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08年孙伟铭案,此人无证、醉酒、逆行、肇事逃逸,与5辆正常行驶的汽车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送院不治身亡,1人重伤。
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
孙伟铭不服上诉,四川高院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由于此案当年在四川民愤极大,人人皆曰可杀,因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四川高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静宏,王副庭长表示:
王静宏: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
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因此,法院作出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判决。
懂,只要能证明当时主观犯罪意愿有问题(我喝酒了、我激情了),事后再悔过,就可以满足王副庭长的改判标准。
对了,这次彭州的一家三口灭门案改判,据闻也是王静宏副庭长所负责的。
说实话,废死我不反对;再说句讨骂的,我甚至认为废死确实是司法趋势。
但我的分歧点在于:废死应当是件水到渠成的事,是我们有了充足的司法改革、形成了完备的惩治体系后,再慢慢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数量。
什么时候完善到不需要用死刑就能有效惩罚犯罪者,再开始废死。
换言之,你不能为了废死而废死。
人底下没人犯罪,和监狱里没犯人,这是俩码事。我们明天让全国派出所下班,不接任何报警,难道天下就太平了?
纸面数据上追求“少杀慎杀”,违背了少杀慎杀的真正本意。本来是为了控制冤假错案的不可挽回,要求证据不明确下少杀慎杀;现在证据明确而不杀,不仅不是当年所追求的少杀慎杀,更有损司法的威严。
各方面都符合死刑标准而不用,那要死刑干嘛?写来好玩的?
天下没有大同,就要承认人人都有私心;生产力还不是高度发达,就要承认社会主义阶段,离共产主义还有距离。
被害人和社会整体还支持同态复仇,司法就必须保留这一惩罚手段,不管在理论体系里这被如何认为是“落后”的。
司法可以在具体执行上有意引导,但不能在根本上违背公众的意志。因为司法是工具,是意识形态的从属,而非意识形态本身。
没有足够的公众意志就尝试用司法手段改造社会意识,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方向。
所以有时候老百姓朴素的问题,往往能切入重点:
当杀不杀,为何?
主客观证据确凿、符合死刑标准、情节十分恶劣、被害人亲属无谅解意愿。这不是一起证据模糊的案件,少杀慎杀不是不杀,不能因个人司法立场而干扰现行法制。
希望四川高院和王静宏能像当年孙伟铭案一样,也向公众解释一下改判的理由。法不服众则危,出来走两步。
这个事情是这样的……
警察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是自己的亲戚,警察是不是要回避?
检察官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是自己的亲戚,检察官是不是要回避?
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嫌疑人是自己的亲戚,法官是不是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里面的签谅解书的女士,确实是被害者的妻子没错,但她也是施害者的女儿。让妻子签谅解书没问题,但是让施害者的女儿签对施害者的谅解书,这合适吗?
个人感觉两相冲突,这个即作为妻子,又作为女儿的女士应该回避才对。
再退一步讲,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儿媳这一说法,儿媳不赡养公婆也是不违法的。
也就是说,儿媳,实际上和公婆没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也不属于公婆的亲属。所以这位儿媳,可以替自己的老公签谅解书……
但是她有权力去替公婆签谅解书吗?
儿子没有了,公婆应该由其它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来签谅解书,如果这位亲属不同意谅解的话……
单这两条人命,就够枪毙施害者一回的了 。
这个案子暴露的最大问题,是谅解制度的漏洞。
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被害人有资格决定是否谅解。从理论上说,当被害人无法发声时,谅解人是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这一身份表达被害人的意志的。所以,理应只有和被害人具有天然利益一致性的人才有资格提出谅解。
首先,本案死者不止一个丈夫,还有公婆,根据继承法,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连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是,那么儿媳和公婆虽是“家人”,但利益的一致程度不应被判定为达到了有资格作出谅解的程度,就算丈夫的死可以“谅解”,但公婆不应该可以。
然后,还要注意到:如果某人和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该推定其无法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要予以回避,不应具有谅解资格,而这也是以往所从未得到重视的。
只要法律有漏洞,就迟早有人会利用,靠道德靠煽情都没什么用,只有堵上漏洞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
2020年4月,广西发生了「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事件,引发舆情哗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调卷审查。
2020年12月28日,凶犯被终审判处死刑,最终正是顺应天理与民心。
2021年2月2日,凶犯被执行死刑,足以告慰受害小女孩的亡灵了。
同样完全有理由坚信,本次成都「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二审改判死缓」事件,也一定会得到类似的纠正与改判。
正义不会缺席,只是需要一点时间。
长期以来,有一些法官深受欧美“废除死刑”思潮影响,对多起杀害人命的恶性案件,均秉承“尽一切可能不判罪犯死刑”的思路,仅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不惜挑衅中华民族基本的道德传统、社会良俗!
