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不慎把2岁孩子轧死,会赔钱几十万+坐牢。
监护人不慎把2岁孩子轧死,会获得百万级赔偿。
推导出
结论1: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比陌生人还低。
结论2: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白限了,可以轻松绕过。
结论3:如果有人足够丧心病狂,那这里面存在一个很有趣的套利空间。毕竟慎与不慎,谁知道呢。
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没有问题,但是一码事归一码,父亲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据目前披露的信息,肇事方系准备开车外出办事,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旁玩耍,启动时不慎轧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这个角度理解,虽然小区内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的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本案毕竟发生在车辆尚未完全启动驶离车位的状态,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关于本案系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强险赔付的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仍然存在适用交强险赔付的空间。一般而言,非道路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关键在于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静置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法适用交强险赔付。而本案中机动车符合”通行“这一条件。
另外,关于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保监会于2008年1月11日公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这一金额已由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调整为18万元)
最后,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一般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是否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第三者是否包括直系近亲属等,关键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本案中鉴于法院判决赔付,应该是符合赔付条件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限额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有关,100万元的赔付限额属于比较高的档次了,保险费差不多在2000多元。
前面已经说了,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肇事者涉嫌的罪名系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想必大家已经非常熟悉了,再次不再赘述其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有二:一是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客观上其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本案中,《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反映肇事者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主要可能是指启动前没有环视一周),对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无责。因此基本上可以认定肇事者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且,正是基于肇事者这种疏忽,不慎压倒了在车旁玩耍的孩子,其行为与他人死亡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类似车辆起步没有环视一周造成车旁幼童死亡的案件并非个例,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都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本案中,无论这位父亲多么懊悔,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孩子的母亲是否谅解,只能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而且,如果对这类行为不予以严加惩治,如何能够警示他人?倘若对这类行为予以放任,不仅对于死者不公,甚至有这样一种隐忧:这类情况会不会被别有用心者开发成致富手段?谁来保护孩子?(恕我比较腹黑)
判决没啥毛病啊,倒是有些人是从哪里看出来免除了交通肇事的责任的?
这本来就是两码事儿,你撞死了人负主责,保险公司赔了,你就不构成交通肇事了?你们要不要重新学习下啥叫做逻辑?!三者赔偿和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毫无关系……反之,两者同源,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三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目测交通肇事,三年以下……
至于你说这个三年以下太轻了,恭喜你今天才发现交通肇事的财富密码,交通肇事罪才是故事里面的Bug,虽然普通人也用不上,但是你看多少名人政要是死于交通肇事的?
悄悄告诉你,像上次那个高速上面超车导致车辆侧翻把老婆弄没了的。同样适用第三者赔偿责任,同样构成交通肇事……
理论上说,除非弄死的是你自己,否则都适用三者……
所以这里会有个好玩的事情,你交通肇事,把别人撞伤了,自己嗝屁了。三者赔偿对方的医药费,不管你的丧葬费。
书读得太少,而想得太多……
啥玩意?把孩子压死了不但不用坐牢,保险还能赔个100来万?这又是在卡什么BUG呢?
我说句过分的,这不怕搞成发家致富之路?
千万不要低估人的下限,卖孩子的父母还少了?把自己小孩卖了才换几万块钱都有的是,换成一百万,不要以为他们干不出来。
了解一下南京幼女饿死事件、 抚顺虐童案、青海苏丽被虐致死案、重庆两年幼孩子被扔下楼案就知道了,不是所有人都配当父母,也不是所有人都配当人。
对未成年的意外投保赔付一直都有上限限制,现在不满10周岁的,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即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目的来骗取保险金。
这都是历史上用生命总结出来的教训。
保险公司赔钱可以,这个父亲必须被提起公诉,而且母亲不可以自愿免除加害人(即她老公)的赔偿责任,否则这不就和岳父灭门案一样吗?
绝对不能从法理上开这个口子,否则,受害者是小孩子,哄他去车边玩不要太简单。小孩子既不能自己规避这种风险,又没有其他亲人可以伸张正义,真遇到狠心的父母,毫无反抗能力。
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打上补丁,否则一定会有人有样学样。
记得之前有个找了小三然后把一双孩子从高层扔下去的禽兽老爸
他要是等到这个新闻,嘿嘿…
法律应该有个社会活动的导向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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