对某些情节的再认识。

总的来说,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合理,取决于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是否全面、客观地审查了一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并且将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都充分考虑在内。公众的看法可能基于对案情的直接了解,而法院则需要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

三、值得关注的信息

在这个案件中,以下信息尤其值得关注,它们可能直接影响公众对判决合理性的判断,也反映了司法审判的细节:

1. 四川高院“依法评查”的具体内容:
评查的重点是什么? 是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还是量刑情节的考量存在疏漏?
“依法评查”的时限和结果? 评查是独立的调查过程,还是对社会舆论的回应?评查后是否会公开评查结论?
“依法评查”是否意味着案件还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例如,是否会启动再审程序?

2. 一审与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量刑理由上的具体差异:
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理由: 详细说明了为何认为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以及哪些情节排除了死缓的适用。
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的具体理由: 这是最核心的关注点。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哪些新发现的事实、对原有证据的不同理解、或者法律适用上的调整,导致了从死刑到死缓的转变。例如,是找到了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还是认为一审对家庭矛盾的严重性考虑不足?还是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有了新的认识?

3. 案发原因的深层挖掘:
家庭矛盾的具体细节: 究竟是什么样的家庭矛盾导致了如此极端的犯罪?是经济问题、婚姻问题、还是长期存在的家庭冲突?这些矛盾的严重程度如何?是否涉及家暴或其他违法行为?
女婿一家的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是否存在过错方?虽然被害人死亡,但法律在追究凶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会审视引发冲突的其他各方的行为。但需要强调,任何过错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4. 被告人(岳父)的辩护意见和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二审中的关键辩护点是什么? 是强调犯罪的偶然性?是争取自首、立功等情节?还是对犯罪动机进行解释?
被告人是否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例如,是否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赔偿?或者在庭审中表达了对行为的懊悔?

5. 社会影响和公众情绪:
案件的社会敏感性: “岳父杀女婿一家”这样的标题本身就极具冲击力,容易引发社会对家庭暴力、亲情伦理、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和担忧。
公众对死刑的普遍看法: 许多民众可能认为如此恶劣的案件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改判死缓可能存在不理解或不满。如何平衡法律的严谨与公众的情感,是法院需要面对的挑战。

6. 法律审判的透明度:
法院是否会就改判原因进行更详细的公开解释? 尤其是在公众高度关注的情况下,公开解释判决理由,有助于增进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案件是否符合公开审判的原则?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总结来说,四川高院对该案“依法评查”的声明,表明了其正在对二审判决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审视。而二审改判死缓的合理性,最终取决于法院在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中,对所有证据、事实、法律条文以及量刑情节的全面、准确的考量。值得关注的不仅仅是最终的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整个评查和审判过程中体现出的司法公正、透明度以及对社会关切的回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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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08年孙伟铭案,此人无证、醉酒、逆行、肇事逃逸,与5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送院不治身亡,1人重伤。

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孙伟铭不服上诉,四川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由于此案当年在四川民愤极大,人人皆曰可杀,因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四川高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静宏,王副庭长表示:

王静宏: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

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因此,法院作出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判决。

懂,只要能证明当时主观犯罪意愿有问题(我喝酒了、我激情了),事后再悔过,就可以满足王副庭长的改判标准。

对了,这次彭州的一家三口灭门案改判,据闻也是王静宏副庭长所负责的。


说实话,废死我不反对;再说句讨骂的,我甚至认为废死确实是司法趋势。

但我的分歧点在于:废死应当是件水到渠成的事,是我们有了充足的司法改革、形成了完备的惩治体系后,再慢慢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量。

什么时候完善到不需要用死刑就能有效惩罚犯罪者,再开始废死。

换言之,你不能为了废死而废死。

人底下没人犯罪,和监狱里没犯人,这是俩码事。我们明天让全国派出所下班,不接任何报警,难道天下就太平了?

纸面数据上追求“少杀慎杀”,违背了少杀慎杀的真正本意。本来是为了控制冤假错案的不可挽回,要求证据不明确下少杀慎杀;现在证据明确而不杀,不仅不是当年所追求的少杀慎杀,更有损司法的威严。

各方面都符合死刑标准而不用,那要死刑干嘛?写来好玩的?

天下没有大同,就要承认人人都有私心;生产力还不是高度发达,就要承认社会主义阶段,离共产主义还有距离。

被害人和社会整体还支持同态复仇,司法就必须保留这一惩罚手段,不管在理论体系里这被如何认为是“落后”的。

司法可以在具体执行上有意引导,但不能在根本上违背公众的意志。因为司法是工具,是意识形态的从属,而非意识形态本身。

没有足够的公众意志就尝试用司法手段改造社会意识,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方向。


所以有时候老百姓朴素的问题,往往能切入重点:

当杀不杀,为何?