2009年,一个无证醉酒驾驶,撞死四人,重伤一人的案子,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无期,某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
【这种以命抵命的这种文化,跟我们现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也在限制慎用死刑,少用死刑。
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杀人者死,几千年都是流行的这种思想,但是这种严刑峻法并没有遏制或者杜绝我们现在存在的杀人案件,如果我们以杀人的手段想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我觉得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处理结果。】
长期以来,亦有很多法律界从业者,骨子里就缺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反而将欧美法律界、以及欧美舆论界的声音,看得如千钧山岳之重。
当别有用心的欧美舆论,一直以判处罪犯死刑,作为“污名化中国”的攻击点时,这些法律人士竟也跟着软了膝盖,不自觉地就迎合其指责,对那些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也“宽大无边”地怜悯起来。
持坚定“废除死刑理念”的法学家,甚至一度成为学界的主流思潮。
甚至很多反对废除死刑的法学家,其主张也是「废除死刑是世界趋势,中国现状是仍要维持死刑,因为这是我们的法治传统,死刑应该逐步废除。」「废除死刑并不能带来文明,文明程度足够高了才能废除死刑。中国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死刑应该保留。」
换言之,他们同样也默认了「废除死刑是法制的进步,中国将来发展到新的文明阶段,肯定要废除死刑」,成为法学界不可动摇的“常识”。
正因大批法学界人士都是这么理所当然地认为的,他们传业授道,师生相承,自然就成为一代代法学人士根深蒂固的【思想钢印】。
——而这本质上,就是近代以来百年沉沦,几代知识分子对欧美文明的顶礼膜拜,在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以欧美之是为是,以欧美之非为非」的【思想钢印】!
其实,欧美国家作为资本控制了几百年的社会,从来都将金钱看得远比人命和正义更重。对欧美法律人来说,判处一个罪犯死刑,远不如将其免死、而后不断上诉、减刑,上下其手,可能获得经济利益更大。因此,欧美那些垄断了法律解释权的律(讼)师(棍)们,一直捧着令人艳羡的“金饭碗”,财源滚滚、日进斗金。
不止是“废死运动”,而这些欧美法律人同样长期不懈大力鼓吹,并在有的国家开始实行的“吸食毒品合法化”等,本质上同样是基于巨额经济利润。甚至可以说,当代欧美国家,表面看上去似乎愚不可及的种种【白左行径】【白左主张】,归根结底都只是一门生意。
而那些以精英自诩的中国公知和小资们,一直努力介绍、试图引进的各种“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不论打着如何“高尚”“正义”的旗号,归根结底,正无非是期望我们也变成类似欧美的国度,无限崇尚精英主义和拜金主义,由资本统治一切,将90%以上民众都当做愚民,成为极少数有钱人、精英、小资的天堂。
某些一直竭力鼓吹「废除死刑是国际先进趋势」的法律人,又何尝不是对欧美讼棍们的幸福生活和隆高地位,羡慕不止,心神往之?
他们在多个类似恶性案件中,甚至无视民愤、竭力抵制的所谓“舆论影响司法”,本质上就是以精英自诩,妄图彻底垄断法律解释权,不许广大人民染指。
然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他们的幻想,可能行得通么???
看看这场新冠疫情,欧美国家的种种匪夷所思闹剧,更已经无情撕下了欧美文明“发达国家”的面具,是对其价值观、软实力和自信心的全面摧毁,充分揭露了欧美国家的统治阶级:唯利是图、反科学、反人类的本质。充分揭露了欧美文明和欧美社会制度的反动本质。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时代早已变了。
中华民族自尊感和自信心空前高涨的时代已经来临了。
当我们凭借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工业制造能力,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的组织力动员力,战胜这场新冠疫情之后,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竖立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绝对自信,竖立对复兴崛起的中华文明的绝对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将欧美文明林林总总的一切糟粕,包括“废除死刑主义”,包括“极端女权主义”,包括「以欧美之是为是,以欧美之非为非」的种种“国际标准”,全都彻底扫进历史垃圾堆!彻底断了源源不断的崇洋媚外“慕洋犬”们产生的思想根源。
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时代,同时亦是一切“以欧美为师”的西化分子的末路穷途!
至于本次案件暴露的:「杀人犯杀害姻亲,让自己亲属子女通过继承权,不当得利」的法律漏洞。
古代中华法系中,古人的智慧是如此解决的:
清朝雍正时期,达官贵人、巨商大户家宅中,继室后妻害死前妻所生长子,不惜事发后自己一死,也要为自己所生幼子谋取家产的事例,屡有发生。
所以雍正帝直接下旨:后妻谋害前妻之子,同时处决其所生幼子!就用这种绝不“人道”的铁血判例,从此杜绝了此类谋夺家产的恶性行为。
当然,现代法律不可能倒退回封建时代的“近亲连坐”制,但完全可以参考这个思路:
婆婆杀害儿媳,让自己儿子得到遗产?——直接剥夺其儿子遗产继承权,一并剥夺其儿子的幼子监护权!
丈人杀害女婿,让自己女儿得到遗产?——直接剥夺其女儿遗产继承权,一并剥夺其女儿的幼子监护权!
——无关男女,而是天理公道!
此案刑事部分没啥好说的,
量刑轻重其实影响不大。
此案的关键是经济部分,
如果机械的执行法条,
我们可以来设想一下后果:
假设我是凤凰女,家有几个兄弟嗷嗷待哺,
父亲身患疾病时日无多,
我嫁了上海土著,家中肚子,父母双全,
苏州河边五间铺,南京路上三套房,
某个月黑风高的大年夜,
饭桌上起了冲突,
家父心一横,手刃老公全家。
事后投案我谅解,
那怕最后斩立决,
我家小赚一个亿。
当一个家庭牺牲一个人,
能赚几个亿,想走这条捷径的人会少吗?
永远不要在经济利益前考验人性,
古有杀人骗保,
再晚一点有《盲井》;
只要有300%的利润,
就会有人敢于践踏人世间一切法律。
至于一个老朽是死是活,
好像已经不重要了。
我觉得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
对于这种涉及近亲的
恶性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分配给予规定。
简单的说钱不能让那女人一家拿走,
不然这个只是个开始,
以后拿灭门动歪脑筋的人多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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