主客观证据确凿、符合死刑标准、情节十分恶劣、被害人亲属无谅解意愿。这不是一起证据模糊的案件,少杀慎杀不是不杀,不能因个人司法立场而干扰现行法制。

希望四川高院和王静宏能像当年孙伟铭案一样,也向公众解释一下改判的理由。法不服众则危,出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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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是这样的……

警察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是自己的亲戚,警察是不是要回避?

检察官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是自己的亲戚,检察官是不是要回避?

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是自己的亲戚,法官是不是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里面的签谅解书的女士,确实是被害者的妻子没错,但她也是施害者的女儿。让妻子签谅解书没问题,但是让施害者的女儿签对施害者的谅解书,这合适吗?

个人感觉两相冲突,这个即作为妻子,又作为女儿的女士应该回避才对。

再退一步讲,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儿媳这一说法,儿媳不赡养公婆也是不违法的。

也就是说,儿媳,实际上和公婆没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也不属于公婆的亲属。所以这位儿媳,可以替自己的老公签谅解书……

但是她有权力去替公婆签谅解书吗?

儿子没有了,公婆应该由其它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来签谅解书,如果这位亲属不同意谅解的话……

单这两条人命,就够枪毙施害者一回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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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暴露的最大问题,是谅解制度的漏洞。

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被害人有资格决定是否谅解。从理论上说,当被害人无法发声时,谅解人是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这一身份表达被害人的意志的。所以,理应只有和被害人具有天然利益一致性的人才有资格提出谅解。

首先,本案死者不止一个丈夫,还有公婆,根据继承法,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连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是,那么儿媳和公婆虽是“家人”,但利益的一致程度不应被判定为达到了有资格作出谅解的程度,就算丈夫的死可以“谅解”,但公婆不应该可以。

然后,还要注意到:如果某人和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该推定其无法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要予以回避,不应具有谅解资格,而这也是以往所从未得到重视的。

只要法律有漏洞,就迟早有人会利用,靠道德靠煽情都没什么用,只有堵上漏洞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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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广西发生了「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事件,引发舆情哗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调卷审查。

2020年12月28日,凶犯被终审判处死刑,最终正是顺应天理与民心。

2021年2月2日,凶犯被执行死刑,足以告慰受害小女孩的亡灵了。

同样完全有理由坚信,本次成都「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二审改判死缓」事件,也一定会得到类似的纠正与改判。

正义不会缺席,只是需要一点时间。

长期以来,有一些法官深受欧美“废除死刑”思潮影响,对多起杀害人命的恶性案件,均秉承“尽一切可能不判罪犯死刑”的思路,仅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不惜挑衅中华民族基本的道德传统、社会良俗!

2009年,一个无证醉酒驾驶,撞死四人,重伤一人的案子,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无期,某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

【这种以命抵命的这种文化,跟我们现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也在限制慎用死刑,少用死刑。
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杀人者死,几千年都是流行的这种思想,但是这种严刑峻法并没有遏制或者杜绝我们现在存在的杀人案件,如果我们以杀人的手段想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我觉得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处理结果。】

长期以来,亦有很多法律界从业者,骨子里就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反而将欧美法律界、以及欧美舆论界的声音,看得如千钧山岳之重。

当别有用心的欧美舆论,一直以判处罪犯死刑,作为“污名化中国”的攻击点时,这些法律人士竟也跟着软了膝盖,不自觉地就迎合其指责,对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也“宽大无边”地怜悯起来。

持坚定“废除死刑理念”的法学家,甚至一度成为学界的主流思潮。

甚至很多反对废除死刑的法学家,其主张也是「废除死刑是世界趋势,中国现状是仍要维持死刑,因为这是我们的法治传统,死刑应该逐步废除。」「废除死刑并不能带来文明,文明程度足够高了才能废除死刑。中国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死刑应该保留。

换言之,他们同样也默认了「废除死刑是法制的进步,中国将来发展到新的文明阶段,肯定要废除死刑」,成为法学界不可动摇的“常识”。

正因大批法学界人士都是这么理所当然地认为的,他们传业授道,师生相承,自然就成为一代代法学人士根深蒂固的【思想钢印】

——而这本质上,就是近代以来百年沉沦,几代知识分子对欧美文明的顶礼膜拜,在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以欧美之是为是,以欧美之非为非」的【思想钢印】!

其实,欧美国家作为资本控制了几百年的社会,从来都将金钱看得远比人命和正义更重。对欧美法律人来说,判处一个罪犯死刑,远不如将其免死、而后不断上诉、减刑,上下其手,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更大。因此,欧美那些垄断了法律解释权的律(讼)师(棍)们,一直捧着令人艳羡的“金饭碗”,财源滚滚、日进斗金。

不止是“废死运动”,而这些欧美法律人同样长期不懈大力鼓吹,并在有的国家开始实行的“吸食毒品合法化”等,本质上同样是基于巨额经济利润。甚至可以说,当代欧美国家,表面看上去似乎愚不可及的种种【白左行径】【白左主张】,归根结底都只是一门生意。

而那些以精英自诩的中国公知和小资们,一直努力介绍、试图引进的各种“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不论打着如何“高尚”“正义”的旗号,归根结底,正无非是期望我们也变成类似欧美的国度,无限崇尚精英主义和拜金主义,由资本统治一切,将90%以上民众都当做愚民,成为极少数有钱人、精英、小资的天堂。

某些一直竭力鼓吹「废除死刑是国际先进趋势」的法律人,又何尝不是对欧美讼棍们的幸福生活和隆高地位,羡慕不止,心神往之?

他们在多个类似恶性案件中,甚至无视民愤、竭力抵制的所谓“舆论影响司法”,本质上就是以精英自诩,妄图彻底垄断法律解释权,不许广大人民染指。

然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他们的幻想,可能行得通么???

看看这场新冠疫情,欧美国家的种种匪夷所思闹剧,更已经无情撕下了欧美文明“发达国家”的面具,是对其价值观软实力自信心的全面摧毁,充分揭露了欧美国家的统治阶级:唯利是图反科学反人类的本质。充分揭露了欧美文明和欧美社会制度的反动本质。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时代早已变了。

中华民族自尊感和自信心空前高涨的时代已经来临了。

当我们凭借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工业制造能力,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组织力动员力,战胜这场新冠疫情之后,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竖立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绝对自信,竖立对复兴崛起的中华文明的绝对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将欧美文明林林总总的一切糟粕,包括“废除死刑主义”,包括“极端女权主义”,包括「以欧美之是为是,以欧美之非为非」的种种“国际标准”,全都彻底扫进历史垃圾堆!彻底断了源源不断的崇洋媚外“慕洋犬”们产生的思想根源。

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时代,同时亦是一切“以欧美为师”的西化分子的末路穷途!

至于本次案件暴露的:「杀人犯杀害姻亲,让自己亲属子女通过继承权,不当得利」的法律漏洞。

古代中华法系中,古人的智慧是如此解决的:

清朝雍正时期,达官贵人、巨商大户家宅中,继室后妻害死前妻所生长子,不惜事发后自己一死,也要为自己所生幼子谋取家产的事例,屡有发生。

所以雍正帝直接下旨:后妻谋害前妻之子,同时处决其所生幼子!就用这种绝不“人道”的铁血判例,从此杜绝了此类谋夺家产的恶性行为。

当然,现代法律不可能倒退回封建时代的“近亲连坐”制,但完全可以参考这个思路:

婆婆杀害儿媳,让自己儿子得到遗产?——直接剥夺其儿子遗产继承权,一并剥夺其儿子的幼子监护权!

丈人杀害女婿,让自己女儿得到遗产?——直接剥夺其女儿遗产继承权,一并剥夺其女儿的幼子监护权!

——无关男女,而是天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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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刑事部分没啥好说的,

量刑轻重其实影响不大。

此案的关键是经济部分,

如果机械的执行法条,

我们可以来设想一下后果:

假设我是凤凰女,家有几个兄弟嗷嗷待哺,

父亲身患疾病时日无多,

我嫁了上海土著,家中肚子,父母双全,

苏州河边五间铺,南京路上三套房,

某个月黑风高的大年夜,

饭桌上起了冲突,

家父心一横,手刃老公全家。

事后投案我谅解,

那怕最后斩立决,

我家小赚一个亿。

当一个家庭牺牲一个人,

能赚几个亿,想走这条捷径的人会少吗?

永远不要在经济利益前考验人性,

古有杀人骗保,

再晚一点有《盲井》;



只要有300%的利润,

就会有人敢于践踏人世间一切法律。

至于一个老朽是死是活,

好像已经不重要了。

我觉得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

对于这种涉及近亲的

恶性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分配给予规定。

简单的说钱不能让那女人一家拿走,

不然这个只是个开始,

以后拿灭门动歪脑筋的人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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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四川省紧缺选调首次将高校范围从清北扩大到12所,这个调整无疑是此次选调中一个非常重磅的变化,也势必会给其他高校的毕业生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咱们就来仔细掰扯掰扯,看看这背后有什么门道,又会牵扯到哪些方面。首先,要理解这次扩招的背景。以往四川紧缺选调主要瞄准清华、北大这两所顶尖高校,这是很多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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